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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一)查服務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日辦 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 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服勤辦法第 3 條規定: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 政效率、不變更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 公時間。」考量公務員於機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內依相關法規請假, 係透過請假方式免除法定辦公時間之勞務情形,爰請假時數仍應計 入當日辦公時數計算,並依服務法及服勤辦法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 (含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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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二) |
例如:丙員依機關之辦公時間規定,於上午核准加班補休(或事 假、休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 4 小時,下午到班時間 13:30 ,應下班時間為 17:30 。考量其上午請假之時間為其正常辦公時數之一部分,如依 服務法及服勤辦法相關規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不得 超過 12 小時,則丙員該日下班後,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指派延長辦公 (加班)時數至多以 4 小時為限(請假 4 小時 + 辦公 4 小時 + 加班 4 小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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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20 : |
- Q20 :非屬輪班輪休人員,是否強制於辦公日中給予休息時間,該休息時
- 間是否納入每日辦公時數計算?
- A :公務員法定辦公時數為每日 8 小時,辦公時間及休息時間由各機關 (構)依實際業務需要訂定,休息時間不納入每日辦公時數計算。
- (一)查服務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 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 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服勤辦 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 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 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 核要點第 8 點第 3 項規定:「各機關得依實際出勤管理情形,訂定上 下班補充規定。」
- (二)依上開相關規定,有關差勤管理相關規範,各機關(構)得視業務 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範圍內,就辦公日中之上下班時間予以調 整,對於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之起始點及區間,為各機關權責,無一 致性規範。惟休息時間與辦公時間有別,自應不列入每日辦公時數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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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 :公務人員值機(如持公務手機)是否屬加班時數? |
- ## :公務人員值機(如持公務手機)是否屬加班時數?
- A :由各機關依保障法第 23 條之規定,覈實認定是否有執行職務之事實。
- (一)茲以各機關服勤態樣多元不一,是否屬加班範圍,應由各主管機關 依其勤務態樣,就實際服勤情形加以判斷。惟如經審認符合保障法 第 23 條所定「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及「執行職務」 之加班要件,即須依該法規定,計入工時;又該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自應依服務法第 12 條及服勤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又依參酌國外學說及我國部分法院實務見解,依勞工提出勞務高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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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前言/總則 |
程度,將工作時間區分為 5 種類型,其中候傳時間、休息時間均不 計入工時:
- 1 、 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
- 2 、 備勤時間:雖未實際提供勞務,惟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勞工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如:客服 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 3 、 待命時間:未實際提供勞務,常態上無需實際提供勞務。若為使勞 工能隨時提供勞務,對其停留處所加以限制,似屬難免。基本上無 必要限制其活動(如:值日 / 夜)。實務見解多認為屬於工作時 間。
- 4 、 候傳時間:只要留下聯絡方式,以備雇主要求,提供勞務,且容許 一定的通勤時間,其活動自由、停留處所大致上多未受到限制 (如:醫護人員的 on call )。
- 5 、 休息時間:無義務隨時準備提供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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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前言/總則 (續) |
- (三)上述分類,僅供實務作業參考,是否屬加班之情形,仍應由各機關 就前述保障法規範之加班界定,就同仁執行職務之事實,本權責審 認之。
- Q22 :如果機關或同仁逾服勤辦法所定加班時數的上限,因為有實際的加 班,也完成了加班,是否仍得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A :機關應依法覈實指派加班,有保障法第 23 條所稱之加班事實,依該法 規定應給予加班補償。
- (一)依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 外執行職務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是以, 加班之要件為「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及「執行職 務」,機關應依法覈實指派加班。
-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2 年 6 月 29 日公保字第 1120007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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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前言/總則 |
號函略以,逾法定加班時數上限之加班時數,得否予以補償,是公 務人員如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即屬加班,機關應 予以加班費或補休假之補償。
- (二)另基於維護同仁健康權之意旨,機關可透過差勤系統相關設定(如 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示警功能),提供各單位主管掌握所屬同仁加班 情形,如有逾加班時數上限之情形,機關應進行檢討,主管機關亦 應適時介入了解有無檢討空間,給予改善建議,並持續宣導相關法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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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23 : |
公務人員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奉派(准)參加教育訓練,相關受訓時數 是否要計入工作時數,並受服勤辦法工時規定所規範?
A :請各機關(構)本權責認定是否屬保障法所稱之延長辦公時數(經指 派、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9053 號函說 明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 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 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 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該補休性 質應視為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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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Q24 :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補休 期限與相關規定?
A :補休期限為 2 年,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期限內攜至新機關續 行補休;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查行政院 11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309 號函規定略以,除加 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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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2023-09-01 |
前言/總則 |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其要件事實發 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 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惟遷調人員如為年資 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 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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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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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前言/總則 |
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106.11.30 製作
◆ 差勤規定:
Q1:勞工同仁應遵守之規定?
A1:(1)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
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故本校勞工同仁平常日加班如已達4小
時,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加班如已達12小時,請立即簽退返家休息。
(2)依勞基法第 49 條規定,女性勞工同仁不可在晚間 10 時至翌晨 6 時
之間工作,故請女性勞工同仁簽到時間不得在凌晨 6 時前,簽退時
間不得超過晚間 10 時。
Q2:已提出「差假申請」、「未簽到退申請」或「加班申請」,但尚未核准,
可以正常簽到、退嗎?
A2: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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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前言/總則 (續) |
◆ 上班簽到:
Q1:何謂緩衝30分鐘之正常簽到時間?
A1:依「個人班別上班彈性起始時間」或「加班起始時間」起,往前30分鐘
開始,即為正常簽到時間。例如:
(1)個人班別上班彈性起始時間:
「08:00前後30分彈性」班別:
簽到最早時間為07:30,往前緩衝30分鐘為07:00,所以07:00
以後才可簽到。
「08:00前後10分彈性」班別:
簽到最早時間為07:50,往前緩衝30分鐘為07:20,所以07:20
以後才可簽到。
(2)申請加班:
申請06:30-07:30加班,加班起始時間往前緩衝30分鐘為06:00,
所以06:00以後才可簽到。
Q2:提早到校上班,時間在應簽到時間之緩衝30分鐘前,可以簽到嗎?
A2:不可以。系統會出現:「您太早簽到了」等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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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Q1:何謂緩衝30分鐘之正常簽退時間? |
A1:自「正常下班時間」或「加班結束時間」往後之30分鐘內,即為正常簽退時間。例如:
(1)「正常下班時間」:
「08:00前後30分彈性」班別:
08:30簽到,則17:30可簽退,正常簽退時間為17:30-18:00。
07:20簽到(07:30彈性上班起始時間),則16:30可簽退,正常簽退時間為16:30-17:00。
「08:00前後10分彈性」班別:
07:20簽到(07:50彈性上班起始時間),則16:50可簽退,正常簽退時間為16:50-17:20。
(2)申請加班:
08:30簽到,申請18:00-19:00加班,正常簽退時間為19:00-19:30。
(3)有請假紀錄:
8:40簽到,請假期間7:40-8:40,則16:40可簽退,正常簽退時
間為16:4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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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Q2:何謂簽到退總時數? ~ Q3:如因個人事由而暫留辦公處所,可以離開時再簽退嗎? |
A2:簽到退總時數,係當日第1筆簽到至最後1筆簽退之總時數,包含差假
時數及休息時數。例如:
08:00簽到,18:00-20:00加班,20:40簽退,簽到退總時數為12
小時40分(08:00~20:40)。
08:00-10:00請假,10:00簽到,18:00-22:00加班,22:20簽退,
簽到退總時數為14小時20分(08:00~22:20,含請假2小時及休息時數)。
08:00-17:00出差,17:40簽到,18:00-20:00加班,22:10簽退,
簽到退總時數為14小時10分(08:00~22:10,含公假9小時及休息時數)。
A3:不可以。正常下班或加班結束時間一到,請在緩衝30分鐘內簽退,免
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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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星期六申請13:00-17:00加班, |
簽到時間為 12:30 以後(加班起始時間往前緩衝 30 分鐘);簽退時間為 17:00-17:30(加班結束時間往後緩衝 30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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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加班4小時之上限,以及 |
加班4小時之上限,以及女性勞工同仁不可在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另簽到退新制增加控管機制如下: (1)簽到及加班起始時間:凌晨06:00(含)以後才可受理。 例如:女性勞工同仁申請06:10-07:10加班,簽到時間須在06:00之後。 (2)簽退:晚上22:00一到,請立即簽退下班,勿續留辦公處所。如超過晚上22:00簽退,則須勾選「我知道女性勞工不可在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工作,惟因私事暫留辦公室或緩衝30分鐘已超過22:00」選項,始得受理簽退。 例如:女性勞工同仁申請17:50-21:50加班,則在21:50-22:00之間必須簽退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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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簽到退新制【Q&A】 |
2017-11-30 |
Q2:女性勞工同仁經勞資會議通過得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加班者,如何處
理? ~ ◆ 其他: |
A2:請至差勤系統/簽到退作業項下,提出「女性勞工符合晚間10時至翌晨
6時工作申請單」,核准後始得不受限制。
Q1:簽到如不符合規定,致無法簽到;或簽退不提出說明原因,致無法簽
退,可否申請「未簽到退申請單」補簽到退程序?
A1:可以,惟「未簽到退申請單」仍將依簽到退新制及女性勞工同仁之規定
檢核簽到、簽退時間。
Q1:如何查詢個人簽到退紀錄?
A1:請逕至差勤系統/簽到退作業/個人出勤紀錄查詢項下,查詢「簽到退
時間」、「延遲簽退原因」及「實際上、下班時間」。
Q2:「簽到退時間」及「實際上、下班時間」一樣嗎?
A2:不一樣。簽到退時間係覈實記錄上下班時間,但不一定是實際辦公時
間,須詳細填寫「延遲簽退原因」後,始記錄實際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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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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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Q1-2: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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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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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災害類型及基準 |
Q2-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Q2-2:發生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將提供何種資訊內容?
Q2-3:如何取得「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雨量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Q2-4: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Q2-5: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
Q2-6: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Q2-7: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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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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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權責及通報作業 |
Q3-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何係由各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
Q3-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之作業程序為何?
Q3-3: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通報之方式及時機為何?
Q3-4:颱風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事項為何?
Q3-5: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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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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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勤處理 |
Q4-1: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是否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一般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Q4-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班(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Q4-4: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Q4-5: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Q4-6: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Q4-7: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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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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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8: ~ Q4-9: |
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訖時間各為何? ................................................................... 14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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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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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0: ~ Q4-11: |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5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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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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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2: ~ Q4-14: |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
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
本辦法§13第 1項第1、2、3款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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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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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5: ~ Q4-17: |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 17
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即停課不停班),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 18
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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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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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8: ~ Q4-19: |
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或隔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 20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到校上班?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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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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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20: ~ Q4-21: |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 21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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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概述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
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
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1-2: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一)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
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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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爰明
定有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
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災害
發生時,適時聯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
上課,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辦法係基於臺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
培養公教員工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除可作事
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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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災害類型及基準 |
Q2-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於 99 年 1 月 8 日修正時已將「各
地區雨量警戒值」列為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
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交通部中央氣
象署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
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
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完成通
知、通報或備查程序。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之
一,以期因地制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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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1) 大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
上)。
(2) 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
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3) 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
達200毫米以上)。
(4) 超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0毫米以上)。
2. 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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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Q2-2:發生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
象署將提供何種資訊內容? |
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A: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將於上午 1 時、4 時、7 時、10 時、下午 1 時、
4 時、晚間 7 時及 10 時前,提供各地區之雨量預測,另於颱風期
間提供影響地區之平均風力與陣風級數等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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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如何取得「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雨量警戒基準
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 Q2-4: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
(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雨量警戒基準值」係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發布,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作原則規定。
(二)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雨量警戒基準值」
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資訊網首頁
/ 土 石 流 及 大 規 模 崩 塌 資 訊 便 利 搜 ( 網 址 為
https://246.ardswc.gov.tw),請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
資訊。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間邀請醫療、法律之專家學者
與衛生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及其他機關開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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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商後,獲致共識以,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政府機關現階段尚 不宜以法制化方式規範高溫停班停課相關事宜。
- (二)惟考量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政府應加強相關防護措施,行 政院已於 102 年 10 月 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50460 號函,請各機 關以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第 6 條第 8 款參照)相關規定,訂定或精進相關防護性措施。
- 8 條規定,其他天然災 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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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上課。
- (二)據上,遇低溫寒害,如符合前開情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直 轄市長、縣(市)長;經授權之區、鄉(鎮、市)長;機關、
- 學校首長】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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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6 :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 式? ~ ## :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 |
-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4 年 5 月 11 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 致共識,宜採 102 年間高溫期間之處理模式辦理,爰行政院業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82474 號通函,請各主管 機關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 及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 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空氣品質惡化之相關防護措施。
- (二)教育部、環境部就停課部分另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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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備註 |
沙塵暴及天然災害停班停課作業流程
確認是否發生沙塵暴或其他天然災害。
依《天災停班停課作業辦法》判斷是否符合停班停課基準。
若符合基準,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公告;若不符合,維持正常上班上課。
學校依教育部規定停班停課,並通知師生。
公務員教師如需照顧子女,可依《公務員請假規則》或各類別人員請假規範申請假期。
停班停課決定需考量地形、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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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布停班停課,較能因地制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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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2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之作業程序為何? A : |
- (一)為使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制及規定, 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各通報權責 機關之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 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宣導情形及所屬機關回 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
-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啟動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機制後,各通報 權責機關即應依規定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天然災害停班 課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即使不在颱風警戒區域之縣市,亦應 通報,以利民眾瞭解。
-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 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完全比照非例假日或非放假日之通報機制, 發布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訊息文字以「已達停止上班及 上課標準」或「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為原則,供各界查 詢參考。
- (四)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 定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 縣(市)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 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 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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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通報之方式及時機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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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一)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通案性(各直轄市及縣【市】、各鄉鎮市 區)、個案性(個別機關、學校)之停止上班及上課均全面採 行線上通報作業機制,又通案性停止上班及上課亦可採語音通 報方式。
- (二)又為期各地方政府之停班停課決定更為精準,就宣布停班停課 時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邀集相關機關 會商獲致結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於現行制度下自行決定是否 參採以下作法:
1. 如於前一日晚間所根據氣象預報資料或災情相關資訊,已明確 達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訂停班停課標準時, 則於前一日晚間 10 時前宣布次日全日停班停課。
2. 至前一日晚間 10 時仍未能明確認定是否已達停班停課標準時, 則於次日上午 4 時 30 分前再行宣布是否停班停課。
3. 另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通報權 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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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4 :颱風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事項為何? |
- (一)特別通報時機: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 第 10900302441 號函略以,為避免各直轄市、縣(市)間發布 之時間落差過大,建議颱風警報期間,原則宜於前一晚 9 時至 10 時之間發布停班停課結果。
- (二)共同生活圈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02441 號函略以,各該共同生活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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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勤處理 |
- Q4-1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是否採行補班 補課機制?
- (一)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 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 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使人員對於天然 災害能及時採行事前預防、事中處理及事後復原等一系列之因 應措施,非視同當然放假,又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 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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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勤處理 (續) |
- (二)又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 及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 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 止上班或上課登記」,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
為 期審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5 年 5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1212 號函,綜整相關法制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各地方政府意見後,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 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 假之概念,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 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 廣泛,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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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勤處理 (續) (續) |
- Q4-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一般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 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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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一)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 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 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 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惟如因職務需要,經機 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核實支給加班費, 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至上開出勤人員,因不適用天然災害停 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亦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而拒絕出 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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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二)又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局考字第 200782 號書 函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 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 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 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準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 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 問題。
## Q4-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班(日、夜)人員,因 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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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 (一)依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 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 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 班費、補休假。各機關(構)如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公務人 員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務 之特定期間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均屬「執行職務」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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