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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第 三 條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 校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 |
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遴聘校內外人士七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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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前言/總則 ~ 第 五 條 |
十二人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各類別評鑑得依需要,另組成該類別評鑑指導委員會,其組成 人數及任務權責等,另訂之。
- 第 四 條 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負責自我 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考核,由校長指定一位副 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
校務評鑑工作由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教學單位評鑑工作由教 務長擔任副召集人;通識教育評鑑工作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 任副召集人;師資培育評鑑工作由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專案 評鑑工作由校長指定相關主管擔任副召集人。
- 第 五 條 各受評鑑單位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工作小組, 其所需之執行規範,由各受評鑑單位訂定之,該工作小組成員 得納入學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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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第 六 條 |
- 第 六 條 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委員由五至十二人組成。但各類別評鑑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委員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 四以上,由受評單位或其主管單位依其專業領域推薦,經上一 級工作小組認可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後,簽請校長同意 聘任,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校務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 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教學單位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 驗之教授、具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通識教育評鑑委員,應由具通識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 驗之教授,及對大學通識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組成。
師資培育評鑑委員,應由具師資培育或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內外 人士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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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第 六 條 (續) |
專案評鑑委員,應由具該專案領域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對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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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前言/總則 ~ ## 第 八 條 自我評鑑程序如下: |
專案事務熟稔之政府或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各類別評鑑得依需要,另組成該類別評鑑委員,其人數及遴聘 方式等,另訂之。
-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 六、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前項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 得公開。
- 一、規劃準備階段:
- ( 一 ) 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及評鑑推動小組。
- ( 二 ) 辦理評鑑說明及共識會議。
- ( 三 ) 籌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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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 二、自我評鑑階段: ~ ## 三、永續發展階段: |
- ( 一 ) 成立評鑑工作小組。
- ( 二 ) 辦理評鑑研習。
- ( 三 ) 蒐集評鑑相關資料。
- ( 四 ) 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
- ( 五 ) 遴聘評鑑委員。
- ( 六 ) 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
- 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 ( 七 ) 評鑑委員完成評鑑結果報告。
- ( 一 ) 完成自我改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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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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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後續追蹤自我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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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第 九 條 |
第 九 條 各類別評鑑結果分為如下,並應公告於本校網站:
- 一、校務評鑑、通識教育評鑑及專案評鑑:分為「優」、 「良」、「待改進」及「未通過」四級。
- 二、教學單位評鑑:分為「通過」、「待改進」及「未通過」三 級。
- 三、師資培育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 過」三級。
- 第 十 條 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作為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之依據,透過回 饋資訊進行持續性品質改善,並作為校務發展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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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
2025-12-10 |
第 十 條 ~ 第十四條 |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受評 單位,本校應依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所提建議事項,要求限期 改善並列入追蹤評鑑。如期限內仍未達標準者,本校得採取調 整招生員額、預算及資源分配或整併等措施。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受評 單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申復,申復要點
另訂之。
- 第十一條 各受評單位若獲外部專業評鑑認可通過,且在認可有效期限內, 得免辦理評鑑。
第十二條 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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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2025-10-15 |
前言/總則 ~ ## |
評鑑委員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同意書」 。
自我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時,應參與評鑑說明會或相關研習課程(含 影音) ,並須於實地訪評前 20 分鐘參與共識會議。
1. 受評單位得自行決定初評方式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評,經系所級工 作小組通過後,提送院級工作小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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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2025-10-15 |
## 2. 初評委員遴聘: |
- (1) 受評單位應推薦 5 至 7 位校內外初評委員名單(不得與實地訪評 自我評鑑委員重複) ,推薦名單應包含評鑑委員姓名、現職、專長 及評鑑相關經歷,經系所級工作小組審議後,送其所屬院級工作 小組審核。
- (2) 院級工作小組應遴選其所屬受評單位 3 至 5 位初評委員,亦得主 動推薦評鑑委員,經院級工作小組審核後,送本校教務處備查。
3. 受評單位得自訂初評日期,並於進行初評前,提交初評委員手冊及 初評報告書至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閱。
4. 初評方式採書面審查之受評單位,應寄送初評委員手冊及初評報告 書予評鑑委員,審查期間如有待釐清問題,受評單位應於收到後一 週內答復,並由初評委員於審查期限內完成「初評結果報告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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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2025-10-15 |
## 2. 初評委員遴聘: (續) |
5. 初評方式採實地訪評之受評單位,應於訪評前寄送初評委員手冊及 初評報告書予評鑑委員,受評單位應於訪評當日答復初評委員之提 問,並由初評委員完成「初評結果報告書」 。
6. 受評單位應於初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初評結果報告書,經其所 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議後,提送推動小組審核。
7. 受評單位應於初評結束後二個月內,依初評委員意見及推動小組建 議,提交改善成果報告書,並經其所屬學院之院級工作小組審議後, 提送推動小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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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2025-10-15 |
## ( 二 ) 實地訪評階段: |
1. 受評單位應依本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等規定遴聘評 鑑委員。
2. 一系多所或有密切關係之受評單位,訪視委員遴選以不重複為原 則。訪視委員如有重複情形,依受評單位數排定實地訪評時程:
- (1) 受評單位為二個,應安排實地訪評時程 1.5 日。
- (2) 受評單位三個以上者,應安排實地訪評時程 2 日。
3. 受評單位得自訂訪評日期,並於訪評前提交評鑑委員手冊及評鑑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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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
2025-10-15 |
( 二 ) ~ 十一、 |
( 二 ) 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 況有所不符。
推動小組於收到申復申請書後,應邀集評鑑委員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 覆。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推動小組應將受評單位之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及評鑑結果報告 書,提送指導委員會審核。
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受評單位,如認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 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得提出報告書修正 申請複查。
九、各受評單位及其所屬學院應於實地訪評前,至少指派教師或行政人員一 人,參加一次校內外舉辦之自我評鑑說明會及相關研習課程。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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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2025-10-15 |
## 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02 年 11 月 13 日第 755 次主管會報通過
114 年 10 月 15 日第 85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一 ) 指導並審定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 ( 二 ) 審定各受評單位之評鑑項目及參考效標。
- ( 三 ) 審定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委員名單。
- (
- 四 ) 審定自我評鑑結果。
- ( 五 ) 審定本校自我檢討改進報告書及相關表冊。
- ( 六 ) 審議受評單位之申復案件,包含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 及評鑑結果報告書。
- (
- 七 ) 其他有關自我評鑑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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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
2025-10-15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 ## 三、自我評鑑委員遴聘程序如下: |
102 年 11 月 13 日第 755 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 年 03 月 26 日第 76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 年 11 月 18 日第 82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0 年 3 月 3 日第 82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4 年 10 月 15 日第 85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辦理自我評鑑委員遴聘事宜,依據 「國 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之任務,為依本校相關規定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及回覆評鑑申復案件。
受評單位依其專業領域推薦系所自我評鑑委員或該單位所屬學院主動 推薦委員,經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審核,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 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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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3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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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
2025-10-15 |
- 四、 |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各系(所)五至七人、各學院七至九人,至少應 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並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 實務經驗之教授、具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委員互 推一人為召集人,統合評鑑結果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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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
2025-10-15 |
- 五、 ~ - 八、 |
自我評鑑校外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 一 ) 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 二 )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 三 ) 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 四 ) 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 五 )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 六 ) 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 七 )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後得續聘之。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執行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不得公開。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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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2014-03-26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自我評鑑之規劃、督導、 執行與追蹤考核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第四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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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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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2014-03-26 |
##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
- ( 一 ) 負責規劃系所評鑑實施計畫。
- ( 二 ) 訂定全校共同參照的評鑑項目及效標。
- 三 ) 彙整各受評單位的評鑑項目及效標,經會議討論後送指導委
- ( 員會審定。
- ( 四 ) 管控各學院系所辦理自我評鑑進度及執行情形。
- ( 五 ) 受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結果之申復。
- ( 六 ) 追蹤考核各學院系所辦理自我改善機制及執行情形。
-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擔任,教務長為副召 集人。其餘委員,由副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通識教育中心 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共同組成。
- 四、推動小組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副教務長兼任 之;相關幕僚作業,由教務處負責。
- 五、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 各學院自我評鑑推動執行長及有關行政聯絡人員列席。
-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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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2013-11-13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 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一)審核所屬系所評鑑項目及效標。
- (二)審核所屬系所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亦得主動推薦委員,送自
- 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
- (三)負責督導所屬系所辦理評鑑各項作業。
- (四)追蹤考核所屬系所辦理自我改善機制及執行情形。
評鑑推動執行長(由副院長或院長指定)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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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2013-11-13 |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 系所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 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以
- 一、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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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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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2013-11-13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
- ( 一 ) 推薦自我評鑑委員,經院級工作小組審核後,送自我評鑑指
- 導委員會審定。
- ( 二 ) 規劃自我評鑑進行的時程及步驟。
- ( ) 提供教育訓練、確定所需資源及各項目工作小組之溝通協
- 三 調。
- ( 四 ) 設計蒐集評鑑資料之對象與方法。
- ( )
- 五 資料蒐集及分析各項目優勢、缺失及改善作法。
- ( 六 ) 撰寫自我評鑑初評報告書。
- ( 七 ) 依實地訪評報告書,檢視系所應持續改善事項,並建立改善 機制,追蹤管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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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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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2013-11-13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
- 三、本小組由受評單位系所主管擔任召集人,依評鑑項目組成項目工 作小組,並由系主任指定各項目工作小組負責人。各評鑑項目工 作小組負責人為本小組當然成員,亦得納入學生代表。
- 四、本小組行政事務,由系所主管遴派人員擔任。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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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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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申復要點 |
2014-03-26 |
一、 ~ 三、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自我評鑑受評單位之權 益,辦理自我評鑑申復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 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評單位對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或「未通過」 ,認為有下列情 形之ㄧ,得於收到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申復:
( 一 ) 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 二 ) 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 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致使評鑑結果報告書與事實不符。
前項申復受理單位,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等教學單位為教學單 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通識教育為通識教育自我評鑑推動小 組。
三、受評單位提出申復時,須在前點規定期限內繕具申復申請書,向 申復受理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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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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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申復要點 |
2014-03-26 |
四、 ~ 八、 |
四、本校申復受理單位於收到申復申請書後,邀集評鑑委員於三十日 內以書面回覆。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 說明。
五、申復受理單位應將受評單位之申復申請書、申復意見回覆及評鑑 結果報告書,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七、參與申復之有關人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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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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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前言/總則 ~ 第 一 條 |
82 年 12 月 22 日 8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 年 5 月 1 日 84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 年 5 月 26 日 84 學年度第 6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9 年 6 月 14 日 88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1 月 11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6 月 21 日 94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10 月 30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110 年 11 月 3 日 110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異人才領導學校,依大學法第九條及本 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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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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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二 條 ~ 第 三 條 |
第 二 條 本校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依本辦法組成校長 遴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遴委會 ) ,並於組成後八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
第 三 條 遴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各該類別代表總數三分之一。委 員類別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二款代表由校務會議推選 ( 薦 ) ,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其餘候選人為 該類組之候補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各學院及非屬學院推選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代表七 人、學生代表一人及編制內職技人員及校聘人員之代表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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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三 條 |
## ( 一 ) 委員配置及類組如下:
1. 文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2. 理學院及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3. 管理學院及非屬學院(含教務處體育室、學生事務處軍訓室、計算機 與網路中心、圖書館及通識教育中心等):合併推選一人。 4. 電資學院及規劃與設計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5. 工學院及醫學院:合併推選三人,但各學院至少一人。 6. 學生代表一人。 7. 編制內職技人員及校聘人員之代表一人:由組員或同職級以上人員擔 任。
( 二 ) 學校代表之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由多數性別得票數最低之組別之少 數性別候補委員,依得票數高者依序遞補。但每組以一人為限。原當選 遴選委員調整為優先候補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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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三 條 |
( 三 ) 遴選期間委員因故出缺,致學校代表之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應由出 缺類組之相同性別候補委員遞補之。如教師代表出缺,且該所屬類組之 性別候補委員不足遞補時,由其他類組之相同性別候補委員,依得票數 最高者遞補之。
( 四 ) 委員候選人之推薦人數如下: 1. 教師代表:專任講師以上人數超過二百人者,推薦三至四人;低於二 百人者,推薦二至三人。 2.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四至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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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前言/總則 |
3. 編制內職技人員及校聘人員代表:由編制內職技人員及校聘人員推薦 四至六人。
2. ( 五 ) 委員候選人推薦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學生會 及人事室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人不得少於推薦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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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 第 四 條 |
- ( 一 ) 委員配置如下:
1. 校友代表四人:人文社會、理工生醫領域之代表各至少一人。
2. 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 ( 二 ) 委員候選人由各學院、非屬學院及學生會分別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二至三人。
- ( 三 ) 委員候選人推薦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及學生會 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人不得少於推薦人數三分之一。
- ( 四 ) 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由得票數較高之少數性別候選人依得票數多寡 ,依序遞補。
- ( 五 )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與學生,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本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一日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本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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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第 六 條 |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 二、決定遴選程序。
-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教育部聘任。
-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本校秘書室應組成工作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前項所定任務 ( 包括遴選作業細節 性規定之擬訂、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遴選程序進行、法規諮 詢及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 。
遴委會工作小組之運作,依遴委會之指示辦理。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 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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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校校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曾擔任教授五年以上。
- 二、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或學術行政經驗。
- 三、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現有兼任上述相關 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之。
- 四、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 五、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 六、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 七、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 八、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 九、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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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第 九 條 |
第 八 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薦之:
- 一、由遴選委員推薦。
- 二、由校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每人至多推薦校內、外人士三人。
- 三、由國內、外學術單位之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員 ( 副研究員)推薦。
- 四、由校外學術團體推薦。
- 五、由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薦。
第 九 條 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亦不得與遴委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 私人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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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第 十 條 |
第 十 條 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
-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 五、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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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續) |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委會揭露:
-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二、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 三、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 監察人。
-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決策或執行業務之 職務。
- 五、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同時任職於本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 接隸屬關係。
- 六、其他經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其他相關事項。
遴委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有前二項規定應 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委會揭露。
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有前二項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遴委會揭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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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第 十一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 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 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 避之決議。
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本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 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 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遴委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條訂定之遞補方式 規定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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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第 十三 條 |
- 第 十二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者,該遴委會之決議當然 違背法令而無效。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之決議效力,遴委會應於委 員遞補後開會議決。
- 第 十三 條 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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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十四 條 |
- 第 十四 條 校長遴選程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 一、第一階段:由遴委會依第七條所定條件進行遴選,並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 參選意願,自被推薦人中決定二至八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
- ( 一 ) 遴委會應將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資料上網公布,並分送予本校專任講 師以上之教師,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教師行使同意權之前,舉辦 說明會。教師就個別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
- ( 二 ) 個別候選人之同意票達投票總人數五分之一之通過門檻後,即對該候選 人停止計票。
- ( 三 ) 通過同意權門檻之候選人如達二人以上,即進行第三階段遴選。如通過 者未達二人,則保留已通過同意權門檻之校長候選人,遴委會並應再次 公告徵求校長候選人進行遴選,每次公告以十四日為原則,直至另行通 過同意權門檻之校長候選人併同原獲保留之校長候選人名額合計達二 人以上為止。原未通過同意權門檻之校長候選人,不得再次參加遴選。
- 三、第三階段:遴委會應邀請參與第三階段遴選之候選人,說明其辦學理念,再 由其中遴選出校長人選。
候選人資料呈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遴委會決議辦理外,均按姓名筆畫排序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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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十五 條 ~ 第 十六 條 |
- 第 十五 條 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 第 十六 條 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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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十七 條 ~ 十九 條 |
- 第 十七 條 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 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
遴委會於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但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第五條所定任務 ,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本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提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校務會議議決 前,應請遴委會到會說明。
遴委會經本校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本校應於二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重新 組成遴委會。
- 第 十八 條 遴委會委員於新任校長第一任任期內,不得擔任本校一級行政主管。
- 十九 條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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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2021-11-03 |
第 二十 條 |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 遴委會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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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代理校長選舉辦法 |
2022-12-28 |
- 第四條 ~ - 一、 |
## 國立成功大學代理校長選舉辦法
111 年 12 月 28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代理校長選舉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遴選產生或就任前,代理校長之產生方式, 依本辦法辦理。
當然候選人: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聘任之編制內副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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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代理校長選舉辦法 |
2022-12-28 |
- 二、 ~ - 第六條 |
推薦候選人:校務會議代表五人連署提名之本校專任教授。
- 前項候選人應同時符合本校校長遴選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
- 本校代理校長由校務會議選舉產生,採單記法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如得票數最高者超過一人,就該得票數相同候選人,以抽籤決定之。
- 得票數最高者,因故無法擔任代理校長時,得依當次投票結果,依序遞補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代理校長之任期至新任校長就任為止。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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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卸任校長禮遇辦法 |
2006-11-15 |
第一條 ~ 國立成功大學卸任校長禮遇辦法 |
本校為弘揚校園倫理,禮遇卸任校長,特訂定本辦法。
擔任本校校長卸任後之禮遇事項如次:
- 一 邀請參加學校重大慶典或集會。
- 二 得使用與教學、研究有關之學術資源。
- 三 學校於適當處所,提供辦公室及所需之設備,並得由秘書室派員支援聯絡事宜。
- 四 得使用公務電話、傳真及公務車。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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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4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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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80 年 05 月 20 日八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4 年 11 月 15 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Amended in the 1st University Council of the 1995 academic year on Nov. 15, 1995 90 年 10 月 24 日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Amended in the 1st University Council (postponed) of the 2006 academic year on Nov. 1 98 年 06 月 24 日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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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5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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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第一條 ~ ## 第二條 |
本議事規則依據大學法第十五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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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第三條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代表,各學院應選出學術或行政主管與教師代表,由秘書室依據各學院教師人數,按 比例分配各學院名額,再由各該學院依據自訂之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產生。
不屬於學院之代表按前項比例分配名額,由教務處就不屬學院之各單位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前項比例分配名額,如不足四人時,以四人計。比例分配遇有畸零時按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 本會之助教、研究人員、職員及校聘人員、工友、大學部學生代表及研究生代表分別經推選 產生。
本會代表除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之單位主管外,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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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
-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二、本大學組織規程、各單位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
-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其他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 六、本會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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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0:5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