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 | URL | Title | doc_date | section_title | content | page_num | embedding_status | last_fetch |
|---|
|
https://ctld.ncku.edu.tw/var/f... |
第三週期系所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20:44 |
|
https://ctld.ncku.edu.tw/var/f... |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20:44 |
|
https://ctld.ncku.edu.tw/var/f... |
第三週期系所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第 5 次會議紀錄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20:44 |
|
https://ctld.ncku.edu.tw/var/f... |
第三週期系所自我評鑑推動小組第 6 次會議紀錄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20:45 |
|
https://collegex.ncku.edu.tw/u... |
國立成功大學微學程修課審查申請單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20:51 |
|
https://collegex.ncku.edu.tw/a... |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30:56 |
|
https://collegex.ncku.edu.tw/u... |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總整課程選修要點 |
2020-06-20 |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總整課程選修要點 |
108 年 5 月 17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20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選修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通識 總整課程選修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二、通識總整課程 ( 以下簡稱本課程 ) 係指課程設計整合本校通識之基石課程及跨 域總整課程等課程的學習經驗、知識與技能,進而能展現學生實作與解決 問題能力之課程。
- 三、本課程經教務處審查通過後,由通識教育中心每學期公告於中心網頁。
- 四、學士班學生可依其興趣及專業跨域需求,選修本課程,並依本校通識課程選 修要點第四點規定,至多承認 15 學分,承抵融合通識課程。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32:02 |
|
https://collegex.ncku.edu.tw/u... |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總整課程選修要點 |
2020-06-20 |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總整課程選修要點 (續) |
- 五、學生修讀所屬學系支援開授通識總整課程,得認列為所屬學系選修或通識學 分,學分之承抵由學系或通識中心負責認列;修讀非所屬學系支援開授之通 識總整課程則列為通識學分,學分之承抵由通識中心負責認列。
-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七、本要點經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32:0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選課系統線上加簽審核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32:2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則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19:32:2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2024-06-05 |
第六條 ~ 第九條 |
- 第六條 學士班學生修習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依所修習學分數 繳交學分費;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碩、博士班學生依加修學系學分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 第七條 選定雙主修之學生,修讀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應在學期中修習為原則。但與 主系所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參加暑期班修習。
- 第八條 選定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修主系與雙主修學系課程,其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 算,並登記於主系歷年成績表內。選課與成績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第九條 選定雙主修之學生,中途因故不繼續修讀加修學系科目與學分時,得申請放棄修讀 雙主修資格。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47:23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2024-06-05 |
第十條 ~ 第十條(續) |
- 第十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 而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如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得准予畢 業。但畢業後不得申請返校補修加修學系學分,或發給任何修讀雙主修證明。如不 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
碩、博士班學生加修他系為雙主修者,因修業年限屆滿,已完成主系各項畢業規 定,而未完成加修學系各項畢業規定者,如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准予畢業。但 畢業後不得申請返校補修加修學系學分,或發給任何修讀雙主修證明。如不願放棄 雙主修資格者,碩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博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學年。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47:23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2024-06-05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之一 |
- 第十一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未修畢加修學系規定學分者,取消雙主修資格。但其所修科目學 分,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已採計輔系之學分,不得 重複採計為學系應修畢業學分。 未達輔系規定標準者,其所修之必修科目與學系相關者,得視同學系之選修科 目,其學分得抵充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前項抵免學分原則,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之一 本校學生修讀同學制輔系滿一學年以上,經加修學系主管同意,得申請將所 修輔系改為雙主修學系,申請期限及資格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47:23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2024-06-05 |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 第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加修本校他系雙主修,於延長修業至最高年限規定時,如已符合加修 學系應屆畢業資格 ( 包含加修學系應修習之共同必修、通識、系訂必修、選修等各 項畢業規定 ) ,但未能修畢主系科目與學分者,主修或加修學系得專案簽請教務長 核准同意,以加修學系資格畢業。
- 第十三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若已修畢 本系應修畢業學分,則取消其修讀雙主修資格,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 第十四條 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科目與學分之學生,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 表,均註明雙主修學系名稱,學位證 ( 明 ) 書中註明雙主修學位及學系名稱。若加修 他校學系,則於學位證 ( 明 ) 書雙主修處加列他校校名、學系名稱及學位。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47:23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2024-06-05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47:23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2024-06-05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第一條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系事宜,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0: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2024-06-05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二條 學士班學生於本校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轉系:
- 一、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
- 二、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加修學系、領域相近學系三年級或領域不同學系二年 級。
- 三、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加修學系、領域相近學系四年級或領域不同學系三年 級。
- 四、學制為五年以上的學制,於第四學年開始後,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領域相 近學系或原已核准之輔系適當年級。
- 降級轉系者,其重複修習之年限,不計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降級轉系以一次為限。 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轉系。
招生簡章規定入學後不可轉系者,從其規定。
- 同學系申請轉組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 第三條 申請轉系(組)學生應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教務處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0: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2024-06-05 |
第四條 ~ 第七條 |
- 第四條 學生申請轉系,須填妥「學生轉系申請表」 ,學生如未成年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連同歷 年成績表及學生證送教務處註冊組辦理轉系申請,通訊申請者概不受理。
- 第五條 填表時限填一個志願,一經填妥志願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即不得再行更改。
- 第六條 學生申請轉系審查應由各系分別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 第七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應辦理承認學分,凡轉入年級前本系應修科目已在原系修習及格,經轉入系 系主任核准承認者,可抵免,但仍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准 畢業。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0: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2024-06-05 |
第八條 |
- 第八條 外國學生、僑生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身心功能障礙學生申請轉 系者,依本辦法辦理。但如因分發不合志趣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無法在原系繼續就讀者,經校 內輔導單位查實,得於第二學年開始,依教務處公告日期提出申請。經原學系與擬轉入學系 雙方系主任同意後,檢附轉入學系審查會議紀錄,專簽經教務長核准轉系。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0: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請轉系辦法 |
2024-06-05 |
第九條 ~ 第十一條 |
陸生申請轉系,以教育部核定當學年度得招收陸生之學系為限。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0: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二、 |
100
年 11 月 22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特依大學 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等,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學校 合作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建立雙邊認可課程機制,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者,分別 取得本校及合作學校之學位。
本校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經教育部列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或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
為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四條 ~ 十、其他事項。 |
本校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應由辦理之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擬具包含中、 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學位學程、院務會議決 議討論,送本校教務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後,由雙方學校簽署,方可實施。
前項若屬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之協議書草案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 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簽請校長核可並於簽約前二個月 前由簽署單位陳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始得為之。
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請參照如下:
前項第四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請參照如下:
書。
|
1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五條 |
- 第五條 各學系所得依其發展特性,於大學法及本校各項教務規章規範下與合作辦理境外大 學雙聯學制,協議書內容依第四條規定,約定所屬學生應修科目及學分,並送本校 教務處核備。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六條 |
- 第六條 經核准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在本校與合作學校修業期間之修課學分,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且符合下列各學制之修業期間 限制:
- (一)修讀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或八學期。
- (二)修讀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 (三)修讀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述修業期間 , 係指實際修課期間。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七條 ~ 第八條 |
- 第七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大學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 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 符合各學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大學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累計修業期限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 年限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學系所申請返回就讀 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 法」申請抵免。
- 第八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由國際事務處或相關單 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應附繳表件,依各申請生之身份送交本校相關單位辦理甄 審入學事項。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
- 第九條 至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入學申請及註冊程序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 學辦法』 、 『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 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 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如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 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 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境外大學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 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
2011-11-22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2 |
embedded |
2026-03-19 19:53:5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
2020-12-24 |
前言/總則 ~ 三、 |
奉教育部 98.07.21 台高 ( 二 ) 字第 0980123268
奉教育部 107.06.14 台高 ( 二 ) 字第 1070087021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博士班研究生應由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嚴予考核,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得由該系 ( 所、學位學程 ) 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每學期結束前得辦理一次,由各該 系 ( 所、學位學程 ) 公告考試日期並受理申請。
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依其涵蓋之學術領域,訂定考試科目及選考辦法。各研究生按各 系 ( 所、學位學程 ) 規定,於第一次參加資格考核時決定選考科目。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09: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
2020-12-24 |
四、 ~ 六、 |
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 4 學期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10 學期;研究生申請參加各 科目之考試次數由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自訂。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各該系 ( 所、學位學程 ) 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核事宜。資格 考核方式、考試科目由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訂定,並明列於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博士 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中。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成績及格後,由各該系 ( 所、學位學程 ) 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 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並於報請舉行學位考試時,併同學位 考試委員名冊呈教務長核定。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09: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
2020-12-24 |
七、 ~ 八、 |
各系 ( 所、學位學程 ) 應根據本實施要點,訂定該系 ( 所、學位學程 )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 格考核實施要點,經系 ( 所、學位學程 ) 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09:52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業成績作業要點 |
2020-11-13 |
一、 ~ 三、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學業成績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本校自 104 學年度起,學生學期成績以百分制與等第制並列,授課 教師成績以百分制輸入,由系統依「等第制與百分制單科成績對照 表」 ( 附表一 ) 自動轉換等第成績。
學生各項成績排名均以百分制計算,學士班排名以學系為單位,學系 如有分班,則增列班排名;惟建築系三年級以上僅提供班組排名,不 提供系排名。延畢生之畢業(累計)排名與應屆畢業生合併計算,原 各學期排名不變。研究生因研究專業領域不同,不作排名。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15:28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業成績作業要點 |
2020-11-13 |
四、 ~ 七、 |
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排名分為學期成績排名與畢業成績排名二類:
( 一 ) 學期成績排名:當學期之同班級 ( 組 ) 學生,依據當學期學業平均 成績排名。但當學期修習學分數未達 9 學分者,不納入排名。
( 二 ) 畢業成績排名:同學年度畢業之班級 ( 組 ) 學生,依據畢業成績排 名。第一學期畢業生與同學年度第二學期畢業生一同排名。
每學期成績排名,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起第三週開始前排定,學生名 次排定後,不得再重新排名。
學生歷年成績單之學期、畢業排名,依照學生於該班級 ( 組 ) 之成績比 例作百分比排序,分為 5% 、 10% 、 20% 、 30% 、 50% 及 75% ,不顯示班級 之絕對排名。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15:28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業成績作業要點 |
2020-11-13 |
八、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15:28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學業成績作業要點 |
2020-11-13 |
表單資訊 ~ F |
成功大學等第制與百分制單科成績對照表(附表一)
百分制 分數區間:70~72;積分 Grade point:2.7
百分制 分數區間:60~62;積分 Grade point:1.7
百分制 分數區間:59 以下;積分 Grade point:0 |
2 |
embedded |
2026-03-19 20:15:28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cid:20)(cid:21)(cid:22)(cid:23)(cid:24)(cid:22)(c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20:21:39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一、 ~ 五、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 滿二十四個月。 |
2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六、 |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 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 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 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 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 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2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一、 ~ 二、 |
一、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
2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三、 |
三、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 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 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 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 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 |
2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前言/總則 ~ 第七條 |
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 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 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 限。
-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 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 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
3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第八條 |
- 第八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 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 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 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 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
3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第九條 ~ 第十條 |
- 第九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 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 二、 修業期限。
- 三、 修習課程。
-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 可情形。
-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 第十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
3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 |
2014-08-05 |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4 |
embedded |
2026-03-19 20:34:21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20:34:34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6527e7ab86c264812ecf18e11b204d77.pdf |
0000-00-00 |
|
|
1 |
remove |
2026-03-19 20:34:34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第 一 條 |
- (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37:47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二 條 |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 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 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 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 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 課程等事項。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37:47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二 條 |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 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37:47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三 條 |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臺灣地區人民。
-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 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 構學歷採認。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37:47 |
|
https://reg-acad.ncku.edu.tw/v...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四 條 ~ ## |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 )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 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 書影本。
-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 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1 |
embedded |
2026-03-19 20:3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