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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1974-12-31 |
業,且擔任該事 |
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予他人投資事 業股東。;函釋內容: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 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 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揆其目 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 努力從公,倘於本身職務之外經營商業或投機事 業,除不免心力旁騖,影響工作效率外,亦難保不 利用職務以操商業之勝算。又本案經分別函准經濟 部及法務部函復意見如下: (一) 經濟部本年1月26日經商字第10000510280 號函復略以: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僅就出 資名義人,採書面審查,尚不審核該投資行 為究屬出借名義之公職人員或借用公職人員 名義之他人所為。」 (二) 法務部本年3月11 日法律字第1000004521 號函復略以: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 者,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 方(出名者)同意,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 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 權利人,而仍由自己(借名者)管理、使用、 處分之契約。我國現行民法並無規範此種借 名登記契約之類型……又借名投資之行為是 否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本部業於99年 12月20日以法政字第0999054161號函復監 察院秘書長略以: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 投資之情形,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惟既 屬其名下財產,仍應據實申報。』……」 。 二、綜上,以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旨在 使公務員避免利用職務獲取不當利益及影響公務 推動,且考量我國民法並無規範借名登記契約之類 型,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借名投資之情形 是否適用該法,亦採形式認定,因此,公務員將自 己名義借予他人投資事業,且擔任該事業股東之情 形,該公務員雖未實際出資,惟既屬其名下財產, 故除符合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外,仍有;函釋文號:日部法一字 第 1003341567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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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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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公務員之配偶 經營多層次傳 銷事業,公務員 本身雖未加入 卻假藉協助配 偶之名,行推廣;函釋內容:違該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如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 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等行為,即有違服 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至於 公務員未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僅於辦公 時間外幫忙配偶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 參加等行為,雖難謂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規定,;函釋文號:銓敘部 100 年6月3日 部法一字第 1003384666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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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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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之實,是否 違反服務法第 13條規定。 ~ 國立大學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 除 法 令 規 定 外,不得兼任臺 灣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簡稱臺灣金 控公司) 之官派 獨立董事職務 |
函釋內容:惟仍不宜為之。又公務員如有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使他人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向他人推廣、銷 售多層次傳銷商品或勞務,以圖配偶之利益,則亦有違。
函釋內容:國立大學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 除 法 令 規 定 外,不得兼任臺 灣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簡稱臺灣金 控公司) 之官派 獨立董事職務。函釋文號:銓敘部 100 年 6 月 15 日部法一字 第 1003384635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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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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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僅得依法及代表官股,始得兼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且就證交法與獨立董事設置辦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目的及所定獨立董事之消極資格、持股限制、產生方式等規定觀之,獨立董事尚不生有代表官股之情事。因此,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既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故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臺灣金控公司之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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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承攬民宅舊翻新裝潢工程。;函釋內容:一、本部93年9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32370786號書函及95年9月5日部法一字第0952697486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承攬政府工程,係屬廠商從事承攬工程的商業行為,自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違。二、綜上,公務員承攬裝潢工程,並將部分工程轉交其他業者承攬,係屬廠商從事承攬工程的商業行為,故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違。又公務員所承攬的裝潢工程,倘涉及依專業法規須領有證(執)照始得執行的業務,或本職與所承攬裝潢工程的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亦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函釋文號:銓敘部 100 年 8 月 22 日部法二字 第 1003415174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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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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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如違法狀態已解除,須否依法停職。;函釋內容: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已明定公務員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機制,因此,公務員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縱事後解除違法狀態,仍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立即先予停職,並移付司法懲戒。;函釋文號: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0 日部法一字 第 1003415231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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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人員仲介土地買賣行為,有無違反服務法。;函釋內容: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第13條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第2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本年8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7826號函略以:『……二、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及第5』;函釋文號:銓敘部 100 年 10 月 11 日部法一字 第 1003486746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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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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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函釋內容:款、第5條、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分別規定『經 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 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 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 記……』 、 『……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 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 『非經 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 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 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亦即經營 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為本條例所謂『經紀業』 , 倘有違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自應依本 條例第32條規定予以處罰。三、……為蒐集違法 業者之事證,本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724941 號函,對於『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 行為』者,訂有參考之行為樣態,但不宜僅以該等 行為態樣之一即遽為認定其違法營業……」 。 三、綜上,公務人員如仲介土地買賣行為因屬不動產經 紀人員執行仲介業務之範圍,故有違服務法第 14 條第1項之規定;又該員從事上開行為,如亦符合 內政部前開94年5月4日函所載之從事不動產仲 介業務行為態樣,而經權責機關認定為係以不動產 經紀業務「為業」時,則亦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函釋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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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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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公務員得否買 賣不動產、發表 著作或授權專 利而收受報酬。;函釋內容:一、關於公務員得否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一節:依 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 復依司法院32年4月21日院字 第2504號解釋文略以,公務員的家屬經營商業, 係受公務員的委託,以公務員的名義為公務員計算 為之者,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的 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務員計算為之者,亦屬公 務員間接經營商業。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3年 12月 31 日(63)局 三字第30386號函及本部99年1月14日部法一字 第0993154722號書函略以,公務員不得以本人或 利用配偶或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的名義,從事經營 不動產買賣的商業行為;以及公務員繼承不動產, 尚非服務法所禁止的事項。因此,公務員得繼承、 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 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 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二、關於公務員得否發表著作或授權專利而收受報酬;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3月3日 部法一字第 1013569828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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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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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函釋內容:一節:依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解釋文略以,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的雜誌刊物,均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復依本部71年9月9日71台楷銓參字第43134號函略以,公務員業餘非職務性的研究發明,依專利法規定,用私人名義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服務法所不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務員名義為公務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因此,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如僅係單純發表著作收受報酬,以及將業餘非職務性的研究發明申請專利,並僅單純將此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上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函釋文號: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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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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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加 入農業產銷班 班員 |
函釋內容:依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復依司法院32年3月31日院字第2493號解釋文略以,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的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款規定略以,農業產銷班係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組織。因此,以農業產銷班為從事農業經營的組織,所以公務員尚不得加入。;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 3 月 19 日部法一字 第 1013576763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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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 不得辦理公共 藝術設置案。 |
函釋內容:一、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第29條第1項規定: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 又查本部95年9月5日部法一字第0952697486號書函略以,參與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赤崁入口意象工程」設計競賽案之投標,係屬從事承攬政府採購廠商之商業行為,故公務員如已實際規度謀作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自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違。 二、綜上,公共藝術設置案係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之勞務採購,因此,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參與公共藝術設置案之投標。;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5 月 7 日 部法一字 第 1013598524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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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部 101 年3月3日有公 務員得否買賣 不動產等疑義) |
函釋內容:一、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又所詢疑義,前經本部於本年3月3日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電子郵件回復您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 6 月 25 日部法一字 第 1013613750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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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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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公立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 得否將作品委 由畫廊或公益 團體展示、出售 並收受報酬。 子郵件略以,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參加 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 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該項規定。又本案經函 准財政部本(101)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85210號函略以,公務員委由畫廊或公益團體出售美術作品之收益,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無營業稅課徵問 題。 二、綜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將作品委由畫廊 或公益團體展示、出售並收受報酬,無論是否將報酬交付公益團體,如未參加兼售作品或從事具商業 宣傳之促銷活動,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之規定;惟如將作品委由畫廊或公益團體展示、出 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仍不得; 函釋內容: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 二、前開本部本年3月3日電子郵件所稱 「從事經營不 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 ,經本部函徵財政部 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一) 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 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二) 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 業務,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 「為業」 。 一、本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 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 7 月 17 日部法一字 第 1013613786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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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公務員得否利 用下班時間設 計智慧手機之 APP(應用程 式) ,並藉此賺 取報酬。;函釋內容:為之。 一、本部71年9月9日71台楷銓參字第43134號函略 以,公務員業餘非職業性的研究發明,依專利法規 定,用私人名義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服 務法所不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務員 名義為公務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13條規 定之限制。復依本部72年8月5日72台楷銓參字 第31482號函略以,公務員參與商業宣傳的行為, 無論有無接受報酬,均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經營商業之規定。再依本部98年4月23日部法一 字第0983054497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如與民 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 完成一定之工作,或本職與該民間公司的工作性質 不相容者,則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二、綜上,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 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 9 月 21 日部法一字 第 1013646744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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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 |
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 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 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 銷售,抑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 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又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 定承攬契約、委任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設計 APP,或本職與民間公司開發 APP之工作性質不相 容者,亦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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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5:公務員於任職 前即登記為停 業公司之負責 人,於任職後未 立即辦理負責 人變更登記,有 無違反服務法 第13條第1項 不得經營商業 之規定。;函釋內容:公務員如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於任職 後未立即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仍應屬違反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惟該員如於任職後,即 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且無於任職後經營商 業之意思及行為,參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及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之意旨,應未違反該項規定。至於 公務員於任職前即登記為停業公司之負責人,於任職後 有無積極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登記,以及有無於任職 後經營商業之意思及行為,因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仍 請本於權責審認之。;函釋文號: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12 日部法一字 第 1013644521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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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6:國民小學教師 兼總務主任經 營民宿,有無違 反服務法規定。;函釋內容:公務員雖非民宿之登記名義人,惟倘其確為該民宿之實 際負責人,而僅係假借他人為該民宿之登記名義人,即 仍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又其縱非該民宿之 實際負責人,而係受僱於該民宿負責人事、財務、廣告 企劃,以及旅客住宿、餐飲、活動安排、器材租借等業 務之處理,亦與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至其 是否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涉相關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函釋文號: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18 日部法一字 第 1023762110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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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7:公務人員於法 定辦公時間請 假從事營造工 程行為,是否違 反服務法相關 規定。;函釋內容:認之。 公務人員雖非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惟倘其確為該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而僅係由其同居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 仍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又其縱非該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而係受僱於該公司負責工程簽約、施工協 調會議及督工等業務之處理,亦與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至其是否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4條第1項等規定,因涉相關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 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函釋文號: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18 日部法一字 第 1023774576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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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8:公務員得否擔 任公司清算人。;函釋內容: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 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復查本部77年12月24日77台 華法一字第227298號函及90年2月21日90法一字第 1991843 號書函略以,公務員依據相關法律兼任公司代。;函釋文號: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21 日部法一字 第 1023775498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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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員得否至 大陸地區投資 設廠。;函釋內容:表官股之董事,復以其董事身分,依公司法規定被選任 為清算人,如無兼領報酬情形,核與上開服務法第 13 條第2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無牴觸;惟公務員兼 任於其本職工作有影響者,仍以不兼任為宜,應由權責 機關衡酌個案實際情形,妥為處理。綜上,公務員如係 原依法兼任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復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被法院選派為清算人者,則與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尚無牴觸,惟如對其本職工作有影 響者,仍不宜兼任之。查本部76年7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102796號函意 旨,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但書所稱之 「百分之十」 , 係指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公務員)合計之股 份總額而言。又查本部 90 年 7 月 27 日 90 法一字第 2051046號書函意旨,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但書所 稱之「百分之十」 ,不包括公務員之配偶自行持有之股 份。另查本部 93 年 11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0932425687 號書函意旨,公務員於國外(如美國、日本等國家)之 投資行為亦應受服務法規定限制,以及公務員可否投資 大陸地區之公司並登記為股東,尚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規定,宜另徵詢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及經濟部之意見;又縱經陸委 會及經濟部審認得於大陸地區之公司投資並登記為股 東時,仍須符合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據 上,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而言,公務員及未成 年子女於大陸地區之投資行為如符合: (一)投資之事 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 (二)為單純投資行為之股 東; (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 額百分之十等要件,尚無違反該項規定。至於公務員之 未成年子女以外之親屬至大陸地區投資則不生違反該 法規定之疑義。;函釋文號: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8 日部法一字 第 1033830150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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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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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公務員不得經 營商業除採實 質認定外,尚包 括形式認定。;函釋內容:司法院院字第2504號與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行政院 52年5月28日台(52)人字第3510號令;原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3 年 12 月 31 日83 局考字第45837 號書函;以及本部74 年7 月19 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100年4月21日部法 一字第1003341567號書函等歷次就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 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括形 式認定(如擔任民營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公司尚未正式 對外營業前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及借名投資違反該項但 書規定等) 。;函釋文號:銓敘部 103 年 4 月 29 日部法一字 第 1033843029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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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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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 書規定者,經依 同條第 4 項規 定先行停職並 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議決 申誡後,持股比 率仍超過百分;函釋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95 年 12 月 15 日 95年度鑑字第10863號議決書意旨,被付懲戒人未完成 工作交接及赴任報到,經懲戒處分確定後仍不辦理交接 及赴任手續,即為另一應受懲戒的違法行為,自得另行 懲戒。綜上,公務員因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 規定,經其服務機關依同條第4項規定先予停職並送請 懲戒,嗣經公懲會議決申誡後,如其仍繼續違反同條第 1項但書規定,該機關應再依同條第4項規定送請懲戒;函釋文號:銓敘部 103 年6月4日 部法一字第 1033852250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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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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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申 請將農舍變更 為民宿,但暫不 經營,待退休後 再營業。;函釋內容:公務員如有經營民宿業之行為(包括實際營業及申請民 宿登記等行為) ,即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 商業之規定;從而,本案公務員如申請將農舍登記為民 宿,縱尚未營業,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函釋文號:銓敘部 103 年 10 月 22 日部法一字 第 1033883009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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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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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立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 師,依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 定先予撤職,係 指撤其所兼行;函釋內容:公懲會101年2月13日臺會議字第1010000251號函略 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違反服務法,經公懲 會議決休職懲戒處分,僅休其所兼行政職務,並不包括 其教師本職。;函釋文號:銓敘部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法一字 第 1043993064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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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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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以投資 名義與他人合 夥經營事業或 單純投資非屬 公司型態的事 業,均有違服務 法經營商業規 定。;函釋內容:依最高法院42年4月17日台上字第434號判例略以, 2 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雖約定由合 夥人中1人執行合夥的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 夥人,亦屬合夥。另依本部99年3月24日部法一字第 0993164521 號及 103 年 6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32342號等書函意旨,公務員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 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 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百分之 10,均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函釋文號:銓敘部 104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一字 第 1043995769 號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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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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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公務員得否擔 任信用合作社 之理監事、社員 代表。;函釋內容:茲經本部書函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11月16日金 管銀合字第 10400251880 號函略以: 「二、……參照法 務部84年7月28日法律決字第17947號函,信用合作 社係經營金融業務之合作組織,與一般銀行業務相類 似,其法律上之性質似宜認屬營利法人。……三、…… 行政院 57 年 6 月 6 日台(57)人政貳字第 7162 號令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合作社理監事。內政部 57 年 6 月20日台內社自第277644號令釋,公務人員不得兼任 合作社理監事。……四、……信用合作社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2百人以上者,得推;函釋文號: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27 日:部法一 字 第 1044040383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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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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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國立大學兼任 行政職務專任 教師得否代表 悠遊卡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 司兼任悠遊卡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函釋內容:選社員代表,社員代表大會得代替社員大會行使職權。 信用合作社社員與公司之股東性質相近,主要差異在於 信用合作社係屬人合組織,理監事之選任,採社員一人 一票制,社員投票權帄等,不同於公司之資合組織,依 股東持有股份金額多寡,決定投票權重。……」準此, 公務員尚不得擔任信用合作社之理監事。至於公務員得 否成為信用合作社之社員代表,因信用合作社社員與公 司之股東性質相近,是公務員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 亦可為社員代表,惟宜注意其所認購股金,有無超過服 務法第13條第1項股本總額百分之10之限制。;文號:銓敘部 105 年 1 月 30 日部法一字 第 105406687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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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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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業相關 疑義:公務人員得否 於下班後兼職 開計程車。;函釋內容:13條第2項規定尚無牴觸。 一、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 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依本部 75 年4 月8 日(75)台銓華參字第 17445號函略 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業務」 ,係指須領 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此外,其工作與 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 不許。再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5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 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 講習,取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及執 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因 此,計程車駕駛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 「業 務」 ,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故 無論是否為非上班時間,公務員均不得兼任計程車 駕駛。 二、依服務法第13條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次依本部78年9月9日78台華法 ㄧ字第305892號函及88年9月18日88台法五字 第1807200號書函意旨,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所稱「經營」 ,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 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 等;至所稱「商業」 ,則除涵括農、工、礦、交通、 新聞出版等事業外,亦涵括如林、漁、牧、狩獵、 製造、水電燃氣、營造、商、運輸、倉儲、通信、 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社會服務及個人 服務等其他事業。復依公路法第39條及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 輸業(含計程車客運業) ,應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 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 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因此,公務員如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即屬經營 商業行為而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附 為敘明。;函釋文號:銓敷部 105 年 2 月 24 日部法一字 第 10540699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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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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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 五、各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情形,得派員抽查。 |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執行成效,應作為各機關人事機構年 度績效考核之項目。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認真執行考核者,應予獎勵;疏於督導 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至少 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如 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或 逕予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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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六、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工作考核,應依據其所任職務之工作性 質、職責程度及其應具知能與專長,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及適當之 工作量,並就所賦予工作項目之處理情形列入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如有 應予獎懲者,應即移由人事單位處理。 ~ 七、各機關對屬員進行工作考核時,應本全面品質管理原則,除考量其工作 性質、數量及時效外,並應注意其處理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成本觀念, 暨人際溝通能力、團隊精神、工作態度、創造力、思考力、應變能力, 對於表現優異與不合要求者,應列入紀錄。 |
各機關各級承辦人員,均應設置公文處理登記簿或其他工作記載簿冊, 將實際處理之工作據實記錄,以供查核及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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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八、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 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 九、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確為公 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 三日內補辦手續。 |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 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得依實際出勤管理情形,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 人員負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 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 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各機關應建立嚴密之勤惰管理制度及平時抽查公務人員出勤與辦公情形 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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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十、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情形,其抽查項目如左: ~ 十三、各級主管對於屬員之學識考核,應注意其學識經驗是否足以擔任現職 及勤於業務相關之進修研究,如發現屬員學識不足、經驗欠缺或專長 與其職務不符等情形,應予調整職務或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其進修。 |
(一)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 (二)到退登記情形。 (三)辦公秩序。 前項抽查結果,於陳報核閱後,應將遲到、早退、曠職人員及待改進事 項,函請受抽查機關處理,並予追蹤考核。 各機關對本點及第五點規定之抽查,得視必要情形,合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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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十四、 ~ 十五、 |
各級主管對於屬員之才能考核,應注意其對工作是否深具信心、富有 熱忱、力行不懈,堪任繁鉅,並富領導、表達溝通能力及發展潛能等, 本因才器使適才適所原則指派其工作。對才能不足勝任其職務者,應 予調整工作,並得依第十六點規定處理。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採行參與建議制度,對屬員辦業務具有績效
或提出革新方案或有特殊優良事蹟時,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獎章條
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或表揚。各級主管依據平時考核,對屬
員工作認真、操行端正、學識豐富、才能優異,具有發展潛力及較現
職為高之任用資格者,負有保薦晉升任用之責,並應依有關規定予以
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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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十六、 ~ 十八、 |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發現屬員有工作不力、操作欠佳或學識才能不
能勝任現職之情形者,應查明原因,做適當處理。如有合於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並得予以資遣。
各項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辦理年終考績及任免、獎懲、升遷、
培育、訓練、進修及模範(績優)公務人員選拔等之重要依據。
各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時,承辦單位得向主管洽取當事人平時考核錄資
料,以供參考。
各級主管對屬員平時優劣事蹟,認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一項各款目規定考列甲等條件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第三項
各款規定考列丁等條件者,除記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外,並應作為
年終考績填載考績表及考列甲、丁等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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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
2004-12-15 |
十九、 ~ 二十一、 |
各機關公務人員調離本機關時,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應隨同密送新
職機關首長參考。機關內部調動時,原職主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
料密移新職主管參考。
各機關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期滿後
始得銷毀。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
者,各機關得延長其保存期限。
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另訂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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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 |
2023-06-07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騷擾 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 八、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
(一)設置專線電話或專用電子信箱接受申訴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揭示。
(二)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之必要者,本校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如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應依相關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並依本要點進 行調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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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 |
2023-06-07 |
前言/總則 ~ - 十一、 |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校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自接獲申訴事件次日起七日內,委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 調查小組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但事件如 涉及校長時,應交由教育部處理。
本校應將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及建議措施循行政程序為後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並告知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秘書室法 制組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校得視其情節, 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或解除其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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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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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要點 |
2023-06-07 |
- 十二、 ~ - 十四、 |
申訴人於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 案備查,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校對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結果應加以追蹤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建議措施有效執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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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 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 二、 |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八九次主管會報通過
本校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之教師及職員因職務出缺尚未派員、公差、 請假、輪休、因案停職或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底缺者,其職 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各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 由各單位依各職務之職責、工作性質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預為排 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 數人代理。職務代理人順序表(格式如附件一、二) ,各一級單位主管 之職務代理人報請校長核定,其餘人員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依權責核 定後送人事室登記。職務或代理人有異動時,請適時更新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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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3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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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 三、 ~ - 六、 |
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 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責,成績優良者, 得酌予適當獎勵。
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案卷資料交代清楚, 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被代理人應 自行負責。
被代理人應將通訊地址、電話告知代理人,且應主動隨時與代理人保 持聯繫,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如遇有急要公務無法處理時,應及時 洽詢被代理人或向所屬單位主管反應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
各單位應重視所屬人員平時工作調配,並得實施職務輪調,尤其與師 生權益、福利關係密切且有時效性之業務(例如:申請學生成績單、 換發健保卡、…。)各單位於平時即須指導二人以上熟練辦理該項業 務,俾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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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3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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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 七、 ~ - 十一、 |
各單位須建立各項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業務推動,提昇服務品 質。
各單位對有關法令、規章及辦完之重要公文案件(影印本)等均應分 門別類做好建檔及更新工作,以利經驗傳承。
寒暑假期間各單位應妥適調配人力及依排表上班,並落實職務代理制 度,如輪休嚴重影響公務之正常運作,單位主管得隨時通知其停止輪 休或改期實施。
請各單位主管加強督導所屬同仁徹底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利公務順 利推展。
本注意事項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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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3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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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人順序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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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3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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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表單資訊 ~ Q3 |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112 年 9 月修訂版)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之適用對象? ..................................1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是否有彈性調整之空間? .......................2
:服勤辦法第 4 條有關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與相關程序事項,輪班輪休人員是否適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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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5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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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4 ~ Q5 |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規定,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之計算方式?(第 1 項第 1 款) ....................................4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所稱之每 3 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為何?(第 1 項第 2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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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6 ~ Q7 |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及第 2 款(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規定,有無適用之優先順序? ....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之「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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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8 ~ 【第 Q10 |
:服勤辦法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需報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之機制,;可否再授權?如每日辦公時數未超過 14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未;超過 60 小時,需報備查嗎?又如各主管機關因應業務需要須適用此;規定,相關程序為何?(第 3 項);............................7
:服勤辦法第 4 條有關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就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及季節性、週期性等事由之適用原則;為何?;....................................................8
5 條:輪班輪休人員工時規範】 :服勤辦法所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定義為何?(第;1 項)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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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11 ~ Q14 |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正常辦公時數與延長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為何?;(第 3 項);................................................9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 1 小時,可否逕行納入每日;辦公時數(含正常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第 2 項) ......10
: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連續 11 小時之限制如何計算?非輪班輪休人;員有無適用?(第 3 項) ...................................10
:輪班人員於當月中調任非輪班人員,或非輪班人員於當月調任輪班;人員,如無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作等情事,其延長辦公時數係以 60 小時或 80 小時為上限?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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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15 ~ Q16 |
:辦公時數跨日合併計算時,如連續辦公時間跨越 2 日之正常辦公時間,;應如何計算每日之延長辦公時數?;...........................12
:服勤辦法第 7 條,如有第 4 條第 1 項(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作等情事,其延長辦公時數係以 60 小時或 80 小時為上限?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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