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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前言/總則 ~ 【第 9 條:主管機關監督機制】 |
性工作)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應優先排定給予 適當補休假之情形。各機關(構)可否強制當事人僅能選擇補休假, 或逕行規定其補休假之時間點?
Q17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檢討之時 間或範圍有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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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其他】 |
Q18 :公務員每月加班時數因調任等因素跨越 2 機關,惟前後 2 機關對加班 餘數併計之試辦情形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Q19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規定,如遇請假 (加班補休、休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
Q20 :非屬輪班輪休人員,是否強制於辦公日中給予休息時間,該休息時 間是否納入每日辦公時數計算?
Q21 :公務人員值機(如持公務手機)是否屬加班時數?
Q22 :如果機關或同仁逾服勤辦法所定加班時數的上限,因為有實際的加 班,也完成了加班,是否仍得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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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Q23 :公務人員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奉派(准)參加教育訓練,相關受訓時 數是否要計入工作時數,並受服勤辦法工時規定所規範?
Q2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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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 服務法第 2 條規定: |
- Q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服勤辦法)之適用對象?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受公務員 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即有服勤辦法之適用。
- (一)服務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 2 項)前項適用對象不 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第 1 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第 2 項)前項適用對象不 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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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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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 |
(第 1 項)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 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 項)前項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 質原則下,得為下列之調整: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 週休息日數。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 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三、行政院配合紀 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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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續) |
(第 3 項)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 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 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 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 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及五院分別定之。(第 4 項)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 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 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 日數。
(第 5 項)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 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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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 限。(第 6 項)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 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 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 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 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 (三)服勤辦法係行政院依據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第 6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 命令,作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 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之規範。故依人 員類別及權責劃分,如受服務法規範且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構)之人員,即有服勤辦法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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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彈性辦公時間】 |
- Q2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是否有彈性調整之空間?
- A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於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每日辦公 時數範圍內,僅得就辦公日中之上下班時間予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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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彈性辦公時間】 |
- (一)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 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 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 項規 定:「前項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 品質原則下,得為下列之調整: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 及每週休息日數。二、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 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三、行政院配 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二)基於行政機關整體運作應有其一致性,並考量為民服務品質及辦公
- 紀律之維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之每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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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辦公時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減 少工作時間 1 小時)外,各機關(構)僅得視業務需要,在不影響 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下,就辦 公日中之上、下班時間予以調整。至各級學校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 辦公時數、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三)至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時數,依服勤辦法第 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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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 |
- Q3 :服勤辦法第 4 條有關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 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與相關程序事項,輪班輪休人員是 否適用?
- A :輪班輪休人員亦有適用,惟如屬服勤辦法 5 條第 4 項規定之 11 類特殊輪 班輪休人員,於另有規範時依其規定辦理。
- 項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 。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 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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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第 4 條: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 |
- (一)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 分別定之。」
- (二)據上,服勤辦法第 4 條訂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 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延長辦 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相關程序,爰輪班輪休人員亦有服勤辦法 第 4 條規定之適用。是以,輪班輪休人員如有每日辦公時數(含延 長辦公時數)超過 12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80 小時之情形, 即需有服勤辦法第 4 條規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例外規定之事由,並 應依該條所定程序辦理。又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已另訂輪班輪休人
- 5 條第 3 項規定,係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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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 員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為 80 小時,即免除依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每 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需報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程序性規 範,以簡化行政流程。
- (三)另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空勤、移民、海岸巡防(非軍職)、醫 療、關務、矯正、氣象及國境事務等 11 類特殊輪班輪休人員之勤休 相關規定,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4 項已規範,經主管機關同意,服務機 關(構)得合理調整之,爰有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及相關程序事項
- 得不受服勤辦法第 4 條規定限制,由各主管機關規範之。
- Q4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 長辦公時數,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 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規定,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之計 算方式?(第 1 項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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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 A :按日計算, 1 日以 24 小時計算,並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 之限制。
- (一)基於維護同仁之健康權,有關連續 3 日不受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 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應按日計算, 1 日為 24 小時,並應受 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之限制。因此,各機關仍需基於 兼顧同仁健康權及機關業務執行之必要性,妥為適用,且應於事由 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二)連續 3 日不受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限制, 舉例說明如下:
- 1
- 、甲員:(機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彈性上班時間為 7:00~9:00 ,中午 休息時間為 12:30~13:30 )
- (1) 3 月 1 日:到班時間 7:0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6:00 、自 16:00 開始加班至 23:00 下班;其 3 月 1 日辦公時數為 15 小時。
- (2) 3 月 2 日:到班時間 8:3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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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仍為 17:30 、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23:30 下班;其 3 月 2 日辦公時數為 15 小時。
(3) 3 月 3 日:到班時間 7:0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6:00 、自
17:00 開始加班至 24:00 下班;其 3 月 3 日辦公時數為 15 小時。
(4)
3 月 4 日:到班時間 8:0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行 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仍為 17:00 , 自 17:00 開始加班;其 3 月 4 日至遲應於 22:00 下班。【第 4 日不得超 過 14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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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2 、乙員【跨日之情形】:(機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彈性上班時間為
7:30~10:30 ,中午休息時間為 12:30~13:30 )
6 月 1 日:到班時間 7:3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行 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仍為 16:30 、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23:30 下班;其 6 月 1 日辦公時數為 15 小時。
6 月 2 日:到班時間為 9:3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8:30 、 自 18:30 開始加班,惟迄至翌日( 6 月 3 日) 6:30 才下班;依服勤辦 法第 6 條規定,辦公時間跨越 2 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 1 日之辦公時
(2) 數,爰其 6 月 2 日辦公時數為 20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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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6 月 3 日:上午加班補休 4 小時、下午到班時間 13:30 、應下班時間為 17:30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24:00 ;其 6 月 3 日辦公時數為 14.5 小
(3) 時。
(4)
6 月 4 日:到班時間為 8:3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7:30 、 自 17:30 開始加班,其 6 月 4 日至遲須於 23:30 下班。【第 4 日不得超 過 14 小時】
Q5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所稱之每 3 個月期限之計算方式為何?(第 1 項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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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A : 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再次 1 週期為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一)每 3 個月係以連續 3 個月為一週期,以曆月為單位計算(如 4 月 1 日起 至 6 月 30 日止;再次 1 週期為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二)參酌銓敘部 109 年 11 月 24 日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 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二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有 關長期工作過重之認定標準,係以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內之前二個 月、前三個月、前四個月、前五個月、前六個月之任一期間之月平 均加班時數達 80 小時認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父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雖以連續 3 個月區 間為週期計算,惟仍請各主管機關於行使同意權時,應衡酌個案之 特殊性及相關人員近幾個月份之加班時數審慎評估之。
- Q6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 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 超過 3 日)及第 2 款(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 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規定,有無適用之優先順 序?
- A :並無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由各機關(構)依業務特性審酌運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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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續) |
- (一)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 業務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已 就實務上常見之急迫性及人力臨時調度困難等情形,予以彈性放寬 為連續 3 日不受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 制,惟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仍不得超過 80 小時。
- (二)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不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80 小時之限制,可能致生短 期間內人員高工時之情形,對公務員健康權不無影響,爰此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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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之適用前提,亦限制必須係為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時, 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 意),方得適用。
- (三)各主管機關依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使同意權時,應衡 酌個案之特殊性及相關人員近幾個月份之加班時數審慎評估之。如 經評估得適用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連續 3 日不受每日 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 14 小時上限辦理即可因應,可建議所 屬機關依第 1 款規定辦理,並受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 之限制。
- Q7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之「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 公時數,應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如於延長期限屆 滿後,是否有再次延長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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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宜。 |
考量季節性及週期性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該等 工作應屬機關年度例行性事項,具有可預期性,自可透過人力盤點、 彈性用人、工作流程簡化、資訊化等方式預為因應。因此,同一事由 仍以 3 個月為限。又 3 個月係以連續 3 個月為一週期,以曆月為單位計算 (如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Q8 :服勤辦法延長辦公時數之例外規定需報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之機制, 可否再授權?如每日辦公時數未超過 14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未 超過 60 小時,需報備查嗎?又如各主管機關因應業務需要須適用此 規定,相關程序為何?(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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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宜。 (續) |
- A :不得再授權,主管機關應負監督之責。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 數)未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未超過 60 小時,係屬各機關 權責,無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亦得本於權責內部簽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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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2(延長辦公時間例外規定) |
服勤辦法
依服勤辦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及其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主管機關負有監督其所屬機關(構)之勤休制度,並應於行政流程上報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以掌握所屬機關(構)公務員之工作時間,確保派同仁延長辦公(加班)之妥適性。
服勤辦法第4條訂定延長辦公時間之例外規定,並對緊急、週期性等事由訂有不同的報核(備)程序。為兼顧主管機關之監督責任及作業流程簡化,若每日辦公時間(含延長辦公時間)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間超過60小時,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每日辦公時間未超過14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間未超過60小時,則由各機關(構)自行負責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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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3(主管機關自行適用例外規定) ~ 備註 |
若各主管機關需適用服勤辦法第4條所定之延長辦公時間例外規定,除依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延長辦公時間以每3個月240小時控制)須報行政院同意外,因其本身即為主管機關,得自行以內部簽核方式辦理,並應確實管理內部差勤資料,以備相關機關於需要時隨時可調閱檢查。
Q9:服勤辦法第4條有關延長辦公時間之例外規定,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及季節性、週期性等事由之適用原則為何?
A:基於各機關業務特性不一,請本權責認定。
有關服勤辦法第4條延長辦公時間之例外規定,係為賦予各機關(構)彈性運用空間,以因應特殊情事得延長所屬公務員辦公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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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輪班輪休人員工時規範】 |
維持機關業務推動。惟考量各機關(構)之業務特性及對機關業務推 動之緊急程度判定均不一致,爰有關例外規定之判斷標準,宜由各機 關(構)本權責認定之。另依服勤辦法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 檢討所屬機關 ( 構 ) 勤休制度之妥適性,建議各主管機關可經由所屬機 關(構)所報案例,逐步建立符合各自需求之判斷標準。
## Q10 :服勤辦法所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定義為何?(第 1 項)
A :由各機關(構)本權責認定。
- (一)依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構)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 質特殊需要,應指定所屬人員輪班輪休。」又輪班輪休制度係為因 應機關(構)全年無休之勤(業)務特性,須指派所屬人員於夜間 或例假日等非一般辦公時間執行勤務,而排定班表由人員依序輪 班、輪休,以維持國家整體行政運作,爰就所屬人員之上班及休假 制度作有別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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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輪班輪休人員工時規範】 |
- (二)基於各機關(構)輪班輪休制度態樣多元,且差勤管理本即為各機 關(構)權責事項,各機關(構)所屬人員究竟屬於輪班輪休人員 或一般人員,應由各機關依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需要本權責認定,
並視人員性質,依服勤辦法相關工時規定管理其勤休事項。
## Q11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正常辦公時數與延長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為何? (第 3 項)
## A :依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
- (一)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時數,係由各機關(構)因應勤(業)務之 特性及整體人力調度需要,預為排定人員依序於不同時段輪替工 作,形成輪班輪休人員每日正常辦公時數、每週辦公總時數有挪移 調整之情形,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爰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輪班輪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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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輪班輪休人員工時規範】 |
## Q11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正常辦公時數與延長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為何? (第 3 項)
## A :依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
- (一)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時數,係由各機關(構)因應勤(業)務之 特性及整體人力調度需要,預為排定人員依序於不同時段輪替工 作,形成輪班輪休人員每日正常辦公時數、每週辦公總時數有挪移 調整之情形,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爰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輪班輪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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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人員之每日辦公時數依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惟 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 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
- (二)至輪班輪休人員延長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由各機關(構)依排班 制度規範之,並應按辦公日曆表各該月份控管之。亦即輪班輪休人 員每月辦公總時數超過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每月應上班日 之總辦公時數部分,列為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 Q12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 1 小時,可否逕行納入每日 辦公時數(含正常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第 2 項)
A :休息時數不計入辦公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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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 5 條第 2 項規定,係依釋字第 785 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 權之意旨及服務法第 12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規定,訂定輪班輪休人員 「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各機關(構)應預為排定輪班輪
- (一)服勤辦法第 休人員辦公日中至少連續 1 小時之休息。
- (二)惟因業務需要於原排定之休息時間,指派同仁執行職務時,其辦公 之事實則納入辦公時數計算,並仍應遵循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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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公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規定。
- (三)另依服勤辦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空勤、移 民、海岸巡防(非軍職)、醫療、關務、矯正、氣象、國境事務等 11 類特殊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日中之連續休息時數,雖已授權由各該 服務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惟仍應依釋字第 785 號 解釋及服務法第 12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規定意旨,給予同仁辦公日中合 理之連續休息時數下限。
- Q13 :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連續 11 小時之限制如何計算?非輪班輪休人 員有無適用?(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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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A :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次出勤。非輪班輪休人員不適用此規定。
- (一)更換班次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規定,係為避免輪班輪休人員因班次 (如早班、晚班)之更換有生理時鐘調整之時差問題,致影響其身 心健康。
- (二)更換班次連續休息 11 小時應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次出勤前(經 指派於休息日加班時亦同),均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另服勤辦 法第 5 條第 3 項已訂定除外規定,如有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為搶救重 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情形,得
- 例外不受更換班次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之限制。
- (三)至於非輪班輪休人員尚無更換班次連續 11 小時之限制。例如:上班 時間為 8:00~17:00 (中午休息 1 小時), 18:00 開始加班 4 小時於 22:00 下班,隔日 8:0
- 0 到班之情形。此情形雖上班時間距離前日下
- 班僅有 10 小時之間隔,尚無違反服勤辦法之規定。
- Q14 :輪班人員於當月中調任非輪班人員,或非輪班人員於當月調任輪班人 員,如無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工 作等情事,其延長辦公時數係以 60 小時或 80 小時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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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 A :各機關(構)應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並衡酌指派延長辦公之必要性,依 服勤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依服務法第 12 條及服勤辦法之訂定意旨,係因應釋字第 785 號解釋 維護人員健康權之前提,就公務員每月延長辦公總時數(加班)上 限予以規範,俾利各機關審酌指派所屬公務員加班時數上限之遵循, 並基於輪班輪休人員業務特性,將每月加班上限訂有較高於一般人 員之時數規定;其中服勤辦法亦有授權警消等 11 類特殊輪班輪休人 員之工時,由服務機關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合理調整延長辦公時 數上限。各機關於指派公務員加班時,應以維護同仁健康權為前提, 考量急迫性或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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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二) 如機關因業務推動需要,須於月中進行職務調動致身分屬性轉換, 有關該月份人員加班時數之管理,為賦予機關實務運作之彈性並考 量管理制度之一致性,得本權責依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以其身分 轉換之當月,以輪班輪休人員加班時數上限 80 小時控管之,至當月 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部分,尚無須報主管機關備查。另為保障上開 當月調整職務人員之健康權,於調整其職務時宜參酌服務法第 12 條 第 5 項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時應間隔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之規定, 以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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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辦公時數跨日合併計算】 |
Q15 :辦公時數跨日合併計算時,如連續辦公時間跨越 2 日之正常辦公時 間,應如何計算每日之延長辦公時數?
A :依各機關訂定之正常辦公時間為每日辦公時數之起算時點,一日為 24 小時。
(一)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 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 有 2 日之休息日。服勤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得視業務 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彈性訂定辦公時 間(彈性上、下班時間)。是以,各機關應律定所屬公務員之正常 辦公時間(及彈性辦公時間)作為差勤管理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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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辦公時數跨日合併計算】 (續) |
(二)至每日辦公時數之計算,於隔日正常辦公時數前之加班,究屬前一 日辦公時數之延長,或因應緊急事故通知提前到班,應由各機關覈 實審認之。另如有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按:有急迫必 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之情事,於計算每日辦 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 限制,不得連續超過 3 日時,亦應由各機關以連續 24 小時為一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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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 三 ) 以一般機關正常辦公時間為 8:30-17:30 、彈性上班時間為 7:30~9:30 、中午休息時間為 12:30~13:30 為例(即以 8:30 為當日之 起始),如遇業務需要連續執行職務之情形,其跨日與不受每日辦 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不得連續超過 3 日之情形,計算每日辦公 時數時,舉例說明:
- 1 、甲員:(於 7 月 27 日之到班時間為 9:30 ,因應機關業務需要,訖至 7 月 28 日 22:00 下班,且業務需要連續執行職務,辦公日中亦無休息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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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1)7 月 27 日:到班時間 9:3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行 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為 18:30 、自 18:30 開始加班至 7 月 28 日正常辦公時間起始點 8:30 時,結束加班。 爰其 7 月 27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 小時(中午加班) +14 小時(下 班後加班 18:30次日 08:30 ):共計 23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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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2)7 月 28 日:到班時間為 8:3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 行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為 17:30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22:00 。其 7 月 28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 小時 (中午加班) +4.5 小時(下班後加班 17:30-22:00 ):共計 13.5 小 時。
- 2 、乙員:(於 7 月 27 日之到班時間為 7:30 ,因應機關業務需要,訖至 7 月 30 日 17:30 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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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
(1)7 月 27 日:到班時間 7:3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6:30 、 自 16:30 開始加班至 7 月 28 日正常辦公時間起始點 8:30 時,結束加 班。爰其 7 月 27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6 小時(下班後加班 16:30次日 08:30 ):共計 24 小時。
(2)7 月 28 日:到班時間為 8:3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7:30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7 月 29 日正常辦公時間起始點 8:30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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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結束加班。其 7 月 28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5 小時(下班後加班 17:30次日 08:30 ):共計 23 小時。
- (3)7 月 29 日:到班時間為 8:30 、中午休息 1 小時、應下班時間為 17:30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7 月 30 日正常辦公時間起始點 8:30 時, 結束加班。其 7 月 29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5 小時(下班後加班 17:30次日 08:30 ):共計 23 小時。
- (4)7 月 30 日:到班時間為 8:30 、中午原定休息 1 小時,但經機關指派執 行職務,該休息時間則計為延長辦公時數,應下班時間為 17:30 、 自 17:30 開始加班至 22:30 。其 7 月 30 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 +1 小時 (中午加班) +5 小時(下班後加班 17:30-22:30 ):共計 14 小時。 【註:乙員前已有連續 3 日( 7 月 27 日至 7 月 29 日)不受每日辦公時 數 14 小時之限制(即最長每日為 24 小時),其第 4 日( 7 月 30 日)之 辦公總時數,則回歸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之每日辦公總時 數不得超過 14 小時之規定,爰至遲應於 22:30 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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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優先給予補休規定】 ~ ## 【第 7 條:優先給予補休規定】(續) |
- Q16 :服勤辦法第 7 條,如有第 4 條第 1 項(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 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第 2 項(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 工作)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應優先排定給予 適當補休假之情形。各機關(構)可否強制當事人僅能選擇補休 假,或逕行規定其補休假之時間點?
- A :加班補償方式,機關具彈性調配空間。補休假時間建議與同仁協調為 之。
- (一) 本條規範之目的,係考量公務員有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 定情形,因延長辦公已超過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之每日辦 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60 小時之上 限,或因延長辦公於休息日亦出勤,均係短期內具有強度、密度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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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高之延長辦公(加班)情形,如未能及時給予補休假,長期累積恐 項及第 項規定之延長辦公情形,機關(構)應給予公務員適當補休假之 義務,以維護其健康。各機關(構)應注意同仁加班時數,妥為管
有過勞影響身體健康之疑慮,爰明定如有服勤辦法
第 4 條第 1 2 理人員加班補休情形給予即時補休。
- (二) 另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並未就加班費及 補休假之適用順序予以規範,實務作業上,係由機關視業務需要及 財政負擔能力,就補償方式擇定,應認機關有彈性調配之空間。至 補休假時間之安排,建議由機關視業務之輕重緩急與當事人協調為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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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條:主管機關監督機制】 |
Q17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檢討之時 間或範圍有無限制?
A :請各主管機關本權責設定檢討指標與期程。
- (一)釋字第 785 號解釋係以保護公務員健康權為核心意旨,爰服勤辦法 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 ( 構 ) 勤休制度之妥適性。至各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人員工時監督、調降目標及辦理流程應如何執 行,考量各機關(構)業務特性不一態樣多元,且涉及勤(業)務 檢討、勤務編排與人力調配等,宜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設定檢討指標 及期程,較符合實際。
- (二)各主管機關可透過檢視、統計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之每月加班時 數,並加以分析檢討,如遇特定機關(構)或特定人員加班時數異 常之情形,應瞭解原因,協助所屬機關(構)透過非必要勤務之檢 討、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研議工時調降規劃, 並瞭解其改善狀況。另服勤辦法第 4 條亦有規範,各機關(構)延 長辦公時數(加班)之例外情形應報備查或同意,主管機關如對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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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屬機關(構)陳報案件認有不妥,應即時給予改善之建議,並持續 關注改善情形。另亦可經由首長信箱、辦理座談會、說明會等方 式,瞭解所屬機關(構)基層同仁對勤休制度之改善建議,透過多 元管道向各級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指派宜考量其急迫性或必要 性,以維護同仁健康權為前提,覈實指派加班,並建立妥適且及時 之補休機制。
- (三)又上開檢討分析、事後追蹤執行情形與相關作為,可按月、按季或
- 每半年定期簽報機關首長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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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Q18 :公務員每月加班時數因調任等因素跨越 2 機關,惟前後 2 機關對加班 餘數併計之試辦情形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 A :經各機關核定之加班時數(含餘數)應納入每月辦公時數上限計算, 跨機關亦同。至是否辦理加班餘數併計,涉及補償以「時」計之問 題,則由各機關本權責卓處。
- (一)加班餘數併計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71 號函規定,有關加班未滿 1 小時或 超過 1 時間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 休,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賡續試辦 2 年(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加 班餘數合併規則,仍請依本總處 109 年 1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341 號函及 111 年 1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30705 號書函辦 理。
- (二)加班時數部分:依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5 條規 定,公務員每月延長辦公(加班)時數已有上限規定,爰公務員於 調任時經前機關採認有案之加班時數(含餘數),應送後機關作為 差勤管理之參據,並遵守服務法及服勤辦法有關公務員延長辦公時 數加班上限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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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補償部分: |
依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 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補償。 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加班費及加班補休 之核給應以「小時」為單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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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加班餘數併計目前尚處試辦階段 |
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評估所屬 機關是否試辦,惟因前、後機關對加班餘數之處理情形不一,衍生 之「加班時數」上限計算及「加班補償」核給問題,舉例說明如 下: 1 、 某甲:自有實施加班餘數併計之 A 機關,調任至無實施加班餘數併 計之 B 機關。 (1) 於 A 機關經核定之加班時數 18 小時(含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及 經核定但未經合併計算為 1 小時之一般加班餘數 20 分鐘及專案加班 餘數 30 分鐘,則甲員於調任日當月份之加班時數已達 18 小時 50 分 鐘,於 B 機關未採計加班餘數併計之情形下,其當月可再加班時數 (含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不得超過 41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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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四)因加班餘數併計目前尚處試辦階段 (續) |
(2) 另甲員於 A 機關之加班餘數,因 B 機關無實施加班餘數併計,按月 結算後,未經採計合併為 1 小時,則無加班補償規定之適用。 2 、 某乙:自有實施加班餘數併計之 A 機關,調任至有實施加班餘數併 計之 C 機關。
(1) 於 A 機關經核定之加班時數(含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 10 小時,及 經核定但未經合併計算為 1 小時之一般加班餘數 50 分鐘及專案加班 餘數 50 分鐘,則乙員於調任日當月份之加班時數已達 11 小時 40 分 鐘,於 C 機關當月可再加班時數(含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不得超 過 48 小時 20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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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0:5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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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ers.ncku.edu.tw/va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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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四)因加班餘數併計目前尚處試辦階段 (續) |
(2) 另乙員於 A 機關之一般加班餘數( 50 分鐘)及專案加班餘數( 50 分 鐘),若經 C 機關採計並按月結算併計為 1 小時後,即有加班補償 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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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
前言/總則 ~ A : |
3 、 某丙:自無實施加班餘數併計之 B 機關調任,至有實施加班餘數併 計之 A 機關:某丙於 B 機關經核定之加班時數,應無餘數問題,其調 任至 A 機關後,即依 A 機關加班餘數併計之實施情形辦理。 (五)至加班費支領時數之限制,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規定,如遇請假 (加班補休、休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 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出差或公假情形,應如何計算?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之各假別辦理請假之時數,納入辦公時數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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