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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遴用辦法 |
1974-09-23 |
第一條:秘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第二條:組主任,除生活輔導組主任由軍訓教官兼任外,其餘各組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
- 一、具有講師以上教員之資格。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六年以上者。
- 三、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八年以上者。
- 四、具有荐任職以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一。
- 一、具有講師以上教員之資格者。
-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一年以上者。
-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曾任教育職
- 務三年以上者。
- 四、高中中等學校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
- 務六年以上者。
- 五、具有高級委任職以上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前項第四、第五兩款資格之適用,以總務處各組主任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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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遴用辦法 |
1974-09-23 |
第三條:訓導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第六條: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具有講師以上教員資格者。
-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系畢業者。
-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一 年以上者。
- 四、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教育職務二年以上者。
- 五、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 六、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 二、專科學校畢業,或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並曾任教育職務四年以上者。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六年以上者。
- 三、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五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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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遴用辦法 |
1974-09-23 |
## 第七條:組員、館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第九條:技術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高級中學畢業,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具有委任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二年以上者。
前項一、二款學歷其所習學科應以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技術員三年以上者。
- 三、政府機關舉辦之有關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或「本校因業務需要舉辦之考試及 格者」。
前項一、二款學歷其所習學科應以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與所習學科相當之技術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政府機關舉辦之有關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或「本校因業務需要舉辦之考試及 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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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遴用辦法 |
1974-09-23 |
## 第十條:管理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第十三條:雇員照「雇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 三、政府機關舉辦之有關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或「本校因業務需要舉辦之考試及 格者」。
- 一、高級中學畢業者。
- 二、初級中學畢業,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政府機關舉辦之有關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或「本校因業務需要舉辦之考試
- 及格者」。
前項一、二款學經歷,應以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 一、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 二、初級職業學校畢業,並任與所習學科相當之技術職務三年以上者。
- 三、政府機關舉辦之有關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或「本校因業務需要舉辦之考試 及格者」。
前項一、二款學經歷,應以與所任職務相當者為限。
雇員照「雇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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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遴用辦法 |
1974-09-23 |
第十四條:本辦法提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奉 校長批准後施行修改亦同。 |
本辦法提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奉 校長批准後施行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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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職務輪調要點 |
2007-10-31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人力,增進職員行政歷練,提高服務效能,特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職員職務輪調要點」 (以下簡稱 本要點) 。 ~ - 六、 各一級單位「內」職員之輪調職期以四年為原則,惟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於年限屆滿後, 得簽准延長一年。但職期中有必要時,仍得隨時辦理調任。 |
- 職務輪調以同等級職務間調任為原則,並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 (一) 為培育人才、增加職務歷練,使對各項業務深入瞭解。
- (二) 為強化人員專長培訓,增進單位效能。
- (三) 因單位業務增減,人員配置須予調整。
- (四) 為杜絕久任一職之弊端。
- (五) 為促進單位內部和諧及減少磨擦。
- (一) 經核定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
- (二) 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 (三) 留職停薪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
- (四) 到校服務未滿三年及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 (五) 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專案簽准不調任者。
前項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份起算,年度中到職者,其輪調年資之起算,均自次年 一月起算。(例如96年5月到職者,其輪調職期自97年1月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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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職務輪調要點 |
2007-10-31 |
- 七、 各一級單位「內」職員職務輪調作業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為原則,並將所屬職 員輪調情形表(如附表一)填送人事室備查。 ~ - 十一、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人事室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函請各一級單位主管填送所屬職員職務調整建議表(如 附表二) ,並由人事室建置職員遷調候用名冊,供校方控管調整或送職務出缺單位予以 考量。
各單位職員任現職滿四年時,如有意願調換職務,亦得填具職務請調意願書(如附表 三) ,送人事室列管,並列入職員遷調候用名冊中,如有符合本校出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則送請職務出缺單位優先考量。
輪調人員於調任新職後,一個月內應以部分時間返回原任單位輔導接任人員或協助處理 原承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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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 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離職、退休及職務調動人員所應辦之移交事項及手續。 |
本校八十年十月二日第一一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二 0 次行政會議通過
- 本校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四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移交清冊目錄。
- 二、單位章戳。
- 三、案卷表冊。
- 四、主管或經管之財物總目錄並檢附次一級主管或承辦人員切結書。
- 五、未辦或未了案件。
右列各項移交事項,依附件一、二、三、四、五、六格式造冊一式三份。 但院長移交以其個人所經管之事項列入移交。
前項移交清冊陳核後,由移交人、接收人、所屬單位分別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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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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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單位、職稱)移交清冊目錄
附註:一、主管人員移交時,移交清冊請簽會人事室並陳報校長核定;承辦人員移交 時,移交清冊請陳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定。二、本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陳核後,由移交人、接收人、所屬單位分別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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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單位)印章戳記清冊
附註:本清冊可依需要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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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單位、職稱、姓名)案卷表冊移交清冊
附註:本清冊可依需要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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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 (單位、職稱、姓名)經管財物移交清冊
一、經管之財物,請至本校總務處保管組網頁「財產資料查印」下載填入上表或檢附 上開下載之財產資料清單,由總務處會同具結簽章。 二、本清冊可依需要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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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 切結書 |
查本財產清冊內,所列一切財產,確實無訛, 如有虛偽假報情事,本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茲依照本校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第五條第四 款之規定,特具切結備查。
主管或承辦人(全銜姓名) 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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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管及承辦人員移交辦法 |
2004-04-21 |
表單資訊 ~ 附件六 |
國立成功大學(單位、職稱、姓名) 未辦或未了案件移交清冊
附註:本清冊可依需要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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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2022-04-20 |
前言/總則 ~ 一、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借調事宜,特依教育部訂頒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借調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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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2022-04-20 |
二、 ~ 三、 |
- 二、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連續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者,得借調至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或醫療衛生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社團法人機構。但有特殊情形, 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社團法人機構,須經政府許可設立在案,且有助 於本校整體發展及與本校密切合作者 ; 另民營事業機構須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
- 三、借調期間一律予以留職停薪,每次至多四年;借調如係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 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借調期 滿不能返校復職,則予開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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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2022-04-20 |
四、 |
- 四、教師借調之工作應與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經系(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 請校長同意後函復借調機關(學校) 。但情況特殊者,得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行政程序簽請所屬學院院長,轉陳校長同意後,函復借調機關(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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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2022-04-20 |
五、 |
- 五、教師借調至私立大專院校、公民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機構者,借調之學校或機構應與本校訂 立合作合約,約定給付學術回饋金。但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機構,不在此限。 前項學術回饋金金額如下:
- (一)借調至私立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機構,其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該教師一個月本薪與 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金額。
- (二)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其學術回饋金每月至少應為該教師當月本薪與學術研究費,二 項合計金額之二分之一,且不得低於該教師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每月薪資總合之百分 之十。
學術回饋金給付方式,由系(所)與借調之學校或機構協商,循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定後,由 系(所)辦理學校與機構簽約事宜;各系(所)並得依個案調高回饋金額度。
學術回饋金校內分配比例為:校方 59% 、借調教師所屬學院 6% 、系(所) 35% 。但有特殊情形 者,得專案簽請校長同意調整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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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2022-04-20 |
前言/總則 ~ 六、 |
學術回饋金以現金給付為原則,若以股票為之,屬上市上櫃公司者,其股票價格依市價認列; 非屬上市上櫃公司者,其股票價格則以該公司票面金額認列。但淨值低於票面金額時,以淨值 認列。
- 六、教師借調期間,每學期返校講授一門以上課程,且不支領鐘點費及交通費者,其借調期間年資 之採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教師借調期間,相關權利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專案簽准後辦理。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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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前言/總則 ~ 一、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107 年 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10 日 10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10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 年 6 月 7 日 111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專任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 之兼課、兼職,特 訂定本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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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二、 ~ 四、 |
- 二、教師在本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除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 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 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 藥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據本補充規定辦理。
- 三、本校教師校外兼課,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前,簽報系(所)主管 及院長慎重審核並陳奉校長同意後始可兼課。
- 四、教師在校外日、夜間兼課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惟教師在校外日間部兼課 時數與在本校日間部超出基本授課之時數併計後,如超過本校「教師授課鐘點原則 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規定上限之時數時,超過之時數不得支領超 授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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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五、 ~ 七、 |
- 五、為免影響本校教學及研究工作,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校外兼課。但情形 特殊,經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 一 ) 初聘兩年內者。
- ( 二 ) 兼行政職務者。
- ( 三 ) 前學年在校內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
- 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應事先經本校核准,其兼職相關規範依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適用本補充規定第七點至第十 四點規定。
- 七、教師兼職機關(構)為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者,其與本校應具產學合作關係,但經 政府或本校指派或代表政府或本校股份者,不在此限。
- 前項兼職機關 ( 構 ) 是否與本校具有產學合作關係,由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及研究發 展處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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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八、 |
- 八、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未符合者應 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廢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核准, 始可兼職。
- 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經政府指派或代表政府、本校股份外,須 另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所屬學院評估同意後,陳報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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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十一、 ~ 十一、(續) |
- 十一、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除經政府指派或代表政府、本校股份外,若期 間超過半年,本校應與教師兼職機關 ( 構 ) 訂定合作契約及約定回饋機制。回饋機 制由兼職教師所屬系(所)依個案與兼職機關 ( 構 ) 協商後,循行政程序經校長核 定後,由系(所)辦理本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約事宜。前項回饋機制,以收取學術回饋金為原則,其收取標準如下:
- ( 一 ) 擔任獨立董事、董事者,如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 下同 )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一 百億元,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十億 元,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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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十一、(續) |
- ( 二 ) 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者,如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 下同 ) 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新臺幣五十億元 以上未達一百億元,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未達新 臺幣五十億元,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 ( 三 ) 擔任顧問或兼職職務非屬前款規定、或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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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十一、(續) |
- ( 四 ) 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二項以上職務者,依較高標準收取學術回饋金。合作契約約定其他方式為回饋機制者,其實質回饋應不低於前項收取標準。必要 時,得由秘書室、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發展處、財務處、主計室、人事室或其 他相關單位成立小組審查。其他相關單位及小組召集人由校長指定之。
學術回饋金以現金為原則,若以股票作為學術回饋金,股票屬上市上櫃公司者, 其股票價格依市價認列;惟非屬上市上櫃公司者,其股票價格則以該公司票面金 額認列,惟淨值低於票面金額時以淨值認列。
學術回饋金校內分配比例為:校方 59 ﹪、兼職教師所屬院 6 ﹪、系所 35 ﹪。
本校與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於 107 年 6 月 13 日前已簽訂之合作契約,學 術回饋金仍依原契約約定金額收取,不受第二項收取標準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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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十二、 ~ 十三、 |
- 十二、教師兼職工作中如涉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授權或技術移轉者,須依本校研 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教師如已核准之兼職期間超過一年或月支兼職費超過薪給總額者,於每學年結束 時應進行評估檢討,其程序由人事室將兼職教師名冊及月支兼職費超過薪給總額 之評估表 ( 如附件 ) 函送各單位,由系(所)進行初評、學院複評,並經校長核定; 評估結果作為本校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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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十四、教師未經同意在校外兼課、兼職者,應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處理,並列入 學年度辦理續聘、年功(資)加俸(薪) 、升等及教師評量之參考。 ~ 十五、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教師違反規定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應繳交違規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 並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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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前言/總則 ~ 一、是否符合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評
估
項
目
教
師
自
評
系(所) 初 評
院
長
複
評
確認兼職資料(如附件)之單位、聘期
及兼職個數是否正確
□是
□否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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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二、 有無右列之情事: |
(一)是否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 [ ] □是
□否
□是
□否
(二)是否教師評量未通過
□是
□否
(三)是否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是
□否
(四)是否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
□是
□否
(五)是否有洩漏公務機密
- [ ] □是
□否
□是
□否
(六)是否有營私舞弊
- [ ] □是
□否
□是
□否
(七)是否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 [ ] □是
□否
□是
□否
(八)是否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
- [ ] □是
□否
□是
□否
(九)是否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
- [ ] □是
- [ ] □否
□是
□否
(十)是否對產學合作有實質幫助
- [ ] □是
□否
□是
□否
- [ ] □是
- [ ] □否
(十一)
回饋金收取額度是否合理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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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 |
2023-06-07 |
三、下學年是否繼續兼職。 |
□願意
□不願意
- [ ] □同意
- [ ] □不同意
- [ ] □同意
- [ ] □不同意
教師簽章
系(所)主管
核
章
院長核章
備註:依本校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第 13 點規定,教師月支兼職費超過薪給總額 者,於每學年結束時應進行評估檢討,其程序由人事室將兼職教師名冊及月支 兼職費超過薪給總額之評估表函送各單位,由系(所)進行初評、學院複評, 並經校長核定;評估結果作為本校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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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停權措施裁處原則 |
2019-01-15 |
表單資訊 ~ 法院判決1年 以下有期徒 刑,未獲緩刑 宣告,惟得予 易科罰金者。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停權措施裁處原則
類型:免予裁處;併處下列停權措施:免予停權;停權期間:一
類型: (一)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二)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四)其他【由系(所)院校教評會視違 法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聘任辦;併處下列停權措施:以緩刑期間之1/2計算,尾數 未滿1年者,以1學年計。以緩刑期間之1/2計算,尾數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停權期間:二 法第8條規定酌增核處】
類型: (一)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二)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併處下列停權措施:2學年。 1年6個月。;停權期間:三 (四)其他【由系(所)院校教評會視違 法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聘任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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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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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停權措施裁處原則 |
2019-01-15 |
有期徒刑逾1 年,且獲緩刑 宣告者 ~ 有期徒刑逾1 年,且未獲緩 刑宣告者 |
類型: (一)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二)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四)其他【由系(所)院校教評會視違 法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聘任辦 法第8條規定酌增核處】;併處下列停權措施:以緩刑期間之1/2計算,尾數 未滿1年者,以1學年計。以緩刑期間之1/2計算,尾數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停權期間:四
類型: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辦理);併處下列停權措施:;停權期間: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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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停權措施裁處原則 |
2019-01-15 |
一、處理原則: |
## 貳、適用對象:違規兼職之教師
- 一、處理原則:
- (一)兼行政職務教師應先停止兼任之行政職務。
- (二)兼任範圍、職務及個數未符合規定者,應立即辭卸所兼職務。
- (三)兼任範圍、職務及個數符合規定,惟未經本校同意即兼任營利事業機 構或團體職務者,應立即申請並經校長同意後方得前往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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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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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停權措施裁處原則 |
2019-01-15 |
## 二、裁處停權措施如下,得擇一或併處: |
## 二、裁處停權措施如下,得擇一或併處:
-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 (三)不得辦理借調。
-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 (五)不得休假研究。
-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 (十三)不得升等。
- (十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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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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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 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獎懲,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二、 本校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職員,駐衛警及校聘人員之獎懲標準準用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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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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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 四、 獎懲原則: |
- (一) 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
殊貢獻者得予獎勵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
考。
- (二) 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 重複獎懲。
- (三) 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
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
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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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 四、 獎懲原則: ~ ## 五、 獎勵標準: |
- (四) 對於跨單位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
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獎懲時, 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 (五) 就某優良事蹟,已領取津貼或工作酬勞者,基於獎勵不重複原則不
予敘獎。
- (六) 校外單位建議之敘獎案,得由所屬單位參照本要點規定簽提職員考
績委員會審議。
- (七) 上級機關明定之獎懲案件,依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 (八) 人事、主計人員之獎懲案件,如涉通案性質,應與本校內其他人員
保持衡平者,先提職員考績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再循人事、主計系
統辦理。如僅涉及人事、主計系統業務之平時考核獎懲案件,可由 各該系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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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前言/總則 |
1 .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對提昇單位服務品質,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 . 對主辦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3 . 對上級交辦 ( 如為民服務、性別平等 ) 或有關機關委辦重要事項,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績效良好者。
4 . 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活動,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 現優異者。
5 . 奉准參加全國性之比 ( 競 ) 賽活動,獲得前三名者。
6 .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 良者。
7 . 協助辦理非本職業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8 . 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經審定成績優良者。
9 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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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 ## 六、 懲處標準: |
1. 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2. 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3.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4. 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5. 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6. 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7.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8. 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9. 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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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
1. 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2. 對主辦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3.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4. 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 輕微者。
5. 言行不檢,有損學校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6. 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1.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2.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品行不端,有損學校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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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前言/總則 |
者。
3. 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4. 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5. 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6. 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 較重者。
7. 對屬員督導考核不週,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8. 代替或委託他人簽到 ( 退 ) 經查屬實者。
9. 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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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
2018-11-20 |
七、 ~ 十、 |
8. 七、 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 次之獎懲。
9. 八、 獎懲案件之提出,應填具獎懲建議表 ( 如附件 ) ,由直屬單位主管依行程政 序簽核後,提職員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
10. 但如符合歷次職員考績委員會決議之審議原則,得由人事室簽奉校長核定 後照案發布獎勵令,並於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11. 九、 懲處案件應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案件提職員考績委員會時,由人事室通 知當事人到場說明或以書面提出說明。
12. 十、 本校教師及以校務基金進用之專案人員如有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優良事 蹟者,得經單位主管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親致謝函或頒發感謝狀。
13. 十一、 本要點經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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