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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三 ) 檢 討 利用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提供之 會 員 哩 程 累 計 優惠 辦法 |
( 行政院主計處106.11.2 9 主 會財字第 1061 5 002 95 號函 ) - 1.已依行政院 9 7 年 10 月 6 日院 授 主 會 一 字第 0 9 7000 5 33 8 B 號函示, 以 機關 名 義 申 請 加入 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會 員,並訂定使用 累積優惠哩 程之作 業 規範者,請 衡酌 本 國 籍航空 公 司累積哩 程 優惠措施 及時 空環 境 之 變 化 ,適時檢 討 研 俢 現行 相 關使用 作 業 規範,並應 確保 累積哩 程 兌 換 機 票 優 先 用於公務使用。 尚未 訂定使用 累積優惠哩 程作 業 規範者,請依 上開 行政院函檢 討 研 訂 相 關作 業 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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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檢 討 利用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提供之 會 員 哩 程 累 計 優惠 辦法 (續) |
2. 尚未 依前 項 行政院函示, 以 機關 名 義 申 請 加入 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會 員者,請審 酌 機 關 業 務 屬性 及出國 經 費規 模 , 倘 經 評估申 請 加入 公 司會 員 對 採購 公務機 票確 有 實 益 , 宜以 機關 名 義 加入 ,並依 上開 行政院函規定, 研 訂使用 累積哩 程 優惠 之作 業 規範。 註: (行政院 9 7.10.6 院 授 主 會 一 字第 0 9 7000 5 33 8 B 號函) 說 明: 三、(三) 另 應 善加 利用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提供之 「公 司 會 員 哩 程 累 計 優惠 辦法」 , 享 受 各 項 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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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檢 討 利用本國 籍航空 公 司 提供之 會 員 哩 程 累 計 優惠 辦法 ~ ( 四 ) 出國、 返 國 當 日,出差人員 如何 報支本國 境 內「機關駐地」與「國 際 機 場 」 間 之交通 |
措施 , 以節 省 公 帑 ; 並請 衡酌 出國計 畫 之執行情形, 對 優惠 辦法所 兌 換 之機 票 等使用方 式 應 優 先運 用於公務使用為 原則 , 妥 為 研 訂 相 關作 業 規範,於報主管機關核定 後 辦 理, 。
費 (9 0 年 9 月版 #5 4 9 主計月 刊 「主計長信箱」 ) 比照 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 理 , 除 搭 飛 機應檢據 ( 現行規定搭乘 飛 機及 高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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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因公出國 往返 機 場 可否 使用公務 車 或檢據核 銷 交通費 |
應檢據 ) 外, 餘 免 檢據, 均填 在「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 表」交通費報支。
## ( 五 ) 因公出國 往返 機 場 可否 使用公務 車 或檢據核 銷 交通費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11.20 處 忠字第 0 9 60006706 號「主計長信箱」 )
- 1.據 來 函所 述 , 台 端由機關指 派 接 受 外交部 補助 出國, 協助洽談 國 對 國條 約往返 機 場 之交通費問題,因事 涉 外交部出國 經 費 補助 有關規定, 經洽 外交部表示,目前 由該部全額 補助 之出國案 件 ,公務國 際 機 票 均採共 同供應 契約 方 式 辦 理 採購 ,依 其 採購 規範, 得 標廠商 之 服 務內容 包括 免 費提供機 場接 送 服 務。 故 出差人 如 基於 個人 選 擇 , 未 接 受上開 接 送 服 務,自應自行負 擔往返 國 際 機 場 所需交通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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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因公出國 往返 機 場 可否 使用公務 車 或檢據核 銷 交通費 (續) |
2. 另 所提機關公務 車 的 派遣 及計程 車 之搭乘等問題,需 視任 職 機關公務之 派遣 情 形,並依事務管 理 車輛 管 理手 冊 第 1 9 點 第 3 款 (現行規定為 第 2 款 ),「 調派 車輛 用 途包括 ,出外 接 洽 公務或參 加 會議 認 有 必 要者及 接待 與公務有關之 貴 賓 等」及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5 點,「 凡 公民 營 汽車 到 達 地 區 , 除 因 急 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 車 之費用, 不得 報支」等規定辦 理 。
- 註: 接 受 外交部 補助 出國之機 場 往返 交通費,依外交部各該年度公務機 票 採購 契約 及 相 關規範辦 理 , 如 102 年 契約 適用範圍為 接 受 該部全額 補助 機 票款且 一次 補助 金額 達 新 臺幣 十 萬元 以上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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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 公務人員 赴 國外出差報支機 票 僅檢附部分單據應 如何 辦 理 |
## ◎ ( 六 ) 公務人員 赴 國外出差報支機 票 僅檢附部分單據應 如何 辦 理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8 .7.1 處 忠字第 0 98 00040 88 號 書 函 )
1. 查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6 點規定,出差人員報支搭乘 飛 機之交通費,機 票 部 分應檢附 ( 一 ) 機 票票 根 或 電子 機 票( 現行規定增列 其 他足 資 證明 行程之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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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 公務人員 赴 國外出差報支機 票 僅檢附部分單據應 如何 辦 理 (續) |
2. ( 二 ) 國 際線 航空 機 票 購 票證明 單或旅行 業代 收轉付收 據 (以上 各二 擇 一 ) 及
3. ( 三 ) 登機 證 存根 ( 現行規定增列( 含 電子 登機 證 ) 其 他足 資 證明 出國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或 航空 公 司 所 開立 之搭機 證明) 。 父 機 票 部分依規定應檢附 上開 三 項 單據作 為報支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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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 公務人員 赴 國外出差報支機 票 僅檢附部分單據應 如何 辦 理 (續) (續) |
4. 2.復 查上揭 要點 第 1 8 點 ( 現行規定為 第 1 9 點 ) 規定,出差人員依該要點所定各 費, 詳細 分 項 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 表, 連 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父 出差人員應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 表及有關單據辦 理經 費報支, 若 檢附 相 關單 據 未 符 規定,應由 當 事人 補 正 相 關單據 後 , 再 行辦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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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國外出差交通費報支,登機 證 存根 之檢附有其 必 要 |
## ( 七 ) 國外出差交通費報支,登機 證 存根 之檢附有其 必 要
(原 行政院主計處100.10.12處 忠字第 1000006373 號 書 函 )
1. 「國外旅費報支要點」 第 6 點 原 規定,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機 票 部分,應 檢附機 票票 根 或登機 證 存根 、國 際線 航空 機 票 購 票證明 單或旅行 業代 收轉付收 據,因國 際 航空 運 輸 協會( IATA ) 要 求 全球 航空 業 自 9 7 年 6 月 1 日 起以 電子 機 票 取 代 傳統紙 本機 票 , 電子 機 票 之 持 有者 無 論 搭機與 否 皆 可 列 印取 得 電子 機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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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國外出差交通費報支,登機 證 存根 之檢附有其 必 要 (續) |
嗣 外交部等 反映 ,僅檢附機 票票 根 尚不足以 佐 證 出差人有搭機事 實 ,僅檢附登機 證 存根 則無 法 充 分 揭 露 出差行程及 相 關 票價 資訊全 貌 , 致實 務 上 難 以 審核 且 易 增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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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務 困擾 。為 杜爭 議 , 爰 參 採 渠 等 建議 ,於 9 7 年 8 月20 日 以 院 授 主 忠字第 0 9 70004437 B 號函,修訂 第 6 點為:「出差人員國外交通費之報支,機 票 部分,應 檢附機 票票 根 或 電子 機 票 、國 際 航空 機 票 購 票證明 單或旅行 業代 收轉付收 據及登 機 證 存根 ; 其 餘 交通費,應檢附 原 始 單據或旅行 業代 收轉付收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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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2. 財 政部 來 函 謂 , 電子 機 票足 資 證明 有登機出國事 實 , 惟 經洽詢多 家航空 業 及旅行 業 者 得 知 , 電子 機 票 搭機前與搭機 後 之內容 不 同, 倘 須用作搭機事 實證明 , 必 須 回 國 後另 行 申 請列 印 , 似 不 符 節能 減碳 與 簡 化 原則 。 又 倘 出差人改 變 行程或 班 機, 部分 電子 機 票不 一定 隨 之更改, 且 各 家航空 公 司 機 票 電子檔 案 保 存 期 限 、機 票 表 達 方 式不 一,事 後 再 行 申 請列 印 , 仍 有 諸 多不 便 與 困擾 ; 而登機 證 存根 , 不 管搭 乘 任何 航空 公 司班 機, 只 要有搭機事 實 均擁 有一 張 ,為 簡 化 經 費報支 手續 及提升 行政效率, 仍以 登機 證 存根 辦 理 核 銷 為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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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 ) 機 票 應檢附機 票票 根 或 電子 機 票 之 意 旨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 8 .2 8 主預 字第 10300 5 37 58 號「主計長信箱」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6 點規定,機 票 應檢附機 票票 根 或 電子 機 票 之用 意( 現 行規定增列 其 他足 資 證明 行程之文 件 ) ,係因其具有 顯 示乘 客姓名 、搭機行程、 艙 等 及機 票 ( 票 面 ) 價 格 等資訊, 可 作為出差日期(期 間 )、 起訖 地點等出差行程之 確 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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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 ) 使用 電子 登機 證 及各機關 邀 請外 籍 人 士 來 臺 之機 票款項 報支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 5 .10.2 8 主 會財字第 10 5 1 5 002 8 7 號 書 函 )
- 1.現行 航空 公 司 作 業多 已 電子化 ,使用 電子 登機 證 者, 得 依政府支出 憑 證 處 理 要點 第 3 點及 第 21 點規定, 以 網 路 下載列 印電子 登機 證 紙 本並 簽 名 後 辦 理 報支。
- 2.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係規範 我 國公務人員出國差旅費報支之規定,各機關 邀 請外 籍 人 士 來 臺 並非該要點規範 對象 ,外 籍 人 士 抵 臺 已有搭機事 實 , 無 須依該要點規定 檢附登機 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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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 刷卡購 買 機 票 衍 生之 手續 費報支 疑 義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7.2 9 主基作 字第 1040200642 號「主計長信箱」 )
1. 查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以 下 簡 稱報支要點 )第 4 點規定 略 以 ,出差旅費分為 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交通費係出差人員搭乘 飛 機、 船舶 及長 途 大 眾 陸運 工具 所需費用,生活費係出差人員之住宿、膳 食 及零用費, 又 零用費 包括市 區 車 票 費、 信用 卡 手續 費等與生活有關之各 項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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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 ) 刷卡購 買 機 票 衍 生之 手續 費報支 疑 義 (續) |
2. 2.復 查 本總處102年 5 月14日主預 字第 102010123 5 號主計長信箱函示 略 以 , 註 冊 費 如經限 定須 以 個人信用 卡 支 付 , 刷卡 手續 費 得 併 同各該費用報支, 惟 如未限 定支 付 方 式 , 則 應本 撙 節原則 , 選 擇 費用 最 低 之方 式 支 付 。
3. 3.報支要點中零用費 項 下之信用 卡 手續 費, 屬 與生活有關之費用,其 性 質與 購 置 機 票 衍 生之 手續 費 不 同 ; 本案為 撙 節經 費, 選 擇 以 費用 較低 之方 式 購 買 機 票 ,其 刷 卡購 票 之 手續 費應 可 參 照上開 主計長信箱函示 精神 , 併 同機 票 費用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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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 ) 搭乘 廉 價 航空 ,其 購 票證明 中 除 機 票 費外之其 他相 關費用 可否 於國外出差旅費 「交通費 -機 票 」 項 下報支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7.13主預 教 字第 1040010646 號 書 函 )
1. 查 一 般 航空 之機 票款 , 業 已內 含限 額之行 李托 運 費、 餐飲 費、非 屬 特 殊 需 求 之 選 位 費及 手續 費等 必 要 項 目。 至 廉 價 航空 之 購 票證明除 機 票 費外, 另 就 旅 客 需 求 外 加 上 開必 要或 可選 擇 項 目費用( 如選 位費、 毛毯 、 眼罩 等)。
2. 鑒 於現行規定 未 就 機 票款 外 加 各種費用之報支訂有 明確 規範,考 量 奉 派 出差人員 搭乘 飛 機之基本需 求 , 廉 價 航空 機 票 之報支 項 目,應 可比照 一 般 航空 機 票 內 含 之 必 要 項 目辦 理 , 惟 其報支總金額 仍 應 低 於一 般 航空 機 票款;至 其 餘 可選 擇 項 目, 考 量 非 屬 搭乘 飛 機之 必 需, 仍 應本 撙 節原則不予 核 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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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 ) 國外出差人員自 理 機 票 , 是否 適用政府 採購 法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1. 8 .31 主預國 字第 10100 5 4 59 1 號「主計長信箱」 )
查 本總處 (原 行政院主計處 ) 於 9 0 年 1 月 12 日 以台9 0 處 會 三 字第 00442 號函示, 機關因公務 派 員出國,其 以 機關 名 義辦 理 者,機 票 及膳宿等 項 目之 委 由旅行 社代 辦, 均 應適用政府 採購 法之規定 ; 其由機關人員自 理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 則( 現 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報支差旅費者, 無 政府 採購 法之適用。 另 行政院公 共 工程 委 員 會 復 以9 6 年 5 月22日工程 企字第 0 9 600204030 號函示,2員 以上 之機關 人員公務出國前 往 同一目的地, 不 論 是否 搭乘同一 班 機, 如以 個人 名 義 委託 旅行 社 代 為 採購 國 際 機 票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 不 適用政府 採購 法。 惟 如以 機關 名 義合 併採購較 具 採購 效 益 者, 不以 由機關人員個別辦 理 為 限 。 故 本案 仍 請 視 其 業 務 實 況 需要,依 上開 函釋規定 以 符 合 採購 效 益 之 原則 ,由機關本於 權 責 處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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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 ) 登機 證 存根遺失 之機 票款項 報支處 理 |
## 程序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 5 .31 主預 字第 10601011 59 B 號 書 函 )
臺北市 議會 函 略 以 ,國外出差旅費機 票 部分應檢附登機 證 存根 事 後 遺失 ,按規定 可 採 足 資 證明 出國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或 航空 公 司 所 開立 之搭機 證明 ,因出差 至實 施護 照 自 動 查 驗 機通關國 家 , 護 照不 再 須 蓋 出 入 境 章 , 又 超過 航空 公 司 出具搭機 證明 之期 限 , 致無 法提出有搭機事 實 之 證明 文 件 。 茲 考 量上開 紙 本 憑 證 同時 無 法 取 據情形, 極 為 少 數, 惟 如 有 發 生,現有規定 確實無 法處 理 ,基於 誠 信 原則 , 原則 似 可 同 意 由出 差人出具 證明 , 註明無 法提出 原 本之 原 因並 簽 名 , 以 解 決紙 本登機 證 存根遺失 且無 其 他可證明 出國搭機事 實 文 件 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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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 另 定之。 |
前 項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 概 以百 分之七十為住宿費, 百 分之二十為膳 食 費, 百 分之十為零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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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生活費日支數額 是否 須檢據核 銷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3.6.2 8 處 忠字第 0930004083 號「主計長信箱」 )
國外出差旅費 包括 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出差人員報支生活費時, 不必 檢據。 但 如 有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8 點所訂 「 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經 主辦單位 指定旅館,或奉 派赴 外交部 認 定之 戰亂 地 區 (現行規定為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出 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六十(現行規定為70 % )」之情形時, 得 檢據 覈 實 報支住宿費。 又上開 要點 第 7 點 第 2 項 規定 : 「前 項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 分, 概 以百 分之六十為住宿費, 百 分之三十為膳 食 費, 百 分之十為零用費 ( 現行規 定為住宿費70 % ,膳 食 費20 % ,零用費10 %) 。」 其目的 是 為 了 配合 第9 點, 如 有 「供膳 宿」 、 「供膳 不 供宿」 、 「供宿 不 供膳」等情形時,已供部分, 不得 重 領 ,僅 能 報支 未 供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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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差 至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未 列載 城市 , 生活費 如何 支 給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3.10.21 處 忠字第 0 9 30006604 號「主計長信箱」 )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 註 1. 凡 因公出差 至 本表 未 列載之國 家 者, 比照 距離 最 近 之國 家 支 給 。 是以 , 上開 規定係指因公出差 至 表 列並 未 列載之國 家 者, 比照 距離 最 近 之國 家 支 給;至 因公出差 至 表列國 家 中 未 列載 之 城市 , 則以 表列該國 家 列 舉 城市 之 最後 一 項 「其 他 」數額支 給 .
註 1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10. 8 處 忠字第 0 9 6000 5 6 9 4 號 書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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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差 至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未 列載 城市 , 生活費 如何 支 給 |
關於 美 國 柏克萊市 可否 適用 舊 金 山 日支生活費 標 準 報支 乙 案,「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所列 城市名 稱,係單指該 城市 而非 都 會 區 ,因 世界 各國 城市眾 多且 都 會區 中各 城市 間 生活費用差異 仍大 ,日支數額表中 無 法一一列 舉 , 未 列 舉 之 城市 , 則 依「其 他 」所列日支數額報支, 不 應 擴 大至 都 會區 .
註 2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7.10.2 8 .處 忠字第 0 9 7000 5 704 號「主計長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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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出差 至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未 列載 城市 , 生活費 如何 支 給 |
有關出差 至美 國 達拉斯市 ( Dulle s , V A ) 日支生活費 標 準 之適用 乙 節 , 查 因公出差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該國 家 未 列載之 城市 , 則以 表列該國 家 列 舉 城市 之 最後 一 項 「其 他 」數額支 給 。 故 出差 至美 國 維吉尼亞州 達拉斯市 ,因該 城市 未 列於數額表內, 則 按 美 國之「其 他 」地 區 報支10 8 美 元 ( 現行規定為1 9 0 美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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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辦 理 鄉 ( 鎮 、 市 ) 長 赴 國外考 察 活 動 ,係 委託 旅行 社代 辦, 相 關出差旅費報支 疑 義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4.4.2 8 處 忠 二 字第 0 9 40002 9 40 號函 ) 關於出國人員 是否仍得 報支全額生活費一 節: - 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4 點及 第 7 點規定,生活費 包括 出差人員之住宿 費、膳 食 費及零用費,而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 額, 概 以 60 % 為住宿費,30 % 為膳 食 費,10 % 為零用費 ( 現行規定已修正為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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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前言/總則 |
70 % ,膳 食 費20 % ,零用費10 %) ,合 先 敘 明 。
- 2.因本案係依政府 採購 法 招 標 , 委託 旅行 社代 辦 相 關考 察 活 動 , 代 辦內容 包 含 考 察 行政與 觀摩 、交通 (含 巴 士租 用 ) 、住宿與膳 食 安排 、人員 保險 及 簽證 辦 理 等, 以 其已由機關 發包 予 旅行 社 辦 理 , 付 款對象是 旅行 社 , 故 個人僅 能 依生活費日支數 額 標 準 的10 % 報支零用費 ( 倘 10 % 零用費額度列 入採購 預算金額者, 則不得 再 行報 支 ) , 至 於住宿及膳 食 費部分,應依 決標 金額 (即實際 支 付 予 旅行 社 之 團 費 屬 住 宿及膳 食 費 ) 列報,而其與生活費日支數額 標 準9 0 %間 之差額應 視 為機關支出之 撙 節 , 不宜 作為個人零用費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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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 四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4. 5 .4 處 忠 六 字第 0 9 40003073 號函 )
- 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4 點 第 2 項 及 第 7 點規定,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概 以 60 % 為住宿費,30 % 為膳 食 費,10 % 為零用費(現行規 定為住宿費70 % 、 膳 食 費20 % 、 零用費10 % ),其中零用費, 包括市 區 火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汽車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衣 費、 小 費及其 他 與生活有關之各 項 費用(現 行規定增列個人信用 卡 手續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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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 四 )(續) |
- 2.本案 貴 市 公所辦 理 國外 觀摩 考 察 , 貴 市 公所與旅行 社簽 訂之 契約 既 已 就 旅行 社代 辦 項 目 予以 逐條列示,其中並 不含 床 頭小 費及個人支出費用, 故 出差人員於出差 期 間 所需之個人日 常開 銷 若屬上述 要點規定之零用費支用範圍,在 不 與旅行 社代 辦 項 目 重 複 列支情 況 下, 可 依 上開 要點規定報支零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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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 五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 5 .1.處 忠字第 0 9 600024 8 6 號「主計長信箱」 )
奉 派 出國時 如 有一日內 跨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以上 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 註 2,出差人員一日內 跨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以上 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 均 以當 日留宿之地 區 為列支數額, 不得 重 複 之規 定辦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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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 ( 六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12. 5 處 會 三 字第 0 9 60007106 號「主計長信箱」 )
行政院主計處 曾 於 9 0 年 1 月 12 日 以台9 0 處 會 三 字第 00442 號函示,公務出國其 以 機關 名 義辦 理 者,機 票 及膳宿等 項 目之 委託代 辦, 均 應適用政府 採購 法之規定 ; 其 由機關人員自 理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 則( 現行規定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報 支差旅費者, 無 政府 採購 法之適用。 另 行政院公 共 工程 委 員 會 復於 9 6 年 5 月22日工 程 企字第 0 9 600204030 號函示,2員 以上 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 往 同一目的地, 不 論 是否 搭乘同一 班 機, 如以 個人 名 義 委託 旅行 社代 為 採購 國 際 機 票 ,並依國外出差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 不 適用政府 採購 法。 惟 如以 機關 名 義合 併採購較 具 採購 效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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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前言/總則 |
者, 不以 由機關人員個別辦 理 為 限 。 故 各機關應 視業 務 實 況 需要,依 上開 函釋規定本 於 權 責處 理 。
註 1 :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0.1.12 台9 0 處 會 三 字第 00442 號函)
有關公務出國 委 由旅行 社代 辦,應 否 適用政府 採購 法部分,依下列 原則 辦 理:
- 1.其 以 機關 名 義辦 理 者, 無 論 機 票 及膳宿等 項 目係全部或部分 委託代 辦, 均 應適用政府 採購 法之規 定,機關人員出差旅費之核 銷 ,應 不 包 含 旅行 社 辦 理 並檢據核 銷 之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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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前言/總則 (續) |
- 2.其由機關人員自 理 ,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 則( 現行規定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報支差旅費 者, 無 政府 採購 法之適用,機關 首 長 不宜 指定旅行 社 。
註 2 : (行政院公 共 工程 委 員 會9 6. 5 .22 工程 企字第 0 9 600204030 號 書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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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2 員 以上 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 往 同一目的地, 皆 以 個人 名 義 採購 國 際 機 票 或 以 個人 名 義 委託 旅行 社 代 為 採購 者, 回 國 後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依行政院主計處 9 0 年 1 月 12 日 台9 0 處 會 三 字第 00442 號函釋例, 不 適用政府 採購 法,並 不以 搭乘同一 班 機為要 件 。 惟 如以 機關 名 義合 併採 購較 具 採購 效 益 者, 不以 由機關人員個別辦 理 為 限 。
- ⊙ ( 七 )財團 法人執行政府 補助研究 計 畫 ,有關「國外出差生活日支數 起 算時 間 」 疑 義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6.12主基 營字第 1060200 5 46 A 號 書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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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
科 技 部主管 財團 法人國 家 實 驗 研究 院等 財團 法人執行 科 技 部 補助研究 計 畫 ,其中有 關國內外出差旅費之報支,該等法人 迭 有 疑 義,因該等 疑 義 仍 須 視 雙 方 補助 計 畫 合 約 規範,作個案 認 定,請 轉知 該等法人, 嗣 後 類此案 件宜先洽貴 部 協助 認 定。
- ⊙ ( 八 )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訂定 是否 客 觀 問題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1.2 9 主預 字第 10700 5 03 58 號「院長 電子 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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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續) |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於101年修正時,係 參 照美 國日支制度 以 「 城市 」為基 準 ,並參考 聯 合國、日本與 韓 國 標 準 訂定,復於104 年檢 討 修正時,新增 建立 國外日支數額表檢 討 修正機制,
當 各國 物 價 指數及該國 貨 幣 對美 元 匯 率( 價 ) 變 動達 一定 比 率,並 洽詢 各機關 意 見 後予以 檢 討 修正,其中住宿 費 再 以 該日支數額70 % ,與數 家 國外 飯店 訂 房 網 站平 均 訂 房 價 格 上 下 5% 範圍內檢 視 其合 理性 , 最 終 確 定 調 整 修正金額,現行國外日支數額表 標 準 , 尚屬 客 觀 合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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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續) (續) |
- 八、 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經 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 派赴 外交部 認 定之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七十者, 得 檢據 覈 實 報支。
與民 間企業 共 同 赴 國外考 察 、參 展 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 訪 , 經 主辦單位 安排 旅 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七十者, 亦得 檢據 覈 實 報支。 但 最 高 以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為 限 。
前二 項 部長級人員出國, 得 指定 隨 行人員一人,其住宿費依同 標 準 檢據 覈 實 報 支。
- ( 一 ) 指定旅館 得否 與 會議 地點 不 同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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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行政院 8 4.4.6 台 ( 8 4) 忠 授 六 字第 02630 號函 )
有關請釋參 加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經 主辦單位指定之住宿旅館與 會議 地點 不 同處所 如何 報支生活費 乙 節 , 查 國外出差旅費規 則第 7 條 第 3 款: 「 凡 奉 派 參 加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者, 會議 或 談判 主辦單位 如經 指定旅館,而該旅館費用超過該地 區 日支生活費 標 準 六 折 者, 得 檢據 實 報 實 銷 ,並 另 按該地 區 日支生活費 標 準 四 折 支 給 膳 食 費」(現行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8 點 第 1 項 所定情形,其住宿費超過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70 % 者, 得 檢據 覈 實 報支),按 上開 條 款 並 未 規定旅館與 會 場 須為同一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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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何 謂 國 際會議 |
( 行政院 8 4.12.1 8 台 ( 8 4) 忠 授 六 字第 12443 號函 )
國 際會議 應為 凡涉 及 兩 ( 含 )國 以上 之 雙 邊 或 多 邊 、政府或非政府 間 、由政府或非政府 組織( 含 人民或人民 團體 )主辦之 會議 均 屬 之。
- ( 三 ) 住宿由主辦單位 安排 之旅館, 但 並非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之出國案 件 ,住宿費 可否 依國外出差旅報支要點 第8 點規定檢據 覈 實 報支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10.1 處 忠 七 字第 0 9 6000 555 3 號「主計長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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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何 謂 國 際會議 |
所 詢 出差人員非因 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住宿由主辦單位 安排 之旅館, 可 否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8 點規定檢據 覈 實 報支住宿費一案, 查 依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 第8 點規定, 除 有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經 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 赴 外交 部 認 定之 戰亂 地 區( 現行規定為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出差之情事,其住宿費 得 檢據 覈 實 報支外 ( 現行規定增列 第 2 項 與民 間企業 共 同 赴 國外考 察 、參 展 及部長級人 員出國參 訪 , 得以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 限 ,檢據 覈 實 報支 ) , 餘均 由出差人 員在日支生活費內自行處 理 ,本案 仍 請依前 述 規定辦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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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出差由外國政府、國 際 組織或其 他來 源 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 報支 : |
- ( 一 ) 供膳宿, 且無 其 他 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 未 達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十 者, 得 按日報支或 補足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十之零用費。
- ( 二 ) 供膳 不 供宿, 且無 其 他 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 未 達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 之十者, 得 按日報支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 得 按日報 支或 補足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十之零用費。
- ( 三 ) 供宿 不 供膳, 且無 其 他 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 未 達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 之十者, 得 按日報支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二十之膳 食 費,並 得 按日報 支或 補足 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 項 所稱其 他來 源 供宿,指住宿 免 費宿 舍 、過 境 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 歇 夜; 所稱其 他來 源 供膳,指依 第 八點檢據 覈 實 報支住宿費或其 他 報 名 等費用中已附 帶 供膳。
前二 項 所稱供膳 未 達 三 餐 者, 早 、中、 晚 餐 膳 食 費分別 以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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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 百 分之八、 百 分之八計算, 得補足未 供 餐 之膳 食 費。 |
返 國 當 日,生活費按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三十 限 額內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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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出差人員報支國外出差生活費 疑 義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4.3.2 5 處 忠 五 字第 0 9 400020 88 號 書 函
)
1. 查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 8 點 ( 現行規定為 第 1 9 點 ) 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日期、時 間 之計算, 除調 用之駐外人員外,應 以 本國日期、時 間 計算。 至若 在國外 跨 地 區 出差,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表」規定, 以 本國日期之 實際 留宿地 區 為列支數額 標 準 報支出差旅費。 2. 2.本案出差 啟 程及 返 國之本國時 間 為 9 4 年 1 月 31 日、 9 4 年 2 月 6 日及 7 日,因 均 係 在交通工具 上歇夜 ,依 上開 要點 第9 點 第 2 項 規定,應按各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 額40 %( 現行規定為30 %) 報支 ; 另 本國時 間9 4 年 2 月 3 日 0 時由 西雅圖 飛 往 鳳凰 城 , 則 應依 當 日 實際 住宿地 區 鳳凰 城 之日支數額 標 準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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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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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公務人員因公 赴美 參 訪 ,其 回 程時 間 日支生活費計算 疑 義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6.6.7 處 忠 七 字第 0 9 6000327 8 號函 )
查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9 點規定,在交通工具 歇夜 及 返 國 當 日,生活費按 「該 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40 % (現行規定為30 % )報支,所 謂 「該地 區 」 係指搭乘 班 機起 飛 地 ( 城市 或 其 他) 。 準 此,本案 貴 府出國人員搭乘 班 機預定於 臺 灣 時 間9 6 年 7 月 26 日下 午 4 時 20 分自 美 國 洛杉磯 起 飛 ,於7月27日 早 上5 時4 5 分 抵 達 桃園 國 際 機 場 ,其 返 國日應為7月26日, 故 7 月 26 日、27 日 得 報支搭乘 班 機 起 飛 地 ( 洛杉磯 )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40 % ( 74.4 美 元 ) (現行規定為30 % , 洛杉磯 日支數額2 85 美 元 * 30 % = 85 . 5 美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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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核定出差 最後 兩 天 於機 場 或 飛 機過 夜 , 如何 報支日支生活費 |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2.7.2主預 字第 10200 5 3302 號「主計長信箱」 )
所 詢貴 機關核定國外出差之 最後 兩 天 於機 場 或 飛 機 歇夜 , 如何 報支日支生活費事 宜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9 點規定,在搭乘之交通工具 歇夜屬 其 他來 源 供 宿, 如無 供膳或現金津貼者, 得 按日報支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20 % 之膳 食 費及10 % 之零用費 ;返 國 當 日,生活費按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30 %限 額內報支。 爰 國外出差 行程 最後 兩 天 於機 場 或 飛 機 歇夜 , 如無 供膳或現金津貼情形, 均 按各該地 區(起 飛
地 ) 生活費日支數額30 %限 額內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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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 ( 四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是否 須 扣 除 飛 機 航 程供 餐 ,及出 席 國 際會議 住宿主辦單位指定旅 館費用 包 含 早 餐 ,因本國時 間 與出差 當 地時 間 有別, 如何 計算 |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3.21主預 督 字第 106010071 8 號「主計長信箱」 )
- 1.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以 下 簡 稱本要點 )第8 、 9 點規定 略 以 ,出差由外國 政府、國 際 組織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或 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 談判經 主辦單位 指定旅館等,其住宿費超過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70 % ,檢據 覈 實 報支之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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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前言/總則 |
費或其 他 報 名 等費用中已附 帶 供膳者,其生活費報支須 扣 除 所供膳宿部分,其中 早 、中、 晚 餐 膳 食 費分別 以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4 % 、 8 % 、 8 % 計算。
- 2.復依本要點 第 1 9 、20點規定 略 以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 間 之計算, 除 調 用之駐外人員外,應 以 本國日期、時 間 計算, 又 各地方政府機關國外出差旅費 之報支, 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 另 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 國外各地 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 日支數額表附 註 規定 略 以 ,出差人員一日內 跨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以上 者,其生活 費日支數額 均 以當 日留宿之地 區 為列支數額, 不得 重 複。
3. 綜上 ,為配合差 假 核 給 、 簡 化 行政作 業 並 減少 核 銷爭 議 ,本要點已 明 訂國外出差 旅費係按本國日期、時 間 為基 礎 報支,並規範僅前 述 附 帶 供膳之情形須 扣 除 膳 食 費, 不含 出差人員自 理 之膳宿及搭乘交通工具提供之膳 食 。 茲 本案所 詢 事 涉 國外 出差旅費個案報支之 實 質 認 定, 父仍宜 由 服 務機關依 上開 規定本 權 責核處。
- ⊙ ( 五 ) 國外出差案 件 因出 發 及 落 地時 間 非 涵 蓋 全日,有 無 出 發 日及 返 國日生活費報支規 定, 又 須 否 扣 除 出國前或 返 國 後 之膳 食 費及其 扣 減 比 例, 如何 計算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11.2主預 督 字第 1060102 5 76 號「主計長信箱」 )
- 1.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以 下 簡 稱本要點 )第9 、20、 21 點規定 略 以 ,出差在 搭乘之交通工具 歇夜 者,其生活費須 扣 除 70 % 之住宿費, 返 國 當 日,生活費 則 於 生活費日支數額30 % 限 額內報支。 至 各地方政府機關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係 準 用本要點規定,並 得 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支 給 規定。
2. 綜上 ,為 簡 化 報支程序及 減少 核 銷爭 議 ,本要點已 明 訂生活費須 扣 減 情形及報支 限 額, 尚無 規範 扣 除 出 發 前及 返 國 後 之膳 食 費。 茲 本案所 詢 事 涉 地方國外出差旅 費個案報支之 實 質 認 定, 父仍宜 由 服 務機關依本要點及地方政府自訂 相 關報支規 定本 權 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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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 十、 調 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 業 務,其差旅費依下列規定檢據 覈 實 報支 :
- ( 一 ) 交通費 : 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
- ( 二 ) 膳 食 費及零用費 : 出差於駐在地 區( 城市 ) 範圍內者,按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 數額 百 分之二十 限 額內 ; 於駐在地 區( 城市 ) 範圍 以 外者,按該地 區 生活費 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三十 限 額內報支。
- ( 三 ) 住宿費 : 出差於駐在地 區( 城市 ) 範圍內者, 以當 日 往返不 住宿為 原則 。 如 有 必 要住宿旅館者, 除 依 第 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七十 限 額內報支。
(未 收 錄相 關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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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 十一、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者, 除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或奉 派赴 外交部 認 定之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 代 表處或辦事處者外, 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 一 )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 未 逾 三個月者,自 第 二個月 起 ,按該地 區 生活 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八十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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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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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自 第 四個月 起 ,按該地 區 生活費日支數額 百 分之七十報支。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3. 8 .23 處 忠字第 0 9 3000 5 33 8 號「主計長信箱」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1 點規定 :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 者, 除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或奉 派赴 外交部 認 定之 戰亂 地 區 (現行規定為 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現行規定為 籌 開 使 領 館、 代 表處或辦事處) 者外,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 該要點所稱之 「同一地點」 ,係指出 差所 到 之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至 於「駐留期 間 」之計算,應自 到 達 該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 之日 起 算,並計算 至 住宿該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 之 最後 一日為 止 ,其 餘 之行 程期 間不 包括 在內。 又 過 境 旅館 如 與出差地點 屬 同一地 區 時,應一 併 計算 ;如 非 屬 同 一地 區 時, 則 應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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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0:5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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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cco.ncku.edu.tw/var/f...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 ( 一 ) 同一地點駐留期 間如何 計算 |
(原 行政院主計處 9 3. 8 .23 處 忠字第 0 9 3000 5 340 號「主計長信箱」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 11 點規定 :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 者, 除代 表政府出 席 國 際會議 或 談判 ,或奉 派赴 外交部 認 定之 戰亂 地 區 (現行規定為 國外旅 遊 紅色警 示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現行規定為 籌 開 使 領 館、 代 表處或辦事處) 者外,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 該要點所稱之 「同一地點」 ,係指出 差所 到 之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至 於「駐留期 間 」之計算,應自 到 達 該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 之日 起 算,並計算 至 住宿該 城市 ( 或其 他 地 區) 之 最後 一日為 止 ,其 餘 之行 程期 間不 包括 在內。 又 過 境 旅館 如 與出差地點 屬 同一地 區 時,應一 併 計算 ;如 非 屬 同 一地 區 時, 則 應分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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