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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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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五條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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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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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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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前言/總則 ~ 第八條 |
採計於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完成實地學習任務,相關認證辦法由本校師資培育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另訂之。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 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調整之。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或採計,以近 10 年內所修習課程學分為原則,如有相同師資類科、 學科、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年限得予延長。
前項學分抵免或採計,應經本中心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 等) ,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
本校師資生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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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九條 |
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 2 年(須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達 4 學期且不含寒、 暑修)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 , 且「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應於教育學程修業第 3 學期起修習;修畢「分 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者,始得修習「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 (教育學程修業第 4 學期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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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九條 |
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與分科 /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教育階段與類 別、領域、群科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階段與類別、領域、群科相 同。
師資生未在主修系所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教育專業課程應修課程學分者,得依本校學 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其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 1 年至 2 年,其延 長之年限與期程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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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九條 ~ 第十條 |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不得超過 8 學分,如該學期修習 3 學分課程者,得以 9 學分為上限。師資生如已修畢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或已屆畢業修業年限,經本中心 審核同意後,始得以專案方式增加 1 至 5 學分,但申請應以 1 學期為限且仍應符合本校 學則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規定。
本校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始得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 前項師資生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其資格審核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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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十一條 |
本校非師資生經本中心及教育專業課程授課教師同意,得於本校第 3 階段選課期間選修 教育專業課程(不含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經甄選通過成為本校師資生,得依本辦 法第 8 條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課程學分抵免。抵免學 分數以 8 學分為上限,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成為師資生後起算應逾 1 年以上(須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達 3 學期且不含寒、暑修) ,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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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十二條 |
本校師資生跨校選修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他校師資生跨校至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時,應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師資類科,且選修課程應以相同師資 類科為限,並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始得依據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及兩校學則、 校際選課與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得維護本校師資生修課權益,通盤考量限制開放外校師資生至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之修課人數。 申請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並納入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 名額總量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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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前言/總則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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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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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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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
2026-02-05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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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一、 ~ 二、 |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之規定訂定之。本校師資培育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依本要點辦理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相關事項。
本校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由本中心依課程之教學目標、內容與成績要求,以及學生 資格與條件等,進行嚴謹專業之審核,必要時本中心得以測驗方式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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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三、 |
(一)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於 本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因故辦理放棄師資生資格,且未將所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相同類 科師資生資格者。 (三)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他校)中等學校類科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轉入本校 或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經審核通過後,獲准將相同(中等 學校)類科師資生資格轉入本校繼續於本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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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三、 |
(四)曾於他校修習(畢)與本校相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通過本校 與他校所修相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學程甄選且取得該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 格者。 (五)曾於他校修習 ( 畢 ) 與本校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通過本校與他校所修不 同師資類科之教育學程甄選且取得該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已持有任一師資類科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另一類科教 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七) 98 學年度(含)後,本校非師資生依規定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而後通過本校教 育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僅得就前項規定其中 1 款條件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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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四、 ~ 五、 |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 1 學期,按本中心 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以 1 次為限。
(一)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下載) 。 (二)原校畢(肄)業歷年完整成績單正本。 (三)若原校開設之課程名稱與本校不同,須檢附原校課程之授課大綱。 (四)若原校畢(肄)業成績單無法證明所修學分為教育學程學分,須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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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前言/總則 ~ 六、 辦理程序: |
- (五)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條件申請者,應檢附原校師資生資格 證明文件。
- (六)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條件申請者,應檢附合格教師證書及教育專業 課程學分證明影本(正本備驗) 。
- (一)申請者填寫本校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 (二)申請者依公告期限將申請表及申請所需文件,送本中心審查,逾期不受理。
- (三)提請本中心課程委員及主任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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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七、 抵免學分上限: |
- (一)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 2 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為限,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 (二)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 育專業課程學分為限,且總抵免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以 13 學分為上限。
- (三)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者,以具師資生資格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為 限,且總抵免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以 8 學分為上限。
- (四)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者,其抵免學分數以 8 學分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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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八、 抵免學分之範圍: ~ 八、 抵免學分之範圍:(續) |
- (一)抵免課程以通過師資生甄選後,當年度經教育部核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 (二)申請抵免之學分應以近 10 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原則,且每一門擬申請抵免 之課程學分成績不得低於 70 分。但有相同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 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年限得予延長。
- (三)分科 / 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 / 領域教學實習課程皆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 (四)擬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採計為原畢業學校主修、輔修之學系(所)畢業學分 者,不得抵免。但擬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為通識課程、彈性課程或跨領域學習之 學分課程者,不在此限。
- (五)大學畢業於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或併行學系師資生,不受前款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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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九、 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依本要點規定經核准抵免後,其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 如下: |
- (一)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者,原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惟總修 業期程仍應達 2 年以上(即 4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
- (二)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課學年度 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 2 年以上(即 4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 括寒、暑修) 。
- (三)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者,原校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惟總修業 期程仍應達 2 年以上(即 4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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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九、 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依本要點規定經核准抵免後,其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 如下:(續) |
- (四)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 課學年度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仍應至少 2 年以上(即 4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 事實且不包括寒、暑修) 。
- (五)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6 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課學年度 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至少應達 1 年以上(即 2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 包括寒、暑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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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
2026-03-06 |
(六) ~ 十二、 |
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者,自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於本校修課學年度 起算,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逾 1 年以上(即 3 學期以上,應有修課事實且不包括 寒、暑修) 。
抵免學分以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之課程以及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同課程為限;課程學分 數以多抵少者,僅採計較少學分數,不得以少抵多;他校所修習獲准抵免之學分於歷年成績 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與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 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應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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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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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9:2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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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9-07-07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為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 教育實習實施要點規定,設置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約 30 人,得隨教育實習學校數量調整之,委員成員包括五 類:
- ( 一 ) 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之教育局(處)長。
- ( 二 ) 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學校所屬縣市教師研習機構負責人。
- ( 三 ) 本校下學年度有分發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學校校長或教務主任,及實習輔導教師代表。
- ( 四 ) 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含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專聘實習輔導教師兩名、實習 指導教師兩名、實習學生代表及師資生代表各一名。
- ( 五 )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得獎人擇優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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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9:2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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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19-07-07 |
##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
##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 ( 一 ) 擬定下學年度之教育實習輔導課程。
- ( 二 ) 實施平時輔導。
- ( 三 ) 辦理研習活動。
- ( 四 ) 實施巡迴輔導。
- ( 五 ) 實施通訊輔導。
- ( 六 ) 實施諮詢輔導。
- ( 七 ) 檢討與改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工作。
- ( 八 ) 審議教育實習輔導相關議題。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校外人士得酌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五、本會以每年五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強化實習學生整體輔導工作。
- 六、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 七、本會行政業務與決議案,由本師資培育中心承辦。
- 八、本會開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 九、本要點經本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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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9:2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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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 壹、總則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育學 程教育實習,特依師資培育法暨施行細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 習辦法、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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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09: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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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 (一)教育實習:師資培育法第十條規定包括教學實習、導師 ( 級務 ) 實習、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 (二)舊制師資生:師資培育法 107 年 2 月 1 日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三、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一)瞭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
- (二)瞭解教育對象,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 (三)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瞭解學校運作。
- (四)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培養專業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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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 四、(刪除) ~ ## 貳、教育實習資格審核及實習安排 |
- 五、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應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共同會商擬訂實習學生應享之權利及 應盡之義務,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並討論有關實習學生輔導之事宜。
- 六、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之互惠措施,應明訂於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中。
- 七、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本校應輔導其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役政單位。
101.05.1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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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八、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 七月為起訖期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 ~ 九、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須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 師資格考試。舊制師資生,不在此限。 |
(一)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本中心核准。
(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本中心核准。
(三)申請於境內、外累計半年教育實習,並報經教育部核准。 實習學生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 者,經教育實習機構同意,並經本中心確認屬實後,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
習日數。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於實習前一年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辦理期程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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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十、實習學生應於申請實習時,簽具實習同意書。 ~ 十五、因故需申請暫緩教育實習或放棄教育實習者,依本中心「辦理『暫緩教育實習』、『放 棄教育實習』及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作業要點」辦理。 |
實習同意書內容,包含:
(一)應參加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二)具有兵役義務者,應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時, 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三)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 他業務。
(四)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本校規定辦理。
(五)經本校同意,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教學活動。
(六)依本校規定,繳交教育實習輔導費。
實習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機構,以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為「適合」 輔導之學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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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
2024-06-05 |
十六、欲委託本校輔導之他校師資生,應事先取得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並檢具學士以上 學位證書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於實習前一年 10 月 31 日前向本中心提 出申請。本中心得依本校培育科別、教育實習輔導人力與資源狀況評估是否接受申請。 本校受理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由本校行文送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成 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證書核發及相關事宜,成績不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以書面通知實習學生。 ~ ## 參、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
十六、欲委託本校輔導之他校師資生,應事先取得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並檢具學士以上 學位證書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於實習前一年 10 月 31 日前向本中心提 出申請。本中心得依本校培育科別、教育實習輔導人力與資源狀況評估是否接受申請。 本校受理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由本校行文送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成 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證書核發及相關事宜,成績不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以書面通知實習學生。
他校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提 起申訴,經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他校實習學生,應依本校教育實習相關規範修習教育實習,否則本校得以終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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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本校之教育實習輔導採下列方式辦理: ~ ## 十八、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
- (一)定期輔導:實習學生應參加由本中心及實習指導教師所召集之定期輔導(如研習活動、分科分組座談)。
-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 長、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 (三)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發與實習學生參閱。
- (四)諮詢輔導:由本校設置專線電話、電子信箱與師資培育中心網頁,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 (五)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 (一)具教育實習專業素養者。
- (二)有能力指導教育實習者。
- (三)有意願指導教育實習者。
- (四)具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含臨床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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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每學期至少二次並有巡迴輔導紀錄。
-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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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肆、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 |
-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 (九)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得支給巡迴輔導鐘點費及差旅費。
二十三、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機構遴選條件如下:
- (一)地理位置便利本校輔導者。
-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
- 實習環境者。
-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為優先。
- (四)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遴選,遴選名單應從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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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後薦送本校,其遴選原則如下: ~ 二十五、實習輔導教師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輔導 實習學生人數至多三人: |
- (一)教學成績優良,具教育實習輔導熱忱及能力。
- (二)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具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
教育實習機構之校長、主任另負責行政實習之安排或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擬訂 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以推動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薦送實習輔導教師之人數,以每位實習學生對應三位實習輔導教師為 原則。
實習輔導老師由本校發給聘書,並得優先推薦參與本校辦理之各項教師研習進修活 動。
- (一)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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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二)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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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參與本校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教學實習採協同輔導者,實習期間實習輔導教師應輔導實習學生進行上臺教學至少 三節。
教學實習輔導員,指協同實習輔導教師實施教學實習之人員,應具有與協同實習輔 導之科目相近學術領域,二年以上教學年資,並符合下列條件:
- (一)現任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全民國防教育人
- 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業技術人員。
-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
指導本校實習學生實習輔導工作之教師,表現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 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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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實習學生之職責 |
## 伍、實習學生之職責
- 二十六、實習學生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 實習及研習活動等。
- 二十七、實習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應繳交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於實習當 學期第一次返校座談前繳交實習輔導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 實習。
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最高不得逾前 項費額之三倍。
非本校學生,應自行投保平安保險,並於實習開始前繳交投保收據及保單影本,供 本中心備查。投保期間應涵蓋完整實習起訖期間,若因故延後實習迄止日,則應自
行向保險公司辦理延長投保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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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共 同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二十八、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共 同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教學實習 以占百分之四十五、導師(級務)實習占百分之三十、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
- 五、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 (二)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施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
- 宜,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實習學生應定期將實習各項任務表件、實習檔案,上傳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供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評閱。各項任務表件及應繳交次數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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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共 同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續) ~ 二十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其實習內容規範如下: |
二十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其實習內容規範如下:
- (一)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進行上台教學。
- 教學節數之時數規範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2. 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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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其實習內容規範如下:(續) ~ 三十二、實習學生得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
-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
- 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 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
- 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三十、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三十一、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期間繳交本校規定之實習作業或報告,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 檔案,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三十二、實習學生得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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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實習學生應於修習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各項教育實習 活動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 ## 實習期間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三十三、實習學生應於修習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各項教育實習 活動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 實習期間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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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陸、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 |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本中心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實習學
生之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每月 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 ( 時 ) 數,均不得計入教學實習規定之教學節(時)數 及日數。
實習學生於課後打工、兼差,應經本中心依教育實習相關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 評估,並取得本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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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
-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 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 (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 (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者達六成以上為及格,本校實習學生成績不及格者,本中心將以書面通知。
教學實習採協同輔導者,教學實習輔導員應共同參與成績評定。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傷病或事故而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向本校重 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並得經原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後在原校重新實習,或由本校 推介至其他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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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實習學生請假相關事宜,應向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請假日數如下: ~ 三十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有關實習學生請假情形,本校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 量及追蹤輔導。 |
-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
-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 (四)產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 (五)喪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累計不得超
過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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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若有無故缺席怠職、表現異常,由教育實習機構填寫通報單送 至本中心;或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表率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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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
實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終止該生之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教育實習輔 導費退費;未改善前,本中心不受理回復修習教育實習: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 等,由教育實習機構檢具相關事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審 議通過者。
(三)實習學生無故或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實習者,經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 者。
(四)請假日數超過本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日數者。
(五)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涉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
習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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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本校應做成 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而不服其 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實習學生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本校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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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 四十一、 |
輔導教育實習單位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 相關人員,於辦理評量教育實習 成績等行為時,與受評量實習學生,具有配偶、前配偶、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以內關 係者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亦應主動告 知。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 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舊制師資生適用本要點。
舊制師資生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自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得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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