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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 三、平時考核由各單位主管組室主管完成評量,再以密件送達學務長核閱。 ~ - 四、年終考績等第,由單位主管初評後,再召開年終考績審查會議討論決定全處同仁之年終 考績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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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 五、年終考績考核 |
- ( 一 ) 特殊分數:
事病假扣分:事病假合計 5 天(含)內不扣分,每超過一天扣考績總分一分。 獎懲數:嘉獎(申誡)一次,考績總分加(減)一分;小功(小過)一次:考績總 分加(減)三分;大功(大過)一次:考績總分加(減)九分。獎懲數依據人事室 及總務處函文發佈日期為準。
- ( 二 ) 年終考績
公務人員職工之當年度年終考績分數以當年度平時考核分數加總平均後,加減上述 特殊分數,再參考當年等第考績名額,決定考績名單。
- ( 三 ) 召開年終考績審查會議
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各組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共同會議討論決定各等第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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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六、 ~ 七、 |
- 聘(契)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成績達 80 分以上始晉薪一級;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留支原 薪,不滿 70 分,不予續聘。
- 本處同仁績效考核配合本校人事室之作業時程進行;每次考評分為 3 類,每類最高分者 當選為最佳學務人員,分別為職技人員 ( 含約聘人員及專案工作人員 ) 、教官 (含校安人員, 不含兼任組長) 、工友 ( 含宿舍管理員 ) ,於學務主管會議或相關場合中頒贈獎牌以茲鼓勵, 同時將得獎具體事蹟登載於學務簡訊。凡當選本處最佳學務人員者,除具有特殊重大貢 獻者外,不得連續獲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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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2016-05-11 |
八、 ~ 九、 |
- 為加強各組室間之協調與合作,提升各組室工作績效,於上述年終考績審查會議中,選 出年度最能與其他組室配合、協調及合作績優組室,可獲績效獎金,最高 5000 元,由其 組室主管統籌分配運用,除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外,不得連續獲獎。
- 本要點經學務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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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置措施執行要點 |
2025-06-04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置措施執行要點 |
109 年 6 月 17 日第 20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 年 6 月 4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通過 / 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 ( 下稱本校 ) 為促使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 下稱行為人 ) 配合接受心理諮商與 輔導或相關處置,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行為人,指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認定構成校園性別事件者。
- 三、行為人應於收到本校書面通知所定執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心理諮商與輔導或相關處置。 行為人應將完成心理諮商與輔導或相關處置之證明文件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四、應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行為人,如為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得向本校心理師預約諮商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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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置措施執行要點 |
2025-06-04 |
前言/總則 |
輔導期日,或自行至校外心理諮商機構自費完成之;其他行為人,應自行至校外心理諮商機構自費完成之。
前項於本校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學生,應於約定諮商與輔導期日準時到場,無故缺席 或遲到 10 分鐘以上者,記點㇐次,並寄發提醒通知書;記點累積達二次以上者,取消已 預約之諮商與輔導資格。
前項遭取消預約諮商與輔導資格者,行為人應重新預約諮商與輔導期日,或自行至校外 心理諮商機構自費完成之。
- 五、行為人未能於第三點所定期限內完成心理諮商與輔導或相關處置,且無正當理由者,本 校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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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置措施執行要點 |
2025-06-04 |
## 六、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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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93 年 12 月 8 日 93 學年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4 年 10 月 5 日 94 學年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4 月 28 日 9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0 年 7 月 7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性平會修正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101 年 6 月 18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性平會修正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性平會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 月 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6 月 10 日 10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Approved at the 2 nd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04 academic year on 2004.12.08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1 st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05 academic year on 2005.10.05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4 th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09 academic year on 2010.04.28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5 th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10 academic year on 2011.07.07 Amended, approved, and ratified by the University President at the 5 th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 meeting of the 2011 academic year on 2012.06.18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2 nd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 of the 2012 academic year on 2012.11.19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2 nd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12 academic year on 2012.12.26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2 nd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15 academic year on 2015.01.07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4 th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20 academic year on 2020.06.10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2 nd University Council meeting of the 2024 academic year on 202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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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一、 |
國立成功大學 ( 下稱本校 ) 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營造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建立 安 全和諧校園,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設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下稱本委員會 )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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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 )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 成果。
( 二 )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三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 四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 合相關資源。
( 五 ) 調查及處理與性平有關之案件。
( 六 )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七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八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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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 21 人 ~ 四、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
由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教師 代表 10 人、職工代表 2 人、學生代表 3 人及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1 人組成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 1 人,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之。主任秘書 擔任執行秘書,綜理執行本委員會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1 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會 務,由執行秘書推薦經校長同意後派兼之。
教師代表宜自婦女性別教育、社會、法律、心 理及醫療等相關領域專長教師中,由校長優先遴聘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產生;職員代 表由人事室推薦;技工代表由總務處推薦;校內外專家學者由執行秘書推薦產生,報請 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職工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及學生之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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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 五、為策劃與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本委員會依任務需求,分為: ~ ## |
( 一 ) 行政組:由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行政辦公室與人事室為主責單 位。
( 二 ) 教學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處與通識教育中心為主責單位。
( 三 ) 防治組: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委員會行政辦公室與學生事務處為主 責單位。
( 四 ) 校園安全組: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總務處與駐衛警察隊為主責單位。
1. 檢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法規。
2. 提出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修訂案。
3. 執行本委員會會務行政相關事宜。
4. 督導考核各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 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6. 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7.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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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 ( 二 ) 教學組: |
1. 統籌、研發、規劃並落實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2. 依據學生教學評量回饋評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3.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1. 擔任本校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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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2. 提供本校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3. 規劃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工作。
4. 其他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
5. 本組中三位以上委員組成事件處理小組,審查是否受理申請調查或檢
舉;認定應受理時,應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決定調查時,由事件
處理小組推薦調查小組委員名單並簽請校長核定之。
## ( 四 ) 校園安全組:
1. 規劃、維護及改善校園環境友善安全設施。
2. 舉辦校園安全檢視成果說明會。
3. 其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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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七 ~ 八 |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本校單位主 管,或所聘教師、職工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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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 九 ~ 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應解聘之:
- ( 一 )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 定。
- ( 二 )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 ( 三 )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 本校查證屬實。
本委員會行政事務,應指定專人專責辦理;各組之主責單位,應指定人員兼辦該單 位有關性別平等之業務,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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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 準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2.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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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 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101 年 9 月 2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 年 12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10 日 10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9 月 24 日 11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 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特依據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 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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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 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續) |
- 三、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 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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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前言/總則 |
- 四、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 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五、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主 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課程,不在此限。
- 六、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 七、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 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八、本校各單位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協助。
- 九、本校各教學單位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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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十、 ~ 十二、 |
教務處應督促本校教師選用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教材,其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 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於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 亦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本校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總務處與駐衛警察隊應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與安全校園空間,對校園整體空間之 規劃與設施之使用,應定期檢視、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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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十三、 ~ 十五、 |
學生事務處應規劃或協助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講座或活動。 The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shall plan or coordinate lectures and events on gender equityrelated topics for students, instructors, staff, and parents.
人事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納入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 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應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為預防與處理 校園性別事件,性平會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建立機制,協調整合相關資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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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十六、 ~ 十七、 |
本校每年應依性平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計畫、課程、活動、法規、調查等之研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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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2025-09-24 |
前言/總則 ~ 十八、 |
規劃、推動、執行或參與有優良事蹟者,性平會得推薦所屬各單位及人員予以獎勵。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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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第二條 |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園性別事 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與校園性別事 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訂定本規定。
- 1 、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 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2 、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 經費補助。
- 3 、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 生手冊。
- 4 、 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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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 第三條 ~ ##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
本校應蒐集下列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相關案件時,主動 提供予相關人員:
- 1 、 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 2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 3 、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 4 、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5 、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 6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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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 第四條 |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1 、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 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 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 2 、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 圖。
-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 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 其範圍,應包括校園 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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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 第五條 ~ ## 第七條 |
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 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 周知。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 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本校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性平法之 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 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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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 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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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 第四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 ## 第八條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 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 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 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 動迴避及陳報本校相關單位或主管機關處理。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 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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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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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第十一條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 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本規定所指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下稱申請人)、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下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 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下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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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 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 屬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 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 屬專任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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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 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 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 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 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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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 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而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 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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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 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長、教職員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有終身或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 依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他人為學生,所 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相當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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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前項校長、教職員工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 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 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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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 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2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 3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 4 、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 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 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 1 、 二人以上被害人。
- 2 、 二人以上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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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第十九條 |
- 3 、 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 4 、 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 5 、 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本校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為性平會,性平會之電話與電子 郵件等資訊公布於本校網頁。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本校校長者,應向教 育部申請調查或檢舉。性平會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 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調查處理,並指派專人處理,相關單位應配合協 助。前項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 組成小組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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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 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本校校園霸凌 防制委員會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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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經性平會防治組審查是否受理後,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受理結果。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 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 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 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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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性平會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輔佐人得由當事人自行指定, 性平會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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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由性平會防治組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並推 薦調查小組委員名單簽請校長核定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 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 1 、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 2 、 違反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 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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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 第二十五條 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 2 、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 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 3 、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 避免其對質。
- 4 、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 限。
- 5 、 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 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6 、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 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 7 、 本校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 自述或切結文件。
- 8 、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 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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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 9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或 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 10 、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 定辦理。
- 11 、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輔助;訪談紀 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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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 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
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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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校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1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 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2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 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 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 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 3 、 避免報復情事。
- 4 、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5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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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校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 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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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 助:
- 1 、 心理諮商與輔導。
- 2 、 法律協助。
- 3 、 課業協助。
- 4 、 經濟協助。
- 5 、 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 6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 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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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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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 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本校提 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 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 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 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 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 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 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 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 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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