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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2025-06-01 |
七 |
公務車輛肇事處理不當,衍生詐領保險理賠風險;訂定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作業程序;【風險狀況】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40點
規定,汽車肇事時,駕駛人或
隨車人員應迅向主管人員報
告經過;主管人員趕赴現場,
除配合有關處置外,並記錄
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
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
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單位對於
肇事後未依規定迅即報告主
管到場之案件,善後處理過;【具體作法】
依《車輛管理手冊》第2點第1
項後段規定,各機關基於業務需
要,得參照該手冊另訂管理規
定。該手冊第七章雖已訂有公務
車肇事處理之一般性規定,惟因
涉及公帑支出、責任歸屬、保險
理賠等,為使善後處理過程更加
嚴謹,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自
訂公務車輛肇事處理標準作業
程序(例如:證據保全、調查處
理、車輛送修、保險理賠等),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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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風險評估:程若未能加以深究釐清,可
能使不肖人員認為有機可
乘,衍生廉政風險。實務上即
曾發生以公務車製造假車禍
詐領保險理賠之案例(違失
態樣12)。機關公務員欠缺廉潔法治觀
念,公私不分,濫用公務車【風險狀況】
公務車輛可分別為「機關首
長、副首長專用車」及「其他
公務車」兩大類。前者,雖係
專用,依規定仍僅限於公務
用途,惟歷年來已發生多起
機關首長將其視為私人車
輛,濫用於從事私人活動之
案例(違失態樣1);後者,實
務上亦不乏機關首長、主管
或公務車領用保管人,以其
從事私人活動或提供親友、
家人使用之案例(違失態樣
2、4、5、6、7)。如此貪圖方
便、公私不分,均為欠缺廉潔
法治觀念所致,應予導正。;防治措施:供遵循,降低不肖人員藉機牟利
之廉政風險。加強廉潔法治教育,培養正確法
治觀念及自律意識【具體作法】
一、 製作防貪指引或相關宣導
教材
機關政風單位蒐集本機關
或他機關曾發生具代表性
之公務車使用管理違失案
例,編撰公務車使用管理
防貪指引或相關宣導教
材,俾利宣導運用。
二、 運用適當管道及時機,全
面落實宣導
機關政風單位與車輛管理
單位,適時運用機關廉政
會報、主管會議或其他適
當管道、時機,配合到職
及在職訓練,將公務資源
合法使用納入機關廉政倫
理課程中,全面宣導公務
車使用管理規定及具代表
性之違失案例,確保機關
正副首長、主管及同仁均
熟知相關規定及違反法規
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
引導建立自律及正確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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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
防治措施:防治措施;觀念,避免誤蹈法網。三、 公務車輛標示機關名稱及加註警語機關得視需求及使用目 的,於公務車車身醒目處標示機關名稱,使大眾一望即知為機關公務用車,車輛內部亦得適當加註警語,督促駕駛人自律守法,維護公務形象,並防杜車輛私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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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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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風險描述:機關內部控制及查核強度不足,致生管理漏洞;【風險狀況】觀諸近年實務案例,公務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肇事處理等各項作業流程均有弊端發生,部分弊端例如:機關首長濫用公務配車從事私人活動、車輛保管人擅自變更公務車外觀、以臨時加油卡為私人車輛加油等,並有長期存在未能及時發覺之情形,顯示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整體作業之內部控制及查核強度尚有不足或欠缺有效監督機制,致生管理漏洞。;防治措施:將車輛管理業務納入機關內部控制作業,加強稽核抽查,並運用科技工具輔助管理;【具體作法】一、納入機關內部控制作業將車輛管理業務納入機關內部控制作業,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及各項作業表單,以強化內部控制。二、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檢核車輛管理單位應會同機關主計、政風等單位,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檢核,核對派車單、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車歷卡及車輛維修單據等資料,分析有無不當使用、油耗異常或維修保養費用虛(浮)報情形,以強化內控效能。三、不定期抽查公務車現況車輛管理單位應針對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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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 表單備註 |
防治措施:防治措施;是否依規定停放機關指定
處所,不定期實施抽查,
並輔以監視錄影設備提升
管理效率,加強遏阻公務
車私用情事。
四、 運用科技工具輔助管理
機關得視需求及預算,加
裝具備影音功能之行車紀
錄器、車牌辨識系統等,
完整記錄車輛行駛時間、
路線、行車情形及進出停
車場所情形,並定期由管
理人員抽查比對派車單與
行車紀錄,藉由科技設備
輔助監督,提升用車透明
度與查核強度,有效防範
車輛遭不當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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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參考案例摘要
首長自行駕駛公務配車從事旅遊、餐敘、購物、就醫及授課等
私人活動。 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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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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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甲
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10 月,緩刑 3
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 290號刑事判決) ~ ●甲擔任機關首長,擅自將公務車當成其專屬座車,多次指示司機
或由本人駕駛公務車,供作其運動、至大學授課或擔任碩士生論
文口試委員、休假旅遊等私人用途,嗣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按月
製作請款資料,辦理該車之油料費、ETC 通行費及租賃費等費用
核銷。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甲犯
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 |
首長或主管濫用職權或公私不分,自行或由屬員駕駛公務車載
本人、家屬或親友進修、打麻將、觀光或處理私事。
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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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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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罪所得 2 萬 1,000 元予澎湖縣政府。(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9 年度偵字第 36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為單位主管,多次擅自指派臨時人員乙駕駛其所管理公務車,
作為接送其返回住處、前往私人飲宴餐敘、處理私務之交通工具,
致機關增加該車之私人用途油料及高速公路過路費用支出、損失
正常指派乙從事公務之利益,甲並免於支付雇用司機之花費,以
此方式圖得自己之不法利益,涉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
第 1 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接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3 萬元。(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度偵字第 8084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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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甲為單位主管,獲機關配置公務車及加油卡且為該車之保管人,
明知任職期間未經首長批准在職進修博士班,卻於未請假之上班
期間指示司機駕駛公務車,接送其赴大學上課,下課後再由司機
駕駛返回機關上班或逕行返回住處;亦曾指示司機駕駛公務車載
送其參加族人婚宴、壽宴、私人餐敘等個人私領域行程,結束後
再指示司機搭載其返回住處,嗣後司機再駕駛公務車自行返回機
關,支出油料及國道高速公路 ETC 扣款費用均由機關預算支應,
以此方法獲得不法利益。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判決,甲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背信罪,處罰金新臺
幣 20 萬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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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甲為單位主管,於公務拜會、講習之餘或無公務需要外出之上班、
非上班等時間,指示知情之屬員乙駕駛公務車搭載其外出打麻
將、接送友人、私人慶生,事後乙填寫派用公務車申請單,由甲
自行核准後,送交車輛管理員丙核銷。甲犯刑法第 28 條、第 134
條、第 339 條第 2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詐欺得利
罪,處有期徒刑 4 月,緩刑 3 年;乙共同犯刑法第 28 條、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04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甲擔任某外島軍事單位主管,多次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
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於當地遊玩,公器私用違失
事證明確,經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113 年劾字第 19 號彈劾案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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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員工填寫不實派車單申請公務車從事私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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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擔任公務員,擅自將公務電動機車作為其從事私人活動之交通
工具,且次日方返還,並於「公務機車使用登記管理表」上登載
不實之使用事由及時間,並蓋印在「單位主管核章」欄上。甲涉
犯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
信得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
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等罪嫌,案經檢察官提請公訴。(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16號起訴書)
●甲為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多次利用其駕駛公務車外出洽公之機
會,於執行公務前、後等空檔時間,逕自駕駛公務車從事私人活
動,並於機關之派車登記表上虛偽填寫不實之行駛公里數後提
交,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陷入錯誤,誤信上開行車油耗均係用於
公務,而辦理公務車油料費用之核銷。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甲犯刑法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
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期徒刑3月,緩刑2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年度簡字第5
號刑事判決)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利用職務上得使用、核派公務車機會,在無
公務事由下駕駛公務車與友人會面,並於派車單上虛偽填載起訖
日期、時間、里程等,交由不知情之機關人員行使,以此方式詐
得共5日之用車利益,涉犯刑法134條、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及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等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 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11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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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將機關配發之公務機車提供家人日常代步使用。
返回P.2違失態樣
●甲為機關之聘僱工友,將機關配發之公務機車及加油卡,作為個
人通勤及其家人日常代步之交通工具,並以該公務車加油卡加油
之油料作私人用途使用,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案經檢
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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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日起8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地方檢察署辦理之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04號緩起訴處分書) ~ 表單備註 |
濫用個人領用保管之公務車上下班通勤、接送家人、購物、與友人餐敘或參加馬拉松路跑等私人活動。\n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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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起 6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254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配有公務車及公務加油卡作公務上使用,惟 其卻用於駕駛至轄區外處理個人私領域事務,並以配發之加油卡 加油及得免付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用,甲涉犯刑法 134 條、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 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 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35742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獲機關配發公務機車,竟數次擅自將本案公 務機車作為其接送家人、從事私人活動之交通工具,涉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背信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 訴處分確定,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 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 度偵字第 21447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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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獲機關配發公務車,竟將該車作為個人由住處往返辦公室之交通工具,並持配發加油卡加油,於每月底將當 月行駛之總里程,以實際加油日期作為不實之用車日期,填寫於 派車單、車輛使用紀錄等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自行於申請人、主 管等欄位核章,佯以上開車輛使用均為公務使用,復於次月檢具 上開派車單、加油卡簽單等文件向不知情之機關人員核銷該等油料費用,使該等人員誤認該等油料費用均係用於公務,因而支付款項,甲藉此獲得免付油料費用之不法利益,涉犯刑法 134 條、同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及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 1 年,
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43072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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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甲、乙擔任機關公務員,甲利用駕駛公務車出差之機會,途中載送乙返回住處載運非公務用之木板,因此獲得免於支付往返距離油資之利益,涉犯刑法第 134 條、同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 訴期間為 1 年,甲、乙並應分別向地方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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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 50 小時及 45 小時之義務勞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25013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為機關臨時人員,其職務內容為駕駛資源回收車,從事清運、
回收鎮內公園之枯枝落葉及廢棄物,假借職務上使用上開資源回
收車之機會,將與民眾乙達成合意,以每趟新臺幣 3,000 元之代
價,清運丙工廠所產出之廢棄物,違背其任務,非法清除、處理
廢棄物,使某機關受有油料消耗之損害,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甲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
罪;刑法第 134 條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前段之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並刑法第 55 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斷,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字第 194 號刑事判決)。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獲機關配屬提供公務值勤用之機車,詎其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利用該公務機車在上班前及下班後,作為往返
公車站及機關實驗室間代步之用,並以獲配發之中油車隊卡加
油,再於公務車輛「每日消耗油量統計表」填載不實之行駛路線,
連同加油簽單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核銷,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 134 條、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同法第 220 條第 2 項、第 214 條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113 年度偵字第 49006 號起訴書)
●甲擔任某機關行政助理,領用、保管公務機車及加油卡,然甲擅
自將該公務機車用以接送家人上下學、購物、用餐或從事私人活
動,再使用配發中油加油卡刷卡加油,中油公司按月向機關請款,
致使負責核銷之人員誤信加油卡均用於公務,進而辦理核銷程
序,給付該公務機車油料費用予中油公司,甲以此方式獲得免予
支付油料之不法利益,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
嫌,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
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4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度偵字第 604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獲指派管理偵防機車,多次於非勤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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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擅自將上開偵防機車作為其上下班之交通工具,並使用中油車隊
卡刷卡加油,再於翌月初將加油簽認單等資料交予不知情之機關
承辦人員辦理核銷程序,機關因而給付該公務車油料費用予中油
公司,甲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之不法利益,涉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
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被告
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10373 號緩起訴處
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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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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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甲擔任某縣議會秘書,多次擅自將議會議長調派由其負責保管駕
駛之公務車,作為其本人及接送配偶及母親等家人就診、接機、
餐敘等之交通工具,並使用該公務車之加油卡刷卡加油,而違背
其使用上開公務車僅能用於執行公務之任務,致議會增加該車之
私人用途油料及 ETC 費用支出,以此方式圖得自己之不法利益並
致生損害於議會,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緩刑 2 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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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獲指派公務偵防車供使用,竟利用職務上管
理使用之機會,長期於非勤務時間,將上開公務偵防車作為從事
購物、聚餐、接送家人等私人活動之交通工具,並將公務車駛回
家中停放,或以公務車停放路邊停車格方式占用路邊停車位予私
人使用,並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及 ETC 通行費之不法利益,犯
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
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一次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 10 萬元,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4 個月內,參加
法治教育課程 6 小時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
度偵字第 360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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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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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利用駕駛公務車機會,將公務車開至自己投
宿之旅館,於翌日始將公務車駛回機關停放,因而獲得免予支付
油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ETAG)、車輛租賃費用等不法利益,犯
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
犯詐欺得利罪,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
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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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擅自駕駛獲分配管理之公務偵防車至美式賣場購物,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之不法利益,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及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39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度偵字第 25328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駕駛獲指派管理之警用巡邏車前往女友任職地點為其慶生後,再將公務車駛回機關停放,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 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度偵字第 30455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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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於非勤務期間,駕駛獲指派管理之公務偵防車接送交往對象,前往汽車旅館、影城、風景區、夜市商圈等地點,並持中油車隊卡刷卡加油,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之不法利益,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續字第 137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將獲指派管理之公務偵防車作為從事私人活動之交通工具,因而獲得免予支付油料費用之不法利益,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29337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於非勤務期間,擅自將獲配發之警用機車作為通勤、前往飲宴地點等私人活動之交通工具,以此方式圖得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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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己之不法利益,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 5,000 元,並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至緩起訴
期間屆滿前 2 月止,接受地方檢察署法治教育 4 小時。(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10698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於下班後騎乘獲配發使用之公務機車至餐廳
與友人聚餐,並於聚餐後將公務機車駛回住處,翌日上班再騎乘
該車至上班地點,將公務車作為個人通勤使用,犯刑法第 134 條
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
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
訴處分確定後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000 元,並應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 2 個月止,接受地方檢
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 4 小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續字第 364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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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負責保管公務車鑰匙,竟利用管理公務車之
機會,將公務車駛回家中並搭載妻兒至外縣市參加其子幼兒園露
營活動,期間並使用機關之公務加油卡支付油料費用,另請不知
情同事替其填寫派車申請單,掩飾其公車私用行為,甲犯刑法 134
條前段、同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
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 8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並完
成法治教育課程 6 小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度
偵續一字第 1 號緩起訴處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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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甲擔任機關公務員,長期將獲配發之公務機車供自己上、下班代
步而挪作私用,由機關支付油料費用,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34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經檢
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
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 2 萬元,並應
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參加地方檢察署指定之法治
教育課程 2 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 年度偵字第
13977 號緩起訴處分書)
●甲為某機關約僱人員,利用其負責保管某公務機車、加油卡及油
料核銷之機會,使用上開公務機車作為上下班及休假時之私人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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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工具,並持加油卡刷卡加油,甲犯刑法第134條前段、刑法第
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案
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之日起 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44號緩起訴處分書) ~ ●甲為機關公務員,負責公務車輛、零用金、宿舍及油料管理核銷
請款等業務,利用其獨自保管臨時加油卡之機會及該臨時加油卡
未限定某特定車號之車輛始可加油使用之特性,駕駛自己與其妻
乙所有之車輛,持該臨時加油卡加油簽帳 |
私自撤除公務車車體原有之機關名銜及警示燈,掩飾公務車外
觀以從事私人活動。 返回P.2違失態樣
私用公務車完畢後,自費加油以掩蓋私用事實。 返回P.2違失態樣
擅用保管之臨時加油卡為私人車輛加油,並竄改加油明細表辦
理核銷。 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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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私人車輛之紀錄與帳目,均竄改列在其他公務車之帳下辦理核
銷,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
甲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甲犯行使變造準
私文書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犯公務員對主
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5年,褫奪
公權2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1429號
刑事判決) ~ 表單備註 |
車輛管理人員迫於主管壓力,與修車廠勾結浮報維修費用,以差額填補主管私用其他公務車損壞之維修費用。返回P.2違失態樣
車輛管理人員利用職務機會,勾結汽車修理廠開立不實維修費用收據,詐取利益。 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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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換修,費用新臺幣1萬1,500元,佯稱其餘7項改日再修,
並由乙囑不知情之員工開立 11 項零件均換修完成之不實收據,
再交予不知情之機關總務人員申請經費核銷。嗣後,甲駕駛自有
車輛要求乙換修變速箱,即以上開不法所得新臺幣2萬2,500元
抵充之。全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甲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
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乙涉共同犯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7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21
號刑事判決) ~ 表單備註 |
公務車使用人勾結汽車修理廠,移花接木,將自有車輛之維修
保養項目登載為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項目。 返回P.2違失態樣
機關人員共謀以公務車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理賠。
返回P.2違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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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車輛管理手冊 ~ 五、 |
返回P.1管理規定概況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 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 1075008272 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第 10 點、第 17 點、第 19 點、第 39 點,並自即日生效
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輛管理,
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工務車、特
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
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
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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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第二章 登記檢驗 |
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 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 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 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五) 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 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 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 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 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 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 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五)嚴禁駕駛人酒後駕車。
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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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九、 |
各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應以新車為限。
各機關購置車輛已核准列入年度預算者,事務主管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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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 十四、 各機關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駕駛人或
乘客保險除外之其他任意險。凡經投保之車輛,於肇事後應依相關保險契約規定, 儘速以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
(一) 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 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
照。
(四) 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 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 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附件一)。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
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五)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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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十七、 |
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 十六、 汽、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應憑繳納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向代收稅費款 處繳納。
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 務車輛集用場。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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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第一項機關首長、副首長專用車,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車輛。
十八、 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二)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五)各機關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事務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其核派規定由各機關訂定之。
(六)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七)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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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八)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需在外停留,應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或安全處所存放。
十九、 各機關車輛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四)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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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二十四、 |
4、日期不符。
(六)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須填寫派車單。
(七)對於低度使用之車輛應優先調派使用。
二十、 各機關事務單位應備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其他交通法令,俾作
行車安全督導。
二十一、 車輛用油指汽油、柴油等各種燃料及其他保養用油(附件三)。
二十二、 車輛用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十三、 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存放時,應另
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將桶蓋蓋緊,存放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
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二十四、 車輛用油應嚴格控管,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車輛之耗油標準,應由各機關會同技術、會計人員依車輛一般正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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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二十五、 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 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二十六、 車輛管理人員根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務單位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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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養修理 |
二十七、 各種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能預為
防止或校正,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 保障行車安全。
(二) 增加行車效率。
(三) 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
(四) 減少機件故障發生。
(五) 延長車輛壽命。
二十八、 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二十九、 公務車輛駕駛前應依檢查項目表(附件五)所列項目檢查。
三十、 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
三十一、 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
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機件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附件六)。
三十二、 公務車輛駕駛人應置備隨車保養工具如隨車保養工具表(附件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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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公務機車應由事務單位分層負責,妥慎管理,並由使用人負責保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 三十五、 汽車機件損壞,由本機關自行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
三十三、 公務機車應由事務單位分層負責,妥慎管理,並由使用人負責保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車身經常擦拭、清洗保持乾淨。
(二) 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煞車燈須完整。
(三) 車胎氣壓,須保持正常。
三十四、 汽車保養應參照各汽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實施。
三十五、 汽車機件損壞,由本機關自行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 汽車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妥之汽車請修單(附件八),報請主管核准後,送修理單位修理。
(二) 汽車修理負責人,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派工檢驗應修部分,估計工料費用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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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汽車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 三十八、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案件、繳驗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
三十六、 汽車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 車輛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寫之汽車請修單,報請事務單位主管核辦。
(二)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對於汽車損壞情形,經查明屬實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 選擇汽車修理廠商時,應以合法登記之汽車修理廠為對象。
(四) 審核估價單所開工料時,應與原報修理單核對有無錯誤,並比較市面價格後,再行決定。
(五) 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三十七、 車庫須有適當消防設備,並應注意保持整潔避免潮濕,呼應便利。
第六章 報停報廢
三十八、 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案件、繳驗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停駛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未辦理復駛登記,則註銷牌照。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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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
(一) 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二) 不堪修護使用者。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 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二) 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三)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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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 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 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第七章 肇事處理
四十、 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
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擴情大,並即
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
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
處置工作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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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四)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
警察機關。
四十一、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與肇事處理機關切取聯繫。
(二)刑事部分應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或由當事雙方成立和解。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第十四點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
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四十二、汽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
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其屬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或指定管理人員之責任者:
1、裝載客貨超過規定人數或載重逾重者。
2、裝運超過規定之高度寬度長度者。
3、客貨混載一車,以致失其平衡者。
4、裝運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或與其他貨物混裝而未經安全處理者。
5、明知機件破損失靈,而強制駕駛人開車者。
6、僱用未領職業駕駛執照為駕駛人者。
(二)駕駛人明知不合裝載規定而不拒絕者,應與事務主管或指定管理人員共負
其責任。其中途私自搭客載貨,以致肇事者,其責任由駕駛人負之。
(三)其屬駕駛人應負之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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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車輛無故駛出行車路線,並未顯示燈光者。
2、照規定應減低速度之處,仍以高速度行駛者。
3、遇有應行避讓之情形,而不為減速或停車之措施者。
4、不照規定會車或超車者。
5、夜間或風沙迷霧不開燈者。
6、交助手或旁人開車者。
7、下坡時關閉電門,用空檔行駛者。
8、拖帶車輛,不顧被拖車輛之危險者。
9、酒後、患病,或精神不振勉強駕駛者。
10、見老幼殘廢,不及走避,而不為減速或停車之措施者。
11、過鐵路平交道,應停車查看而未停車者。
12、其他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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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第八章 駕駛人管理
四十三、駕駛人力之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四十四、指導駕駛人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訂立生活公約貫徹力行,應規定事項如下:
(一)早睡早起,準時上班。
(二)儀容保持整潔。
(三)不酗酒、不賭博。
(四)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
(五)遵守禮貌,熱誠服務。
四十五、駕駛人平時訓練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特性,將交通法令及本手冊,自行訂發駕駛人手冊。
(二)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三)講解並測驗駕駛技術及交通法令規章。
(四)實施禮儀訓練及保防訓練。
(五)視需要選送相關機關訓練班受訓。
四十六、各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應包括事項如
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1、保養成績優良。
2、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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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2、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3、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4、違反交通規則。
5、私用公務車。
6、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7、不聽指揮。
四十七、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
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四十八、駕駛人之管理,除依本手冊規定外,並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章 工作檢核
四十九、為加強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機關應依行政系統分級實施工作檢核,檢
核方式、項目由各機關自行規定或併入財產管理辦理。
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
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五十一、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
工作檢核。
五十二、依工作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第十章 附則
五十三、地方政府之車輛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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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附錄 2、參考法條全文
返回P.3參考法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對
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
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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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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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背信罪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
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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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 |
2025-06-01 |
前言/總則 |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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