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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 第三十二條 |
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 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時,本校 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 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本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 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 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前項處置應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 式、執行期間:
- 1 、 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 2 、 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3 、 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4 、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 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本校對於執行第三項第三款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授課 鐘點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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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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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
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 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秘書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 1 、 由秘書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2 、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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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 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 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3 、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4 、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5 、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 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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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6 、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有性平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 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 7 、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 8 、 審議小組成員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之支給,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 理。
- 1 、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 2 、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 3 、 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 4 、 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 5 、 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 6 、 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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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
行為人為本校校長,申請人或被害人依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本校主 管機關申復時,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申請人或被害人依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本 校主管機關申復時,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處理,並得邀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相 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申請人或被害人向本校主管機關申復時,倘行為人向本校申復,本校應即 報請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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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性平會依性平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性平會以密件文書 歸檔,並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 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1 、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 2 、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 3 、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 4 、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 料。
- 5 、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 6 、 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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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包括下列資料:
- 1 、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 2 、 調查訪談過程記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 3 、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 4 、 相關物證之查驗。
- 5 、 事實認定及理由。
- 6 、 處理建議。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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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
本校於取得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 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 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
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就行為人追蹤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 改過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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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
- 1 、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職員考績委員會、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 工友考核委員會等會議,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 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法令循 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依校內程序辦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 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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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續) |
- 2 、 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職員考績委員會、校聘人員管理委員 會、工友考核委員會等會議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 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 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 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 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於彙送退休(伍)或資遣案審 (核)定權責機關(構)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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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續) |
- 3 、 前二款所定程序,本校自收受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所屬教職員、公務人員 或軍職人員退休(伍)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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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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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
第三十九條 |
本校應將本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 校園安全規劃。
- 2 、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3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
- 4 、 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 5 、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 序。
- 6 、 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7 、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8 、 禁止報復之警示。
- 9 、 隱私之保密。
- 10 、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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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第四十二條 |
性平會之業務由學生事務處指派專人專職辦理,對外發言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 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教育部。申請人、被害 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教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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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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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導師試行要點 |
2025-12-18 |
- 一、 ~ - 六、 |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形成跨院系所導師陪伴文化,協同引領學生全人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以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下稱學務處心輔組)為業務主辦單位。
本要點所稱校導師,指為提供跨院系學生課業、生涯、跨域發展及生活適應多元觀點與 建議之教師。
校導師資格:曾擔任本校導師工作滿3年以上,具輔導與陪伴經驗之專任或約聘教師。
校導師應提供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每月8至10小時導談時間,並積極參與導師AI交流 社群。
前項導談時間,由校導師自行安排。
校導師依每月實際導談時數核給鐘點費,核給標準簽陳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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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導師試行要點 |
2025-12-18 |
- 七、 ~ - 九、 |
校導師之推薦,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由各學院檢具推薦表向學務處心輔組提出,經評 選小組審查報請校長核定後,頒發校導師聘函,聘期1年。
前項評選小組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處心輔組組長、生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 組長、學生活動發展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軍訓室主任及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 任等人組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本要點經學務處學務主管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後試行1 年,修 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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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2025-06-06 |
前言/總則 ~ 二、 |
## 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112 年 11 月 06 日 112 學年第 1 學期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4 月 21 日 113 學年第 2 學期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14 年 6 月 6 日 113 學年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明確規範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遴聘、進用及考 核等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 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權責單位: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下稱學務處心輔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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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2025-06-06 |
## 三、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角色與功能: |
- (一)溝通橋梁者:將校內特殊教育學生所需的支持服務,在符合行政倫理 下,積極與校內單位溝通。
- (二)倡議者:彙整特殊教育學生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作為總務處研擬整 體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參考,參加教育部辦理之相關研習,增進相 關知能等。
- (三)轉介者:轉介有心理諮商需求之學生予心理師。
- (四)諮詢者:提供師生有關特殊教育之相關諮詢。
- (五)資源整合者:整合及連結校內外身心障礙相關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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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2025-06-06 |
## 四、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工作職掌: ~ ## 五、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遴聘與敘薪: |
- (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 (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 (三)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
- (四)協助特殊教育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 (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 (六)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
-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 八 ) 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 (一)遴聘資格:具有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特殊教育、輔助科 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與聽力、復健諮商、早期療育、 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教育等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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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2025-06-06 |
(二)敘薪標準: ~ (三)其他工作權利義務事項: |
- (二)敘薪標準: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表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 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辦理,起薪不得低於 280 薪點; 通過教育部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大學學歷以 315 薪點 起支,碩士學歷以 330 薪點起支;薪點折合率依教育部公告標準辦 理。
- (三)其他工作權利義務事項: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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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2025-06-06 |
六、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考核 ~ 八、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
2. 六、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考核,依本校學生事務處同仁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4. 七、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在職期間,每年應參加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三十 六小時以上,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 小時。
6. 八、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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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師實施要點 |
2012-05-25 |
前言/總則 ~ ## 一、目的: |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務會議通過( 92.12.19. )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5.27 )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5.22 ) 100 學年第 2 學期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5.25 )
為達成健康大學之目標,促進校園輔導工作,提升校園心理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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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師實施要點 |
2012-05-25 |
## 二、心理師的角色與功能: |
- (一)溝通聯繫者:建立師生與系所、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間溝通聯 繫管道。其角色與資源運用及與導師、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老 師之合作,見附表一(國立成功大學諮商輔導資源規劃簡表) 。
- (二)調查評估者:透過調查,瞭解校園心理健康服務需求。
- (三)健康促進者:提供全校師生身心健康知識與技巧等資源與方案。
- (四)諮詢者:提供師生有關心理與行為問題之諮詢,並接受轉介。
- (五)心理諮商與治療者:提供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 (六)轉介者:轉介有特殊需求者接受更適切的協助。
- (七)資源整合者:整合校內外心理健康相關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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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師實施要點 |
2012-05-25 |
## 三、心理師之工作職掌: |
- (一)擬定負責系所之三級預防輔導工作學年度計劃,與系所主管討論 後實施。
- (二)視需要邀集系所主管、導師、授課老師召開特殊個案討論會。
- (三)實施系所心理健康促進與輔導活動。
- (四)協助校園心理健康志工團體之培訓與督導。
- (五)協助系所進行心理健康篩檢,提供高關懷群心理介入、處遇或轉 介。
- (六)提供個別心理諮詢、諮商與治療。
- (七)提供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
- (八)校園危機事件相關人員之心理健康服務。
- (九)協助學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其他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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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師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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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心理師之遴聘: ~ ## 六、心理師之輪值方式: |
由學務處遴聘心理與諮商相關研究所碩士(含)以上學歷,領有衛 生署核發之心理師證書或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 或諮商心理師應考資格者擔任心理師,至少 7 名。
心理師之薪資與福利依本校人事室以及政府相關法規辦理,工作之 權利與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心理師法規定,僅具考試資格者應於畢業三年內取得心理師證書, 否則不予續聘。
由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另參酌所負責系所 主管之意見。
由負責的心理師與系所彈性協調,考量各系所實際需求,規劃輪值 的時間與地點。輪值如需加班補休,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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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師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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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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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國立成功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三、本會任務如下: |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 務,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設 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下稱特推會 ) ,並訂定本要點。
前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本校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且在學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未逾期者。
- (一)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 (二)督導特殊教育方案實施等相關事項。
- (三)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 (四)研擬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 (五)提供身心障礙招生及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建議。
- (六)其他特殊教育及無障礙校園環境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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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前言/總則 |
7.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生事務長 指定副學生事務長一人擔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教務長、總務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圖 書館館長、身心障礙學生導師代表二人、身心障礙教師代表二人及身心障礙學生代表三人組成。 前項導師代表及教師代表由學生事務長遴聘;身心障礙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 輔導組 ( 資源教室 ) 推薦,陳請學生事務長聘任。
8.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期滿得續任。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五、本會為業務推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本會下設各小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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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前言/總則 (續) |
(一)特殊教育小組: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由學務處資源教室負責擬定及執行。
(二)無障礙環境小組:校園無障礙環境與設施等相關事宜,由總務處負責統籌規劃及執行。
(三)無障礙資訊小組:學校無障礙資訊網頁系統的設置等相關事宜,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規劃及 執行。
(四)教務小組:身心障礙生選課、招生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宜,由教 務處負責協調及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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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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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前言/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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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20:2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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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 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一、遴選學院內各系 ( 所 ) 「輔導優良」導師,參加全校「輔導傑出」導師之選拔。
- 二、協調學院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 三、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 第二條 各學院得成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或於學院相關會議增加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機制。各學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如下:
- 一、遴選學院內各系 ( 所 ) 「輔導優良」導師,參加全校「輔導傑出」導師之選拔。
- 二、協調學院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 三、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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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4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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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三條 |
- 第三條 各系 ( 所 ) 得成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委員會,或於系 ( 所 ) 相關會議增加學生事務與 輔導工作機制,各系 ( 所 )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如下:
- 一、訂定系 ( 所 ) 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實施要點,輔導該系 ( 所 ) 推動並落實學生事務與 輔導制度。
- 二、舉辦系 ( 所 ) 學生事務與導師輔導工作座談會或工作研討會。
- 三、辦理系 ( 所 ) 學生輔導工作之相關事宜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 四、配合學校推展或執行相關之輔導措施,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 五、協調系 ( 所 ) 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 六、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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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四條 ~ 三、 |
各系 ( 所 ) 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 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醫學院臨床教師亦可擔任導師輔導工作。另由 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對學生之輔導工作。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 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 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 輔導。
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 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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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四、 ~ 五、 |
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 ( 班會 ) 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 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 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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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六條 ~ 二、 |
本校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 ( 分機 55555) ,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導師制層之編組方式,由各系 ( 所 ) 提交系 ( 所 ) 務會議或系 ( 所 ) 導師輔導工作委員會 同意後實施,並將編組方式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緊急傷 病就醫處理流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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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三、 |
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 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大學部每位導師輔導導生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其編組參考方式如下:
- 一、家族導師制:以系 ( 所 ) 原有之跨年級、系 ( 所 ) 家族為基礎,由系 ( 所 ) 請一位導 師帶領一個或數個家族,家族成員涵蓋每個年級及研究所。
- 二、小組導師制:以全班為單位,由各系 ( 所 ) 將每個班級分成幾小組,每小組分 配一位導師。
- 三、自選導師制:除一年級新生外,由學生自行選擇導師,但每位導師輔導大學 部學生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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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三、 (續) |
- 四、雙導師制:每位學生規劃兩位導師輔導,一位為班級或群組導師,一位為小 組導師,班級導師可兼顧班上的凝聚力;也可規劃一位為「生活導師」 ,一 位為「課業導師」 ,兼顧人格與學業的均衡發展。
- 五、其他導師制:由各系 ( 所 ) 經系 ( 所 ) 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但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 學生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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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每位導生之導師及遴聘心理師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簽 陳校長核定,以上所需經費均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支應。
導師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學生輔導活動費及導師獎勵經費。其中大學部導師人 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以七比三為原則,各系可自行調整,但學生輔導活 動費之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學生輔導活動費撥入各系 ( 所 ) 專用於學生輔導。各系 ( 所 ) 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人事 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之比例、金額及導師與導生名冊函送學生事務處。
各系 ( 所 ) 應依據本辦法及實際需要,訂定各系 ( 所 ) 導師制實施細則;內容包含導師 編組方式及經費使用情形,並經系 ( 所 ) 務會議決議後實施。
各系 ( 所 ) 應將導師制實施細則送學生事務處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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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 第十二條 各系 ( 所 ) 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 制實施情形。
系 ( 所 ) 主任、導師及負責該系 ( 所 ) 之心理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研討會,集思廣益落實或改善導師輔導工作。
第十三條 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為原則,各系 ( 所 ) 亦得另行安排導師。每名研究生 (
不 含在職專班及產碩專班 ) 每學期另行編列導師經費。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每名編列一百元之學生輔導活動費,以辦理各項輔導 活動。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負責導師工作之服務、諮詢、轉介、與績效評鑑,依據評鑑結果發予 各系獎勵經費,獎勵經費供學生輔導之用,並依據評鑑結果提供有關單位作為教 師獎勵、升等與考核之參考。其獎勵要點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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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4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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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
2013-04-10 |
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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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4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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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2025-03-05 |
## 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 三、 |
96 年 3 月 28 日 95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10 月 31 日 10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111 年 4 月 20 日 110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 年 3 月 5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 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輔導優良導師係指在本校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 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全校「輔導傑出」導師之遴選,由本校「導師輔導工作獎勵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審議 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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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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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2025-03-05 |
- 四、 ~ - 五、 |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學院院長或系主任列席。遴選委員(若為候選人則需迴 避)須親自出席,不能委任他人代理;委員會須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 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議決。
全校「輔導傑出」導師及各學院「輔導優良」導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 及遴選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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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2025-03-05 |
(一) ~ (二) |
第一階段:各系所依據該系所或所屬學院自訂之遴選標準進行初審,推薦輔導優 良導師若干名,以該系所當學年度導師人數7.5%為上限,比例名額若涉及小數點, 採無條件進位計,提送所屬學院進行複審。
被推薦導師應以主聘單位為薦送單位。
第二階段:由各學院自各系所推薦名單中,決定輔導優良導師獲獎名單,獲獎名 額以該學院當學年度導師人數 2.5%為上限,比例名額若涉及小數點,採無條件進 位計。各學院應將輔導優良導師名單,提送學生事務處,辦理輔導傑出導師之遴 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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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2025-03-05 |
(三) ~ 六、 |
第三階段:由委員會就各學院提送之輔導優良導師名單,進行輔導傑出導師之遴 選,獲獎名額以三名為限,若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之輔導優良導師,由非屬學院依前項規定,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之輔導優良導師,以每4年遴選一名為 限。
遴選相關事宜,由學院辦理。
每年四月底前,各學院應將輔導優良導師名單及其有關學生輔導等相關資料,送至學生 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
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頒發獎牌一面,每人獎金 12 萬元整;其餘獲各學院「輔 導優良」導師者,頒發獎牌一面,每人獎金3萬元整,經費來源可從校務基金自籌款支 應。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獎勵金來源由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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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 |
2025-03-05 |
七、 ~ 十、 |
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三年內不再予以重複推薦;獲各學院「輔導優良」導師者, 一年內不再重複推薦。獲頒二次「輔導傑出」導師者,視為終身輔導傑出導師,嗣後不 再推薦.
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由學校公開表揚,並將相關優良事蹟刊登學校刊物。輔導 優良導師名單及全校「輔導傑出」導師名單將提供有關單位作為教師獎勵、升等之參考.
本校其他臨床教師得由所屬學院參照本要點進行遴選.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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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
2025-07-16 |
##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
## 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107 年 07 月 06 日校長核定 108 年 09 月 04 日校長核定 109 年 02 月 25 日校長核定 109 年 10 月 08 日校長核定 110 年 05 月 13 日校長核定 111 年 08 月 05 日校長核定 112 年 05 月 26 日校長核定 113 年 07 月 01 日校長核定 114 年 07 月 16 日校長核定
- 一、 國立成功大學 ( 下稱本校 ) 為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鼓勵其向上精神,完善就 學協助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獎補助對象:申請時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本國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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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2: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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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
2025-07-16 |
## ( 一 ) 具下列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
## ( 一 ) 具下列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1. 低收入戶學生。
2. 中低收入戶學生。
3.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4. 特殊境遇子女或孫子女。
5. ( 二 )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6. ( 三 ) 原住民族學生。
7. ( 四 ) 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
8. ( 五 ) 懷孕學生或扶養未滿 3 歲子女者。
9. ( 六 ) 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10. 符合前項資格者,以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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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
2025-07-16 |
## 三、 申請獎補助類別: |
## 三、 申請獎補助類別:
## ( 一 ) 學習協助:
1. 由學生事務處推薦,或參與教務處、學生事務處所辦理之課業輔導活動經 輔導後該學期成績較期初 ( 中 ) 學期進步者核予激勵獎助學金,每人每年以 新臺幣 ( 以下同 )3,000 元至 20,000 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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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深耕獎補助要點 |
2025-07-16 |
## 三、 申請獎補助類別:(續) |
2. 為協助培育專業能力,考取系所認可及相關單位推薦之專業證照,每張證 照獎助 5,000 元至 20,000 元為原則。
3. 為鼓勵學生加強自我專業與語文能力,參加專業或語文證照 ( 書 ) 考試而獲 得證照 ( 書 ) 者,檢附證照 ( 書 ) 及考試報名費單據繳費證明,依繳費證明核實 補助,每人每年申請證照考試報名費,以五張為限。
4. 擔任教務處、學生事務處課業輔導機制之輔導老師,經承辦單位審查輔導 同學績效良好者,檢附輔導佐證資料,核予獎助學金,每人每學期 10,000 元為原則。
5. 參與非修習課程所要求之校內外學習活動者,檢附修業完成證明、參訪報 告及成果報告等佐證資料並完成學習輔導機制內容,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 導組公告之,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核予活動補助費每人 每次 1,500 元至 30,000 元為原則,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 50,000 元為限。本 目所定校內外學習活動,以本校外語中心推廣教育外語進修課程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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