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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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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19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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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0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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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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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2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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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3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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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官網首頁改版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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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4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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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5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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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6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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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7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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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8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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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29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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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30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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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首頁管理委員會第31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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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無障礙網站作業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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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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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一、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 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處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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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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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二、凡本處專任教師,除免受評量者外,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 大學講座教授者。
- (三)曾獲頒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 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 。曾 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
-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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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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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五、 |
-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 初審由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 四、本處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總分為一百分,前述 三項之比例分別以教學30%、研究20%、服務50%。教師得根據附件自評, 自評的成績送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研究、教學及服務分數加總超過七 十分者始為及格。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績效,應予以肯 定。
-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 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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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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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七、 |
- 六、本處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未獲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以晉薪且不得申請 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被評量不通過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 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並得依規定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 外兼職兼課。
-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 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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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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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十一、 |
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 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 學或進修…)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自本校教師評量要點開始實施之年度起算,不包括 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 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 室解釋。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 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辦理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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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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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十四、 |
受評審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對復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申復結果不服 者,得向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並經非屬學院審核,報請非屬學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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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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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自評表 (本評分表依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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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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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30﹪ |
中項細: 教學年資:受評量期間每滿一學期得 1 分。;則: 教學年資:受評量期間每滿一學期得 1 分。;自評分數: 教學年資:受評量期間每滿一學期得 1 分。;中項細:授課 教 學 績 效 4.449-4.0 得 4 分,;則: 授課每學分(鐘點)得 0.2 分,其中因兼行政而減授之學分數,應加入教學 學分數。 以近三年學生教學反應調查結果全體學生之平均值為準, 4.5 或以上得 5 分, 3.99-3.5 得 3 分, 3.49-3.00 得 2 分, 3..00 以下得 1 分。;中項細: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則: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自評分數: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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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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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20﹪ |
中項細:期 刊;則:A 級:發表於 SSCI 、 TSSCI 資樂庫收錄之期刊。 (4-5 分 ) B 級:發表於經獨立、外審之學術期刊。 ( 2-3 分) C 級:發表於無審查制度之期刊。 (1 分 );中項細:專 書;則:B 級:針對某一專題,並經審查之國內發行專書。 (4 分 ) C 級:沒有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 ( 3 分) D 級:非學術性、通例性或文獻彙編之著作。 (2 分 ) E 級:專書章節。 (1 分 );中項細:會議論文;則:B 級:其他會議或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2 分 ) C 級:其他會議或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1 分 ) 執行完成一計畫得3-5分,計畫共同主持人超過一位者,其得點由所有共同;中項細:計 畫 研究績效;則:主持人平分。 獲得校內學術榮譽,每項 2 分。;中項細: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 ;則: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 ;自評分數: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小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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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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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50﹪ |
中項細:行 政 工 作;則:擔任學務與輔導工作,具節省經費或爭取經費、新增(代理)業務、業務 創新與改革及活動辦理成效極優等之具體事蹟,經學務處召開之平時考核會 議決議加分者確認者,每年最高得 12 分。 任事認真負責,工作態度主動及合作;業務應做已做,且時限內完成,未 被催辦或催辦率低,且品質佳者,每年可得 10 分。 爭取校內外各項補助計劃,或主辦、協辦研討會,每項得 2 分。 奉派代表校參加校外活動,每項得 0.5 分。 擔任校內外論文計劃審查委員(非指導教授) ,每次得 2 分。 擔任學生社團導師,每年得 2 分。;則: 其他服務(如個案輔導、團體輔導、社會服務等) ,每項得 3 分。;則: 主管臨時交辦事項,執行成效及品質佳者,每項得 3 分。;則:小 計;中項細:最高分不得超過教師自選之比例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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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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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表單備註 |
中項細:總 計;則:總 計;自評分數:總 計
附註: 1. 各項自評分數需附具體證明或說明。 2. 本表不敷使用時得另紙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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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第二條 |
102 年 5 月 17 日 101 學年度第 1 次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 年 6 月 14 日 101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及審查,依 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處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之要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規定。 Article 2 The criteria to apply for the Office's faculty promotion is outlined in accordance w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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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第三條 ~ ## 第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備妥下列書件: |
- 第三條 本處教師升等初審,由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處教評會 ) 辦理,初審通過者, 由處教評會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非屬學院教評會 ) 推薦進入複審。 如以學位送審者,亦同。
- 第四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配合非屬學院教評會之作業流程,備妥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 書件,向本處提出申請。處教評會應於當學期結束前做成決議,並以書面方式通 知申請人。
Article 5 The applicant shall prepar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一、現職級證書原本。
2. 二、現職級之歷年聘書原本。
4. 三、代表作及參考著作一式四份。
6. 四、本校教師升等考評說明相關各項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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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第六條 |
處教評會評審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 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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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 第七條 本處教評會審查升等項目、標準與方式,如下: |
- 一、本處教師升等初審之評分,以教師擔任現職或最近五年內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項 目為基準。各項考評所占比例為教學百分之四十、研究百分之四十、服務與輔導百分之 二十。各項得分需達該項配分之百分之七十方得通過。各項積分超過最高分時,以最高 分計。
- 二、教學成績,總計四十分。
( 一 ) 教學年資及授課 ( 共 20 分 )
1. 教學年資:受評量期間每滿一學期得 1 分。
2. 開授課程:授課每學分 ( 鐘點 ) 得 0.2 分,其中因兼行政而減授之學分數,應加入 教學學分數。 ( 最高得 16 分 )
3. 督導實習學生,每 1 位完成實習者得 1 分。 ( 最高得 10 分 )
4. 協助編撰或修訂專業課程教材,經學生事務處採用者,每次得 0.8-1.2 分。
5. ( 二 ) 教學績效 ( 共 10 分 )
- ( 三 ) 綜合評量 ( 共 10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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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第七條 (續) |
依據教師教學之整體表現 ( 含獲得校內外教學榮譽 ) ,兼顧上述各項開授課程、授課 情況、學生人數、教學效果、配合本處課程規劃及參與教師成長課程等綜合考量, 由處教評會給予總評,最高可得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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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 四、服務與輔導,總計二十分。 |
- ( 一 ) 行政服務 ( 共 10 分 )
1. 辦理學務與輔導工作,有節省或爭取經費、新增 ( 代理 ) 業務、業務創新與改革 及活動辦理成效極優等之具體事蹟,每事件得 2 分。
2. 爭取校內外各項工作補助計畫,每項得 2 分。
3. 舉辦學務處或所屬組室主辦之活動,每次得 0.8 分。
- ( 二 ) 專業服務 ( 共 5 分 )
1. 擔任校內外學位論文口試委員 ( 非指導教授 ) ,每次得 0.4 分。
2. 擔任校內外論文計畫審查委員 ( 非指導教授 ) ,每次得 0.4 分。
3. 校內外公開演講,每次得 0.8 分。
4. 會議主持人、評論人、引言人,每次得 0.4 分。
5. 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及研討會之論文審查,每篇得 0.4 分。
6. 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委員,每期得 0.4 分。
7. 擔任學生社團導師,每年得 2 分。
8. 其他 ( 如個案輔導、團體輔導、社會服務等 ) ,每項得 3 分。
- ( 三 ) 綜合評量 ( 共 5 分 )
依據教師服務與輔導整體表現,由處教評會給予評分,最高可得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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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升等辦法 |
2013-06-14 |
第八條 |
本處教師申請升等各項計分,由申請人先行自評填表,再送處教評會審查。 Article 8 The applicant of the Office shall fill out all scores in the promotion application form and then submit to the Committee for re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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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
2017-04-18 |
一、 ~ 四、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本處教師專心致力於 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 點」及「國立成功大學非屬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 點) 。
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任本處專任教師或專案計畫教學人員 ( 以下簡稱 專任或專案教師)。
本處專任或專案教師,在本處任教滿三年以上,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為 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一)教學認真及熱心輔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堪為表率者。
(二)授課課程之教學反應調查,平均值達 4.0 分以上。
具本校非屬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不得 為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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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
2017-04-18 |
五、 ~ 八、 |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於每年四月底前舉辦一次,惟非屬學院可推薦名 額未達一人或無適當人選時,不予辦理。
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應提供相關申請表件及佐證資料,於公告受理期 間內送交本處彙辦。
為審核本處推薦人選,由本處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遴選小組評審。遴選 小組委員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互選之,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及主 席,開會時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初選由處遴選小組依下列項目辦理初 選,初審結果連同申請表與相關資料送交非屬學院參與第二階段遴選。
(一)教學投入項目
(二)教學成果項目
(三)其他項目
前項各款項目及其所佔權重,依本校非屬學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申請表 相關規定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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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
2017-04-18 |
九、 ~ 十、 |
獲選為本校教學特優與教學優良教師之相關獎勵,悉依本校教學特優與 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請本校非屬學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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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
2017-12-20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 第二條 |
84. 09. 20 三八三次主管會報通過
84. 11. 15 8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Approved on November 15, 1995 via first meeting of 1995 academic year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90. 03. 14 8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03. 26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附帶修正通過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以負責規劃、統整,及 推動本校有關學生事務之工作。
本會審議學生事務工作之重大決策與法規及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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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
2017-12-20 |
## 第三條 |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通識教育中 心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體育室主任、各學院導師代表各一 人及大學部學生代表三人、研究生代表二人組成。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重 要事項。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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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
2017-12-20 |
第四條 ~ 第七條 |
導師代表由各學院院長推薦,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團體推薦,任期均為一年。
學務處各組室主任,及與會議有關之業務承辦人員均須列席學生事務會議,並提出報告。
本會之工作情形或建議事項得提行政會議報告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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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 一、 |
112.12.14
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 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本校 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當然委員:學生事務長(兼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 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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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 二、 |
- 二、推選委員:由學務主管會議自本處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 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本處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 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學務主管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 處專任副教授擔任,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 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 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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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 第三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 7. 第五條 審委員會推薦。本處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
## 第三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專任教師 ( 含約聘教師 ) 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 因之認定等事項。
- 二、教官參與教學相關事項。
- 三、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4.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處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非屬學院教師評
7. 第五條 審委員會推薦。本處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8.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處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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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第六條 |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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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第七條 |
第七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 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 ( 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 。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 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 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 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只得於本會 中投票,因故未出席本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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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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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3-12-14 |
前言/總則 ~ 第八條 |
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本辦法經本處學務主管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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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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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 一、本處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考核,平時考核為 1-4 月、 5-8 月及 9-12 月共 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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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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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二、評分標準如下: |
- < A:85 分以上>任事認真負責,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合作性佳,積極主動解決問題,並 有具體事蹟者,對臨時交辦或專案業務亦全力以赴,工作成效佳。
- < B:80-84 分>任事認真負責,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合作性佳,對臨時交辦或專案業務亦 全力以赴,工作成效佳。
- < C:75-79 分>工作態度可,盡守本分,尚可於時限內完成,少被催辦,品質可。
- < D:70-74 分>上班時間怠忽職守或工作態度不夠主動,欠敬業與負責,不善合作。
- < E:70 分以下>上班時間怠忽職守或工作態度欠佳;工作職掌業務應做未做或處理時效 上催辦率極高。
- 綜合評予 100 分以內之整數分數;考列 90 分(含)以上者,受考人須符合「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特殊條件各目之一以上,並附具體事蹟(證),且所屬主 管應親自向學生事務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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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