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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
2024-06-05 |
第八條 |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及各開課單位相關規定及 其他有關規章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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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9: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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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一條 ~ 第二條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學生抵免學分,訂定本辦法。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轉系 ( 所、學位學程、組 ) 生。
- 二、轉學生。
- 三、重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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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四、 ~ - 一、 |
四、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五專畢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 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得抵免。
六、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 而持有證明者。
七、學生在學期間經所屬學系 ( 所、學位學程 ) 核准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
八、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或推薦送至境外大學短期修課者。
九、持香港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資格入學本校學士班者。
十、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習課程取得之學分,且經本校各系 ( 所、學位學 程 ) 核准者。
前項第一、二及三款學生再經核准轉系 ( 學位學程、組 ) 、修讀輔系 ( 學位學程 ) 或雙主 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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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總數為原則 ~ 二、重考含專科畢業生新生 |
轉入三年級者抵免相當學分後,須於修業年限內不包含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降級轉系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或一、二、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學士班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一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或五專畢業生最高編入三年級;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年級。提高編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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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三、香港副學士或高級文憑資格入學者 ~ 四、轉學生辦理規定 |
申請學分抵免並經各學系學程核准後,至多得以提高編級修讀三年級。研究生抵免學分總數由各學系(所、學程)自行訂,抵免後學士、碩士班學生至少修業一年、博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業滿二年以上,且在學期間內至少修習一門有學分數之科目。推廣教育學分班抵免規定畢業學分(不含論文指導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學系(所、學程)另有更嚴格規定,從其規定。
轉學生比照前一、二款規定辦理;若有特殊情形得比照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各款學生除五專畢業生外,辦理申請抵免科目學分,如已計入取得畢業學分規定之課程及學分數者,不得申請抵免。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之後,方可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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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 ) 。
- 二、 選修學分 ( 含相關科目 ) 。
- 三、 輔系學分 ( 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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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 第七條 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如下: |
- 四、 雙主修 ( 學位 ) 學分。
- 五、 教育學程學分。
-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三、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一、 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 二、 以少抵多: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年第一學期一次辦理完畢。申請抵免學分之 期限及程序如下:
- 一、申請期限:新生(含轉學生)、轉系 ( 所、學位學程、組 ) 學生應於入學當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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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前言/總則 |
之抵免系統開放時間起 ( 以學校行事曆為準 ) 至開學開始上課日 ( 以 行事曆為準 ) 一週內辦理完畢;惟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 八及十款規定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開學 開始上課日起一週內辦理完畢。
情況特殊經專簽核准者,另案處理。
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依第一款規定時間辦理完峻。
- (1)
- 二、申請程序:新生(含轉學生)、學士班轉系學生請於申請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 組網頁抵免系統申請。其餘請於申請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網頁下 載抵免學分承認表,再至各學系 ( 所、學位學程 ) 辦理並應繳驗 ( 交 ) 原 校修讀之成績單及修業 ( 或轉學 ) 證明書,必要時可採取甄試方式認 定其程度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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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八條 ~ 第九條 |
不論學分承認多寡,每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抵免學分之審核,通識教育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各系(所、學位學程)專業科目,應由各該系(所、學位學程)分別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體育科目,應由體育室分別負責審核,並由教務處複核。轉系生、轉學生原在本校已修習之共同核心課程、專業課程及體育等科目成績及格者,由各學系審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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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十條 |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生在原系所、學位學程、組所修科目學分獲准抵免者,應於歷年成績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二學年。
三、重考或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新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編入年級前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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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 抵免,其學分轉換以授課時數及修課內容作為學分換算及科目抵免之原則。學 分換算之原則如下:
一、 若出國修習的學校係採歐洲學分互認系統( 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 ,英國大學除外) , ECTS 的學分以二分之一 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
二、 若採英國學分累計及轉換制度( 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 CATS ) , CATS 的學分以四分之一計算,取整數(四捨五入) 。
三、 美制、日制、陸制之學分可等同換算。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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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2023-12-27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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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
2022-06-01 |
前言/總則 ~ 二、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2 nd Meeting of the Academic Affairs Council in the 2012-13 academic year, May 14, 2013 110.12.22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成績,為學業成績,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補考後之學期成績及暑期班 成績,但不包含碩、博士論文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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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
2022-06-01 |
三、 |
教師繳交成績,如有特殊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成績評定者,其處理方式如 下:
(一)因歸責於學生之事由,由教師登錄「成功大學教師線上成績登錄系統」 (以下 簡稱系統) ,於該科成績欄註記「N/A」 。。
(二)教師因課程規劃事由,無法如期繳送成績者,應於期末考試開始日前,填具 延期繳交成績申請表,經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院同意後,送教務長核 定。
前項原因消滅後,教師應立即登錄系統完成成績評定,並送出成績,至遲應於次學 期開學日前送交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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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
2022-06-01 |
四、本校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成績繳交期限前,教師應登錄系統完成學期成績評定並送 交教務處;暑修為次學期開學日前。 ~ 五、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未依 期限繳交成績者,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並副知開課學系(所)協助催繳,其 情況嚴重者,提教務會議報告。 |
四、本校當學期行事曆公告之成績繳交期限前,教師應登錄系統完成學期成績評定並送 交教務處;暑修為次學期開學日前。
學期考試請假之補考學期成績,應於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登錄系統完成成績評 定,並送交教務處。
成績表欄內成績不得為空白,若註記「N/A」者,成績超過次學期開學日前仍未送交 教務處,其成績以零分登錄。
五、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未依 期限繳交成績者,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並副知開課學系(所)協助催繳,其 情況嚴重者,提教務會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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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
2022-06-01 |
六、 ~ 七、 |
- 六、成績繳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如有歸屬教師之失誤致錯誤者,視錯誤情況之不 同,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若原本應有成績而誤填為零分或缺考,或登打之成績有誤,且提出試卷、成績 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加以證明者,得填妥「成績更正申請書」 ,經教 師所屬學系(所)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更正。
- (二)其他情況或影響退學者,教師應檢附相關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簽 請校長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
含有撰寫報告之課程,不得以學生遲交或其他原因延誤為理由,申請更正或補登該 科目學期總成績。
- 七、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日期起一週內完成更正程序。成績更 正案之程序全部完成時,若已超過排名作業時間者,不得再重新排名,以免損及其 他學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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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 |
2022-06-01 |
## 八 ~ ## 九 |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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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 |
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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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第一條 ~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
-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維護高等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處理 本校在學及已畢業學生於在學期間涉及學術倫理情事,特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學位授予法」訂定本辦 法。
-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本校學生 ( 含在學及已畢業生 ) 於學位授 予要求之學位論文、創作、展演或在學期間公開發表之論文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 由他人代寫。
- 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或出版公開發行。
-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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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 八、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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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 第三條 本校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 ## 第四條 調查小組組成及調查程序如下: |
- 一、案件受理: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 ( 以下簡稱學誠辦公室 ) 依據本校 「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受 理。
- 二、案件調查:由被檢舉人所屬或相關學系 ( 所、專班、學程 ) ,籌組 調查小組負責案件之審理、查證及處置建議事宜。
- 三、審議決定: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或相關學院,籌組院審議委員
會,負責審議及決定處置。
- 一、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檢舉,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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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前言/總則 ~ 六、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提交院審議委員會審議。 |
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向學誠辦公室提出。檢舉 案件未具真實姓名或無提出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檢舉人提供 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應於收到學誠辦公室 通知後二十日內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被檢舉人所屬學系 (所、專班、學程)主管推薦學系(所)教師及校內外專業領域 之公正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簽請院長遴聘,並以該學系(所、專 班、學程)主管為召集人。若學系(所、專班、學程)主管須迴 避時,召集人由院長就所屬或相關學系 ( 所、專班、學程 ) 之教師 指定一人擔任。調查小組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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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 第五條 院審議委員會組成及審議程序如下: |
- 一、審議委員會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院內教師及校內外專業領 域之公正學者專家,共五至七人組成,由院長推薦簽請校長遴聘 之。審議委員會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 二、審議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若院長須迴避時,召 集人由教務長擔任;若院長及教務長均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 副校長一人擔任。
-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四、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 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 陳述之機會。
- 五、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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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第六條 ~ 一、 |
院審議委員會作成決議後,應將調查報告書、會議紀錄及懲處結果送 交學誠辦公室,並副知懲處項目執行單位。學誠辦公室應以書面通知 檢舉人、被檢舉人調查審議結果。
院審議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者,得視違反情節輕重,作成下列 單款或數款處置,送請教務處或學務處依相關規定執行:
一、書面告誡。 二、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三、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 四、退學、開除學籍。 已畢業學生之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簽請校長核定 後通知教務處,由教務處撤銷其學位、公告註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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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前言/總則 ~ - 第八條 |
書,並函請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其論文紙本及電子檔案;未 達註銷學位程度者,審議委員會得限期命其修正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處 置。
學校依第二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 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
為維護調查、審議之客觀性與公平性,與被檢舉人現有或曾有論文指 導師生關係、口試委員、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學術合 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皆不得擔任調查小組與審議委員會之委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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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05-27 |
第九條 ~ 第十一條 |
第九條 本校在學學生因課程繳交之作業、報告、創作及展演等,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情形者,任課教師或學生所屬學系(所、學程)得審酌事實及 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奬懲辦法規定提報懲處建議。
##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以中文訂定,據以譯成英文。如有疑義必須解釋時,應以中文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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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2-06-08 |
前言/總則 ~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107年3月28日10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10日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8日110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
- ( 二 ) 教務長。
- ( 三 ) 有關學院院長、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 ( 四 ) 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之教授或專家五至七名,任期一學年,得續聘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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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2-06-08 |
三、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本校學術提昇或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候選人由校長或相關學院推薦,提請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名譽博士學 位。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得決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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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
2020-11-13 |
## 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 - 二、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辦理博士學位考試,除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有 關法令規定外,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博士班研究生如符合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並達成所屬教學單位規定發表論文之基本要
- 求,應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學位考試之申請,繳交下列各款資料: ( 一 ) 學位考試申請書。
- ( 二 ) 歷年成績表。
- ( 三 ) 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
- ( 四 ) 已接受發表之論文及著作表。
- ( 五 ) 論文比對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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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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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
2020-11-13 |
- 三、 |
- 三、各教學單位應先就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加以審查,審查內容包含應修科目與學分、資 格考試及修業年限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所屬教學單位相關委員會應就博士學位候選人 之研究領域,聘請有關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審查小組 ( 未組成委員會之教學單位,得由單位 主管延聘 ) ,審查下列事項:
- ( 一 ) 學位論文初稿與提要之審查。
- ( 二 ) 發表論文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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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
2020-11-13 |
4. 四、 ~ 10. 七、 |
各教學單位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應送交單位主管,作為學位考試申請核准之參考。經 單位主管核准後,所屬教學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委員 名單、學位考試時間表、考試經費預算表及審查小組會議紀錄,簽請教務長核定後,始 得辦理學位考試。
舉行學位考試前二週,應將候選人之論文函送校內外委員審閱,並得於考前舉辦論文公 開演講。
學位考試應依學位考試論文評分表評分,並舉行無記名投票,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且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始為通過,評定以一次為限。
學位考試之過程應予記錄,並應將有關資料及記錄送所屬教學單位存查。學位考試成績 應於規定時間內,送交註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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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
2020-11-13 |
前言/總則 |
2. 八、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所屬教學單位博士學位考試辦法,經所屬教學單位相 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4. 九、本注意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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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原則 |
2020-11-25 |
一、 ~ ( 一 ) |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規範本校各學院、系 ( 所、學位學程 ) 兼 - 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付,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依教育部頒訂標準核給。
- 三、本校各教學單位所聘兼任教師,其授課鐘點費由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經 - 費支給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簽請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一 ) 通識教育中心為開設全校通識課程、體育室為開設全校體育課程所 - 聘之兼任教師,其授課鐘點費由校務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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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原則 |
2020-11-25 |
( 二 ) ~ ( 四 ) |
- ( 二 ) 本校資深優良教師屆齡退休後轉任兼任教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授課鐘點費由校務基金支付。 1. 任教期間獲聘為講座、特聘講座教授或名譽教授。 2. 任教期間獲教育部學術獎以上者。 3. 任教期間三次獲聘為特聘教授。 - 4. 任教期間二次獲頒「教學傑出獎」或四次獲頒「教學特優獎」 。
- ( 三 ) 藝術設計類科因專業訓練與實務教學需要,所需聘任具實務經驗之 兼任教師,其授課鐘點費由校務基金與教學單位均分支付。
- ( 四 ) 各教學單位因開授校級、院級跨領域課程需要所聘任之兼任教師, 或因專任教師支援開授校級、院級跨領域課程需要所聘任之兼任教 師,其授課鐘點費由校務基金與教學單位均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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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付原則 |
2020-11-25 |
前言/總則 |
- 教學單位自行負擔。
-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視本校預算經費編列額度而定。
-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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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為本校 ) 為培育學生人文關懷、公民服務精神 與提升其專業領域之社會責任意識,並提供學生從服務中體驗反思之學 習經驗,以提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校學士班學生應修習服務學習(一)、服務學習(二)及服務學習 (三)課程,各課程均為必修零學分,上課時數每學期不得低於十八小 時。每門課最低實際服務時數為八小時。
學生於一年級修習服務學習(一)課程;服務學習 ( 二 ) 及 ( 三 ) 課程,則 由各教學單位視課程規劃之需要於四年級下學期以前開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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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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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前言/總則 |
前項課程,各教學單位得視課程規劃之需要,於上下學期重複開課, 並指定該班學生分批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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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 第三條 服務學習課程如下: |
- 一、服務學習(一):為使學生學習服務之精神、愛護環境、培植生活 之態度,課程以維護學校公共空間環境整潔為原則,亦可發展具教 學單位特色之教育行動方案。
- 二、服務學習(二):以校內外具服務性內涵之工作為原則,如同儕課 業輔導、參與系學會、營隊、院系招生宣導或志工團體辦理之活動。 亦得從事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工作或發展具教學單位特色之教育 行動方案。
- 三、服務學習(三):課程以融入教學單位專業性之服務為原則。亦可 規劃至校外社區服務或具人文關懷之弱勢、非營利機關團體服務或 各國中小課業輔導或與本校學生社團結合或選修校內行政單位開 設之服務學習課程。
通識教育中心或各教學單位亦可開設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通識課程或 專業課程,該課程除原規定授課時數外,須另規劃至少 8 小時之實際服 務。惟該課程之授課內涵實際服務時數已達課程時數 1/2 以上者,不在 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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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為執行服務學習課程,應成立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以負責相關工作 之策劃、推動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凡具融入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性質者,須依規定之格式,將計畫書循行政 程序,送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審核通過始得開課。 各教學單位負責任課老師或導師參與督導,其督導工作之教學鐘點數比照 實習課程計算。為鼓勵老師規劃第一項之課程,其獎勵要點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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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第六條 學生以選修所屬教學單位所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為原則,亦得經教學單 位主管同意後選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或社團所開之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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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 第七條服務學習課程抵免或免修規定如下: |
- 一、學生若修習兩門以上之服務學習(三)課程,修課前經教學單位主 管同意,得抵免服務學習(二)課程。
- 二、學生於寒暑假或課餘時間,從事志工服務而取得政府機關或立案之慈善、 醫療等機構開立至少 18 小時以上時數證明,或修習融入服務學習內涵 之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及格且實際服務時數至少 8 小時以上者,經教 學單位主管同意後,得申請免修服務學習課程。相關免修規定,由各教 學單位自行訂定。
- 三、身心障礙之學生,其服務學習課程,由教學單位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 整。但情狀況特殊,經教學單位主管同意者,得予免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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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第八條 ~ 第十二條 |
- 第八條 服務學習課程考評方式,依出席狀況、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認定之, 優良 (90 分以上 ) 、通過 (60-89 分 ) 、不通過 (59 分以下 ) 三級評定之。不
- 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 第九條 各教學單位規劃開設服務學習課程須安排助教,協助任課老師做日常 考察並予記錄,做為學期成績核算之依據。
-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規定以書面請假方式向教學 單位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
- 凡請假者除公假外,其他請假時數均需於當學期內補足服務學習時
- 第十一條 數,否則以曠課論。
-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而曠課時數逾全學期上課時數九分之一,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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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 學期成績以不通過評定之。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第十三條 各教學單位得推薦表現優異之教職員及學生,經服務學習課程推動
- 小組評選通過後,由校方於適當場合公開獎勵,以資鼓勵。
-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得列 為審查條件之一。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優良者得優先申請工讀。
-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推動小組另訂規定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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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2019-05-29 |
前言/總則 |
本辦法以中文訂定,據以譯成英文。如有疑義必須解釋時,應以中文為主。 These regulations were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two versions, the Chinese always takes prece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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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0: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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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
2021-03-10 |
前言/總則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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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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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
2021-03-10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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