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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駐衛警察執行勤務要點 |
2020-01-08 |
國立成功大學駐衛警察巡邏勤務 突發狀況 ~ 案 情 摘 要 |
受 理 人 員
會 簽 單 位
發 生 時 間
發 生 地 點
受 理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處 理 情 形
呈 核
主 任 秘 書
校 長
報 告 人:
填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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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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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管理本校監視錄影系統設置與調閱,以充分發揮 其效能及維護校園安全,並兼顧師生之權益,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三、本校各單位為維護公務設施、設備或避免財物遺失、毀損,得自行規劃建置監視錄影系統 ,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及維修。 |
(一)體能活動館、場:教務處體育室。
(二)汽、機車停車場:總務處事務組。
(三)學生宿舍區(含周邊):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
(四)校區周邊、未分配管理單位之公共區域:秘書室駐衛警察隊。
- 各單位建置監視錄影系統,應填具監視錄影設備建置申請單(格式如附件1),送駐衛警察 隊登錄列管,必要時得與駐衛警察隊管理平台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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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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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 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視錄影設備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遇有特殊情形,影音資料有另外保存之必要者,各管理單位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
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五)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 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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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五、調閱或複製監視錄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校內單位或人員: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工生,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 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格式如附件2),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經所屬單 位主管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
(二)司法機關:經司法機關以公文申請調閱或複製者,由檢調機關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 同意後函覆。
(三)校外人士: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時,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向 本校提出。
(四)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處所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提供調閱或複製:
(一)依法應保持秘密之事項。
(二)提供資訊有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 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者。
(三)有侵害第三人隱私之虞者。但經該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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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提供調閱或複製: ~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一)依法應保持秘密之事項。
(二)提供資訊有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 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者。
(三)有侵害第三人隱私之虞者。但經該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管理單位設備管理人每月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管理單位每學期應配合本校校園安全環境自主檢核作業,檢核監視錄影設備配置及使用 狀況,並將檢核結果送校安中心彙整。
(三)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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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國立成功大學錄影監視系統設置使用申請單 ~ (一) 設置單位及管理人基本資料: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 事項
- [ ] □1.新設置。
- [ ] □2.既有設置變更(含攝錄設備、主機更新、攝錄位置變更)。
- [ ] □3.既有設置增加(增加攝錄鏡頭、攝錄區域增加)。
- [ ] □4.其他:
申 請 單 位
設 備 管 理 人 ( 姓 名 職 稱 )
聯 絡 方 式 電話: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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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二) 設置目及監控範圍: |
- [ ] 設置目的:□維護公共安全□犯罪預防□校產維護
- [ ] □其他:
- [ ] 監控範圍:□公共道路或通道□系、所館開放空間、公共場所
- [ ] □其他:
監錄鏡頭數量:主機 台、攝影機 支。
監錄鏡頭攝錄地點:
(數量多致無法填寫,請檢附圖示說明)
監錄鏡頭攝影方向:
(數量多致無法填寫,請檢附圖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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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三) 設置監控管理: ~ (四) 設置及維修經費: |
主機(機房)設置處所:
錄存影像保存時間: 日
是否開放駐警隊監控平台遠端監控:
- [ ] □否 □是(如填「是」者,請填列遠端存取IP位址 )
(填列「是」者,為同意開放駐警隊執勤同仁依安全業務需要,進入該主機檢視錄影影像。如需下 載畫面或攝錄影像者,應依規定由申請人填具「調閱資料申請單」向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始得辦理)
- [ ] □設置單位 預算支應。
□申請校控 單位 預算支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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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五) 其他說明: |
1.預計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2. 依本校「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規定,提醒事項如下,餘相關事項請參閱該要點:
- (1)各單位監視錄影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及維修。
- (2)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 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申請設置單位
駐衛警察隊
會辦單位 (總務處營繕組)
秘書室
- [ ] □免會
- [ ] □請提供技術諮詢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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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一、 ~ 三、 |
各單位因安全維護或業務需要,辦理監視錄影設備新建置、設備變更、增加時,應由單 位監視錄影設備管理人填寫本表,依申請事項填報,提供完整資料,經單位主管用印, 送秘書室駐衛警察隊登錄列管;如因新建置需要,得由駐衛警察隊送請總務處營繕組提 供相關技術諮詢建議,本表經秘書室主任秘書核定後,始得以施工建置。
各單位應依管理要點規定,指派設備管理人負責單位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修及操作, 並每月實施設備檢查,以確保監視錄影設備正常運作。
配合本校校園安全監控中心建置及系統整合作業,各單位時應提供監視系統主機、監視 鏡頭規格資料,以供駐衛警察隊審查是否與本校監控中心系統相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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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四、 ~ 六、 |
本表申請事項(二)圖示說明部分,應包含線路佈放示意圖。線路建議沿本校建築牆邊或 既設管路佈放,若無既有設施,請新埋設地下管路,埋設管路應與資料畫設位置相符, 埋設管線位置圖併本表資料由駐衛警察隊建檔管理。
線路架設禁止由路燈、樹木跨接線路,避免發生垂落問題影響通行安全,影響校園整體 觀瞻。
相關填表或設置問題,請逕洽駐衛警察隊隊部(分機5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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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影系統管理要點 |
2019-03-13 |
## 國立成功大學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
附件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號
( 學 號 )
申 請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 系 所 年 級)
聯 絡 電 話
攝 影 機
地
點
調 閱 監 視 畫 面 時 段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事由(是否複製內容請註明):
申請單位
主管核章
核 定
時 間
辦理情形(由監視系統管理單位填寫):
監視系統管理單位
承 辦 人
主 管
- 1.教職員工須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學生須經導師或軍訓教官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調閱。
2.調閱申請人為保留證據,有複製內容之需要時,申請人應自備錄製器材。影像資料僅供申請 目的之使用,不得另行複製傳閱散佈播放,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維護 當事人之隱私權益。若未遵守相關法律而衍生之爭議,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至少應保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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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表單資訊 ~ 2.硬闖校區不 聽制止者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違規身分別1:持有本校年度有效校區車輛 通行證、停車證者;違規身分別2:未辦理本校校區車輛通行證、 停車證者;備註:備註
違規身分別1:1.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鎖。 2.自查獲日起吊扣其汽車通行證及偽造、變造、複製品,並 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違規身分別2:1.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鎖。 2.自查獲日起吊扣其汽車通行證及偽造、變造、複製品,並 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備註:
違規身分別1:經駐衛警察、門崗保全要求 查核通行證、停車證,不予 配合而硬闖校區者,由駐衛 警察開立違規罰單。;違規身分別2:經駐衛警察、門崗保全要求查 核通行證、停車證,不予配合 而硬闖校區者,由駐衛警察、 門崗保全警告後要求駕駛人立 即駛離校區。;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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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3.未出示當年 度發放之汽 車通行證, 停放校區者 ~ 6.行車時速超 過二十五公 里者 |
違規身分別1:1.年度內前2次拍照、張貼 違規警告單、紀錄違規。 2.年度內經警告2次後仍再 違規者,駐衛警察開立違 規罰單。;違規身分別2: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備註:
違規身分別1:1.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鎖。 2.自查獲日起吊扣其汽車通行證並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違規身分別2:1.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鎖。 2.自查獲日起吊扣其汽車通行證並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備註:
違規身分別1: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違規身分別2: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備註:
違規身分別1:1.駐衛警察予以勸導或舉發 開立違規罰單。 2.相關違規裁處作業依本校 「執行校區車輛超速違規 處理注意事項」辦理。;違規身分別2: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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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7.車輛未依規 定停放在停 車區、格 位、專用停 車位,或未 有充電行為 停放於電動 車充電停車 位 ~ 8.汽車無夜間 停車證隔夜 停放地下停 車場者 |
違規身分別1:1.年度內前2次拍照、張貼違 規警告單、紀錄違規。 2.年度內經警告2次後仍再 違規者,由駐衛警察開立 違規罰單。 3.違規停放停車場車道、網 狀線區域等影響他人車輛 通行者,由駐衛警察開立 違規罰單及加鎖。 1.年度內前2次拍照、張貼;違規身分別2: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備註:校區機車 停車場設 置大型重 型機車專 用格位遭 占用依本 項實施違 規告發。
違規身分別1:違規警告單、紀錄違規。 2.年度內經警告2次後仍再 違規者,由駐衛警察開立;違規身分別2:經駐衛警察查核確為無證、未 經核准入校者,由駐衛警察開 立違規罰單及加鎖。;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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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9.未遵行方向 ~ 13.其他違反 本辦法之 規定者 |
1.年度內前2次拍照、張貼 違規警告單、紀錄違規。 2.年度內經警告2次後仍再 違規者,由駐衛警察開立 違規罰單。;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
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由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
自查獲日起吊扣其通行證並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自查獲日起吊扣其通行證並自查獲日起停權一年。
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及加 鎖。
駐衛警察開立違規罰單。;由駐警隊開立違規罰單及 加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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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表單備註 |
1. 依本校「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項規定「車輛有違規情事,由 駐警隊執行取締」 ,另第六款「校園交通違規事件之裁處規定,由駐警隊另定之。」 , 父訂定本裁處作業標準,相關違規罰款收費依本校「車輛收費管理要點」辦理。 2. 本校教職員工生、廠商及貴賓持有年度有效之校區車輛通行證、停車證者,以每年10 月1日起至翌年9月30日止,計列其車輛違規次數。 3. 執行違規加鎖尚未固定,適逢車主前來,應予開鎖並依違規項目開立違規罰單。 4. 如車主所有校區通行證、停車證已逾期失效者,視為未辦理本校校區車輛通行證、停 車證。 5. 受處分人如不服裁處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交通管理委員會(總務處事務組) 聲明異議,異議聲明(申訴)書格式如附件。 6. 本裁處作業標準經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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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前言/總則 ~ 二、 |
申訴人
姓 名
證
號
(學號)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違
規
日
期
違
規
車
號
依本校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違規裁處異議(申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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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交通違規裁處作業標準 |
2024-11-20 |
三、 |
檢附附件:
- [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車輛違規登記二聯單(單號: )影本
- [ ] □
- [ ] 舉證照片( □ 正本 □ 影本)
- [ ] □
- [ ] 繳費收據( □ 正本 □ 影本)
- [ ] □ 其他(補充異議資料: )
此 致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
聲明異議人簽章:
聲明異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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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執行校區車輛超速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
2024-11-20 |
一、 ~ 四、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執行校區行駛車輛超速違規處理作業,減少校區行駛車輛超 速行駛事件發生,保護全校師生、民眾安全,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行駛於本校校區內車輛時速逾規定限速五公里以上,經本校設置之車輛測速設備拍照證 明者,由本校駐衛警察隊據以舉發。
三、校區車輛測速設備 設置、管理及維護權責單位如下: (一)固定式測速設備:總務處事務組。 (二)機動式測速設備:秘書室駐衛警察隊。
四、固定式測速設備之設置,應審酌校區道路交通狀況,並應於設置地點三十公尺前設置速 限警告標誌。 機動式測速設備之設置,應審酌校區交通易肇超速違規之路段,或固定式測速設備未能 測速等地點實施機動佈設,佈設時應於設備前五十公尺處放置速限警告標誌及佈設公 告,並於設備前五公尺處擺設交通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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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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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執行校區車輛超速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
2024-11-20 |
五、 ~ 八、 |
五、本校固定式測速設備之設置地點,應公告於本校總務處事務組交通管理網頁。
六、本校測速設備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相關鑑驗單位檢定合格,且每年應重新檢定,並 留存相關檢驗紀錄備查。
七、駐衛警察隊以機動式測速設備執行測速時,應編設一車二人執勤,執行測速作業人員應 完成測速設備作業訓練,並經測速設備代理商操作訓練及格,始得操作機動式測速設 備。
八、以固定式測速設備執行測速並拍攝取得車輛行駛超速違規照片,由總務處事務組通知駐 衛警察隊,駐衛警察隊應於接獲違規通知後七日內舉發。 以機動式測速設備取得違規照片,由駐衛警察隊於違規事件發生後七日內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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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執行校區車輛超速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
2024-11-20 |
九、 ~ 十一、 |
九、駐衛警察隊舉發超速違規,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生(含推廣教育班次學員):將違規告發資料送系所、行政單位辦公室、推 廣教育班次辦理單位,由前述申請單位負責轉達違規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二)申請廠商車輛通行證車輛:將違規告發資料送總務處事務組,轉交違規車輛所屬廠 商。 (三)校區門崗換證入校車輛:將違規告發資料依車輛入校洽公登記簿所在洽公單位,由被 洽公單位轉知違規車輛駕駛人。 (四)送貨入校換證廠商:將違規告發資料依車輛入校登記所載廠商相關資訊通知違規廠商 到校處理。
十、超速違規車輛經舉發後,未依限繳納罰款者,禁止進入校區。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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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 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 二、 |
109 年 11 月 25 日第 20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 年 10 月 4 日第 21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本校校區系所、館、大樓等建築物之 數位門禁及人員進出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數位門禁,係指以數位資訊辨識技術應用於本校校區各單位出 入口、通道,連動門禁、電梯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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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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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 三、 ~ - 四、 |
本校數位門禁管理系統權責劃分如下:
- (一)系所、館、大樓等建築物空間管理單位:負責數位門禁系統管理(含單位 通行權限設定)設置及維護。
- (二)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負責本校校區門禁E化管理系統維護、系所、館、大 樓等建築物空間管理權責設定、本校教職員工生數位證及校屬資料庫連結 對應、維護等事宜。
- (三)駐衛警察隊:負責數位門禁系統突發事件之處理、臨時門禁卡核發、權 限設定及管制作業。
各單位應規劃空間進出動線、通道,並設置適當門禁設備(如自動門、大 門、電梯等),並運用數位資訊辨識設備(如刷卡機等),連動門禁設備開 啟,以掌握空間人員進出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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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 五、 ~ - 七、 |
數位門禁系統,以連接至本校門禁E化管理系統為原則。 各單位自主設置之門禁刷卡設備未連結本校門禁E化管理系統者,各單位 應指派專人負責設備管理及系統維護作業。
本校校區系所、館、大樓等建築物之開放時間,以上班日之上下班時間為
原則。但各單位得依安全維護需求,另訂門禁管制時間。 前項管制時間及通行方式,應以適當方式使所屬教職員工生及業務相關人
員知悉。
無教職員工證或學生證之人員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有進出系所、
館、大樓等建築物空間之需求者,得經空間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向駐衛 警察隊申請臨時門禁卡,以為通行。臨時門禁卡申請表,如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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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八、 ~ 九、 |
臨時門禁卡申請事項如下:
- (一)申請人應填具臨時門禁卡申請表,經空間管理單位主管核章後,送駐衛 警察隊辦理。申請及核發作業流程,如附件2。
- (二)申請人應妥善保管門禁卡,如有遺失或離職應即向空間管理單位、駐衛 警察隊申請刪除權限。未刪除權限而遭冒用所衍生之法慄問題,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
- (三)申請臨時門禁卡,每張收取發製卡及設定工本費用新臺幣(下同)150 元,遺失或損壞申請重製臨時門禁卡者,收取製卡及設定工本費50元。
本校附屬單位得經校長核定後,將附屬單位職員工數位證資訊匯入本校門 禁E化管理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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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 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臨時門禁卡申請表 |
申
請
人 身分證號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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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申請進出管制 空 間 ( 單 位 ) |
姓 名
電 話
(居留證號)
電 子 郵 件
職 稱
- [ ] □臨時工。
- [ ] □兼任教師、人員。。
- [ ] □研究生(限尚未請領本校學生數位證需進出系所者申請)。
- [ ] □專案計畫人員( 計畫)。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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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申請原因 ~ 卡片序號: |
- [ ] □本人因職務、教學、研究、實驗等需要通行申請(新製卡證需繳交製 卡工本費150元)。
- [ ] □變更使用者資料(需繳交設定工本費50元)。
- [ ] □卡片故障補發(免工本費,須繳回故障卡或卡片殘體)。
- [ ] □卡片遺失補發(需繳交製卡工本費50元)。
- [ ] □其他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指 導 教 授 ) 申請單位主管 簽 章
門禁管理承辦人
- [ ] □同意發卡
- [ ] □不同意( )
領 卡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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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備 考 |
1. 本申請表限申請與本校計網中心門禁E化系統連結之數位門禁系統空間進出使 用,非前述管理方式者請洽擬申請進出空間管理單位處理,相關卡申請問題,請 洽駐衛警察隊詢問。
2. 被申請進出空間管理單位由該空間門禁管理人會簽用印登錄管制,申請人領取臨 時卡後應向被申請空間門禁管理人出示已領取門禁卡片,並確認通行權限設定成 功。
3. 各系所、實驗室研究生或研究人員如申請臨時門禁卡,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應 確認該員已完成進入實驗場所需衛生安全訓練課程,未完成訓練課程者,不得核 准申請臨時門禁卡。
4. 臨時門禁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離職應通知駐衛警察隊(分機66666)刪除通 行權限,如未通知刪除權限遭冒用衍生法慄問題,由申請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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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位門禁管理作業要點 |
2023-10-04 |
流程標題 ~ 步驟 10 |
國立成功大學位門禁時門禁卡申請及管理作業流程
申請開始
申請者填寫時門
申請者填寫申請單,禁卡申請單
送申請通行空間管理單位、單位主管用印
資料不全、資格、權責不符 → 退回申請單位;資料符合 → 進入下一步
駐警隊審核申請人資料及擬通行空間權責無誤後通知繳費申請者至出納組繳納時門禁卡費用
駐警隊輸入通行空間於本校位門禁系統設定製發時門卡
時門卡號及使用者個人基本資料申請者持通行卡至申請進出空間門禁管理人設定通行權限
申請結束
開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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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辦理活動交通管制及車輛移置注意事項 |
2024-04-24 |
## 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辦理活動交通管制及車輛移置注意事項 ~ 一、 |
113 年 4 月 15 日 112 學年度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113 年 4 月 24 日校長核定 Approved by the President on April 24, 2024
為協助各單位辦理大型典禮、活動時能順利執行校區車輛、人員動線安 排、引導及車輛停放作業,適當維護校園景觀、交通秩序及師生安全, 以利典禮、活動順利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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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辦理活動交通管制及車輛移置注意事項 |
2024-04-24 |
二、 ~ 三、 |
各單位辦理大型典禮、活動如有使用校區道路、人行道或車輛 ( 含自行車 ) 停車區域需求者,應具體評估使用前述空間之必要性,並以優先保障師 生公共安全及通行、使用權益為考量目標,執行典禮、活動規劃事宜, 如活動影響校區交通動線、校區車輛停車現狀者,活動承辦單位應召開 活動協調相關會議或彙整活動計畫以行政程序會知總務處事務組、秘書 室駐衛警察隊、活動影響相關單位知悉、給予相關建議及協助。
典禮、活動使用校區道路、影響、改變校區交通動線者,承辦單位應研 擬活動交通維持計畫,並於使用場地至少三日前於影響交通、停車場地 周邊適當公告周知,場地佈置或活動時應設置交通警示、攔阻材 ( 三角 錐、連桿、夜間閃光燈等 ) ,並於活動時依校區車輛通行需要指派交通引 導人員實施車輛引導,避免危險事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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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辦理活動交通管制及車輛移置注意事項 |
2024-04-24 |
四、 ~ 六、 |
典禮、活動使用校區停車場、停車格位者,承辦單位實施場地佈置或活 動至少三日前應於規劃使用停車場、停車格等場地周邊設立適當公告, 期使車主知悉相關停車警示資訊,避免於場地佈置、活動期間停放車 輛。活動場地佈置、使用空間時間已屆,仍有車輛未駛離者,承辦單位 得實施未駛離車輛移置作業,車輛移置後應於原車輛停放位置適當公告 車輛移、暫置地點,使車主知悉車輛移、暫置處所或地點,已利車主使 用、取回車輛。
如移置車輛為汽車,得洽請總務處事務組(分機 50547 )或秘書室駐警隊 作業中心 ( 分機 66666) 協助通知車主移車或告知規劃移、暫置地點。
典禮、活動使用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者,應依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 借用管理要點、總務處所轄活動收費標準表等規定辦理場地申請及收費 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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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辦理活動交通管制及車輛移置注意事項 |
2024-04-24 |
七、 |
本注意事項經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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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 條 ~ 第 3 條 |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 一、政府機關。
-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 六、其他機構、團體。
- 第 3 條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 警政署核定。 1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但公立大專校 院以非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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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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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4 條 ~ 第 7 條 |
- 第 4 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1
-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
- 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2
- 第 5 條 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時,須服裝整齊,配備齊全。 1
- 前項服式、配備,由內政部定之。 2
- 第 6 條 駐衛警察隊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設小隊,置小隊長一人;二十人 以上者設隊,置隊長一人;三十人以上並得置副隊長一人。
- 第 7 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 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 統一招考。 1
-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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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8 條 |
- 第 8 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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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9 條 1 ~ 第 11 條 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 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
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 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2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 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駧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
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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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1: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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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2 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 第 13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 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 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 1 |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 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 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 1
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2
前條第二款第二目退職人員,其心神喪失或失能,係因公所致者,按其 一次退職金總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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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4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1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1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因戰爭波及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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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前言/總則 ~ 三、祖父母。 |
第一項遺族領受撫慰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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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四、兄弟姊妹。 |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慰金由 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慰金,依序由 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 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 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 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駐衛警察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三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 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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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5 條 ~ 第 16 條 |
第 15 條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 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 金。 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與標準,比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十五年資未滿 半年者以半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第 16 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 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 不予累計。 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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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7 條 |
第 17 條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 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 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 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 單位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 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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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8 條 ~ 第 19 條 |
第 18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 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1
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者。
三、不適任現職者。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2
第 18-1 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 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 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 19 條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 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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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2016-05-10 |
第 19-1 條 ~ 第 22 條 |
第 19-1 條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 定。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關於駐衛警察薪津、實物代金、退職、撫慰及資遣
- 第 20 條 之規定,有利於在職駐衛警察者,依其規定。
第 21 條
駐衛警察之設置申請書,由內政部定之。
- 第 22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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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
2002-11-13 |
前言/總則 ~ 第 5 條 |
##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10078852號令修正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核准設置者為 限。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 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 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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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
2002-11-13 |
第 6 條 ~ 第 11 條 |
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駐衛警察保管警械,應遵守警政機關之規定。
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前項執照,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分局)申請核發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當地警察局(分局)辦理。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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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規定 |
1990-05-09 |
一、 ~ 三、 |
- 一、為維護駐在單位及鄰近地區之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特參酌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 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並顧及當前整理交通工作需要訂定本規定。
- 二、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區域,以其駐在單位鄰近地區人、車出入口,及週邊供公眾停車 場所範圍為限。前項區域由當地警察局視實際情形劃定之。
- 三、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事項如左:
- (一)疏導交通:於交通尖峰時段,站立於駐在單位出入口適當位置,指揮疏導交通。指揮 手勢應果斷明確,使車輛駕駛人能一目瞭然。
- (二)維持停車秩序:指揮車輛依規定停放。發現違規停車應依規定程序檢舉之。
- (三)排除道路障礙:發現利用道路堆積、放置物品或拖車架、貨櫃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 分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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