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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2-10-20 |
- 第六條 ~ - 第八條 |
教師之升等,由本會依本室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本室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室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 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本會並得視需要由召集人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 ,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裏得 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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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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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2-10-20 |
- 第九條 |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 員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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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2-10-20 |
前言/總則 ~ 第十條 |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 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 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非屬學院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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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
2018-06-05 |
前言/總則 ~ 第三條 |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 第一條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 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運動場地營運管理,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室務,主任推選辦法另訂之。
- 第三條 本室設教學組、活動組及場地組三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務,每組置組長一人, 由主任選派,並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 一、教學組:掌理體育教學業務與教學圖書儀器之規劃、維護、購置及 管理,
- 並辦理相關之研究發展事宜。
- 二、活動組:掌理教職員生體育活動之推動及校代表隊輔導與諮商事宜。
- 三、場地組:辦理運動場地設備器材之規劃、維護、購置及營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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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
2018-06-05 |
第四條 ~ 第五條 |
- 第四條 本室設室務會議為室務最高決策會議,由專任教師與專案教師等共同組成,審 議事項如下:
- 一、室務發展計畫、經費預算分配與執行。
- 二、本室設置辦法、教師聘任辦法、室務會議議事規則及業務相關規定。
- 三、各委員會所提之重要議案及教學評鑑辦法。
- 四、本室主任人選推選、續聘及解聘事宜。
- 五、遴選本室、非屬學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代表。
- 第五條 室務會議每學期之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室務會議由 室主任擔任主席,經室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經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室務會議代表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 代表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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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
2018-06-05 |
第六條 ~ 第七條 |
- 第六條 本室下設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或規定另訂之。
-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 二、課程委員會。
- 三、活動委員會。
- 四、成大體育編輯委員會。
- 五、場地營運委員會。
- 第七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及教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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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估要點 |
2025-11-06 |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量要點 ~ ## 1. 教學類: |
- 一、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量 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室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室、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確 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 ( 一 )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 二 )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 授者。
- ( 三 )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 15 分者:
-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 (2) 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 (3) 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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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估要點 |
2025-11-06 |
## 2. 研究類: |
-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 (2) 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 (3)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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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估要點 |
2025-11-06 |
## 3. 輔導及服務類: |
- (1) 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 (2) 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3. ( 四 ) 曾獲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 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室、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項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室、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 受一次評量:
- ( 一 ) 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 ( 二 ) 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室 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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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估要點 |
2025-11-06 |
前言/總則 ~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
教師評量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由受評 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 30 -70% ) 、研究( 30 -70% ) 、 輔導及服務 (10 -30%) 為原則,總分為 100 分;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 70 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教師在教學、研 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本室教師評量之項目、標準及程 序,其評量細則另定之。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 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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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室教師評估要點 |
2025-11-06 |
六、本室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 調、在外兼職兼課。 ~ 十四、本要點經本室室務會議、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 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本室提供適當之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室、非屬學院 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 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 辦理。
通過升等教師, 依其升等後職稱, 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各次會議之召開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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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課程選課須知 |
2023-06-20 |
一、 ~ 四、 |
請依本校選課公告各階段時間,以網路逕行選課;登記志願抽籤規則:學士班三、四 年級以上占 20% 名額抽籤率,剩餘名額一、二年級再行抽籤,抽籤率 >=80% 名額。已 修畢 4 門必修體育 0 學分課程者(運動績優生、體育甄審甄試生例外) 、轉學生、復 學生、延畢生、提前入學新生及特殊因素棄補選,以人工加簽辦理選課。
上課相關規定:請穿著運動服裝並依各課程說明攜帶自備器材;上課教室依課程資訊 與選課系統所登載地點,若因故需要調整,授課教師會公告於本校數位學習平臺 (Moodle) 。
體育成績補登或更正: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要點」辦理。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須知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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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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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要點 |
2022-02-11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要點 ~ ## 四、評鑑方式: |
- 二、為健全學生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鼓勵詳實建檔資料,提昇活動品質。
- 三、凡經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核准組訓之運動代表隊均需接受評鑑。
- (一)由本室行政人員負責「行政配合」部分,本室活動委員會委員與校隊隊長負責「成 果評鑑」部分。
- (二)每學年下學期五月下旬辦理資料評鑑。
- (三)各運動代表隊需派隊員於資料評鑑時向評審委員展示,並解說資料。
- (四)校隊評鑑時男、女若同一教練視為一隊;若資料相同亦視為同一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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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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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評鑑實施要點 |
2022-02-11 |
## 五、評鑑標準: ~ ## 六、獎懲: |
- (一)依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織(5%) 、年度計劃(8%) 、活動(47%) 、資料建檔(10 %) 、財物管理(10%) 、行政配合(10%)及特色(10%)與學生互評5分等八項 評分。
- (二)前 3 名列為表現優良、其餘60分以上之隊伍視為評鑑通過、低於60分以下之隊伍 則視為評鑑不通過。
- (一)由活動組籌組校隊評鑑小組審查,依評鑒結果補助績優校隊採購所需消耗品經費, 補助額度如下:前3名隊伍3,000元,其餘評鑑及格隊伍1,000元。
- (二)未通過之校隊須於兩週內補資料否則視同不通過。
七、校隊評鑑前三名之優秀代表隊伍得於次學年校隊評鑑以口頭報告方式分享該代表隊組織 運作。
八、本要點經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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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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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 一、 ~ -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訓練與提升實力,並 爭取學校榮譽,特訂定本要點,並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作業。
凡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均可提出申請。
大學部體育績優甄審保送生獎勵:體育績優保送生入學後,經體育室活 動委員會評定擇優錄取 ( 至多十名 ) ,視其訓練狀況與成績表現,分學期 審核發放,每人每月新臺幣伍千元整,每學期五個月,至多八學期。
大學部運動績優生入學獎勵:運動績優生入學後,經體育室活動委員會 評定擇優錄取 ( 至多五名 ) ,視其訓練狀況與成績表現,分學期審核發放, 每人每月新臺幣伍千元整,每學期五個月,至多兩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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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3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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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 ( 三 ) |
凡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大專體育總會所主辦之各項球 類聯賽或單項運動錦標賽成績優異獎勵:
1. 個人單項競賽成績優異獎勵:公開組 ( 甲組 ) 前四名分別頒發獎勵金 新臺幣壹萬元、捌仟元、陸仟元、肆仟元整;一般組 ( 乙組 ) 前三名 獎勵金分別為新臺幣陸仟元、肆仟元、貳仟元整;接力成績或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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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前言/總則 |
- 項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單項獎勵金,以兩倍計算。
2. 團體運動競賽成績優異獎勵:公開組 ( 甲組 ) 一級前四名分別頒發獎 勿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壹拾貳萬元、壹拾萬元、捌萬元整;公 開組 ( 甲組 ) 二級前四名獎勵金分別為新臺幣陸萬元、肆萬元、參萬 元、貳萬元,一般組 ( 乙組 ) 前四名獎勵金分別為新臺幣肆萬元、參 萬元、貳萬元、壹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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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前言/總則 (續) |
- ( 四 ) 個人單項一般組 ( 乙組 ) 、團體公開組 ( 甲組 ) 二級及一般組 ( 乙組 ) 發放比 例為參賽 4 隊 ( 人 ) 以內乘以 0.2 倍; 5~8 隊 ( 人 ) 乘以 0.4 倍; 9 ~ 16 隊 ( 人 ) 乘以 0.6 倍; 17 ~ 32 隊 ( 人 ) 乘以 0.8 倍, 33 隊 ( 人 ) 以上乘以 1.0 倍 計算。
- ( 五 ) 以個人成績累加而得之團體總錦標,依不重複敘獎之原則,不列入獎 勿。
- ( 六 ) 個人申請獎勵至多兩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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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4. 四、 |
當學年度比賽成績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者,於每年十月十五日或六 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程序如下:
(一)正式社團社員之申請,由學務處審核造冊後,送體育室彙辦。
(二)常設性校代表隊或系 ( 所 ) 學生之申請,經所屬教練或就讀系 ( 所 ) 主管簽 核後,向體育室提出。
申請案件經體育室術科檢定小組審查通過後,送體育室室務會議備查,簽 請學校核發獎勵金,每學期限申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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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績優獎勵作業要點 |
2019-11-13 |
## 五、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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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暨輔導費支給要點 |
2012-05-23 |
一、 ~ 六、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各項學生運動代表隊技術水 準,強化運動技能,發揮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本校各項學生運動代表隊教練(以下簡稱本校教練)之聘任,以本校專任 體育教師及兼任體育教師為原則,並以本校專任體育教師優先考量,且 每位教師僅能兼任一項運動項目。
本校教練應負責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隊、訓練管理及各項比賽等相關事 宜。
本校教練人選,由教務處體育室活動規劃委員會推薦,提經室務會議通 過後聘任;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本校教練輔導費為每學期新臺幣10,000元整;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中旬 提出申請,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目下支應。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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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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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
2018-09-12 |
前言/總則 ~ 第四條、 |
- 第三條、,
## 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各校區運動場地,並提
- 倡正當運動與休閒,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地,包括本校各校區體育室負責管理之運動場地。各
- 運動場地之使用管理要點,由體育室另訂之。
- 本校運動場地以體育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及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 用。
- 校內各單位使用運動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
- 一、 請至體育室網頁下載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容應符合欲借用場地管理 要點規定。
- 二、 企劃書填妥後送借用單位審核並經單位主管或指導老師簽章。
- 三、 經體育室審查核准,繳交相關費用後 ( 含維護費、水電燈光費、空調費 )
- 和保證金,始可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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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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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
2018-09-12 |
第五條、 ~ 第七條、 |
- 校內各單位借用優先順序,以登記先後為原則,但學校如有舉辦重要大 型系校際、國際活動,則雖借用手續已辦妥亦應協調讓出。
-
- 校內各單位借用運動場地,須提前三週申借。但經簽請本校核准之大型 跨校性比賽不在此限。
- 校內各單位借用相關費用處理規定如下:
- 一、
- 因停電、跳電、天候不良、下雨等因素無法舉行活動時,可另外安排時 段及場地予借用單位,如欲退還燈光費時,則須扣除 20 %之行政手續 費。
- 二、 保證金憑據退費 ( 請勿遺失單據 )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場地清理回復原 狀,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若場地未依規定清理回復完善或有 損壞之情事,逕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時,向借用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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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
2018-09-12 |
第八條、 |
- 校外機關、法人或團體借用運動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 一、 請至體育室下載活動企劃書。
- 二、 應於一個月前向體育室提出申請,且活動內容須符合欲借用場地管理 要點規定。
- 三、 申請時請檢附函文及活動企劃書,經體育室審查通過,通知繳交相關場 地費用及保證金後;場地費用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須簽請校長
- 核准,始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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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
2018-09-12 |
- 第九條、 借用單位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管理單位得予停止或制止使用,並沒收保 證金: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
- 一、 有損本校校譽者。
- 二、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益者。
- 三、 與申請借用活動之名稱或項目不符者。
- 四、 未經本校同意逕行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者。
-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 一、 校外機關、法人或團體在使用本校運動場地時,若有售票或收費等交易 行為,應於申請時特別敘明,本校得依各場地管理要點規定,加收 10% 借場總費用;若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本校得加收 20% 借場總費用。
- 二、 校內外合辦且有對外收費之情事,依「國立成功大學運動場地校外借用 收費標準」 9 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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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第二條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特色及中等學校師資培育需 要,依據大學法、師資培育法、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 組織規程等規定,設置「師資培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 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中心應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及教育部核給教育學 程專任教師員額,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 本中心專任教師得與本校教育研究所合聘,惟合聘教師須以本中心 為主聘單位且每週於本中心教授教育學程課程時數應達四小時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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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第三條 |
- 第三條 本中心下設四個工作群,主要辦理以下業務:
- 一、招生與課程工作群:負責師資生招生甄試、規劃及開設教育專 業課程、規劃及修訂專門課程、審核師資生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學分並核發學分證明等。教育學程修 習與甄試規定另訂定之,並函報教育部。
- 二、實習輔導工作群:負責研訂與推動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畫、遴 選教育實習機構並辦理簽約、推介學生實習、實習資格審核、 實習成績彙整及出版學程刊物等教育實習輔導相關作業。教育 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另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教 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 之。
- 三、就業輔導工作群:負責審查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 學分與資格並核發證明書、輔導畢業師資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與教師甄試及各項中等學校教師證書申辦與專長登記等 事宜。
- 四、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系所並結合各級主管 機關與教師進修機關 ( 構 ) ,共同規劃辦理輔導區地方教育輔導 工作、教師在職進修及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研習等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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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第四條 |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教務長推薦具有副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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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前言/總則 ~ 第五條 |
授以上資格之本校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一次。
- 第五條 本中心各工作群各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具教育專長且有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各工作群須置職員若干 名,其員額得由本校總員額內調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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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第六條 ~ 第七條 |
- 第六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負責審議各項議案,並得依業務需要,設下列 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 一、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
- 二、課程委員會。
- 三、實習輔導委員會。
- 四、師資生輔導工作小組。
- 五、教育學程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委員會。
- 六、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 七、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
- 八、教師評審委員會。
前項本中心會議議事規則與設置要點,以及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設 置要點由教務處另訂定之。
- 第七條 本中心應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購置滿足教學需求 之教育類圖書、教育專業期刊及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儀器或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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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
2013-09-11 |
第八條 ~ 第九條 |
-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 理。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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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 一、 ~ - 三、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指標與項目,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以 下簡稱評鑑中心)公布之師資培育基本指標、關鍵指標及評鑑項目訂定。 |
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培育符合新時代教學現場需求之優質師資, 建立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機制,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及 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項目如下:
- ( 一 ) 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
- ( 二 ) 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
三 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
- ( )
- ( 四 ) 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
學生學習成效。
- ( 五 )
- ( 六 ) 實習及夥伴學校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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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四、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 ,由校長擔任 |
主任委員,遴聘具師資培育或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內外人士 7 至 12 人擔任委 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任期五年,期滿得續聘。 指導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 審議自我評鑑委員及觀察員名單。
- ( )
- 二 辦理自我評鑑申復案決議之審查。
- ( )
辦理自我評鑑結果審查。
- ( 三 )
- ( 四 ) 其他有關自我評鑑相關事項之諮詢。
指導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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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 五、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由副校長一名擔 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遴選 至 人組成。 ~ - 六、本校設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由師資培育中心 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遴選單位內教師 4 至 5 人與行政人員 2 至 3 人 組成。 |
2 3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 ( 一 ) 辦理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觀察員名單之初審。
- 二 核閱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
- ( )
- ( 三 ) 辦理自我評鑑結果初審。
- ( 四 ) 辦理自我評鑑申復案之收件作業。
- ( 五 ) 審查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改善計畫,並督導自我評鑑作業之執行、管控及
- 追蹤改進。
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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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十、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辦理程序如下: |
- ( 一 ) 由工作小組提交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至評鑑中心進行機 制認定審查,並依通過審查之計畫書執行評鑑。
- ( 二 ) 工作小組完成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經推動小組核閱後,送自我評鑑委 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 ( 三 ) 工作小組應自接獲自我評鑑概況說明書書面審查結果(含改善建議)次 日起 30 日內,完成回應意見與改善計畫等相關資料,送推動小組提請指 導委員會備查。
- ( 四 ) 工作小組應自接獲書面審查結果次日起 6 個月內,辦理實地訪評作業。
- ( 五 ) 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工作小組自接獲實地訪評 「評鑑評語表」初稿起 14 日內,得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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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十一、申復要件與程序如下: |
- ( 一 ) 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復:
1. 實地訪評過程有違反程序情事。
2. 評鑑評語表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 ( 二 ) 申復程序如下:
1. 工作小組應以書面方式向推動小組提出申復,送指導委員會轉請自 我評鑑委員會審議。
2. 自我評鑑委員會召集人應於接獲申復申請書次日起 25 個工作日內, 召開會議。自我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3. 自我評鑑委員會申復決議,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並送請指導委員會審查之。申復有理由者, 原自評結果為「有條件通過」 ,得改列「通過」 ;原自評結果為「未 通過」 ,得改列「有條件通過」或「通過」 。申復無理由者,維持原 自我評鑑結果。
4. 十二、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經推動小組初審,提請指導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函送評鑑中心進行結果認定審查。
5. 十三、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經評鑑中心與教育部認定後,應將自我評鑑 結果公告於本校網站與自我評鑑專區,並於公告次日起 30 天內,將自我 評鑑結果報告書公布於本校自我評鑑專區。
6. 十四、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公告後,本校應針對自我評鑑結果進行追蹤管 考,辦理方式如下:
7. ( 一 ) 評鑑結果為「通過」者: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改 善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 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改善事項如有涉及校級事務者, 得循校內行政程序,提請相關會議討論。
8. ( 二 ) 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者:
1. 工作小組應於自我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依照自我評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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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作業要點 |
2021-03-10 |
前言/總則 |
員改善建議,完成追蹤評鑑改善計畫書,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執 行,改善期間為 1 年。
2. 本校應於改善期間過後,針對分項結果為「有條件通過」與「未通 過」之評鑑項目,辦理「追蹤評鑑」 。
3. 追蹤評鑑由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委員以原自我評鑑委員擔任為原 則,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依本要點所定自我評鑑程序辦理追蹤評 鑑,結果分為「追蹤評鑑通過」與「追蹤評鑑未通過」 。
4. 工作小組得依本要點規定,對追蹤評鑑結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 者,原追蹤評鑑結果為「追蹤評鑑未通過」 ,得改列「追蹤評鑑通 過」 。
5. 追蹤評鑑通過後,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會改善 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 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
6. 追蹤評鑑未通過者,應於 1 年後重新辦理「追蹤評鑑」 。
## ( 三 ) 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
1. 工作小組應於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再評鑑改善計畫 書,經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執行,改善期間為 1 年。
2. 工作小組應於改善期間內,每 3 個月填寫改善進度季檢核表,提送 推動小組審查。
3. 本校應於改善期間過後,辦理「再評鑑」 。
4. 再評鑑由自我評鑑委員會審議,委員以原自我評鑑委員擔任為原則, 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依本要點所定自我評鑑程序辦理再評鑑,結 果分為「再評鑑通過」與「再評鑑未通過」 。
5. 工作小組得依本要點規定,對再評鑑結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 原再評鑑結果為「再評鑑未通過」 ,得改列「再評鑑通過」 。
6. 再評鑑通過後,工作小組應於次學年起,依自我評鑑委員會之改善 建議,完成自我評鑑改善追蹤報告,並於當年度結束前,經推動小 組審查通過,提請指導委員會備查。
7. 再評鑑未通過者,應於 1 年後重新辦理「再評鑑」 。
8. 十五、本校師資培育自我評鑑結果,得作為本校資源分配、績效衡量及辦學品質 提升之參考依據。
9. 十六、本校辦理師資培育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10.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評鑑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11. 十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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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 |
2022-02-18 |
前言/總則 ~ - 四、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辦法」第四條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中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中心主任為主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中心主 任就本會議代表中商請 1 人代理主席。
本會議代表由中心專任教師組成。
- 本會議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邀請中心合聘教師、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並陳述意 見。
本會議為本中心之最高決策機構,議決本中心各項法案規章、招生、課程規劃、教育實 習、就業、地方教育輔導等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議原則上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如有特殊情形,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本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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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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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規則 |
2022-02-18 |
- 五、 ~ - 九、 |
本會議達應出席人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且至少 3 人,始得開議;經出席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且 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之代表人數計算之。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徵求出 席人員意見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本會議應備書面紀錄,記載開會日期、地點、出(列)席人員、議題、討論與決議之要 點,必要時並得錄音或逐字記錄。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本規則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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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8:5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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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2012-06-15 |
第一條 ~ 第四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
- 三十三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中心聘任教師時,依本校章則、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中心聘任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規定。
- 第四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 一、履歷表。
- 二、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三、著作。
- 四、服務證書(無則免) 。
- 五、推薦函三份。
- 六、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及申請時公告要求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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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2012-06-15 |
第五條 ~ 第八條 |
- 第五條 本中心受理教職之申請後,應將相關書件送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 辦法及相關規章之規定審查。
- 本會審查應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先審查申請人應提之書件是否完備及真實、 申請人之品德與操守是否優良、其專長是否符合本中心之需要及其能力是否確實有助於 本中心任務之達成與發展。
- 第六條 本會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之申請,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與專業之要求,綜合斟酌申請
- 人之學經歷、品德操守、專業能力與成就。
- 第七條 本會得基於專業之需要,對於初聘案件,通知申請人至中心面詢或公開演講。
-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審議,認為程序不合規定或經實質審查,未獲通過者,本會應於審議後七日 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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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2012-06-15 |
第九條 ~ 第十一條 |
- 第九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通過者,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必要書件及資料,送交非屬學院院級教師
- 評審委員會審議,經本校三級三審通過後始得聘任。
- 第十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且通過本會審議者,依相關規定比照本中心升等辦法辦理專門 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完成聘任程序。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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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開授課程以「國立 成功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 覽表」所列科目為主,又以上述之必修科目為優先,再以選修科目為 次。
- 二、 本中心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開課以 14 學分為原則,不得低於 9 學分 (含教育研究所專業實習、獨立研究及共同開授之課程) 。本中心專任 教師每學年皆要開授教育學程至少 4 門課,包含「教育基礎課程」 、 「教 育方法課程」及「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教材實習課程」 ( 「特 殊教育導論」視同「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教材實習課程」 ) 3 類課程中至少 2 門課。兼系所主管、專簽或兼行政職務者,得酌減時 數。
- 三、 本中心教師為教育研究所合聘教師者,應支援教育研究所授課,每學 年以 3 鐘點為原則。
- 四、 本中心新聘助理教授 3 年內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 9 小時。對參與 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依成果遞減其授課時數,惟 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 9 小時。遞減授課時數之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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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一) ~ (六) |
(一)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吳大猷紀念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或 獲本校講座教授者,每學年減授 5 小時,連續減授 3 年。
(二)獲本校特聘教授獎勵、教學特優教師、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 者,每學年減授 4 小時,連續減授 3 年。
(三)獲非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產學合作成果優良教師者、參與大 學創新與大學社會責任特優教師,於次學年度減授 3 小時。
(四)擔任國科會或其他政府部門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產學合作計畫 主持人(經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或基金會核可者) ,每年計畫於次學 年度減授 2 小時。
(五)以本中心名義申請教育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含子計畫主持 人),每年計畫結案後於次學年度減授 2 小時。
(六)指導教育研究所研究生畢業 1 人,於次學年度減授 1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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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七) ~ (八) |
(七)其他學術服務及學術發表得申請減授鐘點。
(八) 112~113 學年度開設跨領域課程, 1 學分於每學年減授 0.5 小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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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九) ~ - 五、 |
(九) 111~113 學年度開設教育專業課程內含跨領域課程,每門課於每 年減授 0.5 小時。
前述各項減授於當學年度未使用者,得持續保留。本中心教師減授之 課程,應以「國立成功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列之選修科目及教育研究所碩一、碩博合 開或博班課程為主。欲申請減授之教師,應於當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 中心會議之前,填具申請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課程委員會審核 後,提中心會議討論。如本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中心專任教師若自第 2 學期始起聘,得於該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中 心會議前,依前項申請流程辦理。
- 五、 為便於學生選課,本中心課程以不設限選條件為原則,但若因應上課 有特殊設備要求者,得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加設限選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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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六、 ~ 七、 |
六、 本中心專任教師開授之必修課程不得衝堂(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 教法、教材實習課程或專門科目除外) 。兼系所主管、專簽或兼行政職 務者不在此限。
七、 授課教師應依學校規定將授課大綱上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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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 八、 |
- 八、 本中心教師對修課學生若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學生得提出具體理 由向本中心申訴。前項申訴案應於下一次中心會議中,由中心會議推 選 3 位中心會議代表(不含原指導教授及該門課授課教師)組成臨時 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完成調查為原則,並做成建議,以提交下一次中 心會議討論。若學生申訴有理由,建請教評會得視情節嚴重程度,除於 下一次申請升等及教師評量時,每人次皆扣該名教師其教學項目總分 3 - 10 分外,並依學校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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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
2024-05-13 |
九、 ~ 十、 |
- 九、 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以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十、 本原則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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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一條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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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03:1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