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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差假補充規定 |
2020-02-26 |
一、 ~ 四、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職員工(以下簡稱本校同仁)出差、公假管 理,除依「教師請假規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 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出差係指奉派或奉准「執行」職務,公假係指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相關之活動。
- 三、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或申請,應依公務性質、事實需要、是否影響公務或教學等 因素覈實審核。人事室及主計室對出差或出差旅費之申請有疑義時,得加以查核。
- 四、本校同仁申請出差時必須詳填出差事由(參加會議之名稱或出差之具體內容)及出差 地點(縣市及機關、學校名稱) ,並於事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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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差假補充規定 |
2020-02-26 |
五、 ~ 七、 |
- 五、本校同仁至下列地區處理公務,其差假處理原則如下:
- (一)原臺南市區(除安南區外) :以公出或公假登記。
- (二)臺南市歸仁區、仁德區、永康區及安南區等短程地區:申派公務車且在辦公時間 內處理公務者,以公出登記;未申派公務車或辦公時間以外處理公務者,得經單 位主管核定出差及支領二分之一雜費。
- (三)其餘地區:得報出差並支領差旅費。
- 六、本校同仁應以實際之路程及處理公務所需時間申請出差日數,不可浮報,並儘量利用 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若因實際路程或處理公 務所需,須增加出差日數者,須敘明理由。
- 七、本校同仁於帶職帶薪、留職停薪期間,除因執行計畫案或特殊需要經專案簽准外,原 則上不得在本校申請出差或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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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差假補充規定 |
2020-02-26 |
八、 ~ 九、 |
- 八、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本補充規定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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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退休人員福利事項實施要點 |
2025-06-11 |
一、 ~ 四、 |
## 國立成功大學退休人員福利事項實施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照護退休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校退休人員之福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 本要點所稱退休人員,係指本校依法令辦理退休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職員、駐衞警察、技工、工友,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退休之校聘人員與專案工作人員。
- 四、 退休人員自退休生效日起,得依本校相關規定,享有下列福利:
- ( 一 ) 申請汽機車通行證。
- ( 二 ) 參加校慶、春節團拜、文康活動、各類社團活動及其他各項慶典活
動。
- 圖書館借書證、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提供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及體育場 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使用之。
- ( 三 )
- ( 四 ) 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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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退休人員福利事項實施要點 |
2025-06-11 |
五、 |
- 五、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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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107 年 12 月 20 日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11 年 04 月 14 日 110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13 年 10 月 17 日 113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14 年 12 月 11 日 114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15 年 01 月 08 日 114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校長、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作業,特依教育 部頒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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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 二、本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教育部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 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本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 - 三、本校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對於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教授、副教授,邀 請及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經系 |
- 二、本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教育部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 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本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 三、本校基於教學及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對於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教授、副教授,邀 請及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經系 ( 所 ) 務會議或院、校單位主管 推薦,得辦理延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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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 四、本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被推薦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 二 ) 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 三 ) 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 四 )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師鐸獎或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 五 ) 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下稱國科會 ) 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 六 ) 獲本校講座教授 ( 含特聘講座教授 ) 。
( 七 ) 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三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或非政府委託 之研究或產學計畫總金額 ( 含技轉金額 ) 達五千萬元,對學術或產業界有具體貢獻。
( 八 ) 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內,有個人專書 ( 經審查 後出版 ) 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系所教學研究相關之重要學術 論文三篇以上 ( 名列主要貢獻者 ) ,對學術確有貢獻,各學院當學年度屆齡退休 及延長服務期滿之教授、副教授人數超過上限時,得依第一目至第六目之順序 逐目排序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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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 四、本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被推薦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續) |
1.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一次。
2. 曾獲特聘教授一次以上。
3. 曾獲全校教學傑出獎。
4. 曾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獎。
5. 對產學合作或學術有具體貢獻,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內,曾接受政府 ( 含科 技部計畫 ) 或非政府委託之研究或產學計畫總金額 ( 含技轉金額,且具有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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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前言/總則 |
理費 ) 達該院近三年每件之平均金額。
- (2) 教授藝能科目教師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 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國際聲望卓著。
- (3) 文學院及社會科學院教授、副教授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 往前推算三年內,曾接受政府或非政府委託之教學研究計畫 (具有管理費) 一件以上。
6. 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內,曾主持國科會計畫。 ( 以擔任計畫主持人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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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前言/總則 (續) |
4. 各系 ( 所 ) 、院得訂定其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要點,並經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但 各系 ( 所 ) 、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各學院依第一項第八款每學期可延長服務人數上限, 取前三學期屆齡退休教授、 副教授總人數之最大值加當學期延長服務期滿教授、副教授總人數後之 60% 為計算 基準 ( 人數以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 。
- 五、本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經系 ( 所 ) 務會議或院、校單位主管依第七點規定期限, 填具延長服務推薦表 ( 如附表 ) ,提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系 ( 所 ) 務會議或院、校單位主管推薦延長服務之教授、副教授,符合第四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逕將延長服務推薦表提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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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前言/總則 ~ 六 |
六、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
- ( 一 )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每次延長服務期限 最長以三年為限。經核定延長服務者,於第一次屆滿前續辦延長服務,由系 ( 院、 校 ) 進行審查,於第二次以後,每年應有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 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一篇以上,始能續辦延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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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六 (續) |
- ( 二 )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 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 不得逾一年。
七、人事室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普查系 ( 院 ) 將於次年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年滿六十五歲屆 齡及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教授、副教授名單,送交聘任單位參考。系 ( 院 ) 教授、副教授年滿六十五歲或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月份,為當年八月至次年 一月者,應於當年四月底前,檢附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審議;如年滿 六十五歲或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月份,為次年二月至七月者,應於當年十月底前, 檢附相關證件送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審議。
- 八、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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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六 (續) (續) |
- 九、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確定後,由人事室於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人員退 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 十、校長於延長服務期間辦理退休者,其退休之生效日期如下 : - ( 一 ) 任期屆滿者,為任期屆滿之次日。 - ( 二 ) 經主管機關同意於聘期中辦理辭職者,為辭職生效日。
十一、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四點所定延長服務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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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
2026-01-08 |
前言/總則 ~ 十三、 |
或已無教學及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本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立即報請教育 部辦理退休,以本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提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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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前言/總則 ~ 一、 |
98 年 6 月 24 日 97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10 日 10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2 月 30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4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0 月 26 日 11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2 月 28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因應教學及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特依教育部訂頒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 ( 以下簡稱本原則 )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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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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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二、 ~ 三、 |
-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教師,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或各部會獎補助延攬人才與改善 師資結構計畫經費項下,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約聘教師分為講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 三、各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擬訂進用教師計畫書,提經系(所、處、館)務會議或 一級中心會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及主計室,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逕行辦理約聘教師遴聘事宜。
- (一)教學單位有缺額,擬以專案聘請教師教授基礎、體育等課程者。
- (二)單位有教師缺額,擬先試聘者。
- (三)單位因傳承課程、發展產學、持續研究、輔導等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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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四、 |
- 四、約聘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 (一)簽奉核准進用教師計畫書。
- (二)擬聘約聘教師簽辦表。
- (三)履歷表。
- (四)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五)著作目錄。
- (六)服務證書。
- (七)推薦函三份。
- (八)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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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五、 |
- 五、約聘教師之遴聘資格及審查程序,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辦理。但「約 聘講座」之遴聘資格及審查程序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因特殊業務需要,約聘教師薪資 經費來源為受贈收入者,其審查程序得由受贈收入管理單位訂定,並經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審議通過後辦理。
約聘教師聘任年齡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但經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不在此限。 「約聘講座」之聘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循行政程序逕提校教評會審查:
-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 (二)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 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
- (三)曾擔任國內外講座教授者。
- (四)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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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六、 ~ 七、 |
- 六、約聘教師之聘期配合學期制,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 畫執行期限結束時止。
約聘教師除「約聘講座」外,續聘時,應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經系(所、 處、一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審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約聘講座」之續聘,應由所屬單位辦理評鑑,循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定。
- 七、符合升等條件之約聘教師,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 辦理升等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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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八、 |
- 八、約聘教師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約聘教師待遇標準,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待遇標準支給。但有特殊情形,超過編 制內各該職級教師之本薪最低一級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者,從其約定。 如須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高於前開專任教師待遇標準支給待遇時,應經專案
簽准並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九、約聘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曾任與擬任職 務等級相當之約聘教師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 敘薪級;其資格經送教育部審查通過頒授教師證書後之服務年資,得比照編制內專任 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但不得採計為退休撫卹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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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八、 (續) |
十、約聘教師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加入勞保、 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職災保險或全民健保之規定者,可選擇加 入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 65% ,自付 35% 。
約聘教師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符合提繳勞工退休金規定者,比照各 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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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
2022-12-28 |
十一、約聘教師之聘期、終止契約、停止契約之執行、授課時數、報酬標準、差假、福利、 保險、退休、慰助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表)明定。 但有特殊業務需要,且約聘教師薪資經費來源為受贈收入者,得由受贈收入管理單 位自行另訂契約,並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約聘教師於契約有效期間,如因教學研究不力,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或違反契約應 履行義務時,得終止契約並予解聘;除扣償溢領之酬金外,如有損害並追償違約之 損害賠償。
約聘教師涉有本原則第六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相關單位認為有 先行停止契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或有延長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必要者,應循行政 程序專案簽准,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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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三、各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擬訂進用研究人員計畫書,提經系(所、處、館、室) 務會議或一級中心會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及主計室, 並陳請校長核定後,逕行辦理約聘研究人員遴聘事宜。 |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因應研究需要,特依教育部部頒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 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 以下簡稱本原則 )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 制外人員。 約聘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人員及研究助理。
- 三、各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擬訂進用研究人員計畫書,提經系(所、處、館、室) 務會議或一級中心會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及主計室, 並陳請校長核定後,逕行辦理約聘研究人員遴聘事宜。 (一)單位有研究人員缺額,擬先試聘者。 (二)單位因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者。 ( 一 ) 簽奉核准進用研究人員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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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四、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 六、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審查程序,採二級二審。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師 評審委員會 |
- 四、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 二 ) 擬聘約聘研究人員簽辦表。 ( 四 )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三 ) 履歷表。 ( 五 ) 著作目錄。 ( 七 ) 推薦函三份。 ( 六 ) 服務證書。 ( 八 )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 五、約聘研究人員之遴聘資格,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但初 聘及續聘年齡已達七十歲以上者,須經專案簽准。 約聘研究人員聘任後之人事管理由人事室綜理。
- 六、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審查程序,採二級二審。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師 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由所屬學院院長(非屬學院召集 人) ,報請校教評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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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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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六、約聘研究人員聘任之審查程序,採二級二審。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師 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由所屬學院院長(非屬學院召集 人) ,報請校教評會審議。 |
約聘研究人員以學位送審者,由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將其專門著作(包 含學位論文)送請所屬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以外學者、專家 5 人評審; 以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送審者,由學院(含非屬學院)將其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 成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 5 人評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完成聘任程序。 前項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人數,各學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編制內教師、研究人員者或由本校送審之編制外教師者, 得免辦理專門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外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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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七、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 結束時止。 ~ 八、符合升等條件之約聘研究人員,得比照編制內研究人員,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 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升等。 |
- 七、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 結束時止。 約聘研究人員續聘時,應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辦理研究評鑑,經系(所、處、一 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審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約聘研究人員得應業務需要,兼任本校非編制單位之主管職務。兼任主管之聘期不得 超過約聘研究人員之聘期。
- 八、符合升等條件之約聘研究人員,得比照編制內研究人員,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 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升等。 前項審查程序如下:由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將其專 関著作或重要研究成果陳請所屬學院 ( 含非屬學院 )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再將 外審結果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完成升等審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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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九、約聘研究人員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 十、約聘研究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時,應依新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重新審查。 |
- 九、約聘研究人員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約聘研究人員待遇標準, 以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待遇標準支給為原則。 如計畫經費有困難時,得酌減待遇;如專案計畫已另訂標準時,得依所訂標準支給待 遇;如須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高於前項專任研究人員待遇標準支給待遇時, 應經專案簽准並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十、約聘研究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時,應依新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 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約聘研究人員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薪 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並得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年資計算辦理升等。但不得 採計為退休撫卹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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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2023-06-07 |
十一、約聘研究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加 入勞保、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職災保險或全民健保之規定者, 可選擇加入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 65% ,自付 35% 。 |
- 十一、約聘研究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加 入勞保、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職災保險或全民健保之規定者, 可選擇加入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 65% ,自付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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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 |
2005-11-16 |
前言/總則 ~ 二、 |
## 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
- 中華民國85年03月02日第127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比照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及教育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依本校規定程序進用,並在人事室登錄有案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及教 務處專任臨時組員。惟經費來源機關、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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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 |
2005-11-16 |
三、 ~ 四、 |
三、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 為自提儲金;另50%由計畫主持人、研究發展處及用人單位自其經費來源相關經費項下 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各計畫主持人於編列研究計畫經費時,宜向委辦單位申請聘僱人員公提儲金經費。參加儲 金期間若停止提供公提儲金,則該部份自提儲金亦相應停辦。
每月繳納之公、自提儲金應於當月十日前解繳本校在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專戶。
到職日期為破月者,得自次月一日起參加儲金。
儲金年資自實際提繳公、自提儲金之月起計算。
四、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由本校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前項本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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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 |
2005-11-16 |
五、 ~ 九、 |
五、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離職,或經由本校同意於聘僱期限屆滿前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 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辦理。
六、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本校同意而於聘僱期限屆滿前離職,僅 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七、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天 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八、第六點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第七點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 公、自提儲金本息,均歸屬原提撥單位,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九、計畫主持人、研究發展處及用人單位得視經費情形,並徵詢聘僱人員參加意願再行酌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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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2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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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 |
2005-11-16 |
十、 ~ 十二、 |
十、聘僱人員之離職儲金作業,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政程序,陳請 校長 核准後辦理。
十一、本校編制外專任人員,如非屬本要點第二點適用對象,得專案簽准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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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2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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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三 條 |
-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約用人員與本校相互 間之權利與義務,促使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校務,依據勞動基準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 第 二 條 前條所稱約用人員(以下簡稱員工)係指本校以校務基金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 第 三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用:
-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 二、違反性平相關法令規定:
- ( 一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 二 )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及四十四條規定,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情 事。
- 三、違反本校聘(僱)人員迴避進用相關適法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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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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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 四 條 |
- 第 四 條 新進員工依規定簽訂契約,並按指定日期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自 動放棄,報到時應填報各種人事資料並繳驗相關證件。
- 新進員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再予續聘(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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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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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 五 條 |
- 第 五 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實,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者,本 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本校同仁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故意損耗教學器材、機器、工具、零件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 上、公務上之秘密或散佈不利不實之謠言,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工)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
- 六、違反本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 本校經營秩序者:
-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 (二)有第三條規定不予僱用情形並符合法定解僱事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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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前言/總則 |
-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危害本校財產或同 仁生命安全、健康者。
-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
-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使本校有受損害之虞者。
-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校受有損害者。
- (七)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校業務有具體事證者。
- (八)偷竊同仁或本校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 (九)未經本校書面同意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二、四、五、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 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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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五條之一 ~ 一、 |
員工於受僱期間如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 、 性霸凌或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情 事,本校得於性平會或相關會議受理調查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先行停止 契約之執行,員工應配合調查並靜候結果。停止契約期間,本校得依規定停止支付全部薪 資。
視調查結果認定有無第一項所述情事,後續薪資給付處置程序如下:
經調查屬實並符合前條規定者,本校得立即終止契約,且員工不得要求補發停止契 約期間薪資。
經調查無此事實者,本校應於一個月內一次補發停止契約期間之全部薪資。員工已 離職者,亦同。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本校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資 遣費:
業務性質變更或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因故計畫終止,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 作可供安置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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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二、 ~ 一、 |
員工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已不適合工作者。
患有法定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時。
本校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如下: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由本校發給資遣費: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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