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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表單資訊 ~ 家 長 姓 名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申請表
系 級;學 號 身 分 證 字;學;填表時間:;郵 局 帳;年;月;號;手 機
與 學 生 之 關 係;通 訊 住 址;電 話;宅;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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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表單備註 |
## 壹、遭遇急難原因:請在 □ 內打ˇ
-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 □ 不幸亡故者:核發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 □ 重傷或重病就醫者:壹萬元整。
-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壹萬元整。
- 二、學生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致財物嚴重損失者,核發金額如下:
- □ 因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或法定災害等)致房屋半毀(倒)以上 或私有田地流失:貳萬元整。
- □ 因火災或公共意外災害等致財物嚴重損失:壹萬元整。
- □ 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貳萬元整。
- [ ] □ 一親等尊親屬任一方死亡者:貳萬元整。
- [ ] □ 同一事件致一親等尊親屬雙方死亡者:伍萬元整。
- 三、 □ 符合前項條件,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分別加發貳萬元整及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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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貳、申請急難慰助金,除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應依上點申請類別,分別檢具下列相 關文件: |
- 一、不幸亡故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除戶) 。
-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一週以上) 。
- 三、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 四、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消防、警政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僑外生檢具駐外 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關 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
- 六、一親等尊親屬任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關 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
- 七、一親等尊親屬雙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檢具與申請者關係之 相關證明文件) 。
- 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核定之當年度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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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 |
2024-05-24 |
表單資訊 |
參、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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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座談會實施要點 |
2013-09-25 |
## 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座談會實施要點 ~ ## 3. 校長與自治團體社團幹部座談會: |
102 年 9 月 25 日第 752 次主管會報通過
為加強本校師生互動關係,協助學生學習發展,建立師生意見交流溝通平臺,提 供和諧、開放、民主學習環境,並培養學生民主法治風範,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座談會,依參加對象不同,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 (1) 校長與自治團體社團幹部座談會。
- (2) 學務長與學生座談會。
- (3) 院系主管座談會。
- (4) 導師談話會。
每學期舉行一次,由校長(或代理人)主持,參加對象為學生自治團體、社團幹 部代表及校內一級單位主管 (或指派代理人) 共同出席與會。本會議由學務處 (軍 訓室)承辦,得依需要請學生會協助辦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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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座談會實施要點 |
2013-09-25 |
## 4. 學務長與學生座談會: ~ ## 7. 實施時間: |
每學期舉行一次,由學務長(或代理人)主持,參加對象為全校同學及校內一級 單位主管或代表出席與會。本會議由學務處(軍訓室)承辦,得依需要請學生會 協助辦理。
以各學院院長為主持人,其執行方式由各學院自行訂定之。
- 5.
依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導師談話會活動,由各導師主持,參加對象為該所屬輔 導學生。談話會得由導師指派同學承辦;如因導生輔導需求,亦得於課餘時間以 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等方式舉行。
各座談會安排以每週一第 4 節 (11 時 10 分至 12 時 ) 實施為原則,實施日期由學務 處(軍訓室)配合學務活動行事曆規劃作業,簽奉校長核定後,移請教務處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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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生座談會實施要點 |
2013-09-25 |
## 學期行事曆執行。 ~ ## 8. 行政作業: |
各座談會場地借用及布置等由承辦單位負責,得協調教務處、總務處等單位共同 協助辦理;座談會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由承辦單位彙整,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將會 議紀錄公告周知;導師談話會紀錄依本校導師相關規定辦理。
9.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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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傑出學者設置要點 |
2017-03-08 |
前言/總則 ~ - 三、 本校捐贈傑出學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105.12.13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05 學年度第 2 年 月 日第 次會議通過 106 3 8 18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本校學術研究,強化產業技術研究成 效,肯定本校教師於學術研究及產學研究合作之優秀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校捐贈傑出學者之最低捐贈金額為每人每年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得由財 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一次或分期方式支付之。 捐贈金額須提撥 5 %作為管理費,餘額為捐贈傑出學者之獎勵金。
- 三、 本校捐贈傑出學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具有高尚品德且學術研究成果卓著或具研究潛力。
- ( 二 ) 推動產學合作貢獻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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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傑出學者設置要點 |
2017-03-08 |
- 四、 本校為辦理捐贈傑出學者之審查,設審查委員會 ~ - 七、 依捐贈人成立捐贈傑出學者之意旨,另以捐贈契約書載明捐贈人與捐贈傑 出學者雙方權利與義務。 |
- 四、 本校為辦理捐贈傑出學者之審查,設審查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由 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視個案而定,包括捐贈人或其指定代表一名, 及本校資深教授三至五名,由教務長推薦陳請校長敦聘之。
- 五、 捐贈傑出學者之提聘,捐贈人未指定被提聘人時,公告受理申請,申請人 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彙送本委員會審查;捐贈人指定被提聘人時,由申 請人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彙送委員會審查。
- 六、 捐贈傑出學者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 七、 依捐贈人成立捐贈傑出學者之意旨,另以捐贈契約書載明捐贈人與捐贈傑 出學者雙方權利與義務。
捐贈契約書須經本校、捐贈人及捐贈傑出學者同意後,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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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傑出學者設置要點 |
2017-03-08 |
- 八、 捐贈傑出學者期限屆滿,如原捐贈人認為有繼續設置之必要時,應由提聘 單位提出績效報告作為是否續聘之依據,並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依第五 點規定重新審議。 ~ - 十、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八、 捐贈傑出學者期限屆滿,如原捐贈人認為有繼續設置之必要時,應由提聘 單位提出績效報告作為是否續聘之依據,並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依第五 點規定重新審議。
-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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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本校教師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規定案件,建立客 觀調查及審議程序,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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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一、審定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事: |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登載不實:係指涉及評審事項之部分,不包括身分資料誤繕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 ( 二 )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 ( 三 )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 四 ) 未適當引註:援用他人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依學術規篩或慣例適當引註,其未引 註部分尚非該著作之核心,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造成誤導。
- ( 五 ) 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指將同一或其學術成果之重要部分刊載於不同期刊或書籍,且未 註明。
- ( 六 )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指使用先前自己已發表論著之內容、段落 或研究成果,而未註明或列於參考文獻。
- ( 七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其他經審議後認定有前六目以外之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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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二、審定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 ~ 四、審定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事:送審人或經由他人請託、關說、利誘、威 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 ( 一 ) 抄襲:指使用他人之研究資料、著作或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嚴重 者,以抄襲論。
- ( 二 ) 造假:指偽造、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
- ( 三 ) 變造:指擅自變更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
- ( 四 ) 舞弊:指以欺詐、矇騙或其他不正方式取得或呈現之研究資料或成果。
- ( 一 ) 偽造、變造學歷、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或 合著人證明。
- ( 二 )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指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送審著作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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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三條 本校對於具名及具體舉發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案件,由學術誠信辦公室審查 受理後,交由教務處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將調查報告提交專案小組審議,並送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決定。 ~ 第四條 審理單位之組成如下: |
前項檢舉,檢舉人應具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 話,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審定辦法規定之情形,由學術誠信辦公室逕行決定是否依第一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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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一、 ~ 第五條 |
一、調查小組置委員三人,由教務長指定副教務長一人擔任召集人,邀集涉案著作所屬領 域校內外專家學者二人共同組成,進行專業判斷。
二、專案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邀集學術倫理及涉案 著作所屬領域等校內外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專案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 調查小組及專案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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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六條 |
第六條 本校教評會委員、調查小組與專案小組委員、受理審查單位人員、原審查人及相關學 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主動告知並自行迴避: - 一、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五、現為或曾為該案件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送審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理單位應 依職權命其迴避。
檢舉人不得為校教評會之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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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七條 |
第七條 處理案件之相關人員,應就檢舉人姓名與其聯絡方式、案件處理過程、審查人身分與 評審意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予以保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 二、校教評會會議決議或確定有第二條情事之評審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 三、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社會矚目,經本校對外為適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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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八條 |
第八條 本校教師送審著作涉及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時,調查小組應通知送審人七日內就檢 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 調查小組審查程序如下: - 一、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由調查小組向相關單位查證並認定之;必要時,得檢送相關事 證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審查。 - 二、前目以外之情事:調查小組檢送相關事證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審查。原審查人應於 十四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 三、調查小組依據原審查人及學者專家所提評審意見,綜合判斷後,提出調查報告,送交 專案小組審議後,再送校教評會為後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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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八條 ~ 第九條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審查人無法或拒絕審查、未依限提供評審意見、或經調查小組認 定審查意見顯有疑義或矛盾者,應補送案件所屬學術領域學者專家審查,且須補送至與原 審查人數相同。 調查小組開會時,應通知被檢舉人列席陳述意見。 調查小組應於收受學術誠信辦公室立案調查資料起二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送專案小 組審議。
第九條 專案小組應於收受調查報告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作成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成立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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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第十三條 |
之建議,交付校教評會審議。
審理單位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送審人經指陳涉及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撤回資格審查案。
校教評會對於審理單位審議決定,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 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否決。
送審人經校教評會審議確定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 已審定合格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 前項案件應自審議確定之日起,依審定辦法及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由校教評會裁處不 受理申請教師資格審定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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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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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一、 |
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 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不受理其 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並於送審前表 明。
經審理單位調查認定,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部分非送審人所屬之學術專業領域。
經審理單位調查認定,送審人非送審著作之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送審人之參考著作,經審議認定有前條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前條各款規定 者,得於排除該參考作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尚於審查階段之案件:續行教師資格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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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二、 ~ 六、 |
已審定合格案件:經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免為撤銷教師 資格之處分。
送審人之參考著作,經審議認定有前條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者,免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前二條之情形,除送審人應提出具體事證外,審理單位或校教評會亦得依職權調查 之。
校教評會審議確定送審人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情事者,除依教師資格送審相 關規定裁處外,並得視其違反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定期間不予晉薪、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一定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行政或學術單位主 管。
一定期間停止核發學術研究獎勵。
參加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其他停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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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第十八條 |
本校應於校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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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案件審議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第二十條 |
但檢舉人非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時,得僅告知案件處理情形。
第十九條 送審人經審議認定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教育部備查後,如其不受理 期間為五年以上者,本校應函知各大專校院,並副知教育部,且不因送審人提出申訴、訴 願或行政爭訟而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案件經校教評會審議後認定無本辦法第二條情事者,如再經檢舉,無具體新事證 者,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有具體新事證者,依本辦法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送審著作有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事者,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範事宜,依審定辦法及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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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九、 |
擔任特聘教授之教授在其受聘專職期間,得連續支領每月壹萬元獎助金 三年,以協助其教學研究工作。每三年需再送審一次,二次通過審查者 得支領每月貳萬元獎助金三年,三次以上通過審查者得支領每月參萬元 獎助金三年。送審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不再支領獎助金。 因第四點第三款獲特聘教授榮銜者,獎勵(助)金可擇高者支領。若已 支領原獎勵(助)金,則補足其差額。
- 七、特聘教授如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時,特聘教授獎助金自動終止。本校講座 於申領講座教授獎助金三年期滿後得申請特聘教授獎助金,通過審查者得 支領每月參萬元獎助金三年。
- 八、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另由教務 長擔任召集人。
-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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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5:5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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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講座設置要點 |
2024-11-28 |
一、 ~ 四、 |
- 國立成功大學 ( 下稱本校 ) 為提昇本校學術研究,強化產業技術研究成效, 肯定本校教師於學術研究及產學研究合作之優秀貢獻,依本校講座設置 辦法規定,設置捐贈講座,並訂定本要點。
- 捐贈講座之最低捐贈金額為每人每年新臺幣壹百萬元整,得由財團法人、
- 捐贈講座之名稱、資格、學術領域、捐贈金額、名額及權利義務等,依 捐贈講座契約而定。
前項捐贈講座契約,應循校內行政程序,經校長同意後簽訂之。
- 捐贈講座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 一 ) 本校在職專任教授。
( 二 ) 本校專任教師退休後,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 點、本校延攬優秀人才實施要點或本校產學研究教授聘任要點規 定進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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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5:5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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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講座設置要點 |
2024-11-28 |
五、 ~ 十、 |
- 捐贈講座審查委員會 ( 下稱本委員會 ) 之委員視個案而定,由教務長擔任 召集人,委員應包括捐贈人一人,其餘委員由教務長推薦本校資深教授 三至五人,陳請校長敦聘之。
- 捐贈講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推薦書及相關資料彙送本委員 會審查。
推薦人得列席本委員會,就申請人之成果或具體事蹟說明之。
- 捐贈講座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 依捐贈人成立捐贈講座之意旨,另以捐贈契約載明捐贈人與捐贈講座雙 方權利與義務。
捐贈契約須經本校、捐贈人及捐贈講座同意簽訂後,始生效力。
- 捐贈講座聘期屆滿,如原捐贈人認為有繼續設置之必要時,應於期限屆 滿前 3 個月,依第六點規定重新審議。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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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講座設置要點 |
2024-11-28 |
十一、 |
-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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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 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 86.10.22 8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 90.03.14 8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12.25 9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92.10.29 9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0.25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7.05 95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 97.06.25 96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4.28 98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 99.10.27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3.21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3.30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10 100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 104.04.08 103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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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 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 第四條 本校講座應具有學術榮譽成就,近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下列資格之 |
- 109.11.23 10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9.12.30 10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及師資陣容,依本校組織 規程第三十八條訂定本辦法。本校講座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 本辦法辦理。
- 第二條 本校設置講座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一、本校講座: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經費支應。
- 二、捐贈講座: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 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
- 一、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 二、特聘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 三、榮譽講座:由本校兼任教授、合聘教授或來校訪問學者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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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 一、講座: |
- ( 一 ) 諾貝爾獎級學者。
- ( 二 )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者。
- ( 三 ) 曾獲總統科學獎者。
- ( 四 ) 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 ( 五 ) 曾獲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 ( 六 )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 滿者 。
- ( 七 ) 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 二、特聘講座:具前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 三、榮譽講座:
- ( 一 ) 具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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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 二、特聘講座: |
- ( 二 ) 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新臺幣 (以下同) 八十萬元 (其 中六十萬元為獎金,二十萬元為業務費)作為教學研究經費。獎助期 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一百萬為原則,由講座審查委 員會審定後,陳請校長核定。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 三、榮譽講座:為榮譽職,不支給獎助。
前項講座及特聘講座獎助期間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 職之日起,補足留職停薪期間未支給之獎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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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 第六條 本校教授擔任講座、特聘講座及榮譽講座,應致力於本校學術水準之提 升。 |
- 第七條 講座與特聘講座辭職或退休後,應頒予名譽講座、名譽特聘講座,其研究 室及實驗空間之使用,依 「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 辦理。
- 第八條 講座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依個案 情形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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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2022-10-26 |
## 第九條 本校講座推薦程序如下: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一、講座:
各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經由系(所)與院推薦之。推薦時,應檢附 被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論著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證明、教 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 二、特聘講座:
由系(所) 、院或講座審查委員會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推薦單位 應填寫學術成就推薦表,並得列席講座審查委員會說明之。
- 三、榮譽講座:
由聘任單位檢附「榮譽講座推薦表」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前項第二款特聘講座獎助名額,以講座總人數 5 %為限(以無條件捨去法 取整數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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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2022-07-27 |
前言/總則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78 年 1 月 12 日 77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83 年 4 月 20 日 82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86 年 7 月 29 日 85 學年度第 10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89 年 6 月 27 日 88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1 月 23 日 91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 月 9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7 日 96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7 月 27 日 110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第 2 次延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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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2022-07-27 |
一、 |
- 一、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維護本校教師於各學院教 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中審議之教師升等及評量事項之權益, 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九條及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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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2022-07-27 |
二、 |
- 二、本校教師對院教評會有關其教師升等及教師評量之審議結果,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復。 申復程序如下:
- ( 一 ) 申復人應於收受院教評會決議之書面通知次日起 7 日內,擬具申復書
及檢附相關文件乙式 8 份,向本會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 ( 二 ) 本會應自收到申復書次日起 5 日內,以書面檢附申復書影本及相關文
件,通知院教評會提出書面說明。
- ( 三 ) 院教評會應自收到前款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擬具說明書及相關 文件送本會,並將說明書副本抄送申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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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2022-07-27 |
三、 ~ 四、 |
三、本會受理申復案件後,由本會召集人 ( 教務長 ) 及聘請本會委員中之五位組 成申復專案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審議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有迴避情事時,由召集人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 理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復人及院教評會召集人列席報告說明。
本小組審議案件,有五位委員以上認為申復有理由者,得作成送回系或院 教評會重為審議或逕為變更原措施或其他之建議;反之,作成申復無理由 建議。
本小組應將審議紀錄送經本會確認後,書面函復申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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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
2022-07-27 |
前言/總則 |
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 部提起訴願。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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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91 年 12 月 25 日 9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2 年 06 月 11 日 91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11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96 年 06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2 月 31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7 月 07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1 月 0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 年 0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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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一、 ~ ## 1. 教學類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本校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校教育水 準,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 量。
- ( 一 )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 二 )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 教授者。
- ( 三 )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 15 分者 :
## 1. 教學類 :
-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 (2) 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 (3) 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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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 2. 研究類 : |
## 2. 研究類 :
-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 (2) 甲 ( 優 ) 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 (3)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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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3. 輔導及服務類 : |
3. 輔導及服務類 :
- (1) 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 (2) 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 四 ) 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 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所) 、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 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 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 ( 一 )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 ( 二 ) 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 由各系 ( 所 ) 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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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3. 輔導及服務類 : (續) |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 30-70% )、研究 ( 30-70% )、輔導及服務 (10-30%) 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 70 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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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四、 ~ 五、 |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 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各系 ( 所 ) 、院須分別訂定其教師評量要點,包括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並經校教 評會備查後實施。各系 ( 所 ) 、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學單位之助教,其評量準則由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另訂之,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 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
各系 ( 所 ) 應依據該準則訂定系 ( 所 ) 施。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 次 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 評 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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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六、 ~ 七、 |
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 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所屬學院協調系 ( 所 ) 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 於每學年系 ( 院 ) 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
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 評 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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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八、 ~ 十一、 |
本校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 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 順延辦理。
本校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 親及懷孕產假 ( 每次以一年計 ) 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 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 人事室解釋。
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 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各系級單位應於 4 月 15 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各院級單位於 5 月 15 日前,完 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通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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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
2022-10-26 |
十二、 ~ 十六、 |
非屬學院之系 ( 所 ) 、體育室及一級中心 ( 處、館 ) 之教師評量,其初審比照系 ( 所 ) 辦理; 複審除微奈米科技研究中心、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分別由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教評 會辦理外,餘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 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 ( 30-70% ) 、 服務 (30-70%) 為原則。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實施,修正時亦同。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通過條文,自 107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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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
2022-12-28 |
第一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 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本校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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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
2022-12-28 |
第二條 |
- 第二條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 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 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 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 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 優良。
-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 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 體之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 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 四、中華民國(下同) 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 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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