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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國立藝術學院 ~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di CUNEO |
學位:國立藝術學院 (ACCADEMIE DI BELLEARTI LEGALMENTE;講師:國立藝術學院 (ACCADEMIE DI BELLEARTI LEGALMENTE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Master;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Master;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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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di RAVENNA ~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di GENOVA "Accademia Ligustica" |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學位:Master;講師: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講師: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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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表單資訊 ~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di BRESCIA "LABA" - liber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
九、西班牙藝術文憑: 持下列類科西班牙學校認可名冊之藝術文憑,得逕依本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碩士學位 Master(西班牙文:Máster):其他碩士學位文憑(Licenciado)、建築師文憑(Arquitecto)或工程師文憑(Ingeniero)等三種文憑,相當於我國碩士程度,得採認講師資格。 博士學位 Doctorado,得採認助理教授資格。 西班牙頒發之碩士學位(Máster)、博士學位(Doctorado),因區域性關係可能以方言加泰隆尼亞語頒發Màster、Doctorat學位,亦可能以其他方言如巴斯克語、加利西亞語及馬尤爾加語書寫,採認同學士、 碩士、博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職稱: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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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legalmente riconosciuta di MILANO "NABA" - nuov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 ~ Universidad |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Master;職稱:講師
學位:Diploma Accademico di II Livello;職稱:講師
學位:其他大學;職稱:其他大學
學位:Master、Dottorati di ricerca;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學位:Master、Dottorato;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學位:Master、Dottorato;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學位:Master 2、Dottorato;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學位:Master、Dottorato;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Doctorado;職稱:講師、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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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Universidad Universidad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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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 Universidad de |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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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Universidad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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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de León ~ Universidad de Valladolid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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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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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dad de Vigo Universidad de Zaragoza Universidad Jaume I de Castellón Universidad Miguel Hernández de Elche ~ Universidad Pública de Navarra |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講師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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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Rey Juan Carlos ~ Universitat de València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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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tat Politécnica de Catalunya ~ Universidad Camilo José Cela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私立大學及天主教教會大學,職稱:私立大學及天主教教會大學。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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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dad Cardenal Universidad Católica Universidad Mártir Universidad Católica Universidad de Universidad de Universidad Europea Universidad Europea Universidad Europea Universidad Francisco Universidad Loyola Universidad Universidad Pontificia Universi |
學位:Doctorado、Máster;職稱:助理教授、講師
學位:Doctorado、Máster;職稱:助理教授、講師
學位:Máster、Doctorado、Doctorado Máster;職稱:講師、助理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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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Universitat de Vic ~ Conservatori Superior de Música de Castelló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音樂學院、舞蹈學院暨高等劇藝學校;職稱:音樂學院、舞蹈學院暨高等劇藝學校
學位:音樂學院( CONSERVATORIOS DE MÚSICA );職稱:音樂學院( CONSERVATORIOS DE MÚSICA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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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Conservatorio Superior de Música de Valencia 'Joaquín Rodrigo' ~ 高等劇藝學院 |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學位:Doctorado,職稱:助理教授。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舞蹈學院,職稱:舞蹈學院。
學位:Máster,職稱:講師。
學位:高等劇藝學院,職稱:高等劇藝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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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 |
2021-12-20 |
菲律賓學位 |
除國立菲律賓大學( Univ. of the Philippines ) 、聖湯瑪士大學( Univ. of Santo Tomas ) 、安德雷爾大學( Ateneo de Manila Univ. )及德拉沙大學( Dela Salle Univ. )四所大學其畢業文憑於駐外館處查證屬實後可逕予採認外,其他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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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 學校應依以下方式處理: |
## 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各主管機關及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前 規定處理中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有所遵循,並提示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及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查 詢與通報等作業重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一 )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 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 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附表規定辦理;其中學校於本法修正 施行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予以停 聘或不續聘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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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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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 學校應依以下方式處理:(續) |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調查、輔導及審議中之案件,其程序應依以 下規定辦理: 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 專審會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 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專審會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 理;其他案件自專審會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專審會辦法規定程 序處理。
2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以下簡稱 解聘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 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 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解聘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解聘 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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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 學校應依以下方式處理:(續) |
3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教評會 設置辦法)修正施行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已受理涉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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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
法修正施行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案件,於教評會設置辦法修正施行後尚未審議完 竣者,應依教評會設置辦法修正施行後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
- ( 三 ) 前經學校認定有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 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暫時予以停 聘案,其暫時停聘期限,為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至多三個月;期滿 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停聘期間規定辦理。所 稱暫時予以停聘,係指教師所涉之違失行為尚須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是否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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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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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 ( 四 ) 經學校教評會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審議通過之暫 時予以停聘案,其暫時停聘期限,為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至多六個 月;期滿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停聘期間 規定辦理。
- ( 五 ) 前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教師終局停聘案,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學校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終局停聘期間已屆滿或終局停聘期間執行滿三年者:學校應予復 聘。
- 2 、終局停聘期間未逾三年且未屆滿者:至屆滿後復聘。
- 3 、終局停聘期間逾三年且未屆滿者:至執行滿三年後復聘。
- 4 、終局停聘未定期間且執行未滿三年者:學校應即召開教評會,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終局停聘期間之決議,於併計本法 修正施行前已執行之期間至終局停聘期間屆滿後復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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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續) (續) |
- ( 六 ) 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執行之停聘期間,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回復聘任 者,該期間本薪(年功薪)之補發依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第十四條之 三規定辦理;本法修正施行後之停聘,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二十五 條規定辦理。
-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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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
- ( 一 ) 本法修正條文業已明定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案件之 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人數比率,本法修正施行後,教評會 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自訂之教評會相關章則如有不符者,應 配合修正。
- ( 二 ) 學校提請教評會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審議解聘或 不續聘教師時,倘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 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審議通過)者,教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之情節是否以資遣 為宜,進行審議。
教評會決議之情形應於會議紀錄詳細記載,以利 主管機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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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續) |
如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學校應依本法修 正施行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遣,教師如符合退休資格 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退休。
- ( 三 ) 教師如有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即發生停聘 之效力。
學校應提請教評會審議該教師是否已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 ( 四 ) 本法修正施行後,倘教師於學校解聘或不續聘 ( 包括暫時予以停聘 ) 處理程序中辭職,學校仍應繼續審議教師是否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 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並確實依規 定處理,其餘情形無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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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續) (續) |
- 四、本法修正施行後,學校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 理利用辦法」 ( 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 ) 辦理不適任教師查詢、註記、 通報與解除登載應注意以下規定:
- ( 一 ) 教師經學校解聘或停聘者,學校應即依通報查詢辦法規定,於解聘 或停聘之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後七日內,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 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主管機關核准函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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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流程標題 ~ 步驟 3(聘任前及年度檢查) |
不適任教師通報及處理流程
核准後,學校須送達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教師證書、送達證明(如郵局雙掛號證明)等文件,以供查驗。主管機關關於核准教師解聘或停聘後,應督促及查核學校辦理通報之情形。若教師不適任,通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原服務學校知悉教師之登錄原因消滅(如解聘案經撤銷確定)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辦理解除登錄,並上傳登錄原因消滅之文件(如判決書),以供查驗。受登錄教師個人知悉登錄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解除登錄。不適任教師解除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學校於擬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是否屬於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聘任後,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至少一次。若教師不適任,查詢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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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步驟 4(處罰紀錄審查) |
學校辦理查詢後,若發現教師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及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須依下列事項處理:
1. 學校應查證該處罰紀錄是否已經經其他學校查證確認;如未經確認,應即提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確認該受處罰之行為是否達到解聘之必要程度。
2. 若經性平會或教評會審議確認該受處罰之行為有解聘之必要程度,學校不得聘任;如已聘任者,應予解聘。若未達有解聘之必要程度,學校得予聘任,並為避免其他學校就同一處罰紀錄之案件重複查證確認,學校應依通報查詢辦法辦理註記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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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步驟 5(修正法後再審) ~ 步驟 6(資料庫使用) |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是否得聘任為教師,應由擬聘任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後規定重新審議。若審議後予以聘任者,為避免就同一案件紀錄重複查證確認,應依通報查詢辦法辦理註記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依通報查詢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適任教師資料庫」得以...(內容截斷,請參照相關法規補充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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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2020-07-30 |
前言/總則 |
視需要藉由定期介接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 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辦理不適任查詢。各主管機關資料介接啟用日 期本部將另行通知,未完成介接前仍應依該條第二項規定以紙本函 報方式辦理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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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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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 |
- ( 一 ) 本法修正施行後,教師之消極資格應優先適用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 ( 二 ) 基於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並維護校園安全,本法修正條文明定如有受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 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或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經性平會或教評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者,應予解聘。就同屬教育人員之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職 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 機構研究人員如有相同情事者,亦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 定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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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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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之 教師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前段「曾服公務,因貪 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 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之 教師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說明:1. 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 修正公布之教師法 ( 以 下簡稱舊法 ) 條文可直 接對應一百零八年六 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 師法 ( 以下簡稱新法 ) 條 文構成要件與法律效 果。 2. 依新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免經教評會 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學校應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逕行依 規定解聘;如已報主 管機關者,主管機關 應退請學校依規定辦 理。 3. 上開學校逕行依規定 辦理解聘,應於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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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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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之 教師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之 教師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 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及第六款 「……受性騷擾防治法」;說明:舊法可直接對應新法條 文構成要件與法律效 果,主管機關得逕依新 法規定核准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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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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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條款1: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條款2: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備註:1. 舊法可直接對應新法 條文構成要件與法律 效果,主管機關得逕 依新法規定核准解 聘。 2. 又因舊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款、第十一 款未明定教評會委員 出席及通過比例,新 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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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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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條款1:屬實」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偽造、變造或湮滅 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條款2:關查證屬實」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 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 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備註:定,第八款、第九款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 過」 ,爰倘原教評會審 議之出席及通過比例 未符新法第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者,應退請 學校依規定重行審 議。 3. 上開重行審議,學校 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三個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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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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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三 ) |
條款1: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實」;條款2: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備註:舊法可直接對應新法條 文構成要件與法律效 果,主管機關得逕依新 法規定核准解聘。
條款1: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 款「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條款2:1. 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 且非屬情節重大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備註:1. 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 霸凌,經學校性平會 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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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
款「經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之必 要」及第二款「…… 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處罰,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確 認,有解聘之必要」 、 第十八條第一項「行 為違反相關法規,經 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未達解聘之程 度,而有停聘之必要 者」 員會確認非屬情節重 大,原經教評會審議 通過擬依舊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規定予以解聘 或不續聘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召開 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確認是否 「有解聘之必要」 ,倘 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再召開教評會審議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倘性平會或依 法組成之 相關委員會 認未達解聘之程度, 而有停聘之必要者, 教評會再依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如 已報主管機關者,主 管機關應退請依上開 程序重行審議。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必要時得 再延長一個月。 2. 涉及體罰或霸凌學生 者: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侵 害」 、第十八條第一項 「行為違反相關法 規,經學校或有關機 1. 教師涉及體罰或霸凌 學生,未達「造成其 身心嚴重侵害」 ,經學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擬 依舊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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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查證屬實,未達解 聘之程度,而有停聘 之必要者」 |
機關查證屬實」規定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者,學校應依新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召開教評會重行 審議;如已報主管機 關者,主管機關應退 請依上開程序重行審 議。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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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其他行為違反相 關法規者: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確 認」 、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及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經各級 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 、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行為違反相關法 規,經學校或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有解聘 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 |
1. 教師所涉之違失行為 如為受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 罰,或受性騷擾防治 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或經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 規定處罰,學校應依 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第七款、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四款或第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提性平 會或教評會確認及依 規定重行審議;如已 報主管機關者,主管 機關應退請依上開程 序重行審議。 2. 教師因其他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經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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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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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 刑」;相關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五款、第十八條第一項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實務操作:1. 學校應依新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召開教評會重 行審議;如已報主管 機關者,主管機關應 退請學校重行審議。;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 職處分尚未期滿」;相關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五款、第十八條第一項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實務操作:1. 學校應依新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召開教評會重 行審議;如已報主管 機關者,主管機關應 退請學校重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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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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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相關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教師 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 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 」;實務操作:月內完成。 1. 學校應依新法第十六 條規定,召開教評會 重行審議。倘經教評 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解聘或不續聘後,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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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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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後段「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 緝或羈押」;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資遣。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1. 應自本法修正施行日 起依新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當然暫時予以停 聘,且學校應另依新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召 開教評會重行審議; 如已報主管機關者,;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後段「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十八條第一項「行 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 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資遣。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1. 應自本法修正施行日 起依新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當然暫時予以停 聘,且學校應另依新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召 開教評會重行審議; 如已報主管機關者,;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依刑事確定判決,受 褫奪公權之宣告」;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資遣。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主管機關應退請學校;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第十八條第一項「行 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 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資遣。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重行審議。 2. 上開重行審議,應於 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 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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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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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 告,尚未撤銷。」;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 條規定,召開教評會重 行審議;如已報主管機 關者,主管機關應退請 學校重行審議。; Column2: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病尚未痊癒。」;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 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評會應再就教師所涉 之情節是否以資遣為 宜,進行審議;如經 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 通過認非出於教師本 人之惡意者,學校應 依新法第二十七 條規定,召開教評會重 行審議;如已報主管機 關者,主管機關應退請 學校重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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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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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
第十五條「因系、所、科、 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 班、停辦、解散時,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 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 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 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 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 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 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 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資遣。」,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一、因系、所、科、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 班、停辦、解散時,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 其他適當工作可以 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 其他工作可調任;或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醫院 證明身體衰弱不能 勝任工作。, 學校依舊法第十五條有 關「現職工作不適任」規 定辦理教師資遣案,其未 進行其他適當工作可以 調任程序者,應依新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前段規定重行審議;如已 報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 應退請學校重行審議。其 餘如係依舊法第十五條 所定其他資遣要件辦理 之資遣案,主管機關得逕 依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 規定核准資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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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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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不適任教師通報登錄作業流程 ~ 附件一 步驟 5 |
有「不適任教師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所定應辦理通報之情事。教師因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經學校依規定辦理解聘或停聘,並以書面通知教師,學校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或停聘送達後7日內至資料庫(網址)辦理通報,並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
確認教師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之情事。
學校依規定辦理教師解聘或停聘。
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解聘或停聘。
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解聘)或停聘送達後7日內,登入資料庫(網址)辦理通報。
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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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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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步驟 6 ~ 附件二 步驟 4 |
附上以下文件(PDF 限制):
1. 解聘或停聘通知書
2. 送達證明(如雙掛號)
3.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4. 教師證書
5. 調查處理情形文件(如性平會調查報告)
6. 主管機關核准函(如免經核准之案件免附)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通報資料登錄。
有「不適任教師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所定應解除登錄之情事。原服務學校、機構知悉本資料庫受登錄人員之登錄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7日內至資料庫辦理解除登錄,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確認登錄原因已消滅。
於知悉之日起7日內,登入資料庫辦理解除登錄。
上傳解除登錄所需文件(PDF 限制):
1. 登錄原因消滅之文件(如判決書等)
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解除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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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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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5(不適任處理) |
不適任教師查詢及註記作業流程
學校擬聘任教師,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申請核發警察刑第5條規定,並於每年1、3、6、7、9月進行查詢。
學校確認擬聘任教師是否有不適任紀錄,並以書面具結無得聘任之事實。
若有疑似不適任,學校將名冊報本部,並由本部轉請法務部查詢是否有不適任紀錄。
可於 https://unfitinfo.moe.gov.tw/ 進行線上查詢,查詢範圍包含「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及相關資料庫之通報款。
是否有不適任紀錄?
- 是 → 進入步驟 5;
- 否 → 進入步驟 6。
若查詢結果顯示有不適任紀錄,學校須向相關機關(如警察局、性平會、教評會)報備,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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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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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點 2 ~ 備註 |
是否符合聘任條件?
- 否 → 不能聘任,並依第15條第1項第2款或第3項規定處理;
- 是 → 進入步驟 7。
若查詢結果無不適任紀錄,學校可進行聘任程序,並於聘任後每年進行定期查詢。
聘任後每年應辦理查詢,並將查詢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社會主政機關,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97條規定處罰。
學校在查詢過程中,若有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特殊情況,亦須依照相關規定向本部轉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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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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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表單資訊 |
## 114年11月26日本校114學年度第3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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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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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基本選項 |
評比項目:學歷考試;評分標準:高中(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配 分:1 分;說: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 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 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四、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於陞任評分 時,本項考試不列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另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三款規定繼續派用之人員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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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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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基本選項 |
評比項目:學歷考試;評分標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配 分:2 分;說: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 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 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四、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於陞任評分 時,本項考試不列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另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三款規定繼續派用之人員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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