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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前言/總則 ~ 一、 |
90 年 10 月 17 日第 520 次主管會報決議通過 93 年 12 月 22 日第 590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4 年 5 月 25 日第 15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5 月 19 日第 16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5 月 9 日第 16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11 月 27 日第 17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6 月 21 日第 18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9 月 20 日第 18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7 年 5 月 9 日第 19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 年 6 月 19 日第 19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激勵職工之工作士氣,以提升服務品質及工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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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二、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辦理校務基金自籌業務著有績效之本校職員、新制助教、駐 警人員、技工、事務助理、校聘人員及辦理行政業務之專案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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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三、 |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須品行優良且於選拔前一年內在本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 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校績優職工候選人:
- (一) 研訂重要計畫或方案、法規,經採行對校務確有貢獻者。
- (二) 執行本校重要政策、計畫,具有優良成效者。
- (三)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措施,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 (四) 辦理重要業務,規劃周密,主動積極,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 蹟者。
- (五) 工作努力,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 (六) 對儀器、設備之維護、改良,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或提高教學研究或 行政效率者。
- (七)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發展,其成果(含作品、著作等) 經權責機關或學校審查,並頒給獎勵者。
- (八)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 者。
- (九)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本校同仁之楷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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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四、 |
四、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 受申誡以上之處分,不得為績優職工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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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 五、 |
## 五、選拔程序及辦理方式:
- (一) 本校績優職工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表揚名額以第二點規定之人數 8% 為 上限,其中行政與教學 ( 含研究 ) 單位之名額,依其人數比例計算。 表揚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本校績優職工者為優先。
- (二)各一級單位 ( 含所屬單位 ) 得推薦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數,以 12% 為上限,餘數不計;惟可推薦人數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
- (三)各單位應本嚴正、周密、寧缺毋濫之原則負責推薦,並填具「績優職工選 拔優良事蹟表」連同有關優良事蹟證件資料,送人事室彙辦。
- (四) 各一級單位推薦之人選,由本校組成「績優職工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評審會 ) 辦理評審,並簽陳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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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五) |
獲獎人如符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規 定者,由本校依評選結果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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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六、 |
評審會每年於開會前組成,置委員 13 人,以下列方式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2 人: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主 席。 - (二) 指定委員 5 人:由校長就本校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 行政單位 2 人,教學 及研究單位 3 人 ) 。 - (三) 票選委員 6 人: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中票選產生。 各一級單位至多僅能有 1 名委員。 票選委員如為績優職工候選人時,應自行迴避。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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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績優職工選拔表揚要點 |
2019-06-19 |
七、 ~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七、經核定為本校績優職工者,由校長於本校公開集會中頒給獎狀乙幀,並得視校務 基金自籌業務收入情形,酌給工作酬勞或下列獎勵,惟同時獲選為教育部模範公 務人員者,不再重複給予獎勵: - (一) 適用行政獎勵之職工 ( 職員、駐警人員、技工、事務助理及校聘人員 ) : 記功 1 次。 - (二) 不適用行政獎勵之職工 ( 新制助教 ) :公假 3 天。 前項人員優良事蹟,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作為考核及升遷之參考外,另送由 校刊登載,以資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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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一、 ~ 二、 |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保障職工權益,疏解職工糾紛,促進校園 和諧團結,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校職員、校聘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對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 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於知悉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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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 ~ 四、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陳請校長聘任,各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人 員組成:
- (一)不同一級單位之職員及校聘人員代表各三人,並分別由職員及校聘人 員互選產生,選務工作由人事室辦理。
- (二)駐衛警察代表一人、工友代表二人,分別由駐衛警察及工友互選產生 ,選務工作由總務處辦理。
- (三)教師代表一人,由各學院推薦專任教授一人,非屬學院之系、所、館、室、中心由教務處推薦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一人,由校長遴聘。
- (四)法律學者或專家一人,由校長遴聘。
- 四、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陳請校長聘任,各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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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十、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 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除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應行迴避 表決者,不計入出席人數。
- 七、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聲請與案情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聲請案 由本會議決。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八、本會行政相關工作,由下列單位辦理:
- (一)職員、校聘人員及駐衛警察之申訴案:由人事室辦理。
- (二)工友之申訴案:由總務處辦理。
- 九、本會之經費由本校行政管理預算經費勻支。
- 十、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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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十二、本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原措施單位及關係人 列席說明。如有特殊申訴案件時,本會得推選委員數人組成調查小組, 先行調查。 |
申訴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原措施單位應自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案件事實、理由及處 理意見,連同其他相關資料,回復本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 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本會 。
原措施單位逾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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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 十三、本會評議決定,除有應不予受理或停止評議,而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措 施單位之情形者外,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十日,並通知 申訴人。 ~ -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
本會於作成評議決定前,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第一項期間,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 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職員如對評議決定不服者,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校聘人員、駐衛警察或工友如對評議決定不服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提起救濟。
申訴人向本會提出申訴者,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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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前言/總則 ~ 十五、 |
- (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
- (四)提起申訴逾法定期間。
- (五)申訴人不適格者。
- (六)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已不存在者。
-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 (八)對不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如申訴人因該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撤銷 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八款情形,如為應提起再申訴、復審,而誤提申訴者,本會應 移送再申訴或復審受理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 申訴人於本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 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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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十六、 ~ 十七、 |
- 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原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他牽 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本會。
本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 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經申訴人書面請求後,繼續評議。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決定,以其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本會得在其他訴訟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
本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並經評議,決議後擬定評議書由主席署名。
本會之評議、表決涉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隱私之申 訴案,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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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0-04-15 |
十八、 ~ 二十、 |
- 評議書應記載案件之事實、理由及兩造陳述,如有建議補救措施,並應 提出具體建議。
評議書應陳請校長核備,並以本校名義函送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
本會評議決定,如原措施單位認有與法規牴觸或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 體理由,陳請校長同意後,交付再議。但以一次為限。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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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87 年 10 月 21 日 87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 年 12 月 29 日 88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1 月 14 日 92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2 月 26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12 月 20 日 106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4 月 10 日 107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0 月 26 日 11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為提高本校學術研究水準,裨益教學研究工作,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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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 二、申請種類分為: |
- (一)選派或薦送:獲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 ( 構 ) 補助,或由本校基於教學、 研究需要選派,以及主動薦送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
- (二)自行申請與教學、研究有關之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
三、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副教授以上資格。
國內外研究、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惟於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前進 用之助教,如有特殊需要,並符合擬進修學校或研究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標準者,不受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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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 二、申請種類分為:(續) |
前項人員須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但有特殊需要,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期間,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 算服務年數。
- 四、出國講學或國內外研究者其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需要,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出國講學或國內外研究期間 10 天以上未超過 20 天,且不影響教學者,得免經三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仍須經系 ( 所 ) 主管同意,依行政程序簽請所屬學院院長,轉陳 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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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 二、申請種類分為:(續) ~ ## 五、國內外進修以修讀學位為原則: |
出國講學或國內外研究期間未超過 10 天,或於寒暑假期間、教師休假研究期間,得逕以 請假申請程序辦理。
由本校選派或薦送出國講學或國內外研究者,得留職留薪,惟以支領一份薪給為限,得 由前往講學或研究之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發給,如發給之薪給未達教師現支薪給 標準時,由本校補足差額。
自行申請出國講學或國內外研究者,留職停薪。
- (一)選派或薦送者第一年得留職留薪;第二年起改為留職停薪,以二年為限,視其進 修情況逐年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者,留職停薪以二年為限,視進修情況逐年核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進修應在每年屆滿前二個月,檢附指導教授證明函或學校成績單及進修報告, 送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報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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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六、國內部分時間研究、進修得給予下列優待: ~ 十、申請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須檢附申請表及有關附件(講學、研究、進修計畫 書及國內外研究機構同意函或聘函或國外學校進修同意函或國內學校報考簡章),先由 系(所)主管就被推薦或申請之教師在計畫內容、任務、工作能力、語文能力及配合措 施簽註意見後,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會人事室、教務處及有關兼職單 位後,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報校長核定後辦理。 |
(一)研究、進修期間,每週可減少留校時間,但至少應留校三全日。
(二)研究、進修時間,前二年每週任課時數得酌減二至三時小時,二年後應按照教育 部規定之任課時數任教,但不得超支鐘點。
師總人數百分之十(不含休假研究及部分時間在國內研究進修人數)為原則。 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系所教學研究,經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前項選派或薦送研究、進修人員應於研究、進修報考截止前一個月由選派或薦送單位完 成單位內推薦手續(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於學期或研究、進修階段結束後, 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國內部分時間研究、進修,須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循行政程序 簽請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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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申請作業要點 |
2022-10-26 |
十一、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人員結束後一週內應即填寫返校服務報告單 (如附件一) , 並於三個月內應提出講學、研究、進修報告,國內外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學位證明 或成績單備查。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其期間為留職留薪時間之二倍,或與留職停薪相 同之時間,未履行義務者應按未履行之期間比例,追還該期間所支領之公費及本校支領 之薪津(合約如附件二)。 ~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內部分時間研究、進修人員,接受全額或部分補助者,期滿後須在本校繼續服務二年, 接受半數以下補助者,應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未履行義務者應按未履行之期間比例, 追還該期間之補助。
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再申請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但因執行研究計畫特殊 需要,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未完成之服務義 務仍須於本校服務期間內完成,如未完成則依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追還該期間所支 領之公費及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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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第 二 條 |
## 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學術研究品質,並與其他學校、學術 研究機關(構)及研發單位進行學術交流,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 假研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副教授,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編制內專任教授、副教授(以 下簡稱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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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三 條 |
- 第 三 條 教授在本校或國內公立大學校院連續任專任教授七學期(年)以上,且在本校連 續服務滿四學期(年),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年)。副教授在本校連續任專 任副教授七學期 ( 年 ) 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 ( 年 ) 。教授服務年資不足前述規定且於升等為教授後初次申請休假研究者得合併副教授 服務年資計算,惟其再次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應自返校後之新學期開始重行 起算。前述教授、副教授服務年資如合併計算休假研究時,則須以副教授應具備 之休假研究資格條件申請並審查。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可分段申請休假研究兩個學期。惟分段休假研究應同時申 請,並於第一段休假研究開始之日起二學年內完成,但因情況特殊經簽奉校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
- 教授或副教授申請休假研究除須具有前述服務年資外,並須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 資格條件方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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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四 條 |
- 第 四 條 本校教授申請休假研究須具備最近三年內有著作(或作品)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 之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論文,成績優良者之資格條件。
本校副教授申請休假研究須具有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 最近三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且擔任計畫主持人者。
- 二 最近三年內有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論文五篇以上, 成績優良者。
- 三 最近三年內有三件以上創作或發明取得本國或其他國家專利者。
- 四 最近三年內有舉辦兩次以上個展,且展出之作品不重複者,送繳之資料須包 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錄影帶、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演、 典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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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五 條 |
- 第 五 條 有關休假研究年資之相關計算規定如下:
- 一 扣除年資:
- (一)休假研究一學年者,扣除七年之年資;休假研究一學期者,扣除三年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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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個月之年資。
- (二)進修、研究、講學每一學期未在校授課者,扣除三年六個月之年資,但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 在本校服務未滿三年六個月者,僅扣除其實際服務年資。
- 2 進修、研究、講學期間完全在寒暑假者,不予扣除。
- 3 留職停薪、停聘、進修、研究、講學及休假研究等期間之年資,應予扣 除。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 4 借調其他機關(構)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算 服務年資,折算後之年資最多以採計 2 年為限。借調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 (三)未於休假研究期滿返校三個月內繳交報告者,依其所逾期間扣除年資。
- 二 保留年資:得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申請應扣除之年資者,超過 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假研究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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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六 條 |
第 六 條 休假研究人數,每系(所)每學年不得超過該系(所)教授員額百分之十五、副 教授員額百分之五之合計人數,惟依上述規定計算後仍未達一人者,得以一人計, 當學年未申請使用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員額不予保留。系(所)合一者,應 合併計算。在不影響教學情形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員額及上、下學期休假 研究員額可略作彈性調整分配。休假教師原擔任課程,由該系(所)相關教師分 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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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七 條 ~ 第 九 條 |
第 七 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及十月辦理休假研究之申請,教師應提出研究計畫,並經三級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審核申請教師之資格外,並應根據其對本校之貢獻及系 (科) 所正常教學工作持續推動之需求擇優核准。
- 休假研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或取消者,應於休假研究開始前,經行政程序簽奉 校長核准。
- 第 八 條 休假研究期間應從事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不得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或擔任與休假 研究計畫無關之專任工作,且未經核准不得在校外兼課;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 支領鐘點費。
- 第 九 條 教師休假研究期間以支領一份專任薪給為限,得由本校或其他學校、學術研究機 關(構)及研發單位發給。若其他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及研發單位發給之 薪給未達教師現支薪給標準時,由本校補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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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十 條 ~ 第 十二 條 |
- 第 十 條 教師休假研究期滿返校服務,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成果提出書面 報告,經系(所、科)、院主管核章,送人事室彙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逾期未繳交報告者,所逾期間應予扣除休假研究年資。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 並須敘明充份理由 。
- 第十一條 凡經休假研究一學期(年)之教師,應返校服務滿兩學期(年),方得在國內、 外進修、研究(含休假研究)、講學。
- 第十二條 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 一 於延長服務期間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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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第十三條 |
二 休假研究期限屆滿後,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內者。
三 進修、研究、講學期限屆滿後,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內者。因情況特殊,
經系(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未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報告或所提報告未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者。
五 最近一次教師評量未通過者。
六 其他經師評審會委員審議通過,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者。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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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前言/總則 |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88 年 6 月 2 日第 466 次主管會報通過 89 年 7 月 19 日第 493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0 年 2 月 21 日第 506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0 年 6 月 27 日第 513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2 年 10 月 1 日第 562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5 年 9 月 27 日第 624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0 年 12 月 21 日第 71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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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一、行政人員在職訓練種類及辦理方式: |
## (一)新進人員訓練:
- 1、目的:使新進人員瞭解學校概況、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服務態度 ,以順利推動業務。
- 2、參加對象:新進、調職職員及校聘人員。
- 3、訓練內容重點:
- (1)瞭解學校概況:於新進職員及校聘人員到職時即轉發本校簡介及 網頁資料,以瞭解本校組織、業務概況及有關重要權益、義務事 項。
- (2)充實工作所需知能:瞭解校務重點及發展方向,學習行政管理知 能與實務工作經驗。
- (3)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學習溝通協調能力, 建立行政支援教學、研究之服務態度。
## 4、實施時間、方式:
於新進、調職人員到職時,將訓練紀錄表(如附件) ,函送其所屬單位 並由單位主管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於到職之日起指派其直屬主管或資 深同仁輔導訓練之,訓練期間為四個月,並於結束訓練之日起二星期 內將訓練紀錄表送人事室簽陳校長核定。
- 5、辦理權責單位: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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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一、行政人員在職訓練種類及辦理方式:(續) |
## (二)行政業務研習:
- 1、研習目的:瞭解教務、學務、總務、研發、研總、人事、會計…等行 政單位有關法令或業務辦理流程,熟悉工作方法,加強協 調溝通,增進行政效率。
- 2、參加對象:各有關單位職員、助教及校聘人員為主,其他人員亦得視 業務需要參加。
- 3、辦理時間:由人事室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行文調查各行政單位擬辦理研 習之課程、時間、參訓對象及師資等事項。各單位因業務 需要或有新增修法令宣導時亦得隨時辦理。
- 4、課程內容:業務介紹、法令規定、業務辦理流程等。
- 5、辦理權責單位:
- (1)業務單位:負責課程、時間、地點、參訓對象、經費及師資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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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等之擬訂。 |
- (2)人事室:負責參訓人數調查、通知及有關行政支援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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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三)專業訓練: |
- 1、訓練目的:為加強及提昇行政人員專業知能與工作效率。
- 2、參加對象:職員、助教、校聘人員為主,其他人員亦得視專業訓練性
質及業務需要參加。
- 3、辦理時間:視業務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4、課程內容:包括電腦專業訓練、外語培訓…等,並視各專業訓練性質
及業務需要規劃相關課程。
- 5、辦理權責單位
業務單位:負責課程、時間、地點、經費及師資遴聘等之擬訂。
人事室:負責參訓對象、人數調查、通知及有關行政支援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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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四)專題演講: |
- 1、目的:砥勵品德修養、激發工作意願與團隊精神、傳授業務有關之新 學識或新觀念、講解政府新頒法令規章、增進規劃、管理協調 及處理事務之能力,以提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達成組織目 標。
- 2、參加對象:職員、助教及校聘人員為主,其他人員亦得視業務需要參 加。
- 3、辦理時間:每學年度上、下學期各辦理一次為原則。
- 4、課程內容:包括行政管理、行為科學、社會教育、國際形勢、身心修 養…等主題,由講座參酌課程主題決定演講題目。
- 5、師資遴聘:依據講演主題,蒐集適合師資分類建檔,以利邀請講演。
- 6、辦理權責單位: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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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人員在職訓練實施要點 |
2011-12-21 |
## (四)專題演講: |
前項未列舉之訓練種類,得視各單位業務實際需要,適時辦理之。
- 二、舉辦前開各項訓練必須參加之人員,除公差、請假(不含事、休假)及經書面 核准留守以處理急要公務之必要人員外,請一律參加,如無故而未出席人員 ,由人事室函請各單位主管查明後列入平時考核參考資料。
- 三、參加各項訓練或訓練成績合格者,依實際訓練時數給予學習護照登錄。
- 四、各項訓練研習所需經費,由本校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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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選送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要點 |
2003-03-26 |
## 國立成功大學選送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要點 ~ 二、 |
本校因業務需要及培育人才,選送編制內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依據「公務人員訓 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前條所稱「業務需要」係指進修系、所、科或選讀科目與現職經辦業務相關;「選送」 指本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職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並由單位主管將選送 進修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招生簡章等於報考前提系、所、院、處、館、室、中心等相 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報考前二週將前開資料及會議紀錄送達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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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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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選送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要點 |
2003-03-26 |
三、 ~ (三) |
編制內職員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由單位 主管主動選送參加下列進修:
2.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或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 錄取後攻讀學位。
公餘時間:1.空中大學。
2.空中專科學校。
3.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
部份時間:1.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經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准之推廣教育班次,得視本校經費情況酌 予補助。
同一時段進修以一項及該項未接受其他補助者為限。
前項進修之學校及地點,以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之學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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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選送職員赴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要點 |
2003-03-26 |
四、 ~ 八、 |
選送參加部分時間進修人員,視課程實際需要,在不影響公務原則下每人每週公假進修 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請公假者需於每學期開學前檢附課程表辦理請假手續)。
選送參加本校部分時間進修者,仍須在不影響公務原則下依前項規定辦理請公假手續。 進修碩士期限以四年為原則、進修博士期限以六年為原則。
選送進修人員於學期結束收到成績單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成績單及繳費收據 送人事室辦理進修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繳交進修報告書。
補助進修人員所需經費在本校原有預算相關科目經費項下支應。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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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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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前言/總則 ~ 二、 |
79年05月09日第254次主管會報決議通過 87年05月27日第44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0年07月25日第51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0年11月28日第52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年04月24日第1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為規範本校教師申請出國事宜,特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 要點、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教師請假規則及 其他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教師出國均須事前至本校網路差假系統填報出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利用假日 觀光或探親者,免附證明資料) ,經核准後始得出國。出國期限屆滿,應按時返國;出國如 有課程者,另附補課說明,安排補課時,應避免與選課同學中選讀其他課程衝突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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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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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二、(續) |
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含經由大陸地區機場入境或不入境之轉機) , 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赴陸,經許可後,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一)申請期限:於進入大陸地區14天前提出。
-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1.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檢附赴陸申請資料(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邀請函等)及 出國申請表送交人事室,並同時以電子郵件傳送人事室,經報送內政部審查同意及 校長核准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案如經許可,嗣後如有行程變更,應事先申變更。
- 2.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檢附赴陸申請資料 (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 請表、邀請函)及出國申請表送交人事室,奉校長核准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三)返國後應辦事項:應於返國上班後7天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映表」 送交人事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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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三、 ~ 四、 |
為免影響教學,教師申請出國觀光或探親,不得於上課期間前往,應利用寒暑假、校際活 動週及其他假日辦理。但利用婚假者、兼任行政職務利用休假者、兼任附設醫院之醫師或 主管利用附設醫院休假者,不在此限。 前項上課期間係以本校行事曆為準,含開學第1週及期末考週。
教師申請公假出國,核給事由及日數如下: (一)上課期間: 1.因校務發展需要,代表本校出國考察、參訪、參加國際會議、開會、招生、業務洽 談、參展、義診、參加國際學術競賽、帶隊參加學術活動或競賽等,經本校同意。 核給公假日數為實際參與會議或活動期間,加計往返路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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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四、(續) |
(二)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國際會議、研討會,或於會中 發表論文、演講、擔任主持人或評審或頒獎人等;為學術交流所需,受邀擔任與其 職務有關之口試委員或評鑑委員等,經本校同意。核給公假日數為實際參與會議或 活動期間,加計往返路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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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前言/總則 |
3.因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之需要,受邀參訪、開會、參加工作坊、參觀國際展覽會、 辦理海外研討會等,經本校同意。核給公假日數以10天(含往返路程)為限。
4.因教學研究或執行計畫之需要,須前往國外進行移地教學、移地研究、進行實驗、 受訓、田野調查、量測、探勘等,經本校同意。核給公假日數以10天(含往返路程) 為限。
5.經本校核准之出國講學、國外研究及進修。核給公假日數為奉核准出國之期間(含 往返路程) 。
如有合併兩種以上出國事由,每次出國核給公假併計日數仍不得逾 20 天(含往返路 程) 。
出國日數超過上開規定,超過部分應以事假(或休假、例假)辦理;如有特殊事由, 擬申請公假,應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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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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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寒暑假或休假研究期間: |
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公假日數為實際參與會議、活動、研究或進修之 期間,加計往返路程。
兼任行政職務而具有休假資格之教師,公假出國得併請休假,惟出國日數超過20天者(最 多不得超過28天) ,一學年以一次為原則。
往返路程以下列日數為上限:前往亞洲、大洋洲地區往返各2天,前往歐洲、北美洲地區 往返各2、3天(或3、2天) ,前往中南美洲、非洲地區往返各3天。但於公務行程前後, 再接續私人行程者,於公務行程開始前或結束後,僅核給1日公假做為銜接之路程。
公假出國案件申請時,皆應檢附相關證明(如論文接受函、邀請函、本校核准簽呈、前往 機構或學校之同意回覆信件、會議議程或行程明細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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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請出國作業要點 |
2019-01-09 |
- 五、教師於上課期間申請出國處理私人事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事假出國,日數以 7 天為原則: ~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親屬,或本人之兄弟姐妹重病,前往探視。
(二)參加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結婚典禮。
(三)參加子女畢業典禮。
(四)參加個人畢業論文口試、畢業典禮。
(五)處理重要私事,在無須調補課之情形下申請出國。
但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以外之特殊事由,仍須申請事假出國者,經填寫本校「教師出國處 理私人事宜專案說明書」 ,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事假出國案件申請時,皆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 七、教師因公出國,返國後申請差旅費核銷時,應依本校「國外出差旅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 於返國後1個月內,提交「公務出國報告書」 。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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