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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圖卡版 |
2025-03-01 |
一、 ~ 三、 |
適用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 要點」
適用 勞動部訂頒之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職 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等相關規範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 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 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相關資訊請上網搜尋:
勞動部天然災害勞工 出勤權益專區 https://www.mol.gov.tw /topic/3067/14532/
或撥打勞動部 免付費服務專線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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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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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
2021-04-21 |
## 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 三、 |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特依本校學校人員人事費支應原則,訂定本要 點。
本校各單位為推動校務或提升學術水準,得專案簽奉同意,以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收入所提撥之該單位管理費或節餘款,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之行政或學術職務;或聘請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之行政職務。
各單位擬聘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時,應敘明該職務之聘 期、性質及工作內容;如擬支給工作酬勞者,須另敘明其職責程度、等級、支給金額及其經費來源 等相關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始可聘兼,其工作酬勞之核給依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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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
2021-04-21 |
四、 |
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其聘期依實際需要而定,至多一 (學)年一聘。如因業務需要,得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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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
2021-04-21 |
五、 |
本校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其工作酬勞支給標準及審核程序 如下: (一)兼任職務屬主管性質者,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 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支給相當職等之主管加給。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1. 單位訂有較嚴格之支給規定者。2. 經費不足,須衡酌支給者。3. 因特殊業務需要另支較高之標準,經審定有案者。 (二)兼任職務非屬主管性質者,依其工作內容及職責程度自訂工作酬勞標準。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之工作酬勞支給,應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指 派三位委員組成初審小組審議之,經初審小組委員全數同意,並送管理委員會備查後,始可支給。 前項審議未獲初審小組委員全數同意者,應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可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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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非編制職務實施要點 |
2021-04-21 |
六、 ~ 八、 |
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工作酬勞標準係以職務為準。經審定有案之非編制職務,再續聘或新聘教師、 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兼任時,按已審定之工作酬勞支給,不須再送管理委員會審議。
兼任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同時兼任非編制職務時,不得 再另支工作酬勞;惟兼任之非編制職務,其工作酬勞高於編制內主管職務之主管加給時,補發其差 額。 未兼任編制內主管職務之教師、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同時兼任 2 個以上非編制職 務時,以擇領 1 個工作酬勞為限。
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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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教師薪資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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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表單資訊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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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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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結婚 |
補助事項:生活 津貼;補助事項:公教人員 結婚補助;申請期限:結婚之日起 3 個月內(若未能於規定申請期限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附證件: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記事欄需可查閱結婚日期);補助標準:2 個月薪俸額;備 註:1.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 2.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3. 計算基準:結婚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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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生育 |
補助事項:公保;補助事項:生育給付;申請期限: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日起 10 年內;應附證件:子女出生證明文件或女性公教人員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份;補助標準:2 個月平均保俸;備 註:1. 在公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2. 在公保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3. 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雙胞胎增給 2 個月,三胞胎增給 4 個月,四胞胎以上類推。 4. 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5.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俸之平均數。;補助事項:生活 津貼;補助事項:公教人員 生育補助(須優先請領各種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期限:分娩或早產之日起 3 個月內(若未能於規定申請期限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附證件:1. 子女出生證明書一份 2. 已辦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 各種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差額時);補助標準:2 個月平均薪俸額;備 註:1. 支給對象:(1)配偶分娩或早產(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但未滿 37 週) (2)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3)配偶於國外生育,並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者。 2.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 女性公教員工生產或分娩優先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2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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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喪葬 |
類別:生活津貼;補助項目:公教人員 眷喪補助(可再請領公保眷喪津貼);申請時限: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若未能於規定申請期限3個月內提出申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所需證明:1.死亡證明書一份 2.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受益對象:父母、配偶死亡;薪俸額:5個月薪俸額;備註: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為限。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3.計算基準: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受益對象:子女死亡;薪俸額:3個月薪俸額;備註:1.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為限。2.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者,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3.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須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4.前點所稱無能力謀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5.計算基準: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受益對象:(外)祖父母死亡;薪俸額:5個月薪俸額;備註:1.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2.計算基準:眷屬死亡之日當月薪俸額(本俸或年功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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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眷喪津貼 |
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眷喪津貼 ( 可再請領生 活津貼之眷喪 補助 );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受益人類別:父母、配偶死亡;受益人年齡:父母、配偶死亡;給付月份:3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2. 父母、兄弟姐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 通常會由公保保俸最高者 ) 檢證請領 ( 不得重複請領 ) 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3.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眷喪津貼 ( 可再請領生 活津貼之眷喪 補助 );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受益人類別: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受益人年齡: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給付月份:2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2. 父母、兄弟姐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 通常會由公保保俸最高者 ) 檢證請領 ( 不得重複請領 ) 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3.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眷喪津貼 ( 可再請領生 活津貼之眷喪 補助 );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受益人類別: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受益人年齡: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給付月份:1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2. 父母、兄弟姐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 通常會由公保保俸最高者 ) 檢證請領 ( 不得重複請領 ) 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3.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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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失能 |
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全失能;受益人性質:因公;給付月份:36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全失能;受益人性質:非因公;給付月份:30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半失能;受益人性質:因公;給付月份:18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半失能;受益人性質:非因公;給付月份:15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部份失;受益人性質:因公;給付月份:8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失能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確定失能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一份;受益人類別:能;受益人性質:非因公;給付月份:6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失能証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 1 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3. 失能標準請自行查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頒 布 ) 4.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額之 平均數;未滿 6 個月,按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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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死亡 |
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一次死亡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法定受益人現戶戶 籍謄本一份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 戶籍謄本一份 ( 除戶 戶籍謄本 ) 4.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一份;受益人類別:因公 非因公;受益人年齡:未滿20年;給付月份:36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死亡證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 俸 ( 薪 ) 額平均數;未滿10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一次死亡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法定受益人現戶戶 籍謄本一份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 戶籍謄本一份 ( 除戶 戶籍謄本 ) 4.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一份;受益人類別:因公 非因公;受益人年齡:滿20年以上;給付月份:48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死亡證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 俸 ( 薪 ) 額平均數;未滿10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數。;保險類別:公保;給付項目:一次死亡給付;適用期間:公教人員死亡之日起10年內;證明文件: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法定受益人現戶戶 籍謄本一份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 戶籍謄本一份 ( 除戶 戶籍謄本 ) 4.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一份;受益人類別:公;受益人年齡:未滿20年 滿20年,未 滿30年;給付月份:30個月平均保俸 36個月平均保俸;備註: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 ( 因公 ) ,需另檢附 (1) 公保因公死亡證明書 (2) 公保醫療診斷書 (3) 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2. 平均保俸計算基準 :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 俸 ( 薪 ) 額平均數;未滿10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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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2025-07-01 |
子女 教育 補助 |
生活 津貼:生活 津貼;公教人員 子女教育 補助費:公教人員 子女教育 補助費;第 1 學期: 10 月 25 日前 第 2 學期: 4 月 10 日前;( 所有受益人無法同時請 領時檢附 ):1. 收費單據 高中職以上,須檢 附繳費單據。 ( 含繳 費明細及證明,如為影 本須簽名 ) 2. 戶口名簿影本 ( 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 須檢附 ) 。;滿 30 年,未 滿 35 年 42 個月 平均保俸 滿 35 年以上 48 個月 平均保俸:詳如補助標準表;(empty):1. 公教人員子女 (1) 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 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 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2. 已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不得申請 補助。 不含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 金及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或 政府提供獎助者。 3.108 學年度起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高中 ( 職 ) 、 五專前三年學生已獲免學費者,無法再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 4.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私立大專學生已獲行政院減免 學雜費 1 萬 7,500 元者,無法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需 洽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教育部補助之 1 萬 7,500 元 退回子女就讀學校後始得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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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114.8.14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 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自得請領之日起 10 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 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 10 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 額平均計算;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 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 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 6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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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失能給付 |
失能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 36 個月;半失能者,給付 18 個月;部分失能者, 給付 8 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 30 個月;半失能者,給付 15 個月;部分失能者,給 付 6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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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養老給付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 ( 職 ) 、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依下 列規定給與養老給付:
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 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 36 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 滿 1 年,應加給 1.2 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 42 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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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養老給付 |
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時,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 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 給養老給付。但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
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退保者,以發還其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被保險人於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且未於 30 日內再參加公保者, 88 年 5 月 30 日以前保險年資,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予以一 次養老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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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 , 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6 個月;繳付保險費滿 20 年以上者,給與 48 個月。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0 個月;繳付保險費滿 20 年,未滿 30 年者,給與 36 個月;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未滿 35 年者,給與 42 個月;繳付保險費滿 35 年 以上者,給與 48 個月。
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規定 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時,應扣除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或給付月數後,發給之; 其合併前後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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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眷屬喪葬津貼 ~ ■生育給付 |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父母及配偶,給與 3 個月。
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者,給與 2 個月。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 歲者,給與 1 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 1 人檢證請領;具領之 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給與 2 個月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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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項目簡明表 |
2025-08-14 |
■育嬰留職停薪 |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夫妻同為公保之被保險人,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在同一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 選擇繼續加保時,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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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
2000-11-30 |
主旨: |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機關依本院人事行政局會商有關機關結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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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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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
2000-11-30 |
說明: |
- 一、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邀集銓敘部、教育 部、財政部、本院秘書處、主計處等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1. 退職之政務人員納入退休照護之對象。
2. 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 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上述所稱「未具工作能力」
- 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如殘障人員)情事。
3. 各機關依現行「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已列為照護對象者,仍依現行 規定繼續辦理。
4. 另有關退休人員出國可否發給三節慰問金一節,為落實照護退休(職)人 員,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職)人員者,得予發給,惟若於年節前出
- 國者,應出具委託書,俾憑機關辦理發放三節慰問金之依據。
-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八十三局給字第四一三七七號函 及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五0二五號函等有關僑居 國外、出國探親、滯留大陸及利用三節期間出國觀光之退休人員發給三節 慰問金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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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退休規定簡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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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種類 ~ ## 二、屆齡退休: |
- 一、軍職年資證件影本。
- (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二)任職滿 25 年者得自願退
- 休。
任職5 年以上,年滿 65 歲。 限齡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 日間,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 生效日;其限齡在 2 月 1 日至 次年7 月 31 日間,以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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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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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退休規定簡明表 |
0000-00-00 |
## 三、命令退休: ~ ## 備 考 |
- 任職5年以上有下列情形:
-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
- (二)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 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 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 二、本人最近 1 吋半身相 片 1 張+照片 jpg 檔 (公務人員為照片 jpg 檔)。
- 三、全部任職資歷證件。
- 四、全戶戶籍謄本1份(外 籍教師檢附護照或居 留證影本1份)。
- 五、教師最近一年年功加 俸通知書影本 1 份。 (職員:最後 1 年考 績通知書影本)
- 六、各職級教師證書影本。
- 一、退休或自願離職年齡之認 定,依戶籍登記十足計算 (外籍教師依護照登記計 算)。
- 二、凡領有服務獎章者,得依 規定標準發給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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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退休公教人員權益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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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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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表單資訊 |
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102.9.23人事室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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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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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年 撫 卹 ~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再婚、成年 5.大學畢業;發放原則:1.年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 領(溢領),應自溢領之 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自通緝書發布之日起停止發放。 4.再婚、成年:依戶籍記載其再婚、成年之日起停止發 放。 5.大學畢業: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死亡;發放原則:1.年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 「死亡之日」。 2.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 (溢領),應自溢領之日 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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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月 撫 慰 ~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再婚、成年;發放原則:1.月撫慰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 領(溢領),應自溢領之 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再婚、成年:依戶籍記載其再婚、成年之日起停止 發放。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死亡;發放原則:1.月撫慰金之發放計算至 「死亡當期」 2.如有續領(溢領),應自 溢領之日起 追繳;實務執行作法: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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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月 退 休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退休人員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再任;發放原則:1.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 領(溢領),應自溢領之 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再任: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放。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退休人員死亡;發放原則:1.死亡當期之月退休金仍予 覈實發放,其月退休金仍 維持計算至「當期」。 2.如有續領(溢領),應自 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1.擇領展期月退休金 者於展期期間死亡 2.退休再任公職期間 死亡;發放原則:1.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撫慰 金。 2.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 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 次月發給撫慰金;實務執行作法:1.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撫慰 金。 2.退休再任: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撫慰金;如亡故 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 發給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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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備 註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1.依銓敘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函及102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 號函辦理。;發放原則:1.依銓敘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函及102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 號函辦理。;實務執行作法:1.依銓敘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函及102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 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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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表單資訊 |
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102.9.23人事室製表 102.12.05人 事 室 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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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年 撫 卹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再婚、成年 4.大學畢業 5.已有謀生能力、已有親屬扶養;發放原則:1.年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領(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再婚、成年:依戶籍記載其再婚、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 4.大學畢業:自其畢業學期終了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5.已有謀生能力、已有親屬扶養:自已有謀生能力、已有親屬扶養之日起停止發放。;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死亡;發放原則:1.年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 「死亡之日」。 2.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依戶籍記載其死亡之次日起停止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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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月 撫 慰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再婚、成年;發放原則:1.月撫慰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領(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再婚、成年:依戶籍記載其再婚、成年之日起停止發放。;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遺族死亡;發放原則:1.月撫慰金之發放計算至 「死亡當期」。 2.如有續領(溢領),應自 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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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簡明表 |
2014-01-01 |
月 退 休 金 |
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退休人員因 1.喪失國籍 2.褫奪公權 3.再任;發放原則:1.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 「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 2.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如有續領(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1.喪失國籍:自喪失國籍之日起停止發放。 2.褫奪公權: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發放。 3.再任: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放。;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退休人員死亡;發放原則:1.死亡當期之月退休金仍予 覈實發放,其月退休金仍 維持計算至「當期」。 2.如有續領(溢領),應自 溢領之日起追繳;實務執行作法: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停止發放。;喪失或停止領受原因:退休再任公職期間死亡;發放原則:1.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 撫慰金。 2.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 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 次月發給撫慰金;實務執行作法:自死亡之次日起發給撫慰金;如亡故當月已 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 給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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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d72bfca44008e07385d05ca296229b.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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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約聘教師延攬優秀人才人事管理制度及權益比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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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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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聘教師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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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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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聘研究人員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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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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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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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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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支用與核銷規定參考資料 |
2012-08-20 |
主旨: ~ 說明: |
關於本(
,共
1
個電⼦檔案)
## 101 )年 3 月 29 日臺高通字第 1010057071
檔 號:
保存年限:
號
號函為落
實計畫經費⽀⽤與核銷規定之參考資料⼀節,詳如說明,
請 查照。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私立學校法,以及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財務收⽀相關之內
部控制制度及稽核作業規範之建立,係屬學校權責事項。
⼆、 本部旨揭函文說明四之「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
自我檢核表範例」係為提示大學教師執行計畫時應注意重
點,爰修正為「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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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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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告知與徵求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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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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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0000-00-00 |
前言/總則 |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作業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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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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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表單資訊 |
說明:
## 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
112 年 11 月 22 日第 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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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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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一 |
類:職稱 律 師 ( 一 ) 駐 警 隊 隊 員 ( 一 ) 資 深 高 級 管 理 師;別:職稱 資 深 高 級 技 術 師 1. 2. 任第二序列職務 5 3. 任第三序列職務 10 15;所具資格條件: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12 年以上者。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 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 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2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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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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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二 |
類:律 師 ( 二 ) 駐 警 隊 隊 員 ( 二 ) 高 級 管 理 師;別:高 級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8 年以上者。 2. 任第三序列職務 5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者。 3. 任第四序列職務 8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12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3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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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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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三 |
類:律 師 ( 三 ) 駐 警 隊 隊 員 ( 三 ) 資 深 管 理 師;別:資 深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2. 任第四序列職務 3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3. 任第五序列職務 5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8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6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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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2:5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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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四 |
類:律 師 ( 四 ) 駐 警 隊 隊 員 ( 四 ) 管 理 師;別: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 2. 任第五序列職務 2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2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3. 任第六序列職務 3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5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各一級 單位(含所屬)內 校聘人員編制數 20 %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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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附表一 |
2023-11-22 |
五 ~ 表單備註 |
類:律 師 ( 五 ) 駐 警 隊 隊 員 ( 五 ) 副 管 理 師;別:副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 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 3 年以上。 2. 任本校第六序列職務 3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 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各一級 單位(含所屬)內 校聘人員編制數 20 %為原則。
類:律 師 ( 六 ) 駐 警 隊 隊 員 ( 六 ) 助 理 管 理 師;別:助 理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特殊專業證照或能力 檢定者。;人數比例:
2. 各用人單位得應業務需要,自行增訂較嚴格之遴選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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