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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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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5 |
其他應報教育部備查案件、搶救重大災害、辦理重大專案、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服勤辦法 §4
其他應報教育部備查案件
搶救重大災害
辦理重大專案
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服勤辦法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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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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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班輪休⼈員調整每週休息⽇數 ~ 服勤辦法§ 5 |
輪班輪休⼈員每週 2 ⽇之休息,如需做以下 調整,應簽報同意:
- 因應業務所需,調整為每 2 週有 4 ⽇之休息,或 每 4 週有 8 ⽇之休息
- 因⼯作地點或其他特殊情形,需⼀次出勤超過 1 個⽉者,得調整集中於下次出勤前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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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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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步驟 5 |
輪班輪休人員是否適用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
機關可否逕行規定依服勤辦法第7條應優先排定補休?
休人員之補休假時間點?
特殊重大專案的3個月期限制規定如何計算?
每日辦公時間上限規定,如遇請假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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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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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步驟 3 |
輪班輪休人員延長辦公時間規定
輪班輪休人員亦有服勤辦法第4條所定例外情形之延長辦公時間與程序事項之適用。
需於救災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時,始得調整服勤辦法第5條所定每日辦公時間數(含延長辦公時間數)及每月延長辦公時間數上限。
因輪班輪休人員每月延長辦公時間數上限為80小時,爰可免除每月延長辦公時間數超過60小時應報請同意或備查之程序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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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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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備註 |
服 勤 辦 法 第 7 條 補 休 排 定 流 程
依 服 勤 辦 法 第 7 條,確認需優先排定補休之員工。
對於已完成加班的公務員,應優先安排補休。
補休時間點宜於協調後排定,並考量短期內加班強度及密度較高的情況。
如未及時給予補休,長期累積恐有過勞影響健康之虞;此時應優先排定補休假。
實務作業上,視業務需要及財政負擔能力,彈性調配給予同仁加班費或補休假作為加班補償。
至補休假時間之安排,宜視業務輕重緩急與當事人協調後為之。
本流程以服 勤 辦 法 第 7 條為依據,確保公務員健康與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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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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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備註 |
特殊重大專案辦公時數延長規範
確認專案屬於特殊重大專案,並且需延長辦公時數。
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240 小時,且延長期間以 3 個月為單位。
計算辦公時數時,採用曆月為單位,將每 3 個連續月份視為一週期。
例: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為一週期;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為次一週期。
即使延長辦公時數以 3 個月週期計算,仍須衡酌個案特殊性及相關人員近幾個月加班時數,審慎評估對同仁健康影響,並務必進行評估。
如有疑問,請洽相關主管或人事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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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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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標題 ~ 範例 |
公務員請假時間計算規則
依《公務員請假規則》規定各假別辦理請假之時數。
將請假時數納入每日辦公時間計算。
考量公務員於機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內,依相關法規請假,透過請假方式免除法定辦公時間之勞務情形。
但請假時數仍應計入當日辦公時間計算。
甲員於上午核准休假4小時,於13時到班。依辦公時間規定,下班時間為17時。經指派加班時間至多以4小時為限,服務法上限(12hrs)-休假(4hrs)-辦公(4hrs)=加班(≤4h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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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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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提醒您 ! 別讓您的補休睡著了 !!
- 公務⼈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職務者為加班,服務 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補休假期限⾄多為⼆年。
- 公務⼈員保障法§ 23
- 遷調⼈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
- 新任職機關續⾏補休 公務⼈員保障法§ 23
- 112 年 1 ⽉ 1 ⽇ ( 含 ) 後加班補休將⾃ 114 年 1 ⽉ 1 ⽇陸續屆期,為維 護您的健康權,請及早妥為規劃加班補休事宜。
⾏政院⼈事⾏政總處 113 年 1 ⽉ 31 ⽇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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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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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Q :○○大學 113 年 4 月 3 日凌晨因地震發生實驗室大火,該校總 務單位緊急派員搶救,自同年月 3 日起連續排定每日 8 點到班,中 午休息 1 小時,至原下班時間 17 : 00 後,繼續延長工作時間至 23 : 30 ,直至同年月 6 日(第 4 日)結束,因係搶救重大緊急災害需要, 所以上開出勤方式之安排,是否無須報教育部備查,且不受每月 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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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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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符規定部分: ~ ## 案例說明: |
- ◆ 連續 4 ⽇安排 14.5 ⼩時出勤。
- ◆ 無須報教育部備查。
- ◆
- 不受每⽉延⻑辦公時數不得 超過 80 ⼩時之限制。
4/3 ⼯時: 8:00-23 : 30 (休 1 ⼩時),總計⼯時為 14.5 ⼩時。
4/4 ⼯時: 8:00-23 : 30 (休 1 ⼩時),總計⼯時為 14.5 ⼩時。
4/5 ⼯時: 8:00-23 : 30 (休 1 ⼩時),總計⼯時為 14.5 ⼩時。
4/6 ⼯時: 8:00-23 : 30 (休 1 ⼩時),總計⼯時為 14.5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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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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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合規作法(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公務員為搶救重⼤災害、處理緊急或重⼤突發事件、辦理重⼤專案業務之延⻑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不得超過十四⼩時;延 ⻑辦公時數,每⽉不得超過八十⼩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辦公時數上限十四⼩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
- ◆ 前 3 ⽇得不受每⽇辦公時數 (含延⻑辦公時數)上限 14 ⼩時之限制。 第 4 ⽇至遲須於 23:00 下班【第 4 ⽇不得超過 14 ⼩時】
- ◆ 事後 1 個⽉內 須報教育部備查 。
- ◆ 應受每⽉延⻑辦公時數 不得 超過 80 ⼩時 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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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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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Q :○○大學因遇年底需要辦理相關經費核銷作業等季節性、週 期性工作,部分系所及主計單位公務人員表示提出要配合關帳作 業時間需要,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 勤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經簽准於 10 至 12 月期間之延長辦 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 過八十小時,惟隔年 1 月仍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是否符合 服勤辦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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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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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例解析 02 (動動腦) ~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 3 項: |
- ◆ 延⻑時數措施僅簽准後實施。
- ◆ 隔年 1 ⽉仍以同一理由再次提 出。
1. 簽准後即實施 10-12 ⽉延 ⻑⼯作時數措施,每⽉ 不超過 12 ⼩時,每⽉不 超過 80 ⼩時。
2. 惟因業務需要,隔年 1 ⽉ 又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 延⻑ 3 個⽉。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作之延⻑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不得超過十二⼩時;延⻑辦公時數,每⽉不得超過八十⼩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辦公時數超過十四⼩時,或每⽉延⻑辦公時數超過六十⼩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起一個⽉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延⻑辦公時數超過六十⼩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為限,必要時得再延⻑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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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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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作法( 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2 、 3 項後段 ): |
- ◆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作之延 ⻑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 不得超過十⼆⼩時;延⻑辦公時數,每 ⽉不得超過八十⼩時。
- ◆ 依前項規定每⽉延⻑辦公時數 超過六十 ⼩時 者,應 事前 經 主管機關同意 ,並以 二個⽉為限 ,必要時得 再延⻑一個⽉ 。
- ◆ 同⼀事由仍以 3 個⽉為限。又 3 個⽉係 以 連續 3 個⽉為一週期 ,以 曆⽉ 為單位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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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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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2026-02-10 |
主旨: ~ 說明: |
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含駐衛警 察)、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下稱涉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含入境或過境之轉 機、船),應依規定申請赴陸許可或完成通報後始得前 往(請參閱附件申辦事項一覽表),以免違法受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 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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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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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赴大陸地區 應配合辦理事項: |
- ( 一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含一級主管 、 副主管及各系 / 所 / 科主任 ( 所長 ) ) 、 公 務人員及涉密人員
- 1、上開人員於赴陸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會自動勾稽 「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如未經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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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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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無法出境。 |
- 2、上開人員如須赴陸,由本室協助至內政部「公務人 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爰請注意辦理時 程及備妥相關文件,俾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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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2026-02-10 |
## 將無法出境。(續) |
- ( 二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之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及公務人員 :出國人員應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14 天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詳閱背面注意事項,兩頁 皆須簽章),併同出國申請單一同送本室審核,循本 校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准即可。
- ( 三 ) 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送交人事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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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2026-02-10 |
## 三、 赴香港 、 澳門 應配合辦理事項: |
- ( 一 )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 情形外,應依其職務列等所規定之期限提交公務佐證 資料、行程表等相關文件至人事室,俾憑函報大陸委 員會(以下稱陸委會)。
- ( 二 )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 員,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 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送交人事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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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2026-02-10 |
## 三、 赴香港 、 澳門 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 ( 三 )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填具「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 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送交人事室通報陸委會;如係 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 返臺後 1 週內主動通報人事室,並由人事室通報陸委 會。
- ( 四 ) 不分平日、假日,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赴港澳, 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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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通報通知 |
2026-02-10 |
前言/總則 |
錄後列印紙本,併同出國申請單送交人事室備查。
- 四、另本校教師兼有附設醫院醫師職務者(不含已兼任本校 行政主管職務者),如須進入陸港澳地區,請逕洽附設 醫院人事室協助辦理赴陸許可或通報。
- 五、本案相關規定及表件登載於人事室網頁/人事法規(或 常用表單)/編制內教職員/差假(含出國)項下,提 供下載使用。本室另設置「赴陸港澳專區」(本室網頁 /友善職場專區/差勤宣導),請加以瀏覽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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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M_C4582509041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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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出國或國內出差程序通知 |
2026-02-23 |
主旨: ~ ## 說明: |
重申本校教職員工(含專案工作人員、博士後研究人 員、延攬人才等)申請出國(含自費出國、旅遊、探 親)或國內出差,應事先至本校網路差假系統辦理出國 或差假程序,並於奉准後始得離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同仁。
- 一、本校教職員工同仁申請出國或國內差假時,應確實依規 定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辦理(出國須列印出紙本陳 核),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 二、有關出國及國內出差應注意事項補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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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3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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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出國或國內出差程序通知 |
2026-02-23 |
## ~ ## 國立成功大學人事室 函 |
- 1、如未經核准即行出國或無故逾出國期限返國者,教 師依本校「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視情節輕重,得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適當 的議處。其餘各類人員依所適用規定,視情節輕 重,予以曠職或適當之懲處。
- 2、公務出國報支差旅費者,請依本校「國外出差旅費 核銷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出國人員須於回國後 1 個月內,檢附「出國報告書」,併同「國外出差旅 費報告表」辦理核銷。
機關地址:
701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聯絡方式:史欣儀
(06)2757575 轉 50875
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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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出國或國內出差程序通知 |
2026-02-23 |
## ( 二 ) 國內出差(含公差) |
- 1、出差須確與公務相關始得提出申請,並核實報支差 旅費。
- 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出差 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需要,事先經機 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 程,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申請時並應詳填事由及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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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3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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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出國或國內出差程序 |
2025-09-05 |
## ( 二 ) 國內出差(含公差) |
- 1、出差須確與公務相關始得提出申請,並核實報支差 旅費。
- 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出差 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需要,事先經機 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 程,以不超過 1 日為原則;申請時並應詳填事由及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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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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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實質職務代理 |
2025-02-06 |
主旨: |
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且代理同仁期間應 落實實質職務代理,單位主管請加強管理及考核,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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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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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實質職務代理 |
2025-02-06 |
說明: |
- 一、為維護良好辦公紀律、強化服務品質及提升行政效能, 請同仁確實遵守以下出勤相關規定:
- ( 一 ) 上 下 班 應 於 辦 公 處 所 內 依 實 際 到 離 校 時 間 親 自 簽 到退 。 同 仁 未 到 辦 公 處 所 前 不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簽 到 退 ( 例如:不得使 用 VPN 連回學校簽到退、不得藉由遠端桌 面登入程式進入學校電腦簽到退、不得利用手機簽到 退 、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簽 到 退 等 ) , 如 有 違 失 經 查 屬 實,將依相關規定議處。
- ( 二 ) 代理同仁職務期間,應落實實質職務代理,以維持服 務品質並兼顧洽公人員權益。
- ( 三 ) 辦公時間內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 務無關之行為,亦不得無故擅離職守。
- ( 四 ) 請假、出差或出國,請依規定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辦 理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因疾病或緊急事故, 可由同事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但應同時告知職務代 理人、單位主管 ( 或計畫主持人 ) 。上班時間內請假,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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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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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實質職務代理 |
2025-02-06 |
前言/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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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5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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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落實實質職務代理 |
2024-09-02 |
主旨: |
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且代理同仁期間應 落實實質職務代理,單位主管請加強管理及考核,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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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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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落實實質職務代理 |
2024-09-02 |
說明: |
- 一、為維護良好辦公紀律、強化服務品質及提升行政效能, 請同仁確實遵守以下出勤相關規定:
- ( 一 ) 上 下 班 應 於 辦 公 處 所 內 依 實 際 到 離 校 時 間 親 自 簽 到 退 。同 仁 未 到 辦 公 處 所 前 不 得 以 其 他 方 式 簽 到 退 ( 例 如:不得使用 VPN 連回學校簽到退、不得藉由遠端桌 面登入程式進入學校電腦簽到退、不得利用手機簽到 退 、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簽 到 退 等 ) , 如 有 違 失 經 查 屬 實,將依相關規定議處。
- ( 二 ) 代理同仁職務期間,應落實實質職務代理,以維護洽 公人員權益並兼顧服務品質。
- ( 三 ) 辦公時間內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 務無關之行為,亦不得無故擅離職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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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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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落實實質職務代理 |
2024-09-02 |
說明:(續) |
- ( 四 ) 請假、出差或出國,請依規定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辦 理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因疾病或緊急事故, 可由同事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但應同時告知職務代 理人、單位主管 ( 或計畫主持人 ) 。上班時間內請假,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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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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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落實實質職務代理 |
2024-09-02 |
前言/總則 |
確實依請假時間離校及返回工作崗位。- 二、單位主管請嚴加管理考核,對有違失之同仁依規定提出 議處,以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參考。- 三、另各單位於業務 ( 計畫案 ) 推動之際,請兼顧同仁休假權 益,鼓勵渠等妥為排定休假,適時紓解壓力,以維持身 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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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6:4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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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同仁應遵守出勤相關規定及代理同仁期間實質職務代理 |
2024-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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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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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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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bad7ae05e0efd248f5d68a9a84ecd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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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港澳申辦事項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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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c140f74a9af1186f7e92cbe9bd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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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da1a356863baaca72c73f63007fe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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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9d63e1982ce65f70070cf10962716e.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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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0e502e58161efa536e7ab6e5433e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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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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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 (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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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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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 肆、結語 |
壹、前言
貳、出國(境)及赴陸法令與實務
-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參、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簡介(含優化 措施)
肆、結語
## 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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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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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 前言 |
目前管制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 規定計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入出國及移民 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 關人員須經核准(申請許可)始得出國(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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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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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移民法 第5條 |
## 壹 、 前言
限制對象: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 年之人員。;管制規定:出境應經其服務機關 核 准。;罰則: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 核准地區者 , 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限制對象: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核准條 件、程序及其他事項之辦法,分別 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 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管制規定:應先經其服務機關 核准,始得出國。;罰則: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 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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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法令規定與實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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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岸 條 例第9條 第4項 ~ 兩 岸 條 例第9條 第3項 |
限制對象: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業務之人員。 三.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 四.上開4類退離職未滿3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管制規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 內政部會同國家安 全局、法務部、大 陸委員會及相關機 關審查許可。;罰則:未經許可赴陸,處新臺幣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 下罰鍰。
限制對象:一.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 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 二. 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 查局所屬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 員。;管制規定:進入大陸地區應向 內政部申請許可。;罰則:未經許可赴陸,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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