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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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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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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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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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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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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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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量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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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通過免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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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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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年通過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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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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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過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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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及免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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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過教師評量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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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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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1 條 ~ ## 第 2 條 |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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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1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 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學制班別之全校 學生人數總和。
- 二、資源條件: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 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學術條件,與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 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等。
- 三、招生名額總量: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之總和。 四、學制班別:指專科以上學校下列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之班別:
- (一)日間學制:包括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碩 士班及博士班等班別。
- (二)進修學制:包括二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及碩士班等班別。
- 2 前項第四款之學制班別,除專科班外,均包括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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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3 條 |
-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 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 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 2 本部核准之專科以上學校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 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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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4 條 ~ ## 第 5 條 |
- 1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 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 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 2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 3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 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1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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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 2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其調整原則規定 如下:
- 一、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 招。
-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 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 3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 4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教師之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主聘院、所、系、科 與學位學程及任教課程之領域相符,始得列入附表五所定專任師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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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6 條 |
## 第 6 條
- 1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 無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 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學士班為限。
-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 三、新設未滿五年之學校。
- 2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 生名額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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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6 條 |
- 3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 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 4 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本部得不核定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 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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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7 條 ~ ## 第 8 條 |
## 第 7 條
- 1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本部核定之人 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 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 2 前項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包括其他中央機關依國家整體政策所定計畫,並將招生名額調撥 至本部者。
## 第 8 條
- 1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 招生名額:
-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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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三 |
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 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 二、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及二年制 學士班,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均未達百分之八十,於私立均未達百 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 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 三、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 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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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四 ~ 六 |
- 四、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規定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 之數值。
- 五、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 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 六、專科以上學校之全校、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本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未通過者, 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
- (一)一次不通過: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 (二)連續二次以上不通過: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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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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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九 |
- 七、新增所、系、科或系、科新增班別及研究所新增班別未依附表三規定,於學生入學學年度起, 增聘專任師資者,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該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 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八十五。
- 八、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經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 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 九、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各院、系、科與學位學程之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科班、四 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學士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十人,得於每 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原分配該班別之招生名額,得申請主動調減或 分配至相同學制班別之其他院、系、科與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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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十 ~ 4 |
- 十、專科以上學校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 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得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本部申請下一學年度停招,原分配該班 別之招生名額,得申請主動調減或分配至相同學制班別之其他院、所、系與學位學程。
前項第二款各學制註冊率未符合規定,屬配合國家人才培育政策之設置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系科者, 其註冊率不納入前項第二款註冊率計算,且不受招生名額調整之限制;其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科之 範圍及調整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扣除一定比率,並加計專案調整 名額後核定之。
前項專案調整名額,學校應於前項一定比率範圍內,擬定計畫向本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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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 5 各學制班別核定之名額,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 一、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保留一定比率名額,由院、所、系、科、學位 學程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議分配後,報本部備查。
- 二、其餘招生名額,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
- 6 第三項扣除之一定比率及前項第一款保留名額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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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9 條 |
- 1 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 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但申請停招、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免檢 具計畫書。
- 2 前項計畫書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 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 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 3 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學校每學年度得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案件數,由本部公告之。
- 4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 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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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10 條 |
-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 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 四、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或日間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進修學制學士班,得調整至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類科之五年制專科 班。
- 五、博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調整原則如下:
- (一)申請調入之碩士班最近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 (二)招生名額調整比例以一比一為限;調整名額每校不得超過三十人。
- 六、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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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11 條 ~ ## 一、開班條件: |
-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 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件。
-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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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 (三)學校與合作對象應訂有合作協議。
-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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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二、招生學制: |
-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
- (三)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 (四)前三目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三、每班招生名額上限:專科及學士班為六十人,碩士班為三十人,其均包括日間及進修學制, 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學校應於衡酌教學資源及確保國內教學 品質原則下規劃之。
四、師資條件:各專班得視課程需求,聘任當地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應有一定比率以上
之課程,由各校專、兼任教師授課;其一定比率,由本部每年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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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12 條 ~ ## 第 13 條 |
- 1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 過;停招、整併、更名者,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
- 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2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停招、整併、更名者未於規劃階段與教職員工生溝通,或未依限提報, 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 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 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 3 第一項與教職員工生溝通之形式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並應說明停招、整併、更名之考量、
- 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職員工之安置規劃及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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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2023-12-27 |
## 第 14 條 |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零九年四十日施行;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五另有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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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學程設置準則 |
2020-05-27 |
第一條 ~ 第三條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產業及社會需求,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培養跨領域人才,特依大學法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訂定 本準則。
本準則用詞,除有特別加註說明外,定義如下:一、 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對外招 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二、 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會議通過:教學單位係指系、所、院務會議;行 政單位為該單位一、二級會議。
各教學單位得依教學研究發展需求,整合教師、課程及資源,共同設置跨領域學位 學程,並議定設立之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
本校為因應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得設置學位學程,由校長指派人員或單位負責協 調整合後,議定該學位學程設立之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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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學程設置準則 |
2020-05-27 |
第四條 ~ 第五條 |
學位學程設置時,主辦單位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位學程設置辦法,議定課程規 劃、開課負擔、資源分配、教師授課時數、研究生指導、學生輔導等事項。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經參與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會簽,並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彙整提報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設置。
第一項學位學程設置辦法,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位學程運作及機制,視同本校二級教學單位,以一系多所方式辦理為原則。
情形特殊者,得於學院下設獨立教學單位,所需教師員額、行政資源,由相關院系所提 撥。教師於學位學程之授課鐘點數,計入該教師所屬系所每學年之基本授課時數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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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學程設置準則 |
2020-05-27 |
第六條 ~ 第十一條 |
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綜理學程業務。主任由主辦單位主管或隸屬學院院長向校長 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非編制副主任一人襄理學程業務。
為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學位學程須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由主辦單位定期辦理 評鑑。
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學位證書之發給及其他事項,應符合大 學法、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在未申請修習學位學程前,若已修過該學程課程,其科目與學分數得依相關規 定辦理抵免。
學位學程如因故須停招或裁撤時,主辦單位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相關規定提具申請書,經參與單位及隸屬學院 ( 單位 )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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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8: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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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學程設置準則 |
2020-05-27 |
前言/總則 ~ 第十三條 |
簽,並經主辦單位及隸屬院 ( 單位 ) 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彙整提報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終止。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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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增設、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歷年核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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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b690ae4b2dbb529e9d82c38ed37d2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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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及調整相關名詞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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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驗研究院國立成功大學合作辦法 |
2005-01-18 |
## 國家實驗研究院 合 作 辦 法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第二條 |
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五八九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 第一條 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暨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乙方),為 科技研究合作事宜,訂定國家實驗研究院/國立成功大學合作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合作之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 (一)合聘人員。
- (二)科技研究合作及研究生訓練。
- (三)其他由甲乙雙方同意之合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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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8: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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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驗研究院國立成功大學合作辦法 |
2005-01-18 |
第三條 ~ ## 乙、合聘人員 |
-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辦法所產生之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下列原則定其歸屬:
- (一)由甲方或乙方人員獨立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分別歸甲方或 乙方所有。
- (二)由甲方或乙方人員協力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甲方及乙方 平均共有。
但甲乙雙方得因個別工作計畫或專案之特殊情形,於進行合作前,另 定適用於各該個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其他原則。
- 第四條 甲乙雙方之人員至他方進行本辦法之合作事宜時,應遵守他方之管理 規章;並對因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列為機密之文件資料內容負保密之 義務。前項保密義務,不因本辦法終止或解除而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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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驗研究院國立成功大學合作辦法 |
2005-01-18 |
第五條 ~ 第八條 |
-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得合聘甲方之專任研究人員,為乙方之合聘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授,在乙方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指導乙方博、碩 士研究生之論文研究工作,聘任程序及資格依乙方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 第六條 甲方經乙方同意,得合聘乙方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為甲方 之合聘研究人員,參與甲方之研究工作。聘任程序依甲方聘任辦法辦 理。
- 第七條 合聘人員仍屬其專任機構之人員,其薪給、升等及退休等事宜,悉依 其專任機構之規定辦理。但合聘機構得依其規定支給差旅費及鐘點費。
- 第八條 合聘人員之聘書,由甲乙雙方發給,以壹年為期;經雙方同意者,得 續合聘之,每次仍以壹年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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