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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尚仁律師事務所所長個人簡介 |
0000-00-00 |
五、筆錄詳閱再簽名 |
1.調查機關約談詢問結束,受詢問人應親閱筆錄無訛或再無
其他補充意見後,始親自簽捺於筆錄。
2.如有與本意不符或遭不當衍生影射或過於簡略而致有文義
不清時,應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並由書記官或筆錄
製作人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否則
,應拒絕於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得於日後進行審
理時,請求勘驗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使筆錄內所載之與錄
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被告陳述,不成為證據,以確保自身
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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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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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尚仁律師事務所所長個人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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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伍、注意事項
六、注意可能構成聲請羈押情形
1.其他重要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避免接觸證人或其他被告
數人共同犯罪時,對於已到案被告矢口否認犯罪,因其他
可能存在之共犯未到案,檢察官為蒐集犯罪之證據,常以
重要共犯尚未到案,可能串證之虞等理由聲請羈押。(押
人取供?)
2.避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行為
檢察官常以被告與其他被告有開會或會面、將相關文件藏
匿等理由,以有勾串共犯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為
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3.配合偵查不公開
偵訊完畢對外則宜配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予保密。以避免
檢察官以隔空串證之虞等聲請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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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尚仁律師事務所所長個人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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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 |
「1人在監,10在途」,惹官非之人
,非僅己身心煩憂,周遭親人感受之壓
力,恐不下於己。因此涉訟當事人應堅
強自己,除得減免親人心中為你訴訟之
痛楚,亦可持平常心打官司,免影響
生活,否則,官司擺平,卻讓自己無法
站起來,可就令人遺憾!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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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尚仁律師事務所所長個人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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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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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校區東側教學舍二期景觀工程合約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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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成功校區東側教學舍二期景觀工程合約補充
植栽保固廠商應辦理事項
保固期間由廠商全責辦理檢查及維護事項,若有瑕疵及需更換之植栽工料
等,該保固期間所需費用不另給付,由廠商全責負擔;植栽工程保固維護期
為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1 年,驗收合格後於本校校慶前 7 日曆天及每 3 個月各
辦理維護分期檢驗 1 次,共分 5 次檢驗,於該期維護工作完成後申請檢驗,
各分期保固期滿檢驗時,需符合下列規定方為合格:
1、 廠商於維護期滿後應申請保固期滿檢驗,由機關接獲申請文件 10 日內
辦理。
2、 植栽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規定。
3、 有植物完全成活、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並需將栽植區全
部覆蓋,不得有裸露土面。地被植物及草花區均不得含有雜草,草坪
區內雜草不得超過草坪面積之 10%。
4、 保固期滿檢驗時之竣工圖須含植株位置、圖例與規程等資料,補植者
應加列補植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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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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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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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責任: ~ 九、每個月須檢附維護紀錄表,於保固維護後隔月15日前送達本校營繕組承辦人處,逾期罰款 |
電梯由本校負責管理;廠商負責保固維護檢查期間,如發現因本校使用不當或
因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拒所導致損壞之機件必須更換時,廠商應即報請本校更新,更
新之材料及工資費用另議。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或死亡之保險額:新臺幣貳百萬元。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害或死亡之保險額:新臺幣貳千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
以上保單需工程點交時一併送交本校。
違約處,本校得要求延長非原設備分包商實施保固維護期間之保固期。
裝,當月除附保固維護報告需另附年度保固維護紀錄。
為保固金千分之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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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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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0000-00-00 |
表單資訊 ~ 車廂門、門踏板 |
國立成功大學 年 月份電梯保固維護報告書 電梯編號: 設立地點: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機種重量: 設立日期: 乘員(人): 使用單位: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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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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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門安全裝置 ~ 配重氣 |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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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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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門安全開關動做、電梯
門自動閉鎖械裝置機械點檢 ~ 表單備註 |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月份:;前半月:;後半月:;零件更換紀錄:;故障紀錄:;備註:
說明:『ˇ』無異狀、『0』已更換零件或已調整(於備註欄略述)、『\』本次保養不含本項 主管: 經辦單位: 使用單位: 保養廠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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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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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0000-00-00 |
前言/總則 ~ 四、 |
國立成功大學
植栽保固廠商應辦維護工作事項
保固期間由廠商全責辦理檢查及維護事項,若有瑕疵及需更換之植栽工料等,該保固期間
所需費用不另給付,由廠商全責負擔;植栽工程保固維護期為驗收合格日起算 1年,驗收
合格後每3個月及校慶前 7日曆天內各辦理維護分期檢驗 1次,共分 5次檢驗,於該期維
護工作完成後申請檢驗。各分期維護保固期滿檢驗時,需符合下列規定方為合格:
一、 廠商於維護期滿後應申請保固期滿檢驗,由本校接獲申請文件 10日內辦理。
二、 植栽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 有植物完全成活、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並需將栽植區全部覆蓋,不得有
裸露土面。地被植物及花草區均不得含有雜草,草坪區內雜草不得超過草坪面積之
10%。
四、 保固期滿檢驗時之竣工圖需含植株位置、圖例與規格等資料,補植者應加列補植日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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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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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五、 既有植栽遷移應辦事項如下:
(一) 保活期限:遷移完成通知監造單位,經查驗合格次日起算 6個月。
(二) 保活工作:
(1) 日常養護工作:保活期限內,承包商應負責工區清潔、培養管理、清除雜草、澆水、
防治病蟲害、枯株運離處理、支架設施整理維護,並視需要適度修剪,維持花木的
旺盛樹勢,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修剪時須用利剪。
(2) 施追肥:承包商應於保活期間內每 3個月全面施用追肥各一次。
(3) 補植:保活期內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及發育狀況。如發現植物有苗圃培育
及種植期間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管理不週而導至之受
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呈現枯萎死亡者,承包商均無條件換植補種,所需費
用由承包商負責。
(三) 養護工作之監督:承包商進行任何一項養護工作之前,均應通知監造單位。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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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6、7、8、9、10、24、30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2011-09-27 |
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設下列與教學、研究及服務有關
之委員會:
九、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研議校舍
建築之配置、校園發展、環境及景
觀之規劃等事項。
校長(召集人)、總務長 (副召集
人)、研發長、財務長、各學院院長、
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及由校
長聘請有關專長之教師、職員及學
生若干人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
之。 |
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設下列與教學、研究及服務有關
之委員會:
九、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研議校舍
建築之配置、校園發展、環境及景
觀之規劃等事項。
總務長 (召集人)、研發長、各學院
院長、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及由校長聘請有關專長之教師、職
員及學生若干人組成,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說明:100年7月7日九十
九學年度第五次校
務會議延會通過,
修正校長為召集
人、總務長為副召
集人,並增列財務
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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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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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11-09-27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1 |
pending |
2026-01-25 12: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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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規劃及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11-09-27 |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若干人,校長、總務
長、研發長、財務長及各學院院
長、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
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副召集
人向校長推薦校內有關專長之
專任教師、職員及學生若干人聘
任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之。 |
現行條文: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若干人,教務長、學
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及各學院
院長、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委
員,並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其
他委員由召集人向校長推薦校
內有關專長之專任教師、職員及
學生若干人聘任之,各委員任期
一年,得連任之。;說 明:依教育部100年9月27
日台高(二)字第
10001719000函「國立成
功大學組織規程」核定
本,修正校長為召集人、
總務長為副召集人,並增
列財務長。另當然委員刪
列教務長、學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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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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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要點 |
2025-03-20 |
前言/總則 ~ 四、 |
國立成功大學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穩固工程單位工程人力,提升工
程人員留任意願,並規範留任獎金之支給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留任獎金之發給對象,為本校工程單位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七)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
三、 適用前點規定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本校工程單位屆滿下列
年資,有留任之實際需要者,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一) 年資屆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年資屆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發給獎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 年資屆滿五年者,自第六年起,發給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四、 服務年資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一) 以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工程人員連續任職本校工程單位之
服務年資採計之,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及第五點所定不發給
留任獎金期間之年資。
(二) 工程人員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均符合年資採計要件者,得扣除
留職停薪期間,視為連續任職。
(三) 工程人員調動本校其他非工程單位者,視為年資中斷,嗣其
符合年資採計規定時,再予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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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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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要點 |
2025-03-20 |
(四) |
(四)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延長病假期間不採計留任獎金年資,但若有安胎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如有年終考績列丙等以下、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或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之處分者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留任獎金。
六、 工程人員若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七、 以每年 8 月 1 日為年資計算基準點,依照第四點規定計算服務年資,並於九月底前造冊發放留任獎金。
八、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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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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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政府採購法 ~ 第一章 總則 |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2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41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41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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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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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一條 ~ 第六條 |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
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
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
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第五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
關之監督。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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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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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
或提供專業意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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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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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七條 ~ 第九條 |
第七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
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
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
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
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
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
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
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
之職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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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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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十條 |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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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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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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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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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
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
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
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
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
用前二項規定。
第十二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
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
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
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
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3 |
pending |
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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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
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
準定之。 |
3 |
pending |
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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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十四條 |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 主計處定之。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
4 |
pending |
2026-01-25 12: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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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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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十八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
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
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
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
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第二十一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
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
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
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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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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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
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
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
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
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
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
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
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
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
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
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
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
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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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二十二條 |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
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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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二十四條 |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服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非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非適用工程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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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二十五條 |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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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
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
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
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
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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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
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
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
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
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
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
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
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
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
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
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
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
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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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九條 |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
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
標,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
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
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
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
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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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 三十 條 ~ 第三十一條 |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
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
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
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
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
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
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
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
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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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一、 ~ 第三十四條 |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
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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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三十六條 |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
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
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
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
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
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
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
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
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
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
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
或巨額
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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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
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
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
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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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四十一條 |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
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
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
業。
第 四十 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
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
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第四十一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 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 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 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 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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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
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
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第四十三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
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 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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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二、 |
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
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
予國內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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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七條 |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
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
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
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
商。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
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
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
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
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
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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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一、 |
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
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
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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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四十八條 ~ 第 五十 條 |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
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 五十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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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五十一條 |
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履約或解除履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履約或解除履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 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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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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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前言/總則 ~ 第五十三條 |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
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
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
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
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
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
投標廠商。
第五十三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
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
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
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
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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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四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
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
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
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
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
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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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
2011-01-26 |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五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
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
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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