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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基本選項 |
評比項目:學歷考試;評分標準:具碩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配 分:3 分;說: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 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 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四、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於陞任評分 時,本項考試不列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另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三款規定繼續派用之人員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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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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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基本選項 |
評比項目:學歷考試;評分標準:具博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配 分:4 分;說: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 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 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四、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於陞任評分 時,本項考試不列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另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三款規定繼續派用之人員參加出缺職務陞任評分,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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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基本選項 |
評比項目:年資;評分標準:每滿一年;配 分:1 分;說:一、本項配分,最高以 8 分為限。 二、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年資為 限。又本表所稱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 務,均包括權理期間,但不包含代理之職務。 三、尾數未滿半年者,核給 0.5 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算。 四、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年資, 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 於本項配分上限內酌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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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考績(成);評分標準:甲等;配 分:2 分;說:一、本項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 經銓敘部審定之年終考績(成)為限。未經審定前,依 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成)結果核計。 三、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四、另予考績(成)者,依評分標準折半計分。
評比項目:考績(成);評分標準:乙等;配 分:1.6 分;說:一、本項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 經銓敘部審定之年終考績(成)為限。未經審定前,依 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成)結果核計。 三、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四、另予考績(成)者,依評分標準折半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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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獎懲;評分標準:嘉獎(申誡)1次;配 分:0.1 分;說: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 8 分為限,擬任主 管職務最高以 5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 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 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 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 0.5 分,「記 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 1.2 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 分; 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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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獎懲;評分標準:嘉獎(申誡)2次;配 分:0.3 分;說: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 8 分為限,擬任主 管職務最高以 5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 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 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 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 0.5 分,「記 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 1.2 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 分; 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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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獎懲;評分標準:記功(記過)1次;配 分:0.5 分;說: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 8 分為限,擬任主 管職務最高以 5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 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 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 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 0.5 分,「記 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 1.2 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 分; 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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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獎懲;評分標準:記功(記過)2次;配 分:1.2 分;說: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 8 分為限,擬任主 管職務最高以 5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 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 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 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 0.5 分,「記 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 1.2 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 分; 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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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獎懲;評分標準:記大功(記大過)1次;配 分:2 分;說: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 8 分為限,擬任主 管職務最高以 5 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 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 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 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 0.5 分,「記 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 1.2 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 分; 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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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重大殊榮;評分標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功 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 (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 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個人獎、模範公務人員或依 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 任之重大殊榮;配 分:5 分;說: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 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頒(定)者為限,且不 分次數均核予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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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工作績效 |
評比項目:工作表現;評分標準:就受考人平時工作知能及公 文績效、創新研究及簡化流 程、服務態度、年度工作計 畫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考評;配 分:15 分 8 分;說:一、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 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工作表現為限。 二、本項由職缺單位主管及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 擬任非主管職務評分超過 13 分或擬任職務主管職務評 分超過 6 分者,應敘明具體事蹟。 三、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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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職務適任性 |
專業 或 技術 能力:英語 能力: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配分 3 分;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配分 5 分;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配分 8 分;專業 技能:取得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 關之職業證照、專業證照, 為初級(基礎、丙級)或未分 等級者,配分 1 分;取得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 關之職業證照、專業證照, 高於上列等級者或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證 書者,配分 3 分。說明:一、全民英檢以外之英語能力測驗依本校所定「公務人員英 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給分。 二、遇有疑義時,由文學院外語中心認定等級後送甄審委員 會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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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職務歷練 |
最近5年內曾於同一級單位內遷調(含輪調)其他職務:1 分;最近5年內曾遷調(含輪調)其他一級單位職務:3 分。說明:一、職務歷練之計分,以在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間之遷調(含輪調)為限,但不包含因現職不適任,或不 守紀律而調整職務者。 二、遷調(含輪調)未發布派令者,請受考人檢附相關證件資 料。 三、本項計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甄審委員會審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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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發展潛能 |
就受考人之邏輯分析、組織 規劃、研究創新、表達能 力、團隊精神、協調合作等方面考評。陞任主管職務 者,並應著重能激勵個人或 團隊勇於當責及創新之潛質:6 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每滿80小時核給0.5分,最高核給2分:2 分;職務訓練及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國內外進修、選修學分、研究,修業期滿領有結業證書者,每1學分核給0.4分,最高核給4分:4 分;對所職掌業務研究創新有貢獻,經採行有案者:4 分;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研究發展作品,經依規定受獎有案者:4 分;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著作,經公開出版或發表者:6 分。說明:一、本項由職缺單位主管及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 評分超過 5 分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 三、本項配分,最高以 4 分為限。 四、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與擬陞任 職務性 質相關之訓練、進修始予計分,其與擬任職務性 質不相當者,不予計分。 五、國內外進修、選修學分、研究,修業成績在 70 分以 上,且考評無不良紀錄者始予計分,如有不良評語紀錄 其成績雖在 70 分以上,仍不予計分。 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不得與結業證書、學分證明及其 他訓練進修成績證明文件等重複計分。 一、本項由甄審委員會評核,最高以 6 分為限。 三、研究發展作品與著作,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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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領導及管理 能力 ~ 面試或業務 測驗 |
就受考人之人格特質、領導 與團隊管理、業務風險管 理、判斷、決策、創新、情 緒管理、溝通及論述能力等 方面考評:10 分。說明:一、本項由職缺單位主管及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 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
依出缺職務實際需要決定:百分比計分。說明: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其餘「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及 「首長綜合考評」四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 (即乘以80%)。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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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首長綜合考評 |
評比項目:綜合考評;評分標準:由校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擬任非主管職務配分:20 分;擬任主管職務配分:無;說明:由校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各評比類別分數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由人事室列冊陳請校長圈定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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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 |
2025-11-26 |
表單備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表。 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陞任評分採計,由當事人自下列二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 1、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評分均溯前採計。但應以採計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考績(成)、獎懲、重 大殊榮為限,且最多合計五年。 2、年資部分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回職復薪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三、本表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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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表單資訊 |
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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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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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Key English Test (KET)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筆試總分:105-149,口試:S-1+,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3分,托福(TOEFL) - 紙筆型態:390以上,電腦型態:90以上,網路型態:- - -,多益測驗(TOEIC) - 舊制:350以上,新制:總分225以上:聽力110以上且閱讀115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170,第二級:- - -,IELT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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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筆試總分:150-194,口試:S-2,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5分,托福(TOEFL) - 紙筆型態:457以上,電腦型態:137以上,網路型態:42以上,多益測驗(TOEIC) - 舊制:550以上,新制:總分550以上:聽力275以上且閱讀275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230,第二級:240,IELTS: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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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筆試總分:195-239,口試:S-2+,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8分,托福(TOEFL) - 紙筆型態:527以上,電腦型態:197以上,網路型態:72以上,多益測驗(TOEIC) - 舊制:750以上,新制:總分785以上:聽力400以上且閱讀385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 - -,第二級:330,IELTS:5.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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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筆試總分:240-330,口試:S-3以上,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8分,托福(TOEFL) - 紙筆型態:560以上,電腦型態:220以上,網路型態:95以上,多益測驗(TOEIC) - 舊制:880以上,新制:總分945以上:聽力490以上且閱讀455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 - -,第二級:- - -,IELTS:7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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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2024-05-08 |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筆試總分:- - -,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計分標準:8分,托福(TOEFL) - 紙筆型態:630以上,電腦型態:267以上,網路型態:114以上,多益測驗(TOEIC) - 舊制:950以上,新制:- -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 第一級:- - -,第二級:- - -,IELTS:8.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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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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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秘書職掌 |
1999-09-08 |
## 國立成功大學秘書職掌 |
八十八年九月八日第四七三次主管會報通過
各單位秘書秉承單位主管之命,襄理有關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 (一)負責公文核稿,並簽擬適當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核示。
- (二)單位主管重要函電處理與文稿撰擬。
- (三)提供單位主管備忘資料及登記會議工作時間。
- (四)接待來賓、訪客及公關聯繫。
- (五)有關會議之聯繫及議事事項。
- (六)單位業務計劃、工作報告之研擬、彙編。
- (七)單位重要工作項目之追蹤、管制。
- (八)與其他單位之溝通、協調、聯繫事項。
- (九)關於單位各項經費之彙編及績效之推動等。
- (十)所屬各辦公處所之環境衛生、安全防護及一般事務性工作之督導、檢查。
- (十一)所屬技工、工友及聘僱人員之督導、管理及調配。
- (十二)單位主管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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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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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無給職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
2014-12-01 |
一、 ~ 四、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遴聘無給職法律顧問,以提供法律 諮詢,特依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訂定 本要點。
本校得聘請無給職法律顧問一人,提供有關校內事務涉及民事、刑 事、行政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 事宜。
本校遴聘之無給職法律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執行律師業務五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其年資與執行律師業務合計達五年以上。 (三)學有專精之法學教授或專家。
本校無給職法律顧問之聘任,由人事室簽陳校長擇聘,聘期一年,聘 期中隨時檢討其適任性,期滿後依業務需要檢討,必要時得簽請續聘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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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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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無給職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
2014-12-01 |
五、 ~ 七、 |
本校無給職法律顧問每月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五仟元。如係支領月退休 金之退休人員,其向各機關(構)學校所領取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 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如每月支領無給職 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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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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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校長職務等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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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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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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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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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離職停薪期間年資採計及權益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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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兼職範圍簡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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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197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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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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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197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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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 13 條所 稱私營商業及 經理疑義。;函釋內容: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 所營之商業自為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二、服務法第 13 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定之經 理權者而言,商號於總經理之外,所設之經理、協 理或襄理,是否同條所稱之經理,應以商號所授與 之權限是否民法所定之經理權為斷,不得專依名稱 定之。至同條所稱之董事長,包含副董事長在內, 不設董事長僅設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即為同條 所稱與董事長相同之職務,但於董事長之外所設之;函釋文號:司法院 31 年 1 月 28 日 院 字 第 229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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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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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依 法兼任公營事 業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監 察人。;函釋內容:常務董事則否。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 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董監事,不得謂非違 反該條項之規定,惟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依同項但書規定,則不 在禁止之列。;函釋文號:司法院 32 年 3 月 21 日 院 字 第 249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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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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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原經營商業之 人,任為有俸給 之公務員者,得 否繼續經營。;函釋內容: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 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 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 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若該家屬以自己之 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則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又 原係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如不停止 其經營,即屬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函釋文號:司法院 32 年 4 月 21 日 院 字 第 250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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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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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現任官吏不得 充任民營實業 公司董監事。;函釋內容: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 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函釋文號:司法院 34 年 12 月 20 日院解字第 3036號函
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同居或 共財之父兄經 營商業,是否為 公務員經營商 業。;函釋內容: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 計算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 營商業。;函釋文號:司法院 37 年 1 月 24 日 院 解 第 381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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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服務法第13條 第 4 項所稱先 予撤職疑義。;函釋內容: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 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又同法第一項所謂投機 事業,係指利用時機投資博取不正當之利益而言,至直 接或間接經營商業之區別,已見院字第2504號解釋。;函釋文號: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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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於辦 公時間外幫忙 家人、親戚經營 商業。;函釋內容: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係對 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依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 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 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屬法所不;函釋文號:行政院 50 年 8 月臺 (50)人字 第 4829 號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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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員得否兼 任公民營營利 事業(公司)職 務。;函釋內容: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服務法第 13、14 兩條已有明定。案內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既屬一民營之商業機構,倘 以現任公務人員身分受聘為該公司之評議委員,而該評 議委員雖非直接執行業務,唯揆其立法原意,似非所宜。;函釋文號:銓敍部 51 年 8 月 23 日 51 銓參 字第 1235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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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員得否申 請商業執照。;函釋內容: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 ,所謂經營商業是否應以實際發生營業行 為為認定標準,抑並申請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 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服 務法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 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 氣,是以本院對於公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關於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 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至公務員 僅參加商業投資而不直接主持商務者,除合於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者外,仍應受該法條前段之限 制。;函釋文號:行政院 52 年 5 月 28 日臺(52) 人 字 第 351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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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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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人員不得 以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法定 代理人身分,為 營利事業之登 記。;函釋內容: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其用意不外:一為免影響 公務,二為公務員不宜與民爭利。茲公務員雖以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營利事 業之登記,對影響公務一項,固不待言,對與民爭利一 項,事實上仍無法完全避免,再此種情形如予許可,則 極易滋生流弊,故仍宜禁止。;函釋文號:銓敍部 53 年2月3日 53 台銓為 參 字 第 0053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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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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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人員得否 以本人或利用 配偶或無獨立 生活能力子女 之名義,從事經 營不動產買賣 之商業行為。;函釋內容:行政院62年4月20日臺(62)人政三字第13772號通 函: 「禁止所屬公務人員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無獨立生 活能力子女之名義,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商業行為係 依照服務法第 13 條第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予以闡釋,非屬新設規定,故不論 在行政院函之前或之後,凡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均應依 規定辦理。」;函釋文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63 年 12 月 31 日(63)局 三 字 第 3038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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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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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員得否於 下班時間兼任 出版社之編輯 或發行人。;函釋內容:公務員雖於公餘時間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亦為 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所不許。;函釋文號:銓敍部 67 年 5 月 29 日 67 台銓 楷 參 字 第
疑義:公務員不宜在 早晨上班前兼;函釋內容:公務員在早晨上班前兼差送報, 「服務法」尚無限制之 規定,惟送報工作不問風雨寒暑,每日定時為之,精神;函釋文號:16958號函 銓敍部 71 年 5 月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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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4 |
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差送報。;函釋內容:體力均有所耗,若有妨害本身業務之情形,應予勸導免兼為宜。;函釋文號:日(71)臺 楷銓參字第 20538號函
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於 公餘時間兼任 民營廠礦工作。;函釋內容: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業務,為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規定。公務員身分 不因時間而更易,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人民團 體或民營廠礦工作,仍應受上項規定之限制。;函釋文號:銓敍部 71 年 7 月 14 日 71 台楷 銓 參 字 第 3240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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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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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人員業餘 非職務性之研 究說明,得申請 專利。但不得設 廠製售。;函釋內容: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依專利法規定,用 私人名義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服務法所不 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務人員名義為公務 人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 13 條規定之限制。公 務人員基於職務行為所生之發明,不問是否由其計畫主 持,此項發明成果應為機關所有,公務人員不得以私人 名義申請專利。公務人員利用公有設施作私人非職務性 之研究,應為服務法第19條所不許。;函釋文號:銓敍部 71 年9月9日 71 台楷銓 參 字 第 4313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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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人員不得 兼售藥品。;函釋內容:現職公務人員兼售藥品,應屬商業行為,為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行為」所不許。;函釋文號:銓敍部 72 年 3 月 17 日 72 台楷 銓 參 字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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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利 用下班公餘時 間兼任民間工 廠、公司、飯店 門禁職務。;函釋內容:本部71年7月14日71台楷銓參字第32402號函釋: 「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 務,為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規定。公務員身分不 因時間而更易,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民間團 體或民營廠礦工作』 ,仍應受上項規定限制」 。本案公 務員利用下班公餘時間兼任民間工廠、公司、飯店門禁 職務,亦應受前項規定限制。;函釋文號:銓敍部 72 年 12 月 19 日 72 台楷 銓 參 字 第 5254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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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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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人員得依 法繼承公司股 份。但如其為投 機事業,或其所 有股份總額超 過其所投資公 司股本總額百 分之十者,仍受 服務法第13條 規定之限制。;函釋內容: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 , 在含意上原有不同, 「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 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 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投 資」 ,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 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公務員依法繼承 其出資額,為無限公司、兩合有限公司,並不擔任執行 股東,當為法所不禁。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 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服 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一、民營公司發生經營危機重整時,公務員兼任公司重;函釋文號:銓敍部 74 年 7 月 19 日 74 台銓 華 參 字 第 3006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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