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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二、 ~ 六、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員工有傳染之虞,且 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員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 本校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員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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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前言/總則 ~ 二、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校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勞動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 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員工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終止時,本校應依員工請求發給離職(服務)證明書。
- 第 九 條 員工欲終止契約時,若無不須預告本校之情形,應準用第七條之預告期間提出書面申請, 並辦妥離職手續;如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相關法律請求損 害賠償。
- 第 十 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留職停薪,並應辦妥業務移交手續:
- 一、普通傷病假逾勞工請假規則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經本校核者。
- 二、應徵召入伍服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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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三、 ~ 四、 |
- 三、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 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校核准者。
留職停薪期間,除應徵召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以一年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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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 第三章 薪資 ~ 第十四條 |
第十一條 員工薪資依勞動契約所議定,每月一次發給之,且發放日期依勞動契約之約定。 薪資不得低於當時行政院所核定之最低工資,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計算至實際契約終 止日為止;惟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本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 定者外,其最低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 第十二條 前條所稱最低工資係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 息日、休假日、星期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 第十三條 員工薪資之發給,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 付員工。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本校得視業務需要,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
- 第十四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小時為限。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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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十五條 ~ 六、 |
- 第十五條 實施輪班單位應本公平原則,按下列注意事項排班:
- 一、實施晝夜輪班單位應於七日前排定次月或三日前排定次週輪班表。
- 二、輪班表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換班。
- 三、正常班、變更工作時間班人員之例假,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每週應按規 定日期及天數給予休息。
- 四、輪班制人員,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員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更換班次時,至 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五、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 六、輪班人員交換班次時,應確實遵守交換班時間及必要之交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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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十六條 |
- 第十六條 員工應依規定準時上、下班,於辦公時間開始後一分鐘以上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 一分鐘以上提早離開者為早退。
未辦妥請假亦擅自不到勤者,以曠職論。曠職累計滿一日者,減發一日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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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十七條 |
第十七條 本校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及個別員工同意後,得將 工作時間延長之。各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於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單位主管應指 派加班人員,並由加班人員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
前項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本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依本項但書規定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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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十八條 |
- 第十八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主管得因業務需要指定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本規則第二 十條第二項至二十二條所定員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之假期。
前項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工作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項規定計給,且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
補假休息。
第一項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員工假期之單位,應自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假期開始通知 人事管理單位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有關天災之確認與發布,依行政院頒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各項規定處 理。有關事變、突發事件,係指本校平日既定工作以外,為公眾生命健康之必需或其他 特殊原因,足以影響勞雇雙方重大利益且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須立即 處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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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
- 第十九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本校不得強制其工 作。
- 第二十條 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惟休息時間因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 續性或緊急性者,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員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薪資照給。
-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 休假,工資照給。但得經勞資雙方協議,並確明休假日期後,配合本校辦公時間及需 要調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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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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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四條 |
-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第二十三條 員工特別休假相關事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 員工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校相關適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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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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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六條 |
- 第二十五條 請假應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但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 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 勤者,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除事假、特別休假、生理假外,辦理請假手續時,應依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 第二十六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服務守則:
- 一、遵守政府之相關法令及本校之工作指派、管理規定,不得為圖私利,而有犧牲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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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前言/總則 ~ 第二十七條 |
損害本校利益之行為。
- 一、 愛護公物,遵守工作秩序,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保守職務上之機密,離職後亦同。
- 三、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並不得接受不正當之利益、餽贈或報酬。
- 四、不得有其他行為不檢,或足以損害本校聲譽之行為。
- 五、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
- 六、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 七、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加強與培養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員工之考核,依本校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適法規定辦理,或由用人單位主管、計畫 主持人參照本校相關考核規定適法辦理。
員工之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等相關法 令規定適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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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 第六章 職業災害補償 |
- 第二十九條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三十 條 員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員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員工或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 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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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 第七章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
- 第三十一條 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相關規定加入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其依法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校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 第三十二條 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業務,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 工安全衛生。
員工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應依本校之規定,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之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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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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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退休、撫卹、其他 |
-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入勞工退休金及相關退休事宜,依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
- 第三十四條 員工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 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慰金,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合計最高以四個月為限,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 ㄧ、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死亡給付。
-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規定於 111 年 9 月 28 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本校之員工,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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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 第八章 退休、撫卹、其他 |
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慰金數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第三十五條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本校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第三十六條 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增進彼此瞭解,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 法舉辦勞資會議。定期開會並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相互溝通意見,勞雇雙方應 本和諧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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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2025-02-04 |
第三十七條 本校設意見信箱及申訴處理制度,提供員工建言管道,方式如下: ~ 第 四十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 一、員工如有權益受損,或有其他意見時,得於本校意見信箱反映,各單位主管應立即 查明處 理或層報處理,並應將結果及處理情形答覆當事人。
- 二、員工對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 依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向各類人員管理主責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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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前言/總則 |
者,於續聘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辦理績效評估,並依評估結果予以續支、減支或停 支,評估表如附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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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四、以校管理費進用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外,應依本校校聘人員薪點支給待遇標準表支 給。 ~ - 第十一條 專案工作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勞工退休金條 例相關規定參加勞保、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外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資格不符參加勞保者,可選擇參加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 65% ,自付 35% 。 |
新進專案工作人員依其學歷自最低薪級起薪,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者得晉一級,是否晉級由各用 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自行考核決定。考核結果為晉級者,應自其服務滿 1 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新進專案工作人員如有符合本校「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規定之服務年資時,得 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提敘薪級,但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
專案工作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除委託計畫單位另有規定外,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相關規定,由各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自行考核後,視經費盈餘分級發給。
前項應由雇主負擔之費用由各該用人經費來源提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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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 第十二條 專案工作人員於聘(僱)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 二、請領本校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 三、圖書館、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使用之。
-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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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 國立成功大學專案工作人員平時工作紀錄表 ~ 決議: |
姓名
服務單位
事件發生時間
事件發生地點
事件內容概述 ( 始末、經過 )
事件影響程度
當事人
意 覺 陳 述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 接受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 [ ] 不接受當事人之意見陳述,並經面談如下: ( 如有輔導措施、改善建議或調整工作內容,請詳 載 )
※面談成員需有 3 人 ( 含)以上作成紀錄(第 3 人請系所中心主任/院長擔任,當事人列席說明)
面
談
紀
錄
(本欄如不敷填寫,請另以 A4 紙張繕打附於後)
出席/列席者 簽 名
年 月 日
- [ ] 勸導提醒,請當事人改進(第 次) 。
- [ ] 限期改善,預計於 年 月 日,再次評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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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其他: ~ 計畫主持人 / 用人單位主管 |
- [ ] 資遣,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6 條第 2 款之規定,員工對 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影響本校業務。
- [ ] 解僱,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5 條之規定,員工違反工 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系所、中心主任 / 一級單位主管
附記:一、本表如有更正時,惠請於更正處蓋章,並請妥善保存,及轉知當事人。
二、本表列為考核、續(聘)僱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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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表單資訊 ~ 專業知能 |
國立成功大學行政單位專案工作人員考核紀錄表
熱誠任事、認真勤奮,嫻熟工作相關專業知能;對承辦業務能有效規劃及執行,掌握品質及時效,且能運用革新技術、方法及管理知識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或簡化流程,以提升工作效能及效率;對臨時交辦業務亦能如期如質完成。落實職務代理,並確實遵守出勤管理規定及辦公紀律。對於工作與職務調整,及與跨部門協調合作業務,能優先考量組織目標之達成。
敦厚謙和,謹慎懇摯,廉潔自持,品行端正,無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及其他有損校譽之行為。
本職學識及技能充裕,經驗及常識豐富,具有執行業務所需基本能力,善於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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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服務態度 (15%) |
本和衷共濟及團隊互助合作態度,與工作同仁密切配合;負責盡職,自動自發,積極處理業務,落實顧客導向,提升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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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評列 等第 ~ 表單備註 |
甲等: 80 分以上(得做為晉級及續聘之依據)
乙等: 70-79 分(留支原薪,※備註 1 ) ( 工作或表現如有缺失或待改進事項,請詳載事由或檢附平時工作紀錄表 )
丙等: 69 分以下(終止契約) ( 請詳載具體事由或檢附平時工作紀錄表,※備註 2) 1. 具體事由 : 2. 考列丙等依據: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影響本校業務,且有具體事實者(資遣) 。
違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5 條第 款規定情事(解僱) 。
1. 考列乙等者,其工作或表現上如有具體缺失或待改進事項應予詳列,並進行規勸或輔導,且確認其改善成效。
2. 考列丙等者,應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循校內行政程序,另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3. 檢附之平時工作紀錄表,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並簽名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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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表單資訊 ~ 危險津貼 |
國立成功大學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表
級數 類別 1:500;級數 類別 1:1,000;2: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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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博士級專案工作人員 ~ 審議流程 |
報酬範圍1:10,000 元以下;報酬範圍2:10,001-15,000 元;報酬範圍3:超過 15,000 元。
報酬範圍1:5,000 元以下;報酬範圍2:5,001-10,000 元;報酬範圍3:超過 10,000 元。
審議流程1: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授權,經用人單位初審通過後生效,再送委員會追認備查。;審議流程2:用人單位初審通過,由人事室通知1位委員審議,全數委員審議通過者,同意追溯自用人單位初審會議通過日生效,再送委員會備查;未獲全數委員審議通過者,則須送委員會審議,並以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為生效日。;審議流程3:用人單位初審通過,由人事室通知2位委員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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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表單備註 |
以「指定捐贈款」核支彈性報酬者,用人單位應先行簽呈敘明原由,會辦人事室(人事法規面)、主計室(核銷法規面)及財務處(受贈法規面)意見,陳校長核定後,再依上開審議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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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 國立成功大學專案人員支領彈性報酬績效評估表 |
申請單位
聘 ( 僱 ) 人員身分別
- [ ] □專案工作人員
- [ ] □專案博士後研究人員
聘 ( 僱 ) 人員姓名
識 別 證 號
計畫編號
經費來源 ( 會計編號 )
計畫執行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聘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支酬勞 (A)
彈性報酬 (B)
其他 (C)
總計酬勞 (D=A+B+C)
工作績效成果
※請詳述前次聘期期間因特殊專長或能力之工作績效成果(不得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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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 計 畜 主 持 人 ︵ 用 人 單 位 ︶ 考 評 結 果 |
續支
續支理由:□
- [ ] 表現達標準以上
- [ ] □ 表現符合標準
※除勾選以上續支理由,並請主持人簡述相關績效:
減支
減支理由:□
- [ ] 表現未達標準
- [ ] □ 經費因素
- [ ] □ 其他
※請簡述理由
停支
停支理由:□
- [ ] 表現未達標準
- [ ] □ 經費因素
- [ ] □ 工作調整
- [ ] □ 其他
※請簡述理由:
計 畜 主 持 人 (用人單位) 確認事項
1. 擬聘人員所支給彈性報酬可由計畫經費中支應。
2. 擬聘人員如轉換至其他計畫續聘,可持續支領彈性報酬。但續聘之計畫經費如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以上資料經確認無誤,嗣後計畫人事相關經費因故無法核銷或被追回時,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計畫主持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加註簽章日期)
※如續聘轉換計畫主持人,另請新計畫主持人簽章確認
新計畫主持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加註簽章日期)
主計室核章
經費是否能支應彈性報酬
- [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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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 一、會計編號 A1***-P***( 延攬人才 ) 、 B*-W***( 國衛院計畫 ) 、 Q*-H***( 衛福部計畫 ) 、會計編號內含 1800 者、 及開頭 C 、 D 、 G 、 H 、 K 、 N 、 P 、 R 、 T 、 Y 之會計編號經費項下不得支給彈性薪資。
- 二、本案請計畫主持人考評並送主計室簽核確認經費後,併同續聘案件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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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期間: ~ 六、到職及離職: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終止勞雇關係。新進專案工作人員自到職日起算 3 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者,續予僱 用;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本契約。
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由甲方視業務需要指定之,必要時並得派往甲方所在地以外之其他 地點,擔任本契約所定之工作。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新臺幣 元,於每月 20 日前一次發給前月薪資。自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支領彈性報酬者,於續聘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辦理績效評估,並依評估結果予以續支 、減支或停支。
。
乙方應於起聘日報到,並依規定辦妥到職手續;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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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時間: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上班時間依實際需求就下列方案擇 一實施:
- [x] ( 一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上班時間依實際需求就下列方案擇 一實施:
- [ ] □週一至週五上午自 8 時至 12 時,下午自 13 時至 17 時。上下班簽到退時間,得前後各彈性 30 分鐘。
- [ ] □其他: (輪班人員及特殊上班時間者,請務必填列。例如:週一至週五上午 自 9 時至 13 時,下午自 14 時至 18 時)
- ( 二 )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及休息時間。
- ( 三 ) 乙方上下班應於辦公處所內依實際到離校時間親自簽到退。
- ( 四 ) 甲方因業務需要,商請乙方延長工時服務,乙方應事前完成加班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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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時間: ~ 九、服務守則: |
( 五 ) 勞動節日因配合本校辦公時間及業務需要得調移之,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奉派出差,並得比照本 校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公餘時間或利用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循行政程序向甲方報備。
(一)遵守政府之相關法令及甲方合於法理之工作指派、管理規定,不得為圖私利,而有犧牲或損害甲方 利益之行為。
- (二)愛護公物,不得毀損;遵守工作秩序,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保守職務上之機密,離職後亦同。
- (三)不得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並不得接受不正當之利益、餽贈或報酬。
- (四)不得有其他行為不檢,或足以損害甲方聲譽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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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務守則: ~ 十、考核及獎懲: |
(五)乙方於聘 ( 僱 ) 期間,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庶免影響本契約工作之履行。
- (六)乙方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 (七)乙方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加強與培養校園霸凌防制意識。
乙方如違反前項各款約定,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由用人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參照甲方相關適法規定辦理。乙方考核考列丙等,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不予續聘(僱) 。除考列丙等原因係因違反甲方所訂之約 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規定之各款情事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外,餘依勞動基準 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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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業災害補償: ~ 十三、福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職業災害之補償。
甲方應於乙方聘(僱)期間,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相關規定爲其加入勞保、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之規定者,可選擇加入國際技術合 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甲方負擔 65% ,乙方負擔 35% 。前項乙方負擔之費用,由甲方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保障。
- (二)請領識別證與汽機車通行證。
- (三)圖書館、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使用之。
-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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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性平事項: |
- ( 一 ) 甲乙雙方應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及第 9 條等性別 平等相關法規及教育基本法規範。
- ( 二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屬實者。
3.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或第 27 條規定處罰者。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處罰者。
4. ( 三 ) 乙方於受僱期間如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情事,依 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5 條之 1 規定程序辦理。
5. ( 四 ) 乙方如有前 2 款所定情事,乙方同意甲方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通報、處理及 利用,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乙方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 者,亦同。
6. ( 五 ) 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通報後,乙方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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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作成果所涉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 十六、保密義務: |
乙方在聘 ( 僱 ) 期間,執行第二條工作內容範圍內,所產生之工作成果, 涉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智慧財產權者,該等智慧財產 權均歸屬甲方獨有。
在聘 ( 僱 ) 期間內,基於甲方行政或研究上必要,乙方應配合簽署保密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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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契約終止: ~ 十八、業務移交: |
- (一)甲方得依所訂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規定終止契約。
- (二)乙方欲終止契約時,若無不須預告甲方之情形,應依甲方所訂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九條規定提 出書面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及業務移交;如未辦妥,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請 求乙方損害賠償。
- (三)甲、乙雙方應遵守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要點有關迴避進用規定,且乙方應具結非 屬上開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具結不實情事,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相關法 規終止契約。
甲方調整乙方所擔任之工作或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如 未辦妥移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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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資遣: ~ 二十四、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甲方(人事室) 、甲方用人單位及乙方各執一份。 |
甲方終止契約時,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與資遣費,其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計算。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退休金(外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相關退休事宜。上述乙方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費用,由甲方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除委託計畫單位另有規定外,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相關規定,由各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自行考核後,視經費盈餘分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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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9-17 |
※ 附註: |
1 、本契約書需經本校行政程序簽准後始生效力。乙方應備齊聘案所需文件並完成報到手續,如有缺漏且未完成 補正者,視同聘僱程序未完成。
2 、乙方之前曾因他案與甲方簽訂聘(僱)契約書,其聘期與本契約書聘期重疊時,前契約書在本契約書生效時 同時終止。
3 、本契約書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被變更,該條款視為無效。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成功大學
乙 方:
(簽名)
代表人:校長
身分證字號:
地
址: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戶 籍 地 址:
甲方用人單位主管簽章
:
連 絡 電 話:
(
或計畫主持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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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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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 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104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5 20 103 3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4 年 6 月 1 日第 17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3 月 13 日第 19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1 月 25 日第 20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附表二 110 年 11 月 24 日第 21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8 點 111 年 5 月 11 日第 2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9 月 21 日第 21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1 月 27 日第 22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9 月 17 日第 22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發展成為國際一流大學,提升各領域之學術研究水 準,厚植優質研究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博士後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學雜費收入及自籌收入項下,以約 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 三、依本要點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管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 四、博士後研究人員之遴聘,須具備下列資格:
- ( 一 ) 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者。
- ( 二 ) 有發展潛力並具研究能力之人才。
- 五、博士後研究人員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 ( 一 ) 計畫核定清單 ( 內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員額 ) 或奉核准之簽呈。
- ( 二 ) 博士畢業證書 ( 國外學歷需經驗證 ) 。
- 六、專案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予進用情形,準用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
- 七、博士後研究人員每次聘期最長為一年,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結 束時止。
- 八、新進博士後研究人員,依本要點支給標準表 ( 附表一 ) 以最低研究費起支為原則,如有 符合本校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規定之服務年資時,得於支給標準範圍 內提敘薪級。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一 ) 委託計畫合約明訂較高支給標準者,得依合約標準支給。
- ( 二 ) 各該計畫用人經費如有困難時,得酌減之。
- ( 三 ) 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本校延攬優秀人才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者,得比照原研究費支給。
- ( 四 ) 具有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業才能者,經用人單位組成三人以上初審委員會審核通 過,簽奉核准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支給較高之研究費。審議流 程如附表二。支領彈性報酬者,於續聘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辦理績效評 估,並依評估結果予以續支、減支或停支。
-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且經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視其計畫經 費許可情形下,得晉薪一級。如為晉薪一級,應自其服務滿 1 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 九、本校應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契約書,內容包括聘期、研究費、工作內容、服務時間、 差假、保險、福利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 十、博士後研究人員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但有特殊情形者,依照 本校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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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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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 |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發展成為國際一流大學,提升各領域之學術研究水 準,厚植優質研究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博士後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學雜費收入及自籌收入項下,以約 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依本要點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管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博士後研究人員之遴聘,須具備下列資格:
- ( 一 ) 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者。
- ( 二 ) 有發展潛力並具研究能力之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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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八、 |
博士後研究人員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 ( 一 ) 計畫核定清單 ( 內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員額 ) 或奉核准之簽呈。
- ( 二 ) 博士畢業證書 ( 國外學歷需經驗證 ) 。
專案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予進用情形,準用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
博士後研究人員每次聘期最長為一年,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結 束時止。
新進博士後研究人員,依本要點支給標準表 ( 附表一 ) 以最低研究費起支為原則,如有 符合本校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規定之服務年資時,得於支給標準範圍 內提敘薪級。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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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續) |
- ( 一 ) 委託計畫合約明訂較高支給標準者,得依合約標準支給。
- ( 二 ) 各該計畫用人經費如有困難時,得酌減之。
- ( 三 ) 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本校延攬優秀人才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者,得比照原研究費支給。
- ( 四 ) 具有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業才能者,經用人單位組成三人以上初審委員會審核通 過,簽奉核准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支給較高之研究費。審議流 程如附表二。支領彈性報酬者,於續聘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辦理績效評 估,並依評估結果予以續支、減支或停支。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且經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視其計畫經 費許可情形下,得晉薪一級。如為晉薪一級,應自其服務滿 1 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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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十二、 |
本校應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契約書,內容包括聘期、研究費、工作內容、服務時間、 差假、保險、福利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博士後研究人員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但有特殊情形者,依照 本校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補充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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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月支研究費:88,65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86,29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83,91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81,56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79,19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76,83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74,46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72,09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69,73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67,380 元 / 月
月支研究費:65,010 元 / 月
1. 表列數額為月支研究費支給標準。 2. 本表各級研究費比照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同時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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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國立成功大學專案博士後研究人員核支彈性報酬審議流程
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授 權,經用人單位初審通 過後生效,再送委員會 追認備查。
用人單位初審通過,由人 事室通知 1 位委員審議
用人單位初審通過,由人事室 通知 2 位委員審議 全數委員審議通過者,同意追溯自用人單位初審會議通過 日生效,再送委員會備查;未獲全數委員審議通過者,則
以「指定捐贈款」核支彈性報酬者,用人單位應先行簽呈敘明原由, 會辦人事室 ( 人事法規面 ) 、主計室 ( 核銷法規面 ) 及財務處 ( 受贈法 規面 ) 意見,陳校長核定後,再依上開審議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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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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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二、研究費 |
##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契約書
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為執行研究計畫並提升強化各領域之學術研究水準,茲延聘 君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下列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
| 計畫執行單位 |
|----------|
| 計畫主持人 |
| 計畫名稱 |
| 計畫編號 |
| 補助(委託)單位 |
| 經費來源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在聘期內由甲方在所屬研究計畫經費項下按月支給乙方研究費新臺幣 元整,於每月 20 日前一次發給前月研究費。支領彈性報酬者,於續聘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辦理績效評估,並 依評估結果予以續支、減支或停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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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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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內容 ~ ## 六、差假 |
( 一 )
( 二 )
## ( 三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由甲方計畫主持人視計畫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控管乙方服務時間及指定服務地點, 必要時並得派往甲方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點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接到甲方聘任通知後,應依規定辦理到職手續。
聘期屆滿,乙方即需離職,不得異議。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聘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 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乙方離職時,應 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及業務移交;如未辦妥,致甲方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服務期間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事先填具假單經甲方及計畫主持人 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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