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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活動場地管理要點 |
2021-12-15 |
十三、 ~ 十六、 |
十三、 學生活動發展組得依學生社團聯合會之需求編列預算以維持場地管理之運作。
十四、 學生自治團體應訂定其辦公室使用管理細則,送學生活動發展組備查。
十五、 學生自治團體於學生活動場地之使用規範依學生社團聯合會頒布之管理細則為標 準,若有違規或例外情形者,懲處方式由學生活動發展組決議後送交學生事務長核定 公告實行。
十六、 本要點經社團審議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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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專家聘任與補助要點 |
2014-05-06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專家聘任與補助要點 ~ - 三、 本要點所稱之校外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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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專家聘任與補助要點 |
2014-05-06 |
四、 |
四、 各社團申請校外專家補助人數以各專業技能一人為限,並由社團審議委員會議審議決定之。
五、 社團申請校外專家需提供足以指導社團技藝之相關學歷、經歷、無犯罪記錄之證明及身分證 明文件,並不得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消極任用資格。
六、 各社團校外專家指導費用以補助為原則,每年 10 月中旬提出申請,補助金額視年度預算與申 請人數而定,最高上限為每學期新台幣 4,000 元整。
七、 本要點經社團審議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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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老師輔導費核給要點 |
2019-11-13 |
前言/總則 |
100 年 12 月 22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8 年 4 月 17 日第 815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8 年 11 月 1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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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老師輔導費核給要點 |
2019-11-13 |
一、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學生社團得聘請輔導 老師,協助社團之經營及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社團輔導老師,係指經本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議審 議通過聘任之社團輔導老師。
社團輔導老師之職責,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協 助與輔導學生社團之經營。
社團輔導老師不論輔導社團數目,每學期輔導費用新臺幣 4,000 元為上限,若輔導之社團另聘任校外教練,則輔導費用為新臺幣 2,000 元。
本要點經提主管會報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之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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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競賽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22-12-16 |
⼀、 ~ 三、本校登記有案之社團社員,以本校名義代表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活動,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爲鼓勵學生參與校外競賽提升校譽,推廣社團風氣與發 展課室外生活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係指經學生事務處學生活 動發展組 ( 以下簡稱活動組 ) 審議通過,並公告於本校網頁者。
成績表現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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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競賽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22-12-16 |
前言/總則 ~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如下: |
異者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社團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15 日前檢附申請表、參賽及得獎證明,向活動組提 出申請,經學生事務處審議通過後,簽請核發獎勵金,每學期限申請⼀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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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競賽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22-12-16 |
## 五、獎勵金核發方式原則如下: |
- ( ⼀ ) 小型團體項目:八人以內之小型團體,公開組 ( 與專業隊伍共同參賽 ) 前三名分別頒 發獎勵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陸仟元及壹萬元;⼀般組 ( 無專業隊伍參賽 ) 前三名分 別頒發獎勵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壹萬貳仟元及捌仟元,得視參賽隊伍數多寡, 酌予調整。
- ( 二 )
- 大型團體項目:九人以上之大型團體,公開組前三名分別頒發獎勵金新臺幣壹拾 萬元、陸萬元及肆萬元;⼀般組前三名分別頒發獎勵金新臺幣陸萬元、肆萬元及 貳萬元,得視參賽隊伍數多寡,酌予調整,每⼀競賽活動每學期限申請⼀次。
- ( 三 )
- 國際性競賽成績獲大會總排名前三名者,依公開組核發標準,頒發獎勵金;主題類 前三名者,依⼀般組核發標準,頒發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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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競賽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22-12-16 |
前言/總則 |
前項各款獎勵金調整比例為參賽 3 隊以下乘以 0.1 倍; 4 至 8 隊乘以 0.3 倍; 9 至 16
乘以 0.5 倍; 17 至 32 隊乘以 0.8 倍, 33 隊以上乘以 1.0
隊 倍計算。
第⼀項競賽成績,如採等第制,特優以第⼀名計;優等以第二名計;甲等以第三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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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社團校外競賽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22-12-16 |
## 七、參加競賽活動獲獎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提請敘獎。 ~ 2.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之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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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
2018-09-12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 - 五、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有效運用學校集會場所,建 立良好使用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使用本校集會場所,經審查通過後編列預算補助。
本要點補助經費係依據本校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 算數為原則。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完成登記設立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本校各集會場所繳納場地、設備使用 費。 成功廳場地、設備使用費之補助,須依本校成功廳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經管理單位同意 使用後,始得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通過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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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
2018-09-12 |
## 六、 申請期間與申請程序: ~ 九、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
- ( 一 ) 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使用計畫。
- ( 二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表及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 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擬申請補助項目及經費、總經費(應列舉 明細項目) 、預期效益等,送交學生事務處學生活動發展組 ( 以下簡稱活動組 ) 核辦。
- ( 一 ) 副學生事務長。
- ( 二 ) 學生自治組織七人 ( 社聯會、系聯會各三人及學生會會長一人 ) 。
- ( 三 ) 學校行政人員五人。
- ( 四 ) 學校教師二人。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學生事務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活動組 組長兼任,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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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
2018-09-12 |
## 十、 本會審查原則如下: ~ 十三、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處室、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列席說明。 |
- ( 一 ) 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 ( 二 ) 本校學生參與程度,及以往辦理之績效。
- ( 三 ) 申請單位經費自籌情形。
- ( 四 ) 自有資源及結合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 ( 五 ) 有無因違反借用場所管理相關規定,經本會決定停止申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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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使用集會場所經費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
2018-09-12 |
十四、核銷方式: ~ 十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一 ) 總務處事務組所轄活動場地
每月由活動組編製場地 ( 設備 ) 補助統計表,交總務處事務組核對後,送主計室轉帳。
- ( 二 ) 非總務處事務組所轄活動場地
- 每月由活動組編製場地 ( 設備 ) 補助統計表,經各場地業管單位核對後,由各場地業管 單位、出納組預開收據,送活動組、主計室辦理經費核銷。
- ( 三 ) 未能依前二款規定核銷之場地補助,得專案簽請學生事務長同意後,憑據核銷。
十五、學生事務處對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求計畫之落實,並 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
十六、申請單位違反各集會場所管理相關規定,本會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半年至一年申請 補助資格。
十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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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層級劃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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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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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殺或意外死亡處理流程 |
2025-01-08 |
流程標題 ~ 步驟 9(後續協助)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殺或意外死亡處理流程
接收報案:校園事件 - 學生自殺或意外死亡,報案可透過校安中心24小時專線(55555、06-2381187)。
判斷是否死亡:若否,依本校「學生緊急傷病就醫處理流程」及「學生教務處」辦理;若是,進入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處理流程。
系所主任、導師指定人員與家屬密切聯繫,協助家屬處理事宜。
依本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層級劃分表」通報相關人員及教育部校安中心。
協助家屬申請本校慰助金。
協助家屬申請教育部急難慰問金。
總務處提供事件之人、事、時、地、物等事件概要予新聞中心。
新聞中心分析檢討事故原因,提出改進建議。
由學生事務處、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主任秘書、學生事務長)、國際事務處、華語中心、新聞中心、駐衛警察隊等提供後續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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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殺或意外死亡處理流程 |
2025-01-08 |
備註 |
辦理畢業證書等相關事宜由相關單位依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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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自殺或意外死亡處理流程 |
2025-01-08 |
流程圖區域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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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因應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執法處理要點 |
2022-11-16 |
## 國立成功大學因應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執法處理要點 ~ 五、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園或教職員生發生疑似違法事件,基於學術自由與大學 自治之精神,不妨礙檢警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並兼顧本校教職員生權益之保護,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檢警調機關,係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與廉政署等。
- 三、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之目的,分為下列三種:
- (一)洽辦公務。
- (二)請求協助提供偵辦案件所需資料。
- (三)偵辦刑事案件。
- 四、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如為洽辦公務,且經校區門崗確認身分及洽辦事項,依本校校外人 士入校洽公相關規定辦理。
- 五、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如為請求本校協助提供偵辦案件所需監視錄影資料,其程序如下:
- (一)各單位應通知校安中心(設於軍訓室,分機:55555),由校安中心值班人員通報監視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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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因應檢警調機關進入校園執法處理要點 |
2022-11-16 |
前言/總則 ~ ##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影系統管理單位,經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提供所需資料,並通報主任秘書。
- (二)檢警調機關人員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時,應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並協助辦理。
- (一)檢警調機關人員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搜索票或拘票等,由各校區門崗(各 單位)人員驗證後通報校安中心,再由校安中心通報主任秘書,並由主任秘書指定本校 代表人員陪同進行。
- (二)檢警調機關人員對於涉案嫌疑人執行搜索、逮捕或拘提時,校安中心及所屬單位派員 陪同。
- (三)檢警調機關人員現場查扣之證物資料,如屬本校所有、持有或保管者,查扣單位應交 付扣押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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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安全維護會議實施要點 |
2016-10-26 |
一、 ~ 二、 |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維護本校教職員生及校區、校產安全,有效 協調臺南市地區檢、調、警、消等單位,共同處理安全維護事務,提昇行 政效率及服務品質,應召開安全維護相關會議,為明確規範會議召開作業, 特訂定本校校園安全維護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會議,依會議內容及參加對象,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 一 ) 校園安全聯繫協調會報。
( 二 ) 校園安全工作檢討會。
( 三 ) 校園安全工作小組會議。
( 四 ) 校園安全緊急應變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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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安全維護會議實施要點 |
2016-10-26 |
## 三、 校園安全聯繫協調會報: ~ ## 五、 校園安全工作小組會議: |
配合年度結束舉行一次,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臺南市地區檢察、調 查、警政及消防相關政府單位代表到校,就本校校區及周邊安全維護等議 題實施研討,本校參加單位人員為:主任秘書、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 際事務長、環安衛中心主任及相關單位主管、承辦人。
配合學年度結束舉行一次,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邀請本校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環安衛中心主任及相關單位 主管、承辦人參加;會議研討以該學年度校園事件檢討、下學年度工作為 重點。
採每季舉行一次,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邀請學生事務處軍訓室主任、 住服組組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駐警隊隊長、附設醫院駐警隊長及相關 單位主管、承辦人參加;會議以該季校園安全議題實施研討,並視需要邀 請轄區警政單位主管或代表參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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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安全維護會議實施要點 |
2016-10-26 |
六、 ~ 十、 |
依校園事件發生緊急應變需要,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邀請事件相關單 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就事件應變、處置及後續作為實施研討;本會議得 視事件發生狀況及類型,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主持。
- 6.
前述校園安全會議召開,以學生事務處軍訓室承辦為原則,重大突發事件 之緊急應變會議依事件性質由該業務主管單位召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 由承辦單位彙整,依行政程序簽核後管制辦理。
相關會議召開時,應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出(列)席。
本會議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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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 3. 本會職掌如下: |
民國 92 年 4 月 9 日第 147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第 15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9 年 6 月 17 日第 20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第 22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依據教育部「學校 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 」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交 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2. 本會設立旨在透過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之宣導,以培養學生良好之交通道德與 習慣,落實守法守紀之精神,進而減少人身財產損失,確保生命安全。
- (1) 策訂本校年度交通安全教育計畫與年度工作項目,並督導執行之。
- (2) 年度交通安全教育自我評鑑與釐訂改進事項。
- (3) 其他有關結合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資源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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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5: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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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4-11-27 |
前言/總則 |
4.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1) 當然委員:副校長(兼召集人) 、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 任、軍訓室主任。
- (2) 教師委員:各學院推薦代表各一人, 專業教師二人(由交管系主任推 薦之) 。
- (3) 學生委員:由學生會推薦二人。
- (4) 校外委員:請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各推薦一 人。
5. 本會每學年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
7. 本會行政業務由軍訓室承辦之。
8.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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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 第二條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91 年 03 月 20 日 90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0 月 25 日 9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院、系、所、班等教學單 位或學生社團所舉辦之校外教學、團體旅遊、登山、訓練、競賽、展覽及海外遊 學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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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第三條 |
為落實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本校於平時應採取下列具體作為,以建立危機管理意 識與意外傷害預防觀念:
1. 每年定期宣傳教育部所提供之「學生安全應變須知」與本校「校園事件通報 系統暨處理流程」及其運作方式;並將已發生意外事故之案例做成 分析報 告,進行教育宣導。
2. 每年定期舉辦急救訓練如心肺復甦術 (CPR) 訓練課程,積極鼓勵全校教職員 生參加,培養具備初步急救之能力。
3. 利用各種集會、學務或其他相關活動時機,委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以 加強教職員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4. 每學年開始時,要求社團負責人及系學會代表參加學校社團幹部研習活動, 課程內容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暨其相關事項;參加人員亦應於研習後於社團 或系集會時宣導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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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第四條 |
為保證學生校外活動之權益與安全,各單位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確實遵守下列規 定:
1. 活動舉辦前承辦單位應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 ( 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 活 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對象、活動流程、任務編組、必要之裝備、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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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前言/總則 |
- 預算等 ) 、參加人員名冊、未成年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或證明書、每人至 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平安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依行政 程序送陳 業務督導單位核准,並副知學生事務處;若租賃車輛時,另須 出具汽車公 司投保車輛保險之證明及確認車輛消防安全措施。
2. 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性質及需要,要求承辦單位於出發前舉行行前講習或 說明會,其內容應包含防災觀念、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出隊成員遵守活動規 定切結書、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 、災害發生 時與發生後緊 急應變措施、活動地區附近之避難處所及緊急救護機構 ( 如醫院或警局 ) 之 聯絡電話、及其他可能觸法行為與危及安全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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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前言/總則 (續) |
3. 活動前應隨時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 可能發生危險時,應依學校規定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4. 活動進行時,各項通信聯絡務必保持暢通;若電訊中斷時,應以人力或其他 方式遂行通報。
5. 活動期間,如遇發佈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時,應立即中止活動,採取 適當應變措施,並立即與學校取得聯繫,以便尋求必要之協助。
6. 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之優 點、 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以為爾後舉辦時參考;其記錄陳核後併案存檔 備查。
7. 業務督導單位得依活動之性質,如登山、涉水、攀岩與野外活動等,要求承 辦單位於參加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人具備 CPR 等急救之能力,以為意 外事件 發生時實施緊急救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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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第五條 |
學生校外活動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應變措施:
1. 事故發生時,應立即依照活動緊急應變措施之程序做適當處理。活動相關人 員應依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之規定,除就近向各相關單位 尋求救助外,務必立即向學校通報,並隨時保持聯繫。
2. 學校總值日室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時,立即將發話人姓名、內容要點、時間、 事故地點、聯絡方式及值勤人員處理情況,詳細記載於電話紀錄簿上備查。
3. 值勤人員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通報「校園事件處理小組」 ;除確認消息、 聯繫及蒐集相關資訊外,並主動追蹤後續狀況與發展,隨時向上續報。
4. 「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召集人視事件之性質與實況,依本校「校園事件通報 系統暨處理流程」 ,採取必要之措施,直至事件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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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第六條 ~ ## 第八條 |
意外事件發生後,應視個別情況由系所、學生事務處或附設醫院針對受難學生適 時實施心理復健工作。
學生校外活動 ( 團體及個人 ) 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 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 罰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本校「學生獎懲要點」 處理之。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無論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得依「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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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2006-10-25 |
## 第九條 ~ ## 第十一條 |
各單位應將本辦法及本校「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 「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 處理流程」納入各類相關文件、手冊之相關法規彙編中,並加強對師生 、職員 工及家長之宣導。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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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一、目的: ~ 二、實施策略與目標: |
為落實本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相關資源及專 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 ( 一 ) 一級預防
1. 策略: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
2. 目標:活得健康、適性發展、無藥物濫用。
- ( 二 ) 二級預防
1. 策略: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
2. 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 ( 三 ) 三級預防
1. 策略: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2. 目標:降低危害、有效戒治、預防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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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前言/總則 |
- 員 ) 、輔導人員至學生賃居處實施不定期訪視,了解學生所處環 境,表達關懷並協助解決疑難。
- (5) 學業輔導: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由導師引導學生適性發展, 增強自我信心與能力,避免學生因成績低落,造成自暴自棄或憂 鬱之情形進而接觸藥物。
- (6) 心輔組透過相關課程或綜合活動時間,辦理「壓力調適與情緒管 理」 、 「衝動性與問題解決能力」 、 「拒絕誘惑的技巧」 等訓練活動, 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保護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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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 ( 二 ) 二級預防 |
1. 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以危險因子篩檢高危險群,以早期發現,早期介 入,方式如下:
- (1) 觀察晤談:導師、系所教官 ( 含校安輔導員 ) 、輔導人員經常關心 學生上課、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並主動聯繫家長,發現學生精 神、行為有偏差或異常情形,即應實施個別晤談,從晤談中發現 學生有無藥物濫用情形。
- (2) 適時運用「校園學生使用毒品篩檢量表」 : 由心輔組對學生進行 測驗並將檢測結果彙整建檔,提供相關人員參考。
- (3) 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 (4) 尿液篩檢:對於「特定人員」依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要求採驗尿液,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執行之學務人員應 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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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 特定人員定義為: ~ ## 特定人員定義為:(續) |
A. 教育部列管之經尿液篩檢確認呈毒品陽性反應或輔導勒戒完成 一年以內之學生。
B. 經檢警通知有施用毒品之學生。
- (4) 尿液篩檢:對於「特定人員」依行政院「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要求採驗尿液,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執行之學務人員應 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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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 2. 輔導 ~ ## |
- (1) 成立春暉小組:經檢警通知及教育部列管之藥物濫用特定人員, 即由學務人員、導師、輔導教官 ( 含校安輔導員 ) 等共同組成「春 暉」小組進行輔導,並由心輔組建立「春暉小組輔導學生基本資 料」及「春暉小組編組名冊」 ,期於 3 個月內協助戒除。
- (2) 尿液篩檢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學生,除通知家長外並循教育部「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 、 「藥物濫用學生輔導追蹤管理系 統」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 (3) 結合社區輔導機構進行個別輔導:由心輔組建立相關輔導機構名 冊供輔導人員使用。
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 3 個月後若未戒除,本校即結合家長,將 個案轉介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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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前言/總則 |
輔導機構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 預防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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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 五、一般行政事項: |
- ( 一 ) 各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之編組及職掌執行防制預防等工作。
- ( 二 ) 本要點執行所需相關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經費項下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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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要點 |
2014-11-05 |
##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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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使罹患重大疾病、遭逢意外傷害或家庭變故之本校在學 學生及其家庭獲得適時扶助,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前項扶助對象,不包括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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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第三條 |
第三條 本學生在學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得核發慰助金:
- 一、不幸亡故者: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壹萬元整。
- 三、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壹萬元整。
- 四、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致財物嚴重損失者:
- ( 一 ) 因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或法定災害等)致房屋半毀(倒) 以上或私有田地流失:貳萬元整。
- ( 二 ) 因火災或公共意外災害等,致財物嚴重損失者,壹萬元整。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貳萬元整。
六、一等尊親屬任一方死亡者:貳萬元整。
七、同一事件致一等尊親屬雙方死亡者:伍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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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八、符合前項條件,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分別加發貳萬元整及壹萬元整。 ~ 10. 第四條 申請急難慰助金,除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應依第三條申請類別,分別檢具下 列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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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11. 一、不幸亡故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除戶) 。 |
12.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附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一週以上) 。
13. 三、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14. 四、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消防、警政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僑外生檢具駐 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15.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 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
16. 六、一親等尊親屬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關 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
17. 七、一親等尊親屬雙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關係 之相關證明文件) 。
18. 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核定之當年度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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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 第五條 本辦法之申請期限及核發程序如下: ~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一、各學系所發現有學生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時,應由學生或系所師長填寫「國立成功 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申請表」,由導師及系 ( 所 ) 主管晤談後,檢附該生在 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下稱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
- 二、申請期限應於各項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學務處進行審查,並依行政程序 送交相關單位審核,經核准核發後,慰助金直接匯入受慰助者本人帳戶或由出納組開據 支票轉發受慰助者本人或一親等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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