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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前言/總則 (續) |
- 四、本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停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於三十日 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期二個月。但 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 三、本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會議以不公開方式舉行。評議時,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 關係人到會說明。如逾越申訴範圍,應以書面通知不受理,並得建議處理方式。若有特殊案 件時,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先行調查之。
- 五、申訴人就同一案件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撤回亦同。
- 七、原處分單位應於知悉申訴案時,重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 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通知申訴人與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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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前言/總則 (續) (續) |
- 六、申訴人於本會評議決定書 ( 以下簡稱評議書 ) 送達前,得撤回申訴。
- 八、申訴人同時提出訴願或訴訟之處理程序:
- ( 二 ) 退學、開除學籍、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機會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 用前目規定。
- ( 一 )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本會於訴願 或訴訟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 本校通知,或本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九、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本校應依學則或相關規定通 知學生得書面申請繼續在校肄業。本校收到上開請求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七 日內以書面回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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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
- 十一、除第六款規定外,本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並經評議,決議後擬定評議書由主席署名。 本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申訴人之基 本資料應予保密。
- 十、依前款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 校生處理。
- 十二、評議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有建議補救措施,並應提出具體建議,對於評 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 十四、評議書應陳校長核定,並以本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 十三、申訴程序中,評議委員、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應就申訴之案件採取迴避原 則,以免影響本會評議之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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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前言/總則 (續) (續) (續) (續) |
- 十五、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本校應附記「如有不服本申訴 決定,得於本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原處分書與評議決定書,經 本校原處分單位附具答辯書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如就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 決議,經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應附記「如有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 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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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 第六條 評議效力: |
- 一、評議書經核定後,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但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認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 者,應於十日內列舉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會;校長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本會再議,同 一案件之再議以一次為限。
- ( 一 )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 二、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二 )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不予採認。
- ( 四 ) 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十五條規定辦理。
- ( 三 ) 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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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
2025-08-05 |
## 三、獲得救濟之輔導程序: ~ 15.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二 ) 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 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應保留其學籍,俟 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 ( 一 ) 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應依本校規 定辦理復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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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前言/總則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92 年 5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by the Student Affairs Council on May 23, 2003 103 年 5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by the Student Affairs Council on May 23, 2014 114 年 6 月 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by the Student Affairs Council on June 6,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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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基於學校及教師之專業,對學生品行操守與事實真相評比, 依據本校學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一本愛護青年之旨,審查事實,力求慎重,期收鼓勵之效。 Article 2 NCKU evaluates student conduct with a meticulous review of truths and facts based on its c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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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第三條 |
- 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分者,由 80 分 加至 85 分,再加減導師評分、獎懲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 95 分為滿分,超過 95 分者,由本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分為五等:
- 一、 90 分以上至 95 分者,為優等。
- 二、 80 分以上不滿 90 分者,為甲等。
- 三、 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者,為乙等。
- 四、 60 分以上不滿 70 分者,為丙等。
- 五、不滿 60 分者,為丁等。
2. 2.
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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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第四條 |
8. 第四條 學生如有獎懲事項,其操行成績之加減規定如下:
9. 一、記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小功一次加 2.5 分,記大功一次加 7.5
10. 分。
11. 二、記申誡一次減 1 分,記小過一次減 2.5 分,記大過一次減 7.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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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第五條 ~ 第六條 |
2. 第五條 學生操行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基分 (80 或 85) ± 導師評分(加 3 至減 3 )±獎懲分數 = 實得分數。
4. 第六條 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年之操行成績以 60 分計算。 Article 6. The conduct grade of students placed on probation is consistently 60 for the academic y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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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
2025-06-06 |
第七條 ~ 第八條 |
5. 第七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配合教務處學期成績作業,於學期考試結束前完成評定作業。 Article 7. In response to the grading businesses handled by the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the conduct grade of students is finalized prior to the end of the final examination.
6.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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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93 年 1 月 14 日 92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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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樹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 32 條, 訂定本要點。 ~ ##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樹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 32 條, 訂定本要點。
- 二、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按其所表現之優劣事實,須予獎勵或懲罰者,依本要點辦理之。
- (一)獎勵:記嘉獎、記小功、記大功、其他獎勵 ( 獎章、獎牌、獎狀、獎金 )
- 。
- (二)懲罰:記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
學生之獎懲紀錄,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記申誡三 次視同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 (一)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優良成績者。
- (二)參加校內各種正規比賽,努力認真,堪為表率及成績特優者。
- (三)維護校產,愛惜公物,堪為表率有具體事實者。
- (四)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殊堪嘉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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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五、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
- (一)服行公勤,成績特優,堪為表率者。
- (二)參加校外各種正規比賽,成績特優 ( 前三名 ) ,為校爭光者。
- (三)代表學校參加各種競賽與活動,表現優異,堪為嘉許者。
- (四)熱心助人,扶助同學,有事實證明者。
- (五)熱心公益,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者。
- (六)急公好義,見義勇為,符合公益具有事實者。
- (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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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其他獎勵 ( 獎章、獎牌、獎狀、獎金 ) 等。 |
- (一)擔任公勤或社團工作,成績特優,且對樹立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 (二)在校期間,創造發明,或發表甚具價值之學術論文,有特殊貢獻者。
- (三)冒險犯難,捨己救人,堪為他人矜式,有益國家社會者。
- (四)具有傑出表現,有益於國家社會,具確切事實者。
- (五)參加全國性正規比賽,榮獲第一名,爭取校譽者。
-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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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 ##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
(一)擔任公勤幹部或其他工作,無故規避服務。
(二)故意毀壞或污損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應經許可之公物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或逾期未還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對他人有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 (一)故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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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前言/總則 |
(二)故意毀壞或污損公物,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校園車輛行車安全,不聽勸告。
(四)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在校內外舉辦或參加活動,影響校園安全或安寧,經勸導仍不改正。
(六)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輕微者。
(七)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或公約,情節重大者。
(八)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
(九)對他人有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對他人有性霸凌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施暴、竊盜、侵佔、毀損、滋事、霸凌或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情節輕微 或其情可憫者。
(十二)觸犯法律,經檢察官宣告受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十三)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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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
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惡意批評或侮辱他人,情節重大者。
(二)未經許可,撕揭或塗汙校內公告,或其他公用表冊文件,情節重大者。
(三)故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情節重大者。
(四)故意毀壞或污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五)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在校內外舉辦活動,影響校園安全,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較重者。
(八)竄改成績或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輕微者。
(九)建立色情網站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者。
(十)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者。
(十一)侵害著作人的法定權益,情節重大者。
(十二)對他人有性騷擾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三)對他人有性霸凌之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四)對他人有性侵害之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者。
(十五)有施暴、竊盜、侵佔、毀損、滋事、霸凌或其他不良行為,情節較重者。
(十六)觸犯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且受有緩刑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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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
(十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學生懲處案若因情節較為重大,應予以記二次大過者,應具體敘明加重處罰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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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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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定期察看。 |
(一)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二)竄改成績或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較重者。
(三)建立色情網站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重大者。
(四)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者。
(五)對他人有性霸凌或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有侮辱或施暴力於他人、竊盜、侵佔、縱火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七)觸犯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未受有緩刑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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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十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 十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
(一)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重大,無悛悔實據或連續違反者。
(二)竄改成績或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重大者。
(三)在校內販賣、製造違禁品,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
(四)有施暴力於他人、竊盜、侵佔、縱火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影響校園秩序與安 寧者。
(五)觸犯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情節重大者。
(六)所受處分累計滿三大過。
(七)定期察看期間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八)依研究生章程第十二條之一予以退學者。
(一)連續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且情節極為嚴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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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前言/總則 |
(二)在校內販賣、製造違禁品,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情節重大者。
(三)觸犯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情節極為嚴重者。
十二之一、學生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依本校學生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十三、學生個人行為之懲戒,得酌量下列各款之情形,認定違規情節之輕重: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身心狀況、品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行為後之態度。
十四、學生觸犯校規,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規定之懲罰行為前,即主動向校方報告者, 減輕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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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十五、 |
2. 十五、學生經處分後,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得加重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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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十六、 |
4. 十六、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5. (一)學生獎懲案件,均應提經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程序辦理。
6. (二)記小功或記小過以下之獎懲,應會同導師及系所主管處理,經學生事務長核定後,通 知學生本人。獎勵予以公告,懲處則以書面通知系所主管。
7. (三)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應提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以書 面通知系所主管、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並予以公告。
8. (四)記大功以上之獎勵,符合本要點第六點第五款規定,得採通訊方式投票,經獎懲委 員會議出席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通過。
9. (五)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除應通知有關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有關人 員列席外,並應通知學生本人列席說明。
10. (六)退學之處分,應移請教務處依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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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十七、學生之獎懲,在校期間內,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紀錄;退學者不得因以前曾 受之獎勵,要求折抵減免;定期察看亦同。 ~ - 二十一、學生於在學期間涉及下列情事之一,於畢業後,獎懲委員會仍得懲處之: (一)違反學術倫理事件。 |
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學校申訴辦 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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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 |
2024-01-19 |
前言/總則 ~ ## 二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三)懲處事由達退學或開除學籍,且於畢業後五年內經提報者。
前項情形,應通知受懲處人到場陳述意見。受懲處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學生 獎懲委員會得不待其陳述,作成處分。
第一項懲處,受懲處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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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94 年 10 月 5 日 9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 二、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獎懲重大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 權益,特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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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三、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一)當然委員:學生事務長(會議主席)及教務長。
- (二)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二名。
- (三)專業委員:由法律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一名、心理健康與
- 諮商輔導組推薦心理師或助理教授以上心理輔導教 師一名。
- (四)學生委員:依本校"各級會議學生代表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推選大學部代表二人及研究所代表二人,共四人。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各學院應推薦助理教授以上一名擔任候補委員。
大學部及研究所之學生委員應各推選學生一名擔任候補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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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四、本會委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 任之。 ~ 2. 六、本會不定期召集之,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 四、本會委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 任之。\n\n
## 五、本會僅審理學生在校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n\n
2. 六、本會不定期召集之,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n\n本會討論議案如未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由主席、獎懲 委員、原提報單位或被提報學生另作一處分建議,經出席委員附議後, 重新表決。\n\n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當然委員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外,教 師委員及學生委員如因故不克出席,得由所屬單位推薦之候補委員遞 補出席。\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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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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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 七、本會於收到學生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之提案時,必要時得由學生事務 長邀請具法律或相關背景之教師委員、專業委員及學生委員等各一人 共三人,組成預審小組,召開預審會議。 |
- 七、本會於收到學生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之提案時,必要時得由學生事務 長邀請具法律或相關背景之教師委員、專業委員及學生委員等各一人 共三人,組成預審小組,召開預審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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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 預審會議得審查下列事項: ~ ## 八、本會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及當事人員列席說明。 |
- (一)提案是否符合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規定。
- (二)獎懲之事實及理由。
- (三)通知列席會議之關係人。
- (四)請獎懲提報單位,必要時連同關係人,答復獎懲之內容與事證。
預審會議所為之預審事項,得交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承辦其中所 列相關事項為程序審查,並應就審查事項列明書面紀錄且陳報本會決
- (五)安排準備獎懲會議之其他相關事項。 議。
- 九、依據本會決議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十日內簽請獎懲,經校長核 准,學生事務處公告。當事人如有不服,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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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7-12-20 |
前言/總則 |
## 十、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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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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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實施分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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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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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2025-06-06 |
第一條 ~ 第三條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照顧學生,補償學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經 濟上之損失,以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含實習老師)均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下稱學生團保)成為被保險人之權益。 有關保險契約之訂定,應得被保險人之同意。
第三條 學生團保由本校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 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未滿十八歲者,以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受益人。已滿十八歲者, 以被保險人指定之人為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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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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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2025-06-06 |
第四條 |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治療者,均屬學生團保責 任範圍。但疾病治療不含門診部分。 下列事項,不屬於學生團保責任範圍:
- 一、被保險人個人眼鏡或其他附屬品。眼鏡包括檢查、驗光等情事。
- 二、健康檢查、醫療或特別護理。
-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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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2025-06-06 |
第五條 |
第五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內外與教學或學術有關活動 (含參訪、實驗室操作、體育課或各項訓練等) 、 校內外正式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活動(含院、系、所、學位學 程、班所辦之各類活動,如參觀、迎新、畢業旅行等) ,而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者,其保險 金額以前項之保險金額兩倍為限。但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或職務代理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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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2025-06-06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六條 學生團保應繳之保險費,由本校與被保險人共同負擔之。
前項規定,本校應負擔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補助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部分,分兩次繳納, 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但依第二條規定選擇不參加學生團保者,須經其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簽署同意書。
下列被保險人如無法繳納保險費,應由本校審核有關證明文件,依教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 助,惟補助金額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七條 學生團保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學生團保之學 生,註冊繳納保險費於當期保險費應繳日期之後者,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惟畢業延至七 月三十一日後者,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契約之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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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
2025-06-06 |
前言/總則 ~ 第十條 |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起,保險效力自動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 費。
有學籍之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間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本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學生代收費用收據上,增列「保險費」一項,併同學雜 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三十日內將保險費彙總交付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簽發保 險費收據,交由本校存執。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或規定不足者,依保險法及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等相 關保險法令辦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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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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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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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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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身心就醫費用補助要點 |
2025-11-27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身心就醫費用補助要點 ~ ## 五、補助金額: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之身心健康,適時提供相關經濟資源之協助,特 訂定本要點。
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有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礙、焦慮、慢性疲勞、暴食或厭食
3. 或精神衰弱等相關情形,致影響學習或生活之身心狀況,且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為症狀明顯干 擾校園及社會生活,並接受治療者。
5. 四、補助項目:扣除健保給付後實際支付之門診醫藥費用。但不包括諮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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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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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身心就醫費用補助要點 |
2025-11-27 |
前言/總則 ~ 六、申請時間: |
- ( 一 ) 曾經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核定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大專弱勢助 學金之當學期或次一學期之弱勢學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200 元(實支實付,不 限門診看診次數) ,每人在學期間每學年最高補助 12 個月。
- ( 二 ) 非屬前款規定之學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600 元(實支實付,不限門診看診次數) , 每人在學期間每學年最高補助 12 個月。
- 六、申請時間:自門診看診日起 6 個月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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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身心就醫費用補助要點 |
2025-11-27 |
七、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七、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 一 ) 精神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如為影本,請加蓋醫院或診所之戳章) 。
- ( 二 ) 就診之醫療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醫藥費用之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醫院或診所之戳章) 。
- ( 三 ) 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急難救助與身心補助及其他補助」專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及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項下支應。
-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自 114 年 8 月 1 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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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3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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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二、適用對象: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辦理學生宿舍短期住宿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 一 ) 本校學生:本校學士、碩士或博士班在學生。
- ( 二 ) 來校交換生:校、院或系級簽約學校學生配合本校學年或學期起迄來校交換並有交 換期間住宿床位者。
- ( 三 ) 非本校學生 :
1. 本校各單位或系所簽辦之交流學生或實習學生。
2. 本校各單位、系所或社團舉辦營隊活動或課程之參加學生。
3. 因緊急或特殊需求,至宿舍陪伴照護傷病住宿生之親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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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3:4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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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三、申請方式及開放申請項目: |
2. ( 一 ) 本校學生:
1. 住宿生:得申請住宿期別之提前入住或延長住宿。
2. 非住宿生:得申請所需起訖期間之住宿。
8. ( 二 ) 來校交換生:經所屬單位或系所核可後,由本人向住宿服務組申請於來校交換當學 期之提前進住或延長住宿。如為團體住宿,應由本校所屬單位或系所檢附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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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 四、短期住宿之床位安排,依下列方式辦理: |
文件,向住宿服務組提出申請。 - ( 三 ) 非本校學生:由本校各單位、系所或社團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住宿服務組申請所 需起訖期間之住宿。
2. ( 一 ) 學生宿舍依序以本校住宿學生之學年、學期、寒暑假之全期住宿為優先,於床位調 度有餘裕時,始得安排短期住宿。住宿服務組得視床位調度與整備需求,保留申請 案之准否權。
4. ( 二 ) 住宿生以原住宿棟別與集中住宿為原則,非住宿生之住宿棟別由住宿服務組視床位 狀況安排。
6. ( 三 ) 單一寢室安排人數應以滿房為原則,如因畸零數未達滿房,住宿服務組得調整住宿 棟別、寢室或床位。
8. ( 四 ) 除特殊事由另案經學生事務長核定外,下列期間不開放本校學士班新生與非本校學 生之短期住宿:
1. 學年床位整備期間:住宿服務組公告之新生開放入住日前十日起至新生開放入 住日前一日止。
2. 學年床位遞補期間:暑假住宿截止日起至學年開學前公告之床位遞補作業結束 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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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五、短期住宿之收費項目如下,收費標準依住宿服務組公告,電費皆另計之: |
- ( 一 ) 本校學生:依申請核可之住宿天數計收住宿費。
- ( 二 ) 來校交換生交換當學期之提前進住或延長住宿:依申請核可之住宿天數計收住宿 費。
- ( 三 ) 非本校學生:
1. 申請費:
- (1) 團體申請費:符合下列條件者,每次新臺幣陸仟元,繳費後不予退還:
- ① 限同一團體。
- ② 住宿起迄日期與時間均相同。
- ③ 住宿人數達 13 人以上。
- (2) 個人申請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伍佰元,繳費後不予退還。
2. 住宿費:依申請核可之住宿天數計收。
3. 未於預訂入住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前完成申請者,另計收行政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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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 六、申請後取消住宿之收費標準: |
2. ( 一 ) 核定入住日前:
1. 本校學生與來校交換生:行政手續費。
2. 非本校學生:申請費與行政手續費。
8. ( 二 ) 核定入住日起:
1. 本校學生與來校交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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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前言/總則 ~ 七、 |
(1) 行政手續費。
(2) 自核定入住日起至完成取消手續當日止之住宿費。
(3) 完成取消手續翌日起至核定退房日止住宿費之二分之一,進位至十位數。
2. 非本校學生:
(1) 申請費與行政手續費。
(2) 自核定入住日起至完成取消手續當日止之住宿費。
(3) 完成取消手續翌日起至核訂退房日止住宿費之二分之一,進位至十位數。
15. ( 三 ) 住宿期間受勒令退宿處分者,已繳納之住宿費,不予退還。
17. 申請短期住宿者,視同同意本校學生宿舍住宿契約書內容,應遵守之。住宿期間如有違 規,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本校學生 : 得按其情節之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辦理。
( 二 ) 來校交換生或非本校學生:得按身分別,轉請本校所屬單位、系所或社團通知其原 籍學校,或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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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短期住宿要點 |
2025-06-06 |
八、 ~ 九、 |
短期住宿人員於住宿期間遺失、毀棄或損壞宿舍之公物、設備或設施,或致令不堪使用 者,應照價賠償。
未經核准擅自進住或不按指定床位進住者,除飭其立即遷出外,並得視違反情節輕重, 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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