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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 (二) 畢業: |
- 1、畢業證(明)書。
-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 學位證(明)書。
-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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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 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五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 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 書。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 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 業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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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 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 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 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 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 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 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 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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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 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 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 一以上: |
-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 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 件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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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八 條 ~ 第 十 條 |
第 八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九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十 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採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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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013-04-30 |
第 十一條 ~ 第 十三條 |
第 十一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 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 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 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 採 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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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辦理跨校雙主修辦法 |
2012-10-09 |
第一條 ~ 第六條 |
- 第一條 為增廣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 成功大學、中山大學、中興大學、中正大學, 以下簡稱四校 ) 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 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並以四校交流為原則。
- 第三條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
- 第四條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 理,相關辦法另訂之。
- 第五條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
- 修學系所規定應修學分數與課程。
- 第六條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 雙主修之成績與學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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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辦理跨校雙主修辦法 |
2012-10-09 |
第七條 ~ 第八條 |
- 第七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 辦理。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臺灣綜合大學系統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並送臺灣綜合大學系 統校長及副校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由輪值學校系統辦公室代表報請教
- 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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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辦理跨校輔系辦法 |
2018-01-30 |
前言/總則 ~ 第六條 |
##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辦理跨校輔系辦法
為增廣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 成功大學、中山大學、中興大學、中正大學,以下簡稱四
校 ) 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輔系指四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輔系。
辦理跨校輔系應先簽訂跨校輔系協議,並以四校交流為原則。
學生申請跨校輔系,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
學生選修跨校輔系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輔系協議辦理,相關辦法另 訂之。
修讀跨校輔系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輔系課程達到輔系 應修學分總數。
學生修讀跨校輔系,經該輔系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輔系之成績與 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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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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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辦理跨校輔系辦法 |
2018-01-30 |
第七條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本辦法經臺灣綜合大學系統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並送臺灣綜合大學系統執行委員 會審議通過,由輪值學校系統辦公室代表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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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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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英文學位證書補發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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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4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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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證件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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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提前入學註冊程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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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寒假轉學生註冊程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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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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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論文抽換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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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流程說明 |
2026-02-13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 國立成功大學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
## 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流程說明
地點:教務處註冊組
單 位:生涯發展組 ext.50485
單 位:教學發展中心 Ext. 50202 轉 20
單 位:出納組 ext.50606
單 位:相關權責單位
說 明
- 請先上網確認所修課程是否已全部登錄分數 。 ( 各學期所修課程及操 行成績應全部由教師上傳至註冊組後,本項始算完成。 )
- 請先自行上網查詢成績,若有未繳交情形,請先向授課教師確認; 若教師成績已繳交,請再洽註冊組詢問。
- 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應於 115 年 1 月 31 日前送達註冊組登錄。
- 至註冊組網頁 / 學生線上服務 / 畢業離校系統 列印離校程序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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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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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流程說明 |
2026-02-13 |
表單備註 |
※選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請於畢業離校前持中文成績單,至軍訓室辦理『兵役役(訓)期折抵證明』。 研究生應依圖書館規定上傳電子論文及繳交紙本論文,並繳交國家圖書館紙本論文一本(由系所統一收齊後送註冊組)。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論文比對原創性報告電子檔及學位考試成績,於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如於次學期註冊前,未能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者,則其畢業日期,以繳交論文之月份為準。』 請預留電子博碩士論文上傳圖書館系統的審核作業時間,建議於115年2月6日(星期五)前完成電子博碩士論文上傳,並於2月13日(星期五)(含)前完成畢業離校手續(領取學位證書)。 114.11.18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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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流程說明 |
2026-02-13 |
【 3 】 繳驗學生證 |
完成前項全部離校手續後,領取學位證書時註記「離校」後即歸還學生;學生證若遺失請先掛失並補辦新證後方可辦理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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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領取學位證書流程說明 |
2026-02-13 |
【 4 】 領取 學位證書 |
簽收學位證書;學生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需委託他人代辦離校手續者,需將本人學生證、離校程序單及委託書交付代理人,俾憑代為辦理離校手續並領取學位證書;本學期(114-1)核發「數位學位證書」,於辦理離校後將 EMAIL 發送至學校提供之個人信箱(學號@gs.ncku.edu.tw及導生 e 點通 email),學生可更新收件信箱,並於領取紙本畢業證書後3個工作日內至信箱收件,如有問題請於紙本領取後1個月內洽註冊組系所承辦人,逾期恕無法補寄;碩博士班學生如需申請成績單請於完成離校程序後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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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學位證書使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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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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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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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20: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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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註冊 選課 |
內容說明:一、開學日期: 115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一) 二、選課時程資訊:本校首頁 / 在校學生 / 課程資訊 / 課程資訊及選課系統 ( 網址: https://course.ncku.edu.tw/ ) 。為增加選課效能,於第 1~3 階網路選課期間,暫 不開放透過成功入口登入選課,請同學務必由選課系統進行登入選課。 三、請先查詢各系所開課課程、詳閱選課公告、操作手冊及最新消息等資訊。 於 115 年 3 月 3 日 13:00 前棄選者,依選課公告此階段棄選無須繳交學分費。 於 3 月 3 日 13:00 之後除課程異動特殊因素者可辦理棄選,其餘辦理課程退選 者,仍須繳學分費。相關訊息另有異動,以本校選課公告為主。 四、退選採線上簽核辦理,截止日期: 115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 。 *退選:成績單留記錄、須繳費、不退費。 五、延畢生選課 9( 含 ) 學分以下僅需交學分費,超過 9 學分須繳全額學雜費。 注意: 1. 以集點認證取得通識融合課程學分數者,於加選後總學分若超過 9 學 分須繳全額學雜費。 2. 修習體育、軍訓課程學分費以 2 學分收費,補強英文以 1 學分收費及 新臺幣 200 元檢測費 ( 請至線上補強英文報名系統報名檢測繳費 ) 。 六、當學期已註冊,於特殊情形補棄選截止日,仍未辦理選課者,除因奉派出國 進修、研習、交換、修讀雙聯學位等或專案簽准外,經通知未依限補選課 者,應令休學。休學期限已屆滿者,應令退學。 學生網路選課項目 作業開放期間 第 1 階段加選 / 登記抽籤 115/01/13 9:00~115/01/16 17:00 第 2 階段加選 / 登記抽籤 115/02/02 9:00~115/02/06 17:00 第 3 階段 加選 / 登記抽籤 3-1 115/02/11 9:00~115/02/12 17:00 3-2 115/02/23 9:00~115/02/24 16:00 線上加簽申請 115/02/25 8:30~115/03/03 13:00;承辦單位 分機: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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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學分 抵免 |
內容說明:※ 碩士班甄試錄取新生申請提前入學者,請依提前入學註冊程序單辦理。 依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行事曆,學分抵免系統於 115 年 2 月 1 日開放申請。 依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第二條第七、八款規定抵免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 明後之次學期開始上課日起一週內辦理完畢。 學分抵免系統 ( 網址 :https://nckustory.ncku.edu.tw/credit/index.php);承辦單位 分機: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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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休、 退學 |
一、欲辦理本學期休學者,請確認前一學期成績均到齊後,持家長同意書 ( 研究生 免 ) 、雙掛號回郵信封及休學申請表,並請親自或委託他人依其程序辦理,如 非本人請檢附委託書 ( 不受理通訊申請 ) 。 二、完成辦理休、退學如已繳納學費者,請至申請表件系統列印退費申請表,並 附繳費證明及學生本人郵局 ( 或銀行 ) 存摺影本辦理退費,退費標準依教育部 所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退費基準如下: ( 一 ) 115 年 2 月 23 日(含)前申請休、退學者,免繳學費;已繳費者,全額退 費(平安保險費除外) 。 ( 二 )2 月 23 日之後辦理休、退學者,退費標準如下: 2/24~4/2 退三分之二, 4/3~5/15 退三分之一, 5/16 以後所繳學費不予退還;已註冊未選課應令休 學者退三分之二。 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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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期中 畢業 |
研究生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可申請期中畢業並 比照休退學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註冊組 50120 ※ 本校不寄發學雜費及學分費繳費單,請自行至臺灣銀行學雜費入口網下載繳費單。 下載繳費單網址: https://school.bot.com.tw/twbank.net/index.aspx 收費標準網址: https://reg-acad.ncku.edu.tw/p/412-1041-5424.php?Lang=zh-tw 一、學費繳費單將於 115 年 2 月 6 日開放列印,請同學依下列方式擇一繳費( 1 ) 臺灣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款( 2 )郵局各地分局臨櫃繳款( 3 )使用各銀行金融 機構之網路 ATM 轉帳或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 ( 自動櫃員機 (ATM) 使用【繳費】 功能者,不受三萬元之限制 ) ( 4 )台灣 Pay 、街口、 Line pay Money ( 5 )萊爾 富、 OK 、統一及全家便利超商繳款上限為 4 萬元整(超過金額者請勿使用本 項繳款) ( 6 ) 信用卡 ( 7 ) 銀聯卡 (繳費資訊 - 詳見財務處出納組網站或成大 APP' 學雜費專區 ' ) 。 ※ 繳費期限至 115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一)截止 ( 就學貸款生及學雜費減免生除 外 ) ,請各生務必於截止日前繳納完畢,未依限完成註冊者,視同逾期未註冊 即令退學。 出納組 ( 學雜費 ) 5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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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學費 繳納 |
二、延畢生、復學生 : 已領學生證者,請依選課公告時程上網選課(含志願選項課 程) ,繳費方式依前項方式依限自行下載繳費單繳費。若未領學生證者,請至遲 於 2 月 23 日前完成選課並繳費後持復學註冊程序單及收據至註冊組領取學生 證。 三、適用二階段式收費之學生,第一階段之學雜費基數請參照前項一、方式辦理, 且務必完成繳納,否則視同未註冊應退學;第二階段之學分費(含教育學程學 分費)俟補改棄選截止後,於 115 年 3 月 26 日起開放學生自行下載列印學分 費繳費單,請各位同學務必於 115 年 4 月 14 日繳費期限前繳納。惟辦理就學 貸款學生需一次貸足,詳請請見本校就學貸款系統之公告。 ※ 二階段收費適用對象: 學士班延畢生、碩士在職專班及管院 AMBA 、 DBA 學生、 110 學年度 ( 含 ) 以前 入學之碩 ( 博 ) 士班學生、 111 年 9 月 ( 含 ) 以前入學之外籍生及陸生。 四、成績不及格及修業年限屆滿達退學標準者,繳費註冊無效,學雜費全額退還。 五、依本校學則第八條規定:每學期補改棄選日期截止後,學生應於規定期限繳交 各項學分費,逾繳費期限二週未繳交者,應令休學。休學期限已屆滿者,應令 退學。 (其餘詳細條文請參閱本校學則第八條) 50607 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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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2026-05-22 |
就學 貸款 |
說明:一、就學貸款需每學期申請(完成臺銀對保並至生輔組交件) 、且無須先繳費(含 住宿費) 。 二、請於 115 年 2 月 9 日至 2 月 26 日於本校「就學貸款申請系統」 (本校首頁 / 分 眾入口 / 在校學生 / 財務資訊 / 就學貸款申請)登錄,列印對保單後持單至全省 臺銀對保。完成對保後務必至學校交件、始完成註冊手續。 三、研究生學分費:請於登錄上述系統時填入初估之學分數,併同學雜費基數等 費用一起申貸,並非分兩階段辦理。 四、收件時間:開學第 1 週前 4 日( 115 年 2 月 23 日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3 時至下午 16 時 30 分 ( 中午不收件 ) 。 收件地點:光復校區雲平大樓 4 樓第 1 會議室。 繳交資料:本校對保單、臺銀撥款通知單第 2 聯(首次申請或本校對保單備 註欄有註明者、另需繳交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五、有減免資格但尚未辦理減免者,請於登錄「就學貸款申請系統」 、並「送出確 認」後,致電就貸承辦人修正(減免後之)貸款金額。並請務必依規定辦理 減免(規定如下項) 。;代碼:生活 輔導組 5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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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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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
說明:在學役男 [ 緩徵 ] 及 [ 儘後召集 ] 申請作業: 一、申請對象: 1. 復學生、 2. 轉學生、 3. 提前入學、 4. 境外生 ( 具本國國籍 ) 等身分之 男生、 5.114 學年度入學之 96 年次新生。 二、申請期限:自 115/2/2 ~ 26 止,請準時繳交,以免影響在學權益。 三、繳交文件: 1. 學生兵役狀況調查表 ( 生輔組首頁 / 表單下載) 。 2. 兵役相關證明影 印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退伍令 結訓令 ) 等,請黏貼於兵 役狀況調查表背面。 3. 資料不全者,無法申報。 四、繳交地點:生活輔導組 ( 光復校區雲平大樓 / 西棟三樓) 。 五、免申請對象: 1. 免役、 2. 替代役、 3. 國民兵、 4. 依法規定滿除役年限者。;代碼:生活 輔導組 50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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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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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 費減 免 |
說明:一、 「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申請: [ 全校在校生 ] 以公告內容 ( 含附件及系統說明 ) 規定為準則;且每學期應登錄「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資料並依規 定期限內完成申請及上傳程序 ( 請勿逾期 ) ! 二、採「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系統」 與「線上 google 雲端表單上傳」同步辦 理,詳情請至生輔組網頁 / 最新公告 / 最新消息查閱。各項上傳資料,務求清 晰,以利檢核。【再次提醒】請勿先行繳交學雜費。 三、申請學年學期: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 四、減免系統 ( http://sys.osa.ncku.edu.tw/apply/ ) 開放期限: 自 114 年 12 月 29 日~ 115 年 1 月 9 日截止。 五、 google 上傳期限:自 114 年 12 月 29 日~ 115 年 1 月 9 日截止。 ( 無需繳交紙 本 ) 六、具減免資格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繳交學雜費者,請記得仍須辦理學雜費減免申 請程序,避免無減免資格補繳學雜費。 七、申請學雜費減免學生,同時又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提供之就學優待補助申請資 格者,依據『各類學生就優待減免辦法』規定,不得重複,僅能擇一、擇優 提出申請。 八、復 ( 轉 ) 學生、提早入學 ( 碩、博 ) 生:請查看 115 年 2 月初 ( 約 2/9) 公告規定配合 辦理。 ( 請提前電話洽詢是否當學期重複申請 ) 。;代碼:生活 輔導組 5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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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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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就學 濟助 方案 |
說明:※ 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且具本校正式學籍者,但研究所在職專班、產 碩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家庭年收入以低於前一年無須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額為原則,另有特殊困難 者不在此限。 三、須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四、第 2 次以上申請本方案之申請人,大學部學生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應達 65 分、研究生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應達 75 分。但成績如未達規定,經導師或 指導教授證明其成績或相關表現確有提升,且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五、當學期已申貸就學貸款或在校內外服務或社團活動表現優良者將優先考量。 六、審查通過者,每月最高提供 10,000 元之生活費;受惠學生並應於畢業後有能 力時捐還。 ※ 申請期間:自 115 年 2 月 2 日起至 115 年 3 月 6 日止。 ※ 生活輔導組網頁另有公布「生輔組經濟資源手冊」 ,歡迎同學上網查閱。;部門編號:生活 輔導組 50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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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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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 深耕 扶助 計畫 |
說明:一、申請資格: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本國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一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二 ) 特殊境遇子女或孫子女。 ( 三 ) 原住民族。 ( 四 ) 未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但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 五 ) 身心障礙學 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六 ) 懷孕學生。 ( 七 ) 扶養未滿 3 歲子女者。 ( 八 ) 新住 民或新住民子女。 ( 九 ) 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校審核通過 者。】符合前項資格者,以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補助。 二、獎補助項目: ( 一 ) 學習協助。 ( 二 ) 公共服務及培力活動。 ( 三 ) 職涯及校外實習 活動。 三、符合者可申請 1 千 5 佰元 ~10 萬元不等之獎補助金,詳細獎補助內容,請參 閱生輔組公告【於 3 、 6 、 9 、 11 月公告受理】 。 四、網址: https://assistance-osa.ncku.edu.tw/;部門編號:生活 輔導組 5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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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 進住 及繳 費 |
說明:一、住宿生: 1. 住宿費繳費日期: 115 年 1 月 21 日至 115 年 2 月 20 日,繳費方式: ATM 轉帳、信用卡、臺銀分行、超商( 7-11 、全家、萊爾富) 、郵局。逾期請 至臺銀臨櫃繳費。就貸生無需事先繳交學期住宿費,低收住宿生請依公告 申請時間逕行上網辦理住宿費減免。 2. 住宿生如因特殊原因須辦理退宿,請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則第 11 條與第 13 條辦理。 二、欲申請住宿學生宿舍者 ( 含寒假轉學生 ) : 1. 請先至住服組首頁 ( 網址 : https://housing-osa.ncku.edu.tw) 參閱 114 年 9 月 18 日補宿公告,填寫線上住宿契約書,再洽住服組宿舍輔導員辦理。 2. 輔導員查詢:住服組首頁 / 主選單 / 單位介紹 / 服務人員。;部門編號:住宿 服務組 86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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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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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 檢 ~ - 一、 必修英文課程: |
必修 英文 與外 國語 言能 力指 標
「春季班境外新生」 、 「復學境外生」須向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報到: 依據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所訂之新生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復學陸生請先通知本組 (em50460@email.ncku.edu.tw) ,以便協助線上申請單次入出 境許可證,到學校須向移民署辦理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等事宜。
- ( 一) 103 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如尚未修足必修英文 4 學分者,一律以新制 英文模組課程補修尚缺之學分至 4 學分以上即可。課程模組可任選, 但不得重複選修科目名稱相同之課程(不及格需重修者除外) 。
- (二) 104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請依分發模組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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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必修英文課程:(續) |
- (三)承(二) ,尚未取得英文模組者,請持英語檢定成績證明補辦模組登 記:
1. 補辦方式:
- 請於每學期第十五週至第十六週 ( 自 115 年 6 月 1 日 ~115 年 6 月 12
- 日 ) ,依照外語中心公告之內容線上辦理 ( 線上表單填寫 ) ,辦理完成,
衛生 保健組 50430 50438
衛保組 網站
境外生與 學人事務 組 50460
( 必修英文 課程 ) 外語中心 52273
( 外國語言 能力指標 ) 請洽各系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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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修 / 抵免 「外 國語 言」 英文 課程 |
一、有關抵免 / 免修通識「外國語言」必修英文課程的辦理時程、資格說明及相關 公告,請至本校外語中心首頁 / 全校英外語課程 / 英文課程學分抵免或免修: https://flc.ncku.edu.tw/p/412-1144-21150.php?Lang=zh-tw 。 外文系學生及各學系有自訂可不修英文課程者不適用。 二、符合免修 / 抵免資格者,請自行線上登記後至外語中心辦理免修 / 抵免資格實體 審核,通過審核者始完成英文免修 / 抵免的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 一 ) 線上登記抵免 / 免修:請於 115 年 2 月 1 日上午 9 時至 115 年 3 月 4 日下午 五 時 前 , 至 「 英 文 抵 免 及 外 國 語 言 能 力 成 就 檢 定 系 統 」 ( https://eagle.english.ncku.edu.tw/ )登記抵免 / 免修。送出線上申請後,請務 必列印紙本申請表,以利進行第二階段實體審核。 * 10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以及 105 學年度 ( 含 ) 以前入學學生因抵免標準不同,線 上登記抵免時,請務必點選符合自己入學年度的標準,特別是以托福、多 益及牛津英語線上測驗抵免者。若點選錯誤,現場審核抵免資格時,將予 以退件後,需重新送件。 ( 二 ) 抵免 / 免修資格審核:線上登記後,請於 115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 時至 115 年 3 月 4 日下午五時前,持自行列印之抵免 / 免修申請單及下列相關文件至 光復校區修齊大樓 2 樓外語中心進行審核: 1. 英語系國家之外籍生抵免 / 免修 4 學分,請檢附有效護照正本。 2. 曾受高中以上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之正式教育滿兩年者抵免 / 免修 2 學 分、滿三年者抵免 / 免修 4 學分,請檢附相關官方證明正本,證明文件上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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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中心 52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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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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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三、 |
列出英文授課之科目名稱(須佔所有選修科目的 50% 以上)和修業起訖時 間。 3. 以英檢成績抵免 / 免修者,請檢附英檢成績單正本。 注意: 1. 必須完成兩階段申請流程且審核通過者,才算完成英文抵免 / 免修成功。 2. 僅完成第一階段線上登記不代表抵免 / 免修成功,必須再列印出申請表紙本 攜至本中心辦理第二階段的審核。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第二階段資格審核,請 於下學期重新上網申請並再至外語中心審核完成抵免 / 免修程序。
三、抵免 / 免修審核通過且確定不修課者,務必在當學期選課公告之補改選第 3 階段 期限結束前,自行上網棄選英文課程。不符合抵免資格者,仍須按規定修習英 文課程。畢業前可辦理抵免 2 學分及 4 學分各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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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第2學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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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五、 |
四、 103 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如已根據舊制「國立成功大學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 驗實施辦法」辦理抵免英文課程者,通過抵免的學分數皆可承認。若符合新 制抵免資格者,可於抵免期限內辦理尚未抵免之學分數,辦理抵免後之學分 數至多承認 4 學分。
五、英文學分抵免 / 免修相關規定與時程,請詳見: https://flc.ncku.edu.tw/p/412- 1144-21150.php?Lang=zh-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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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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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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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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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課 |
內容說明:一、開始上課日期: 9 月 8 日(星期一) 二、選課時程資訊:本校首頁 / 在校學生 / 課程資訊 / 課程資訊及選課系統 ( 網址: https://course.ncku.edu.tw/ ) 。 三、請先查詢各系所開課課程、詳閱選課公告、操作手冊及最新消息等資訊。第三 階段全校學生網路補改棄選自 114 年 9 月 3 日至 9 月 18 日,於 9 月 16 日 13:00 前棄選者,依選課公告此階段棄選無須繳交學分費。 9 月 16 日 13:00 之 後除課程異動特殊因素者可辦理棄選,其餘辦理課程退選者,仍須繳學分費。 四、退選採線上簽核辦理,截止日期: 114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 。 *退選:成績單留紀錄、須繳費、不退費。 五、延畢生選課 9( 含 ) 學分以下僅需交學分費,超過 9 學分須繳全額學雜費。 注意: 1. 以集點認證取得通識融合課程學分數者,於加選後總學分若超過 9 學 分須繳全額學雜費。 2. 修習體育、軍訓課程學分費以 2 學分收費,線上補強英文以 1 學分收 費及新臺幣 200 元檢測費 ( 請至線上補強英文報名系統報名檢測繳費 ) 。 六、當學期已註冊,於特殊情形補棄選截止日,仍未辦理選課者,除因奉派出國進 修、研習、交換、修讀雙聯學位等或專案簽准外,經通知未依限補選課者,應 令休學。休學期限已屆滿者,應令退學。;承辦單位 分機:課務組 ( 課程查詢 ) 50150 註冊組 ( 選課系統 )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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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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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分 抵 免 |
內容說明:依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第二條第七、八款規定抵免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 後之次學期開始上課日起一週內辦理完畢。;承辦單位 分機: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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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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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 退 學 |
內容說明:一、欲辦理休學者,請確認前一學期成績均到齊後,持休學申請表、雙掛號回郵信 封及家長同意書 ( 學士班 ) ,並請親自或委託他人依其程序辦理,如非本人請檢 附委託書 ( 不受理通訊申請 ) 。 二、完成辦理休、退學如已繳納學費者,請至申請表件系統列印退費申請表,並附 繳費證明及學生本人郵局存簿或銀行存摺影本辦理退費,退費標準依教育部所 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退費基準如下: 完成辦理日期;退費標準;9/8 日(含)前 免繳學費;已繳費者,全額退費 ( 平安保險費除外 ) 。;9/9~10/17 退三分之二;10/18~11/28 退三分之一;11/29 以後 所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應令休學者依執行日期按比率退費。 ※研究生學期中畢業離校,比照休退學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採二階段收費學生如選課後辦理休學,於第三階段網路補改棄選結束前辦理 棄選免收學分費,於補改棄選結束後辦理休學依比率收取學分費。 ※退費金額明細,可至本校財務處出納組網站 / 學雜費專區 / 學生繳費查詢。;承辦單位 分機:註冊組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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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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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
## 學 費 繳 納
## 就 學 貸 款
## ※本校不寄發學雜費及學分費繳費單,請自行至臺灣銀行學雜費入口網下載繳費 單。
下載繳費單網址:
收費標準查詢網址:
- 一、學費繳費單將於 8 月 22 日起開放列印,請同學依下列方式擇一繳費( 1 )臺灣 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款( 2 )郵局各地分局臨櫃繳款( 3 )使用臺灣銀行(或其 他金融機構)之網路 ATM 轉帳( 4 )使用臺灣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自動 提款機 ATM 以轉帳( 5 )萊爾富、 OK 、 7-11 及全家便利超商繳款上限為 4 萬 元整(超過金額者請勿使用本項繳款) ( 6 )臺灣 PAY 、街口、悠遊付或 Line Pay Money 繳費( 7 )信用卡「網路及語音繳費」 (詳見本校財務處出納組網站 / 學雜費專區) 。
- ※繳費期限至 9 月 8 日(星期一)截止 ( 就學貸款生及學雜費減免生除外 ) ,請 各生務必於截止日前繳納完畢,未依限完成註冊者,視同逾期未註冊即令退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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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續) |
- 二、學士班延畢生、碩士在職專班及 111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士、博士班研究生採 行二階段式收費,第一階段之學雜費基數請參照前項一、方式辦理,且務必完成 繳納,否則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
第二階段之學分費(含教育學程學分費)俟補改棄選截止後,於 10 月 17 日起 開放學生自行下載列印學分費繳費單,請務必於 11 月 3 日繳費期限前繳納。惟 辦理就學貸款學生需一次貸足,詳請請見本校就學貸款系統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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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續) (續) |
- 三、延畢生、復學生依選課公告時程上網選課(含志願選項課程) ,繳費方式依前項 方式自行下載繳費單。復學生如已完成選課並繳費及「復學生註冊程序單」所載 各項復學程序,則不須依前述說明辦理復學手續;惟男生 ( 境外生除外 ) 因涉及兵 役,須將兵役狀況調查表繳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復學生如未完成選課或繳費 者,請於 9 月 8 日至系所或選課系統選課,並至出納組繳費。若未領取學生證 者,請完成前述手續後再至註冊組領取。
( *尚未領取學生證之復學生,須完成體檢方能領取學生證 )
- 四、成績不及格達退學標準者,繳費註冊無效,學雜費全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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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續) (續) (續) |
- 五、每學期補改棄選日期截止後,學生應依規定期限繳交各項學分費,逾繳費期限 二週未繳交者,應令休學。休學期限已屆滿者,應令退學。
- 一、就學貸款需每學期申請(完成臺銀對保並至生輔組交件)且無須先繳費(含住宿 費) 。
- 二、請於 8 月 25 日至 9 月 11 日於本校「就學貸款申請系統」 (本校首頁 / 分眾入口 / 在 校學生 / 財務資訊 / 就學貸款申請)登錄,列印對保單後持單至全省臺銀對保。完 成對保後務必至學校交件、始完成註冊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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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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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續) (續) (續) (續) |
- 三、研究生學分費:請於登錄上述系統時填入初估之學分數 ( 如屬定額學分費者,系 統會自動帶入 ) ,併同學雜費基數等費用一起申貸,並非分兩階段辦理。
- 四、收件時間:開學第 1 週前 4 日( 9 月 8 日至 9 月 11 日)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 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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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舊生】註冊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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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費 繳 納 (續) (續) (續) (續) (續) |
收件地點:光復校區雲平大樓 4 樓第 1 會議室。
- 繳交資料:本校對保單、臺銀撥款通知單第 2 聯(首次申請或本校對保單備註欄 有註明者、另需繳交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 五、新生第一學期住宿費如尚未抽中宿舍者均先以校外住宿費申貸 (上限 57,200 元) 。 其宿舍費溢貸款項與書籍費等將於期末(約 115 年 1 月)退還至學生郵局帳號。
- 六、有減免資格但尚未辦理減免者,請於登錄「就學貸款申請系統」並「送出確認」 後,致電就貸承辦人修正(減免後之)貸款金額。並請務必依規定辦理減免(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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