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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
2021-05-05 |
前言/總則 ~ 第五條 |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圖書館秩序、環境整潔及提供讀者有
效服務,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圖書館總館、分館及學習共享空間。
第三條 本館依公告之開放時間開放讀者入館,開放時間由圖書館另行公告。
第四條 讀者憑本校或本館核發之本人有效證件刷卡入館。各類證件之申請,另依國立成功 大學圖書館入館借閱證件申請辦法辦理。
第五條 跨館互借讀者依簽訂協議之規定,得憑本館認可之有效證件或於入口服務台換取入
館證刷卡入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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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
2021-05-05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六條 年滿16歲且未向本館申辦證件之校外人士,可憑身分證、駕照、他校學生證、教
師證、護照等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有效證件,或為未滿16歲之高中職學生持有效
之學生證者,於入口服務台換取入館證後刷卡入館。本館得視狀況限制校外人士入
館人數;各項設備及資料使用,以本校讀者為優先。申請入館參加本館所舉辦的展覽或活動者,得不受前項入館年齡限制。未滿12歲
者須由年滿18歲者全程陪同。
第七條 持入館證入館者,離館時應將入館證歸還並取回證件,若有遺失、毀損時,須繳納
工本費新臺幣200元,始得換回原證件。逾期歸還者,須按日繳納處理費新臺幣5
元;未換回之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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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
2021-05-05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八條 持下列證件之讀者不得攜帶個人書物進入本館:
一、眷屬閱覽證。
二、跨館圖書互借借書證。
三、圖書館會員借書證。
四、志工證。
五、入館證。
第九條 持下列證件之讀者不得使用學習共享空間:
一、退休人員借書證。
二、校友借書證。
三、眷屬閱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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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入館閱覽規則 |
2021-05-05 |
前言/總則 ~ 第十五條 |
四、跨館圖書互借借書證。五、圖書館會員借書證。六、圖書館榮譽之友證。七、志工證。八、入館證。九、臨時工借書證。
各類入館借閱證件限本人使用,嚴禁持他人證件入館,違者須立即離館,本館除保留證件並通知證件原持有人領回外,且依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為維護本館的整潔與寧靜,讀者入館應衣履整齊,嚴禁攜帶飲料食物、違禁品及寵物入館。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規定,並共同愛惜本館資源,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攜離出館,如有違規情事,悉依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讀者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使用館藏圖書資料,若有違法自行負責。
妨害本館安全及正常運作之讀者,本館得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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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募款辦法 |
2008-01-23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為籌措圖書館運作及發展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募款所得之款項納入校務基金,應用於下列範疇:
一、採購圖書資料。
二、購置圖書館各項設備。
三、支援圖書館其他運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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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募款辦法 |
2008-01-23 |
第三條 |
本館除對捐款者致感謝函、於館刊及圖書館網頁上刊登捐款者名錄外,另依下列方式回
饋捐款者:
一、捐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致贈「圖書館榮譽之友」證一張,並依圖書館相
關規定每萬元即提供各項服務一年。
二、捐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致贈「圖書館榮譽之友」證
一張,並依圖書館相關規定提供各項服務二十年。
三、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致贈「圖書館榮譽之友」證一張,並依圖
書館相關規定提供終身服務,另報校褒揚。
四、持有圖書館榮譽之友證之服務內容:
(一)借閱冊數:5冊(件)。
(二)借期:21天。
(三)可免費使用多媒體資料。
(四)可申請館際合作服務。
(五)到館使用電子資源。
五、捐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者始可至醫學院分館借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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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募款辦法 |
2008-01-23 |
第四條 |
對本校有大額捐款者專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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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募款辦法 |
2008-01-23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討論,並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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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學生工讀金作業要點 |
2015-11-18 |
前言/總則 ~ 六、 |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學生工讀金作業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本館工讀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工讀金,係指以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經
費科目僱用工讀生,協助本館執行各項業務所支付工作酬金等相關費用。
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為原則。
工讀生工作酬金依工作紀錄表論工時計酬之,給付標準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每一工讀生每日工讀時數以8小時為限;學期間每名每月工讀時數以80小時為限,寒
暑假每名每月工讀時數則以160小時為限。外籍生及僑生之工讀時數限制,依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
工讀生協助本館執行業務所產出之相關成果,其著作權及專利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歸屬本校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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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學生工讀金作業要點 |
2015-11-18 |
七、 ~ 十一、 |
工讀生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僱用,於到職日完成僱用契約之簽訂,並辦理相關手續。僱用契約得載明僱用聘期、工作酬金、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時數、差假、保險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工讀生到職時,本館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前項人員自行負擔之保費及自提勞工退休金,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為原則。
工讀生對於本館勞務監督所為之措施或處置,認有爭議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規定,提起申訴。
工讀生有關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相關規定。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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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
2018-12-11 |
前言/總則 ~ 六、 |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為便利本館讀者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政
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特設置哺乳室(以下簡稱本室),並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哺
乳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開放時間:於圖書館開館日,本室自當日開館時間起至閉館前 1 小時止開放使用;特殊情況另行公告。
使用者得進入上鎖使用,並應愛惜使用室內物品,不得攜出及擅自移動,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離開時,應將個人物品攜離並保持環境清潔及關閉電燈。
本室僅作為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用(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論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使用本室者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時,請洽詢 1 樓流通櫃台(分機 65760)。
使用者若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本館有權取消其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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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
2018-12-11 |
七、 |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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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場地空間拍攝申請管理要點 |
2023-03-24 |
一、 ~ 三、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室內外場地空間拍攝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於在本館管理之場地空間(以下簡稱場地空間)進行靜態或動態拍攝之行為。
申請者為教學、研究、出版、宣傳、專題報導或其他目的,得向本館申請借用場地空間進行拍攝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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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場地空間拍攝申請管理要點 |
2023-03-24 |
四、 |
借用本館場地空間進行拍攝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企劃資料、劇本或腳本,依下列規定向本館提出申請並獲核可,始得進行拍攝: (一)與本校主題相關之拍攝,以於拍攝日 7 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與本校主題不相關之拍攝、及校內外有拍攝企劃與劇本之劇情類影片之拍攝,應於 20日前提出申請。 (三)場地空間可供拍攝時間為本館開館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本校期中考、期末考及其前一週,與重要活動期間,得不開放申請作業。 (四)完成之作品出版或播出時,應註明本館協助拍攝。如為專案合作,得另訂協議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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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場地空間拍攝申請管理要點 |
2023-03-24 |
五、 |
拍攝行為之限制與注意事項: (一)拍攝行為不得影響本館館務正常運作,並應遵守本館入館閱覽規則相關規定,保持閱覽區域安寧,不得高聲交談,亦不得將食物、飲料攜入閱覽區域。 (二)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懸掛布幔等道具或器材,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應另經本館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始得為之。 (三)應遵守著作權法、讀者隱私權及肖像權相關法規。如涉及讀者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應得其同意。 (四)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拍攝目的不符之使用,拍攝作業事實亦不得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申請者應負責人員安全及場地整潔,妥善維護本館設備。如造成本館建物、設施、物品損毀,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時,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拍攝行為所生廢棄物應自行清運,如有留置物視為拋棄所有權,本館得逕為處理,處理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六)申請者不得將拍攝許可轉借他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要求其離館,並請求損害賠償。申請者自違規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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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場地空間拍攝申請管理要點 |
2023-03-24 |
六、 ~ 九、 |
六、本館如緊急需用已核准拍攝之場地空間,得於預定拍攝日前至少 3日,通知申請者取消使用,並協調延期。申請者不得請求其他賠償或補償。
七、申請者得於預定拍攝日前3日,向本館申請延期拍攝。未於期限內申請延期者,本館得不受理。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該場地空間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館活動場地空間管理要點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圖書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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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推廣服務組職務代理人職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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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推廣服務組職務代理人甄選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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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學研究推動中心2026年提供電子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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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 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 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
99.11.25 100
100.11.24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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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 第四條 報考資格 |
- 第四條 報考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於當年度 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者 ( 僅限報考該項目 ) :
1. 於報考當學年度前三學年內取得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甄審、甄 試資格,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 於報考當學年度前三學年內參加全國性運動會並獲前八名,或甲組聯賽並獲前八名,並持有證明文 件者。
3. 於報考當學年度前三學年內曾參與縣市競賽獲得優良成績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4. 於報考當學年度前三學年內曾任高中職以上運動代表隊隊員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 賽,需持有該校校隊證明及代表學校出賽證明二項者。
5.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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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 第五條 招生名額 |
運動績優生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內計算,並明訂於 招生簡章。考生得依個人意願報考選填志願。
錄取生報到後,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其報到後 之缺額得回流併入相同學系 ( 學位學程 ) 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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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 第六條 招生入學考試: |
1. 採考生繳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各學系(學位學程)訂定 學科能力要求標準進行學科能力之檢定;必要時得進行審查資料、口試或筆試。通過各系學科能力 檢定及報考資格者,方通知參加術科考試。
2. 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 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3. 術科考試項目由體育室術科能力檢定小組訂定之,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入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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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 第七條 錄取原則 |
1. 達本校體育室術科能力小組訂定之各運動項目最低術科標準者,得參加登記分發選系。
2. 登記分發選系依據各項目術科成績之高低順序;術科成績任一項零分者,不予錄取。在學系及術科 檢定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為正取生,不列備取生;視情況得採不足額錄取。
3. 登記分發選系及同分比序原則詳載於招生簡章。
本項招生如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議,並將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 理:
-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當學年度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周內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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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二、 ~ 第十條 |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資格,已入學者應予開除學籍;畢業後 始查覺情節重大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由招生委 員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相關學系(學位學程)處理後逕予答覆;必要時得簽請校長組成處理小組, 經討論後予以函復。
辦理試務工作時,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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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
2018-11-22 |
第十一條 ~ 第十三條 |
招生作業收支,悉依「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暨「本校招生預算收支編列標 準」及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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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
2021-03-10 |
第一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新住民學生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 職專班)及學士班(含轉學)入學,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 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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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
2021-03-10 |
第二條 |
-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新住民入學招生,應成立招生委員會,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亦應組 成招生小組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項。
本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各系(所)主任(所長)擔任委員,以 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為總幹事,下設試務、命題、印題、考試、閱卷、核計、 會計、總務等組,執行招生作業。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招生小組,每年由主任(所長)遴聘該系所(院、學位學 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三人;系所(院、學位學程)專任助理教授編制不 足三人時,得遴聘本校相關專長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並經教務長同意後組成 之,主任(所長)為召集人,辦理訂定該系所(院、學位學程)有關招生項目所需條 件及相關注意事項經系所(院、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後,依規定辦理招生有關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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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住民入學招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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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 第三條 本規定新住民學生係指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 者(以下簡稱新住民學生),並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 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前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新住民學生授權本校查證,如未能於本校註 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住民學生凡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 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參加轉學招生者,報考資格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申請入學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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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規定新住民學生依前條新生入學規定且註冊入學者,以一次為限;新住民學生參 加轉學招生者,不受前開一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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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第六條 |
各學制班別院、所、系及學位學程之新生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以教育部 原核定各院、所、系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各院、所、系及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不 得互為流用。
前項各院、所、系及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學系、學位學程)招生、退學所產生缺 額,得納入次一學年度辦理轉學之招生規劃;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學制班別及各年 級,不得超過各院、所、系及學位學程原外加名額數。
本招生辦理時程,110學年度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111學年度起,納入本校各學制 班別既有招生管道,並依本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規定所訂期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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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招生簡章應提送招生委員會審議,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招生簡章應詳 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 應繳表件、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流程、成績複查、招生紛爭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 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本招生方式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但不得以學測、 指考、英聽或統測等統一入學考試成績作為入學門檻。
甄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其涉及考生權 益之相關事項者並應明確敍明。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 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 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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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招生委員會依簡章規定採計項目之總分,合計總成績後,於放榜前決定各學院、 所、系及學位學程最低錄取標準,依考生總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達到錄取標準以 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 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第五條所定 原招生名額數;惟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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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第十條 |
各學院、所、系及學位學程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應依 簡章規定之同分參酌順序進行比序,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不受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限制,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 第九條 本校各學制班別招生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學生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於規定時間 內,報請教育部備查。
- 第十條 本校辦理本招生入學,對於試務工作相關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亦負有保 密義務。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者,應主動迴避參與所有試務工作。招生各項 評分原始表件應送教務處妥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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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 第十一條 考生如對入學成績有疑問或認招生試務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時,得按簡章規定, 名單或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
申請成績複查或提出書面申訴。若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於公告錄取 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 序。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專案小組成員與申訴案遇有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情形者,應主動迴避。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並應以書面評議為原則。必要時,專案 小組得依職權或申訴人之申請,同意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申訴評議以一次為限。評議結果陳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函復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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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 第十二條 新住民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 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由本校 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於招生簡章公告前,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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