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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第六條 ~ ## 第八條 |
本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本會全體應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 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本會因事實需要,得邀請或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時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就本會代表中商請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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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第九條 |
本會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除當然代表得委託其職務代理人出席者外,其 餘代表得以書面委託原推選單位之成員代為出席,並享有會議代表的權利及義務。非本會代 表始得受委託為代理人,每位並以代理一人為限。
本會代表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代表職務時,由秘書室通知原推選單位,推舉代表遞 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本會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者外,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出席者,視為無法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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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任代表,由秘書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會非有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前項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全體代表總額減除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且未委託 他人代理出席之代表人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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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本會提案如下: |
- 一、校長交議事項。
- 二、各院所系與一級行政單位提案事項。
- 三、本會各委員會之提案。
四、本會代表五人以上連署之提案事項。
前項各款提案,除校長交議事項者外,應先交由校務發展委員會就程序事項預為審查(如提 案內容是否屬本會審議範圍、提案程序是否完備或內容有無與其他法規相衝突等)後始提會 討論;審查不通過者,由主任秘書於會議中提出說明。若有異議時,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 半數同意後,列入議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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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 第十一條之一 ~ ## 第十四條 |
本會得視議案複雜情形,由主席裁示,組成專案小組,討論分析後,提出具體建議,提交本 會審議。
臨時動議案件應有在場出席代表五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提出,並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數之 同意,方予討論。其決議依第十四條辦理。
本會代表對於同一議案之發言,以每人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但討論修改 或其他情況特殊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酌定 採用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本會議案之決議,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數同意為之。未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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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前言/總則 ~ ## 第十五條 |
加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空白票與廢票,均不計入表決額數。但本校組織規程另有規定或 本會另有決議者,從其規定或決議。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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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第十六條 |
本會開會實況應全程錄音錄影。前項開會時之錄音、錄影,由新聞中心指派人員辦理。出席代表不得擅自於會場內攝影、錄 影或錄音。違反者,經制止仍不聽從,主席得強制其離開會場,並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 數同意後,處以停止出席權一次之處分。新聞中心依第二項前段規定錄得之影音檔案,除特定議案討論、表決及有關資訊,經出席代 表提議,出席代表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應限制或不得公開者外,應於七日內公布於 新聞中心之網頁,僅供本校教職員工生瀏覽,並善盡保管職責,同時制作影音檔案乙份,送 交秘書室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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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第十七條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場開放本校教職員工生自由旁聽。
旁聽採會前網路預約登記或現場報名,以網路預約登記者優先。
旁聽人員在會場旁聽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依會務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 二、不得參與表決、發言、提案。但經主席同意者,得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
- 三、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進行之行為。
- 四、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
旁聽人員違反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有妨礙會議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 其旁聽,強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法辦。
本議事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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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
2019-06-12 |
前言/總則 |
## 本議事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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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0-10-21 |
第一條 |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加強校務發展計畫先期作業,落實校務發展目標,注重事前 之效益評估,以及事後之績效考核,促進計畫作業發揮預期之功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校務發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訂定本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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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0-10-21 |
第三條 ~ 第五條 |
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學院、學系、研究所及 重要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停辦或有關校務發展重大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公假、差假、上課或因病請假不能出席時,除當然委員得委託 其職務代理人出席者外,其餘委員得以書面委託原推選單位之成員代理出席,並享有委員的 權利及義務。
##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之修訂。
- 二、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重要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停辦。
- 三、年度預算及財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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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0-10-21 |
四、國際學術合作、締結姊妹校事項。 ~ ## 第八條 |
- 五、科際整合計畫有關事項。
- 六、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事項。
本會審議通過之重大案件,應再提請校務會議審議,但因情形急迫,得先行辦理,再提校務 會議追認之。本會工作情形及決議事項,應提校務會議報告。 Article 6
本會開會時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新聞中心主任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 其他單位或人員列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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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會議規則 |
2020-03-11 |
## 第一條 ~ ## 第五條 |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設「國立成功大學行政會議」 (以 下簡稱本會議) ,並訂定本規則。
本會議之組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校長為主席,討論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Article 2
##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一、行政規章。
- 二、重要行政事項。
- 三、校長交議事項。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國立成功大學行政會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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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會議規則 |
2020-03-11 |
前言/總則 ~ ## 第九條 |
本會議得視需要,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列席,並邀請學生自治團體推派二名代表列席。 行政單位組主任或組長,應否列席本會議,得另由各該單位主管決定之。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本會議開會時,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並享有會議代表 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重要提案表決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一般提案表決,得採多數決。
臨時動議須有出席人員附議即可成案,其決議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 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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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政會議規則 |
2020-03-11 |
第十條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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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前言/總則 |
76 年 4 月 22 日 第 167 次主管談話會通過
77 年 6 月 1 日 第 10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8 年 10 月 27 日 第 1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4 年 3 月 1 日 第 12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 年 4 月 17 日 8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 年 4 月 21 日 第 1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9 月 26 日 第 14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1 月 7 日 第 15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5 月 27 日 第 15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2 月 24 日 第 17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10 月 4 日 第 21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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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前言/總則 (續)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友傑出成就獎甄選事宜,表揚本校 從事各行業,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貢獻,其傑出成就已獲社會各界 公認之校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校友聯絡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 聘請校內外委員若干人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職務代理人出席,其餘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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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 一 ) 研訂、修正本要點之建議事項。
- ( 二 ) 訂定傑出成就校友之甄選標準。
- ( 三 ) 甄選並表揚傑出校友。
- ( 四 ) 其他有關傑出校友事項。
- 四、傑出成就校友候選人資格:凡本校各學院系(所)畢業(含肄業) ,足為本 校學生楷模者,且非本校現職專任人員,均得為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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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五、推薦程序: |
- ( 一 ) 由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至本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
- ( 二 ) 學院推薦候選人方式:
1. 由系 (所) 副教授以上三人或校友五人連署,向系 (所) 推薦,經系 (所) 務會議或系所評選會議初評後,送院務會議或院評選會議評選通過。
2. 候選人為跨系(所)者,依前目規定連署後,得逕向學院推薦,經院務 會議或院評選會議評選通過。
- ( 三 ) 校友聯絡中心推薦候選人方式:
1. 由校友五人連署,向各地校友會推薦,經各地校友會理監事會議或評選 會議初評後,送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評選通過。
2. 校友聯絡中心評選會議,應邀請被推薦校友之系(所)主管列席。
- ( 四 ) 推薦過程宜主動蒐集資料,以不知會被推薦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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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8. 六、 |
各系(所)或各地校友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候選人推薦予各學院或 校友聯絡中心,各學院或校友聯絡中心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選,並向 秘書室提出。秘書室彙整年度推薦名單後,提交本委員會進行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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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七、甄選程序: ~ 10. 當年度獲保留資格候選人之提名表及其他推薦資料,由原推薦單位依第六點 推薦時程辦理更新。 |
- ( 一 ) 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院長(含系主任)列席。
- ( 二 ) 甄選標準:
1. 符合立德、立功、立言之標準,對人群社會及國家建設有具體公認之成 就事蹟。
2. 聲望。
3. 品德。
4. 奮鬥過程。
- ( 三 ) 本委員會決定獲獎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獲 獎者,以一至十人為原則。
- ( 四 ) 經本委員會甄選通過,由推薦單位徵詢當選人意願後,再行公布獲獎名單。 獲獎訊息,以秘書室完備相關作業後之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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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委員會設置與甄選要點 |
2023-10-04 |
九、 ~ 十一、 |
獲選本校校友傑出成就獎者,於校慶時公開表揚,並得刊印得獎校友簡介廣 為報導。但當選傑出校友,如故意違反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不列入 宣傳表揚資料。
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委員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議決之。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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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 第一條 ~ ## 第三條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 作,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本 辦法。
本校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 一人。
前項專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亦得委請 會計師事務所協助。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 稽核人員之任務如下:
-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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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105 年 10 月 19 日 10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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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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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 ## 第五條 |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 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並作成年度稽核報 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 供查閱。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 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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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 第六條 |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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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 第七條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須調整加回國 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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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 第八條 ~ ## 第十條 |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 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本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 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 出之必要性檢討。
稽核人員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
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受稽核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得依本校相關獎懲規定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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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實施辦法 |
2016-10-19 |
前言/總則 ~ 第十一條 |
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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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2024-01-10 |
前言/總則 ~ ( 一 ) |
## 國立成功大學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13 年 1 月 10 日第 221 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陳情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規定等,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陳情案件,指陳情人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電話或親至本 校)直接向本校各單位陳述或透過本校「意見信箱系統」反映有關本校行 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之具 體陳情案件。
## 三、本校收受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陳情人以書面陳情案件,應送本校秘書室文書組完成公文掛號程序後 ,依其相關規範辦理,由權責單位處理與追蹤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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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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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2024-01-10 |
( 二 ) ~ 四、 |
陳情人以電子郵件或言詞直接向本校各單位陳述者,由接收單位至本 校「意見信箱系統」代填陳情內容並立案列管,由權責單位處理與追 蹤進度。
陳情人以本校「意見信箱系統」陳情並立案者,由權責單位處理與追 蹤進度。
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陳情內容涉及比重較大者主 辦;無法分辨內容比重時,由陳情內容所涉第一個單位主辦。
受理之陳情案件非屬本校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 人;該相關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隨同陳 情內容一併轉知。
如連續收到同一事由之陳情案件(包括同一陳情人)得予併案辦理, 如陳情案件已答復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再交辦同一事由者,應將辦理 情形答復交辦機關。
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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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2024-01-10 |
( 一 ) ~ 五、 |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 情。
與本校校務無關、惡意攻訐謾罵或散播網路流傳不實訊息。
各單位處理本校「意見信箱系統」陳情案件之期限,以不超過二十一日為 原則;陳情案件辦結前,系統每日發信稽催權責單位。未能於期限內辦結 者,應於系統設定「中長期案件進度管理表」供陳情人查詢,系統每週發 信稽催權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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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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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2024-01-10 |
六、 ~ 十、 |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予保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法應 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權責單位於本校「意見信箱系統」回復處理結果時,系統應併附滿意度問 卷調查聯結網址。
本校「意見信箱系統」設有案件統計報表,包括反映方式、處理時效、案 件類別及滿意度報表等,秘書室行政組應定期彙報供主任秘書參閱。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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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 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四、 |
105 年 5 月 3 日函頒實施
- 108 年 10 月 24 日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 108 學年度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商標之授權,及本校 商標所附著商品之製作及銷售,特依據本校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本校商標,係指本校校級商標。
- 三、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
- 四、 欲使用本校商標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取得本校授權,始得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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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五、 ~ 八、 |
- 五、 欲使用本校商標於商品者,應提送商標使用設計說明書,送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初審。初審通過後,即應與本校簽訂授權約,並應於實際開始使用本校商標前,提送成品予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複審並存。如欲取回成品,則應以該成品清晰可辨認之圖片或電子檔案等替代之。如因該成品價格昂貴或體積龐大等原因,致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不願收存者,得於經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審查後,以該成品清晰可辨認之圖片或電子檔案等,經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同意,以替代成品之送存。
- 六、 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應於商品包裝、吊牌、表層或其他 明顯處標示「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字樣。
- 七、 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本校得隨時依授權約內容,檢驗 是否依約使用本校商標。
- 八、 本要點所稱權利金,係指本校商標授權約生效後,於約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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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前言/總則 ~ 九、 |
限內即應支付之定額。本要點所稱衍生利益金,係指本校商標 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含稅銷售額之約定比例計算之金 額。
- 九、 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者,應按實際含稅銷售額繳交衍生利益 金予本校,並應自行負擔營業稅、商品安全責任及商品侵權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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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十、 ~ 十一、 |
十、 本校商標授權權利金、衍生利益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一) 校內單位、學生社團或組織,為舉辦特定活動而申請本校 商標一次性授權使用者,不收取權利金;衍生利益金為商 品不含外加運費之實際含稅銷售價至少百分之三。
- (二)
- 校外機構或廠商將本校商標附著於其製作或銷售之商品
者,授權商標圖樣在兩件以下時,授權權利金為每件商標 每年至少新臺幣(以下同)貳萬元整,第三件起則為每件每 年貳仟元至貳萬元;衍生利益金為商品不含外加運費之實 際含稅銷售價至少百分之八。
- 十一、 獲得本校授權本校商標而應繳交衍生利益金者,至遲應於授 權期限屆至後三個月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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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十二、 ~ 十三、 |
- 十二、 本校授權本校商標所獲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依研發成果管 理辦法所定比例,分配予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後,餘額應提 撥入商標授權金專用帳戶,作為本校商標申請、維護之用。
- 十三、 除本校另有規定外,校內單位、學生社團或組織、校外機 構、團體、自然人或公司,基於非商業目的,欲使用本校商 標者,應向本校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提出申請,並簽訂本校 商標之非商業使用授權書,或得本校書面同意後,始得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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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2019-10-24 |
十四、 |
之。
本要點經本校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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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2019-06-19 |
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18 日第 17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6 月 19 日第 19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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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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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2019-06-19 |
第一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校名、校徽 及商標(以下簡稱商標)之權益,藉以提升向心力與歸屬 感,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名,係指本校中英文全稱、簡稱;校徽係指 本校依法註冊具有表彰本校形象之標誌;商標係指依法註 冊之校級商標或標章。
- 第三條 本校商標之申請註冊、延展,由秘書室統籌辦理,商標之 授權、收益、權利主張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由企業關係 與技轉中心辦理。
- 第四條 本校商標申請註冊、延展及管理相關費用,由校務基金或 授權收入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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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2019-06-19 |
第五條 ~ 第七條 |
- 第五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商標之權益,設國立成功大學商標使用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主任 秘書、主計室主任、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校內外專 家學者四至六人共同組成,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其餘委 員由主任秘書薦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 一、 本校校名、校徽及商標權益保護及策略規劃。
- 二、 本校校名、校徽及商標之授權原則之制定。
- 三、 本校技術移轉涉及校名、校徽及商標使用授權重大爭
議事項之審議。
- 四、 其他相關事宜。
-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可行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為討論或審議重要事項,得邀請相關單 位人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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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2019-06-19 |
前言/總則 |
生產、品質管制、管理、保證、推薦、或其他近似之文字 或圖樣連用。但與本校有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或授 權,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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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
2019-06-19 |
第十四條 |
- 第十四條 本校商標之被授權人,於使用本校商標之文宣品或商品 前,應檢送樣品送本校備查。
- 第十五條 使用本校商標設計、生產、製作商品者,應依商品檢驗 法、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製造、標 示及行銷,所製造商品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及安全標 準,並應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
- 第十六條 本校商標權益受有侵害或涉及權益爭議時,本校得委請校 內外法律專家協助處理。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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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
2025-03-05 |
## 國立成功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加強管理與推廣保護智慧 財產權宣導及執行相關業務,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 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二、 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主任秘書及教務處、學生 事務處、圖書館、通識教育中心、產學創新總中心、計算機 與網路中心等單位及學生代表組成,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 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
- (一) 本校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之規劃及宣導。
- (二) 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
- (三) 監督校園合法軟體、書刊、教科書、影音光碟之使用。
- (四) 監督校園網路管理機制。
- (五) 訂定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及措施。
- (六) 其他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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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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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101 年 11 月 21 日第 16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12 月 4 日第 19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3 月 5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審議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案件,特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及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申復人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第三十三條或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與 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處理結果,如有不服 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秘書室提出申 復。
- 三、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人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復人朗讀 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四、本校對申復人處理結果之執行,除有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得停止全部或部 分之執行者外,不因提起申復而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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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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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 五、申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 一 ) 申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或就學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等。
- ( 二 ) 有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等。 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
- ( 三 ) 申復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 ( 四 ) 申復之年、月、日。
- ( 五 ) 申復申請書應由申復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申請書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復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其受理日期,仍以申復人原申復申請書送達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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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1: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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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 六、申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
- ( 一 ) 申復提起逾法定期間者。
- ( 二 ) 申復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 三 )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復案件,重行提起申復者。
- ( 四 ) 對於非屬處理結果或其他不屬申復救濟之事項,提起申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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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前言/總則 ~ - 八、 |
本校不受理申復時,應於申復申請書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申復人。
申復人於申復決定送達前,得撤回申復。
申復案件經受理後,秘書室應即簽請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審議小組由三 人或五人組成,其成員如下:
- ( 一 ) 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 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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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 八、 ~ - 十、 |
- ( 二 ) 本校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 任審議小組成員。
- ( 三 ) 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事件之申復案件,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 歧視申訴評議會(下稱申評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 員。
- ( 四 ) 審議小組成員與申復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除審議決定應經出席成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行之。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請性平會相 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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