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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年度40歲以上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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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撤銷退休案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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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推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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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擬聘專案教師/研究人員簽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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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英語能力測驗參考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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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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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到時,請務必攜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等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以核驗身分。 ~ 三、受僱之外籍人員若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請立即通報校方 |
一、報到時,請務必攜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等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以核驗身分。
二、如有契約未滿提早離職情形,用人單位應於離職前一週繳交解約同意書至管理單位 ( 延攬人才、專案工作人員為人事室,國科會為研發處 ) ,俾憑依法於離職前 3 日向 勞動部辦理終止聘僱關係。
三、受僱之外籍人員若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請立即通報校方 ( 校安中心、人事 室、研發處 ) 俾利管理單位於前述情事翌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通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勞動部、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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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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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上 開規定者,應即令其出國並處罰雇主;為避免學校有違法之虞並確保受聘僱外國教師及研究人員 之權益,請至遲於申請聘僱日前 10 日提出申請。 (若資料齊全,由本校至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辦網申請,一般約需 7 至 10 個工作日) |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上 開規定者,應即令其出國並處罰雇主;為避免學校有違法之虞並確保受聘僱外國教師及研究人員 之權益,請至遲於申請聘僱日前 10 日提出申請。 (若資料齊全,由本校至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辦網申請,一般約需 7 至 10 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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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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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聘外國籍優秀人才「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
二、新聘外國籍優秀人才「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1.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2.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聘書、聘約 )
3. 受聘僱外國人照片
4. 外國人資格證明文件 ( 畢業證書、證照、學經歷 )
5. 外國人納稅證明
6. 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 ( 年齡小於 20 歲才需要 )
7. 轉換雇主證明文件
8. 提供 200 字以內工作內容
9. 9.500 元劃撥收據(郵政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
( 以下資料需要個別檔案,請勿存在同一個檔案內;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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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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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籍優秀人才「展延工作許可」 ,應備文件: |
三、外國籍優秀人才「展延工作許可」 ,應備文件:
1.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2.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聘書、聘約 )
3. 受聘僱外國人照片
4. 外國人納稅證明
5. 外國人薪資扣繳憑單
6. 原聘僱許可函
7. 提供 200 字以內工作內容
8. 500 元劃撥收據(郵政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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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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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延聘單位所聘外國人,於聘期屆滿不再續聘時,除經行政院勞動部許可受聘於其他雇主並於聘 僱工作許可有效期間者外,各延聘單位應於聘期屆滿前協助受聘外國人購買機票等相關事宜,使 其出國。如該等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則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依規定應由雇主負擔。 ~ ## 貳、申請簽證( VISA ) |
- 一、受聘外國人應於入國工作前,持護照及行政院勞動部核發之聘僱工作許可,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 辦簽證,聘期為 6 個月以上者須申辦「居留簽證」 ( RESIDENT VISA ) ,聘期為 6 個月以下則申 辦「停留簽證」 ( VISITOR VISA ) 。
- 二、受聘外國人如已先行入國,須持護照及行政院勞動部核發之聘僱工作許可,至外交部各地領事事 務局辦事處換發簽證(聘期為 6 個月以上者換發居留簽證,聘期為 6 個月以下者換發停留簽證) 。
- 三、依規定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停留期限為自入境翌日起算 30 天,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停留簽證或居留 簽證。請注意提醒受聘外國人不得以免簽證或持落地簽證先行入國,以免因無法改發停留簽證或 居留簽證,而必須先離境始得重新申請簽證後再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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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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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申請簽證( VISA ) (續) |
- 四、申請簽證應備文件: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時 7 個工作天)
- ( 1 )簽證申請表 1 份並黏貼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片 2 張。 (申請表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確認,表格 可至外交部領務局網站或本校人事室網頁下載)
- ( 2 )護照正本及影本 1 份(護照效期必須至少 6 個月以上) 。
- ( 3 )行政院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 1 份(正本驗畢退還) 。
- ( 4 )與來台目的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本校聘書或核定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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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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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申請簽證( VISA ) (續) |
- 五、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絡資訊: 網址: http://www.boca.gov.tw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 1 段 2 之 2 號 3~5 樓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
電話: (
02 ) 2343-2888
南部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 6 號 3~4 樓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3 號 1 樓
電話: (
07 ) 715-6600
電話: (
04 ) 2251-0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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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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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申請外僑居留證( ARC )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 |
- 一、聘期為 6 個月以上之受聘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後,應在入境次日起 15 天內,向內政部移民署南 區事務大隊臺南市第一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原先不是以居留簽證入境,入境以 後在國內申請而改獲居留簽證者,必須在獲發居留簽證後 15 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 二、聘期為 6 個月以下,持停留簽證之受聘外國人,應向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第一服務 站申請統一證號基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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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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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申請外僑居留證( ARC )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 ~ ## 四、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第一服務站聯絡資訊: |
- 三、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應備文件:
- ( 1 )申請表 1 份(申請表請至內政部移民署下載)
- ( 2 ) 2 吋彩色照片 2 張。
- ( 3 )護照暨居留簽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退還) 。
- ( 4 )行政院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 1 份(正本驗畢退還) 、在職證 明書。
- ( 5 )住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或住宿招待申請表影本。
網址: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 262 號
電話: ( 06 ) 293-7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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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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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外國籍優秀人才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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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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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大陸優秀人才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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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成功大學延攬大陸優秀人才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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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
2022-10-13 |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年 10 月 13 日科會科字第 1110063980B 號函修正
-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 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 二、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 流,應依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送本會進行專業審查後,再轉由移民署審查、核 定,並通知邀請單位。
( 一 ) 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指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專業交流類型 九之其他短期專業交流。
( 二 ) 學術科技研究:指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專業交流類型四之 學術科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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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
2022-10-13 |
## 四、受邀人資格: ~ ## 五、申請時間: |
( 一 ) 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從事學術科技研 究或科技管理之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邀請單位邀請 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 1. 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 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 2. 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且在兩岸科技 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
( 二 ) 具備科技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經邀請單位邀請來臺從事 短期科技專業交流。
( 一 ) 短期科技專業交流: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屬 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 二 ) 學術科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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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
2022-10-13 |
前言/總則 |
1. 經費不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於經費及來臺計畫確定後,於預 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2. 經費需申請本會補助者:應配合來臺計畫及經費審核情形,於 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3. 經費已獲本會補助者:本會核定補助延攬之大陸地區學術科技 或專業人士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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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專業交流作業要點 |
2022-10-13 |
六 |
六、本會於收受移民署移送之申請案件後,就邀請單位與受邀人之專業資 格、活動之必要性及來臺行程之妥適性等,進行審查。
## 七、審查重點:
## ( 一 ) 計畫部分:
1. 受邀人之專業資格、來臺科技活動計畫之必要性、活動目的及 兩岸科技交流之關聯性。
2. 來臺從事學術科技或專業活動相關之計畫、論文或參訪之受訪 單位之交流活動性質與內容等,是否涉及高科技、國防機密性 或國家安全等事項。
3. 經費來源。
4. 邀請單位之專業性。
## ( 二 ) 行程部分:
1. 時程安排及來臺總天數之妥適性。
2. 行程內擬參訪單位之必要性。受訪單位為政府機關、國家實驗 室、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或其他重要科研單位者,邀請單 位應依相關規定,檢具受訪單位之同意函。
( 三 ) 證明文件部分:學經歷等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 八、活動訪視:
本會配合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訪視計畫」相關權 責規劃辦理活動訪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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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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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3(勞動權益) |
台灣外國人工作相關規定流程
所有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外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全國健康保險。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廢保險。健康保險相關問題可至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查詢。
聘僱許可期滿或雙方終止聘僱時,應於居留事由消滅後立即出境。若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人的必要,應於聘僱許可期滿前申請延長。若聘僱許可期滿後仍從事工作,必須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在聘僱許可期滿前30天內,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若聘僱許可期滿前46個月以下,應於期滿後三分之二時申請延長。若有勞動契約或勞動權益爭議,應於期滿前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單位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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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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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4(消費權益) ~ 決策點(健康檢查) |
消費者(含在台工作外國人)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可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會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查詢或申訴。相關資訊可至「外國人於台灣生活資訊服務網站」或「外來人士諮詢專線」查詢。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從事工作,屬違法行為,將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處罰。若雇主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工作,亦屬違法。相關罰則可查詢勞動部網站或聯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健康檢查合格 → 可參加健康保險;不合格或拒絕檢查 → 不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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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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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健康保險查詢網址: https://www.nhi.gov.tw;勞工保險查詢網址: https://www.bligov.tw;消費者保護會網址: https://www.ey.gov.tw;外國人於台灣生活資訊服務網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外來人士諮詢專線: 0800-02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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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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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1.簽證 |
謹 代表我國政府誠摯歡迎您來臺灣工作!為協助您了解在 臺灣工作期間相關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請詳細閱讀 本資料,並妥善保存,以便查詢。
若您已經獲得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應於入國工作前至我 國駐外單位辦理簽證;若您已先行入國,請向外交部各地領 事事務局辦事處洽詢。領事事務局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 五 08 : 30 ~ 17:00 (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 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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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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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聯絡資訊 |
網址: http://www.boca.gov.tw/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2-2 號 3 至 5 樓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 電話: (02)2343-2888 中部辦事處: (04)2251-0799 南部辦事處: (07)211-0605 東部辦事處: (03)833-1041 雲嘉南辦事處: (05)225-7567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 一期航廈: (03)398-2629 二期航廈: (03)398-5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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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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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僑居留證 |
您應於入國 15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服務時間:星 期一至星期五 08 : 00 ~ 17 : 00 (中午不休息)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址: 電話: (02)2388-9393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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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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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薪資所得稅與繳稅、退稅 |
您如於同一課稅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內在臺合法工作 居留未滿 183 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所得稅 金額為您薪資所得的 18 %;如您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 居留滿 183 天(例如於當年度 7 月 1 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 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交所得稅為您薪資所 得的 6 %~ 40 %。 - 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規定繳納所得稅,有關所得 申報及稅務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 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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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臺灣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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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4(勞動權益) |
外國人於台工作相關規定
所有領有外籍居留證的外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違反上述規定,將予以廢保險。相關問題可至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查詢。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將受到罰則。
勞工保險聘僱許可期滿而不再受聘或經勞雇雙方終止聘僱時,應於居留事由消滅後立即出境。若受僱於僱用勞工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其他工作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辦理。
在聘僱許可期內,若有勞動契約或勞動權益爭議,應於聘僱許可期滿前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若已申請許可之外國人,只得為申請許可之雇主工作,調解或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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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臺灣工作權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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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5(消費權益) ~ 備註(健康檢查) |
消費者(含在台工作外國人)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會等申訴。相關資訊可至「外國人於台灣」網站查詢。
您來台工作不得有下列情形: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從事工作;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依規定應健康檢查,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將受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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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勞保給付(用印)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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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及失能給付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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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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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進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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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校務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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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主管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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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研習活動對行政單位業務的疑問或意見回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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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新制使用說明(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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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項目編號 ~ 作業程序 說 明 |
Ee01
新聘專任教師作業
人事室組織任免組
一、本校自 97 年 10 月 17 日起成立「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 ,負責 審議教師員額分配事宜,現行教師員額核撥方式,由該會依各 學院所規劃的發展方向及現況予以審酌核撥為原則,並由各學 院分配至各系 ( 所 ) 辦理徵聘作業。 二、學期開始前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聘任案,始可自該學期開始 之日( 8 月 1 日或 2 月 1 日)起聘。 三、依據該單位缺額、課程需要公開徵才。
四、系級教評會依據該單位缺額、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 等進行初審。 五、學院辦理著作外審,學位外審由系(所)辦理。 六、學院檢視有關證件資料及系級教評會組成及程序後,再由院教評 會依據系級教評會初審結果及新聘案檢附證件資料等進行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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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作業程序 說 明 (續) |
七、教師聘任經各院複審通過後,將有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後提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經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發聘任職級之聘書。 八、學院得依其需求及特性訂定相關辦法聘任教師,其聘任案免提 送系級教評會審查。所聘教師之國外學歷驗 ( 查 ) 證及學位外 審,由學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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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控制重點 |
一、本校教師延攬規劃委員會核撥予各院之教師員額是否分配予系 ( 所 ) 。 二、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 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三、各級教評會之組成、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本校、各學院、 各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四、新聘教師持國外學歷者,學歷證件及成績單須經我國外交部駐 外管處驗證完成。 五、除符合免外審要件外,應一律辦理外審。 六、聘書載明聘期與職級,聘期以學年(期)為單位,如聘書已發 而未到任,通知系所請應聘人繳回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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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法令依據 ~ 使用表單 |
一、教師法暨教師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五、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六、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七、國立成功大學延聘外國籍教師應注意事項
一、編制內教師:擬聘教師/研究人員簽辦表 二、約聘教師: ( 一 ) 進用教師計畫書 ( 二 ) 擬聘約聘教師 / 研究人員簽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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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流程標題 ~ 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新聘專任教師作業流程圖
以學位送審
獲配員額審議應徵者推薦順序系(所)教評會
是否獲有擬聘職級之教師證書? 是 → 進入下一步; 否 → 結束流程
國外學歷請依「大專案提三級否否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學辦理國教評會討論」
是否同意辦業時間且符合規定外學歷採取? 是 → 進入下一步; 否 → 結束流程
規定審核: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
聘任案初審系(所)教評會
擬聘教師簽辦表並附學經歷、著作、推薦函、履歷資料、系(所)教評會紀錄及外審結果
審議聘任案院教評會:各學院將擬聘教師簽辦表並附學經歷、著作、推薦函、履歷資料、外審結果及系(所)、院教評會紀錄送人事室、教務處核並呈校長核閱
審議聘任案校教評會
教師聘書及報到資料送系(所)轉發新聘教師
流程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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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流程標題 ~ 步驟 7 |
二、以學位送審(由學院聘任)
獲配員額
審議應徵者推薦順序
院教評會審議:
- 是 → 有擬聘職級之教師證書;
- 否 → 國外學歷;
- 否 → 請依『大專案提院』;
- 否 → 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學辦理國校級教評會討論;
- 討論是否同業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外學歷採;
- 外審;
- 規定審核;
- 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
- 聘任案審查;
- 院教評會;
- 著作外審。
學院將擬聘教師簽辦表並附學經歷、著作、推薦函、履歷資料、外審結果及院教評會紀錄送人事室、教務處會核並呈校長核閱。
審議聘任案。
校教評會審議。
教師聘書及報到資料送系(所)轉發。
新聘教師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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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流程標題 ~ 步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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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3: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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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
2008-10-17 |
流程標題 ~ 步驟 7 |
教師聘任流程(以著作送審,由學院聘任)
獲配員額:取得本次聘任所需的配額。
召開院教評會審查:院教評會對擬聘教師的資格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是 → 獲有擬聘職級之教師證書;否 → 進行服務年資審查。
是 → 進行審核;否 → 辦理著作外審。
辦理著作外審:學院審議聘任案,並進行外部審查。
各學院將擬聘教師簽辦表並附學經歷、著作、推薦函、履歷資料、外審意見及院教評會紀錄送人事室、教務處核,並呈校長核閱。
審議聘任案:校教評會審議並決定聘任。
教師聘書及報到資料送系(所)轉發:將聘書及報到資料送至相關系所。
新聘教師結束:聘任程序完成,教師正式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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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 |
2025-09-05 |
流程標題 ~ 備註 |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作業流程圖
有罪判決確定。若教師被法院判定有罪,則啟動解聘程序;若未確定有罪,則不進行解聘。
依法發生效果,免經教評會審議,主管機關核准。即教師因有罪判決確定而解聘,學校不需經教評會審議,直接由主管機關核准。
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當事人並詳載救濟方。學校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說明解聘原因、救濟程序及相關法規。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法、期限與受理機關,並副知本部。學校將通知送達教師,並將副本送交本部以備查。
不適任教師通報。若教師因其他原因不適任,學校需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依程序處理。
註:流程圖圖1-5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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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3:5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