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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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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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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歷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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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相當碩士論文審查認定結果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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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所面試日期聯絡電話網址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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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博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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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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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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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班研究生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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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 |
2018-06-13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辦法」與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訂定之。 ~ - 三、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在校期間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者始得申 請。 |
前項學生通過甄選後如未具在學學籍或原大學部一年級學生於當年度未能具備大學二年 級在校生身分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於遞補期限內由備取生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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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 |
2018-06-13 |
- 四、 申請甄選資格:本校在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 ~ - 五、 本中心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應擬定教育學程招生簡章,經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 稱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招生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開會方式等,另訂定設 置要點規定。 |
- (一) 大學部學生至申請甄選時之前學期止在校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全班前60%或70 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
- (二) 各學系(所)碩、博士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均達7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 上,以至申請甄選學期前成績計算之;研究所新生大學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須達70 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
申請甄選之本校在學生須於申請時繳交報名文件。特殊境遇學生(含原住民等弱勢族群 學生及體保生),須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學生通過甄選後如未具在學學籍或原大學部一年級學生於當年度未能具備大學二年 級在校生身分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於遞補期限內由備取生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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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 |
2018-06-13 |
- 六、 甄選方式:採初審與面試二階段進行,初審通過者,方能參加面試。 |
- (一) 初審:審查自傳、成績單及相關資料(如參與社團證明、社會服務、教育服務或相關 教 育活動等)。
- (二) 面試:評量標準為口語表達、個人特質等。
面試名單依初審成績高低決定;人數至多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師資培育名額2倍為 原則。
甄選結果由招生委員會依據面試成績擇優錄取。但最後錄取之人數由招生委員會斟酌當 次考試學生表現決定之,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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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 |
2018-06-13 |
七、 |
七、 特殊境遇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25%。其中原住民以名額 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3人。甄選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 開外加名額。
八、 經甄選通過之正取生,如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生 依序遞補;遞補期限為當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不再辦 理遞補。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示意 旨辦理,並於各學年度甄選簡章載明。
十、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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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8-05-17 |
一、 ~ 四、本設置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為辦理本校教育學程學生甄選,依據本校「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 選要點」之規定,成立「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稱本委 員會)。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和委員若干人。教務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課務組組長及註冊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執行 秘書,其他委員為各學院代表一位。各學院代表由各學院院長推薦,任期兩 年。
- (一)訂定該學年度甄選工作計劃與流程。
- (二)審議該年度教育學程招生簡章。
- (三)督導甄選考試工作之執行。
- (四)處理其他甄選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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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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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6-09-05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六、 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師 資培育中心設置要點」第 3 條規定,設置「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 委員會」 。
- (一)規劃教育學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等相關事 宜。
- (二)審查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 分一覽表及實施要點。
- (三)審查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抵免、認證疑義相關事宜。
- (四)審查本中心教師減授時數申請案、本中心課程申請業界專家參與 教學課程經費補助案等課程相關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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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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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前言/總則 ~ - 第三條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 術研究以及服務與輔導,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 條暨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中心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條件。
-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類別 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送審教師資 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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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四條 |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 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 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中心得 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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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四條 |
-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 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 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 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 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 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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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四條 |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 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 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 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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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前言/總則 ~ 第五條 |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 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非屬學 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非屬學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 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 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 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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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五條 ~ 第六條 |
-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 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 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非屬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六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 7 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本中心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 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 事室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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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七條 本中心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本中心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 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本中心教師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情形之一者,不得送審。
第八條 教師升等以送審人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初審由 本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送審人應自評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 與輔導等之表現。評分細項及標準訂定如附表,每一大項自評得分皆達最低標
準者,始得進入初審。教師自評成績,提供本中心教評會審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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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九條 |
第九條 初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 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為教學( 40% ) 、 研究( 40% ) 、服務與輔導( 20% ) 。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依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逐項評分。分數為所有委員共同 評核之平均分數。
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 70 分以上,且評分達 70 分以上之 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推薦之投票;未達出席委員 半數以上者視為升等初審未通過。送審人須獲得本中心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推薦。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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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條 教師升等經本中心教評會推薦後,由本中心主任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 會考評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複審。
第十一條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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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前言/總則 ~ 第十二條 |
迴避原則。
- 第十二條 本中心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對審查結 果有疑義時,得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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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 |
- 第十三條 本中心教師升等審查預定時間,一般教師於 4 月 1 日前,向本中心提出升等著 作及有關資料,經檢核後送本中心教評會初審審議。 8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聘助 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 講師、助理教授者,亦可於 10 月 1 日前提送資料申請。 送審人資料不完備、有誤或自評未達附表所列各項應達之最低標準者,則無庸
- 審究後續,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送審人。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教評會核轉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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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自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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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教學 ※最高 40 分 |
中項:教學年資 及授課 (最高 20 分);細項: 在校開課並授課之學期,每滿一學期得 1 分,校外以 7 折計分,且應 有正式證明,但以專任為限。 授課每學分(鐘點)得 0.3 分,校外以 7 折計分。其中因兼行政而減 授之學分數,應加入教學學分數。;中項:教學年資 及授課 (最高 20 分);細項: 本中心授課科目之課程每班修課人數若高於 50 人以上者,每科得加 1 分(最高得 3 分) 。;中項:教學績效;細項:以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全體學生之平均值為準,研究所授課 科目 / 班級人數達 4 人以上,大學部授課科目 / 班級人數達 20 人以上 修課(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除 外) ,且根據學校教學反應調查表資料顯示填答人數達 1/3 以上填答 率時,其教學反應調查結果才列入計算。;自評分數:A項;計算方式:A項;中項:教學績效;細項:A. 教學反應調查結果以修課學生人數與該門課學分數為權重,計算加 權平均數。 4.6 ( 含 ) 以上得 10 分, 4.59-4.50 ( 含 ) 得 9 分, 4.49-4.40 ( 含 ) 得 8 分, 4.39-4.30 ( 含 ) 得 7 分, 4.29-4.20 ( 含 ) 得 6 分, 4.19-4.10 ( 含 ) 得 5 分, 4.09-4.00 ( 含 ) 得 4 分, 3.99 以下者不加分。 B. 授課科目 / 班級教學反應調查結果之平均值得 4.6 以上,每科 / 班得 加 1 分(最高得 3 分) 。 指導研究生碩士論文每一畢業生得 1 分,博士論文計畫口考通過者每 一人得 1 分,博士論文每一畢業生得 2 分,教育所外 5 折計分。以每 年指導教育所碩士級研究生平均兩名為計算基準,截至申請升等前;自評分數:B項;計算方式:B項;中項:(自評最低標準為 28 分。) 小計;細項:(自評最低標準為 28 分。)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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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研究 ※最高 40 分 |
中項:C;細項:A 級:發表於 SSCI 、 SCI 、 EI 、 TSSCI 等索引之期刊。 ( 4-6 分);中項:C;細項:B 級:發表於一般國際性期刊(非A級索引期刊)之學術期刊論文。 ( 2-3 分);中項:C;細項:級:發表於經過(獨立)評審之學術期刊論文。 ( 1-2 分);中項:二、專 書;細項:A 級:針對某一專題並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 ( 4-6 分);中項:二、專 書;細項:B 級:針對某一專題未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或經審查學術性專書中之 章節。 ( 1-2 分);中項:二、專 書;細項:C 級:未經審查之學術性專書之章節。 ( 0.5-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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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三、會議論文 (最高 10 分) |
中項:三、會議論文 (最高 10 分);細項:A 級:有審查制度之國際學術會議接受發表且經收錄出版於會議論文集 之長篇或短篇論文,每篇 1 分。 「國際會議」需符合以下定義: ( 1 )與會 人員來自 3 國以上; ( 2 )與會人數達 100 人以上;且( 3 )國外人士占與 會總人數 30 %或 50 人以上者。;中項:三、會議論文 (最高 10 分);細項:B 級:有審查制度之非國際級學術會議(如:區域性、國內學術會議) 接受發表且經收錄出版於會議論文集之長篇或短篇論文,每篇 0.5 分。 (最高得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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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四、研究績效 (最高 10 分) |
中項:四、研究績效 (最高 10 分);細項: 獲得國際性學術榮譽,每項得 10 分。;中項:四、研究績效 (最高 10 分);細項: 獲得國家級學術榮譽,每項得 8 或 10 分:教育部教育講座得 10 分、 教育部學術獎得 10 分、國科會傑出獎得 10 分、吳大猷獎勵等國家級 學術榮譽得 8 分。;中項:四、研究績效 (最高 10 分);細項: 以本中心為申請單位,獲得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每件 3 分;獲得其 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有立案之文教機構或專業團體計畫案經費 每年獲 100 萬(含)以上補助者,主持人每件 1-2 分。 (最高得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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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自評最低標準為講師升助理教授 28 分;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分;副教授升教授 分。) 小計 |
中項:(自評最低標準為講師升助理教授 28 分;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分;副教授升教授 分。) 小計;細項:(自評最低標準為講師升助理教授 28 分;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分;副教授升教授 分。)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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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自評表(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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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服務 與 輔導 |
中項:一、行政工作;細項: 擔任中心、系所主管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主管,每年每項得 3-5 分。;中項:一、行政工作;細項: 擔任中心委員會召集人、工作群召集人、校院級代表或委員,依需 開會數與行政級,每年每項得 0.5-1 分。;中項:一、行政工作;細項: 負責或協助中心行政業務工作且完成者(以中心會議有正式記錄者 為限) ,依所需完成工作內容重要性與負擔量,每年每項得 0.2-0.5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擔任校內外論文口試委員(非指導教授) ,每次得 0.5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擔任校內外論文計畫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 ,每次得 0.2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 0.2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會議主持人、評論人、引言人、每次得 0.2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或國科會計畫案之審查,每篇 / 件得 0.2 分; 擔任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之論文審查,每篇得 0.1 分。;中項:二、教研活動 (最高 7 分);細項: 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委員,每年次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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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最高 20 分 |
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奉派代表中心、非屬學院、校,參加校外活動,每項得 0.3-0.5 分。;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負責規劃與承接與中心簽訂有正式合約之外賓來訪事宜、規劃中心 及其他提升中心名譽之國際學術活動,依來訪時間與來訪學者數, 每項得 0.3-0.5 分。;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以本中心為申請單位且獲經費補助之建教合作計畫,或負責籌辦、 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工作坊,每項得 0.2-1 分。;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按時出席中心會議及其他中心活動且出席率達 75% 以上者,每學期 得 0.5 分。;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擔任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每年得 1 分。;中項:三、其他服務 (最高 7 分);細項: 其他服務(如:指導教授對其研究生外之有記錄的個案輔導、團體 輔導、社會服務等) ,每項得 0.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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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2023-12-18 |
(自評最低標準為 14 分。) 小計 ~ 表單備註 |
中項: (自評最低標準為 14 分。) 小計;細項:
中項: (各項積分超過最高分者,以最高分計。) 總計;細項:
附註: 1. 各項自評分數以有正式文件證明者為限。 2. 本表不敷使用時得另紙列明。 3. 與他人合著(包括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之著作,依作者順位計分,方式如下:第一與 通訊作者,九折計分;第二作者,七折計分;第三及第四作者,五折計分;第五作者及以後則 不予計分。 4. 本表由送審人先行填寫自評,每一大項得分皆達最低標準者,始得進入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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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 一、 ~ - 二、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 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點及相關規定,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國立成功大學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非屬學院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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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 三、 ~ - 四、 |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 審由本中心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本中心教評會應就受評教師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 慎考評。受評教師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 (30-70%) 、 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並於自評表中載明之;本中心教 評會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本中心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 初審通過。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 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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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 五、 ~ - 七、 |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 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 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本中心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 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由本中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 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 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 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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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 八、 ~ - 九、 |
本中心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 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 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本中心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 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 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 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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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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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十、 ~ 十三、 |
本中心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中心教評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本中心應於前一學期,公布評量日期,需接受評量之教師應於評量前一週,齊備 資料送交本中心,本中心於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前一個月完成初審並送非屬 學院教評會辦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提送非屬學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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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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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
2018-12-20 |
表單資訊 ~ 授課與指導 |
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評分表(本評分表依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第三點訂定)
教學年資:每滿一學期得授課每學分(鐘點)得 0.3 分,校外以 7 折計分。其中因兼行政而減授之學分數,應加入教學學分數。 指導碩士研究生論文每一畢業生得 2 分,博士研究生論文每一畢業生得 5 分。 本中心授課科目之課程每班修課人數高於 50 人以上者,每科得加 1 5 折計分,共同指導者平分計算。 分(最高得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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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0:1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