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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第 五 條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 費為範圍:
-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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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0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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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前言/總則 |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 ,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 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 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 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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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八 條 |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且學生有兄弟姊 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由各該主管機 關負擔全額。
-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 或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一人者,由借款學 生負擔全額;其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 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 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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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九 條 |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 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 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 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 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 予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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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十 條 |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 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 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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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十一 條 |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
,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 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 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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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 屆滿後償還。 |
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 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 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 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 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 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 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 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 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 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 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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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十二 條 |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 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 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 ,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十二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 機關負擔:
一、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
- 二、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於開始分期償還後,得向 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三次為限;緩繳 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如有逾期情事,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始 得申請緩繳。
學生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申請緩繳 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 請次數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並於離校時,通 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學生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於開始分期償還時,得向銀行申請 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 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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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 第 十三 條 |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 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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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2024-01-16 |
前言/總則 ~ 第 十六 條 |
信用保證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 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 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事校院,其辦理 學生就學貸款,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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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一 ~ (一) |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 卦分如下:
- (一)在臺灣省、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銀行 承貸。
- (二)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 (三)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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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三 |
-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學生未成年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二)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 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 (三)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四)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五)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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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四 |
- 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 一點一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
-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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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前言/總則 ~ - 七、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 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範圍及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本要點、就 學貸款作業須知與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
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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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大學、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碩士 、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 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 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 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 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 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 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 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 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 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費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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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 九、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 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 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其家庭最近一 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 期不予受理。 ~ -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 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 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 關負擔。 |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 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持查調對象之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複查結果如有不 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本部不提供 複查作業。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 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 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 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由主管機關負 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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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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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 十四、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 且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為其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 還之連帶責任。 |
-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三)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 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 (四)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 ,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六)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 (七)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 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 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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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十五、學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就學貸款,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並應檢附有 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得辦理借 款手續,其利息負擔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五萬元 (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 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 請),如學生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 子女,每有一名子女得再 |
- (一)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者。
- (二)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貸款者。
- (三)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情形者。
- (四)申請本要點第十二點第四款後段貸款者。
-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前項申請資料,發現有不實者 ,應由學校追回該筆貸款。
學生本人有地址變更、繼續就學、退學、休學、出國、服兵役、兵 役役期變動、教育實習、延長修業期間或其他得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如未主動告知,於承貸銀行獲悉後 ,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逕行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期還款 ,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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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前言/總則 |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十二次為限,每次申請緩 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 ,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十二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 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 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百分之 零點一。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 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戶籍所 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 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三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之戶籍資 料或在學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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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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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 害者,學生及保證人得持尚在治療或復健中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緩繳本金一年
,並以三次為限,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緩繳次數屆滿前 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 此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並以一 年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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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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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2024-12-26 |
第五項申請緩繳次數應與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次數,分別計算。 |
第五項申請緩繳次數應與依第二項規定申請緩繳次數,分別計算。
- 二十、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 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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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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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就學貸款作業時間推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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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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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表單資訊 ~ 住 |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114 學年度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 ( 每學期 )
減免 標準:;減免 項目:減免合計數;院系別:七年級;醫學系1:28,600;醫學系2:30,400;牙醫系1:26,200;牙醫系2:27,800;醫學院:23,600;工學院:22,800;理農 學院:22,700;商學院及 管理學院:20,400;文法 學院:20,200
減免 標準:私立校院依;減免 項目:減免學費數;院系別:七年級;醫學系1:32,700;醫學系2:32,700;牙醫系1:31,400;牙醫系2:31,400;醫學院:25,100;工學院:25,700;理農 學院:25,900;商學院及 管理學院:24,500;文法 學院:2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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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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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民 族 ~ 籍 |
減免 標準:照本表減免 數額辦理;減免 項目:減免雜費數;院系別:七年級;醫學系1:9,600;醫學系2:12,000;牙醫系1:9,100;牙醫系2:11,300;醫學院:10,400;工學院:8,800;理農 學院:8,500;商學院及 管理學院:5,700;文法 學院:5,600
減免 標準:;減免 項目:減免合計數;院系別:七年級;醫學系1:42,300;醫學系2:44,700;牙醫系1:40,500;牙醫系2:42,700;醫學院:35,500;工學院:34,500;理農 學院:34,400;商學院及 管理學院:30,200;文法 學院: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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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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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表單備註 ~ 表單資訊 |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 63% 為學費數,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 合計數乘以 37% 為雜費數,分項予以減免(減免學費數、減免雜費數及學雜費減免合計數皆不得超過);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依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乘以 90% 核計減免金額。但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除本系外另修讀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者:依實際徵收之學分費乘以 70% 核計減免金額。但每人就讀本系、修讀輔 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之減免金額總額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合計數
公 私 照 立 本 校 表 院 減 日 免 間 數 部 額 均 辦 依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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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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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減免學費數 ~ 表單備註 |
21,187;21,187;19,313;19,313;15,862;15,934;15,862;15,718;15,718
3,651;4,563;3,354;4,192;3,835;3,396;3,362;2,290;2,170
24,838;25,750;22,667;23,505;19,697;19,330;19,224;18,008;17,888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 63% 為學費數,學雜費基 數與學分費合計數乘以 37% 為雜費數,分項予以減免;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學分學雜費總額 *0.7( 學費 )+ 學分學雜費總額 *0.1 (雜費) ;減免學費數、減免雜費數及學雜費減免合計數皆不得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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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卹滿 軍公 教遺 族或 領受 一次 撫卹 金之 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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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卹內軍公教遺族 全 公 ~ 半 |
用對:費;象:生;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項:每學期發給 5,000;目:每年發給 2,500;備 註:每月發給 10,000;備 註2:1. 本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
用對:費;象:生;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 1/2;項:每學期發給 2,500;目:每年發給 1,250;備 註:每月發給 5,000;備 註2:補助。 卹內軍公教遺族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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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現役軍人子女 ~ 低收入戶學生 |
用對:現役軍人子女;象:現役軍人子女;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 3/10 。;備 註:準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 1. 以「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學雜費基數與學分費合計 *63%(學費數)*30% 。 2. 以「學分學雜費」為學雜費徵收項目之班別:實際徵收之學分學雜費總額 *0.7(學費數)*0.3 。
極重度 及重度: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中度: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 7/10 。;輕度: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 4/10 。
用對:低收入戶學生;象:低收入戶學生;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進修學制各班別為學分學雜費)減免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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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用對:中低收入戶學生;象:中低收入戶學生;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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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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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
2025-08-01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 子女 備註 |
用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 子女 備註;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 子女 備註;待: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 60% 。 一、就讀大學(含學碩博)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5 條第 ) 4 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大學日間部相同學院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依身項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二、藝術類學系、新聞傳播學系、資料管理學系及特殊教育學系得比照理、工學院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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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表單資訊 ~ 生活助學金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內容:參考學生所就讀學制班別學雜費收費情形及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學雜費,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1.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補助級距分為 2 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0 元或 20,000 元。 2.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補助級距分為 5 級,補助金額為 5,000 ~ 35,000 元。
內容: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 核發每生每月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 核發每生每月 3,000 元以上未達 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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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緊急紓困 助學金 ~ 超過 60 萬~ 70 萬以下 |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 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校 內宿舍優先住宿 ( 包含寒暑假 ) 。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16,5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35,000。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12,5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27,000。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 ( 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 ) 學生:20,0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10,0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22,000。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7,5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17,000。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5,0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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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超過 70 萬~ 90 萬以下 ~ 表單備註 |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 ( 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 ) 學生:15,000;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公立學校:無;碩博士及其他學生私立學校:無。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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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19: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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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 扣除: |
-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 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 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 定標準辦理。
-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 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 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 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 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 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 理。
- E.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 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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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 扣除: |
- F.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 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 G.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 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 學業成績計算) 。
2.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 之計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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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 ~ ## (三)補助範圍 |
- A.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 B.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 前目之 (1)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 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1.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 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 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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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前言/總則 |
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 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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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前言/總則 (續) |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 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 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 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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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四)辦理方式 |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 ( 包括本計畫實施措施之助學金、生活助學 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 ) ,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知悉有就 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於每年 10 月 20 日前,由學生檢附戶口名 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 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 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 10 月 31 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 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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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四)辦理方式 |
3. 每年 11 月 20 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 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 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 12 月 5 日前檢 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 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 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 學校請依該學年度本部函文所定期程檢附相關表件 ( 包括請款帳戶資料 ) 向 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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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二、生活助學金 |
- (一)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 ( 包括五專前三年或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之弱勢學生 ) 每月生活所需費用 ( 含多元生理用品經費補助 ) ,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 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 理:
1. 核發每生每月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 核發每生每月 3,000 元以上未達 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安排 生活服務學習。
- (二)申請資格、名額及審核機制 : 由學校自行訂定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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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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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辦理方式: ~ ## (四)生活服務學習 |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 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 數額。
1. 目的 :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 力,學校得安排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2. 內容 : 學校得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 益保障指導原則」 ,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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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 3. 實施原則: |
- (1) 程序明確:學校依本計畫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訂有相關學習準則或 規範,並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申請表件中,並供 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 (2) 內容多元:應強調「服務」與「學習」之相互結合,在服務之過程中獲 得學習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 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 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 (3) 時數合理:每週以 8 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30 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 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學校不得因服務學習時數差異,致核發 助學金金額有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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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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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施原則:(續) ~ ## 四、校內住宿優惠 |
- (4) 彈性制宜:學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 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 (5) 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達系所前 30 %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4. 考核機制 : 學校針對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建立服務學習考核機制, 並作為下次是否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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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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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方式: |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 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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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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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學金: |
1. 所需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
2. 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 (1) 學生轉學時,由轉入學校於系統登錄學生身分證字號,將該筆資料轉移 回校內發放名單。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及請款;如有公私 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
- (2) 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 繳納數額。
5.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及各私立學校 前項助學金補助人數比率,酌予補助。
6.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7. (四)校內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8. (五)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 費調整、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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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114 年「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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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025-07-17 |
修正規定 |
## 修正規定
##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 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 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 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 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 學金核發方式:
-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 (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 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 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 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於 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 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 (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 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 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 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 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 給。
-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 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 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 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 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 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 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 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 度實際繳納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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