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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別事件申復案件審議要點 |
2025-03-05 |
- 十一、 ~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審議小組審議時,如認申復有理由,應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 其重為決定;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 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校性平會或申評會重新調查。
審議小組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性平會及相關單位。
申復人如對申復決定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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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
2011-04-20 |
## 國立成功大學法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順利推動大學校務,以貫徹依法行政、提昇 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解決各單位於適用法令時可能遭遇之疑義,特成 立本校法六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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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
2011-04-20 |
##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
- (一) 研議有關本校各單位法令適用疑義案。
- (二) 研議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生涉及司法訴訟案件,適用法令疑義案。
- (三) 其他有關各單位法六訴訟案件之協助事宜。
- 三、 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本小組召集人由校長或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相關法六領域具有實務經驗之法官、律師或學者專家聘任之 。
- 四、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 五、 本小組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 本小組行政業務由秘書室辦理,各業務單位或人員提出申請案,經秘書室 認定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即召開本小組會議討論之。
- 七、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出(列)席。
- 八、 本小組會議結論提供本校各單位執行業務之參考。
- 九、 本校各單位執行業務涉及司法訴訟時,如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召集人同意 後,得委任本小組中具有六師執業資格之委員,擔任該案件之訴訟代理人 (或辯護人),協助法六訴訟事宜。
- 十、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本校規定支領相關出席費 用;如另提法六意見書,並得支領相關費用。
- 十一、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校五項自籌款經費項下支應。
-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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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 第一章 總則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教師權益,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 議,特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 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一)教授代表十人,各學院保障員額一人。
- (二)法律學者一人。
- (三)學者專家一人。
- (四)學校代表一人。
奉教育部 94.5.5 台申字第 0940060528 號書函核定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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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前言/總則 |
-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六)本校教師會代表一人。
本會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授代表經各學院院務會議就該學院未兼行政職之專任教授中推薦二位 (任一性別委員各一人為原則)後,送校務會議推選之。
教師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推薦之。
第一項第二至五款之委員由校長遴選(任一性別委員各一至二人) ,經校務 會議同意後聘請之。
- 三、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新任委員尚未產生前,原 委員任期延長至新任委員產生為止。 本會教授代表委員出缺時,由該學院次高票之代表繼任之。其餘委員出缺 時,依前點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辦理。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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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前言/總則 ~ 第三章 申訴要件 |
- 四、 本會每學年度第一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本會主席推選 後,由主席召集之。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主席應於二十日內召集 之。
- 五、 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提起申訴。
教師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 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受 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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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第三章 申訴要件 (續) |
本校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本校依專科 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 假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 六、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本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 七、 申訴人應具申訴書(附件) ,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 -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 居所、電話、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 得之具體補救、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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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前言/總則 ~ 九、 本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文件, 通知為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 |
話。
- (三)為原措施之單位。
- (四)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 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
- (五)原措施係以書面作成者,應檢附原措施文書,並敍明送逹之時間及方 式。
- (六)其他相關之文件及證據。
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檢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單位之收受 證明。
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文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文件係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 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為原措施之單位應自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 係文件送本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為原措施之單位認為申訴有 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本會。前項期間屆至而未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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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九、 本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文件, 通知為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 ~ 十二、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 之虞者,得列舉原因事實申請委員迴避。 |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點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 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本會於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 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本會 應繼續評議。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本會應停止評議。停止原 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本會應繼續評議。
本會評議時,得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為原措施之單 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本會於申訴處理程序中,對申訴人應保持客觀、公平與公正,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前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避,亦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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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前言/總則 ~ 第五章 評議決定 |
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本會評議程序中,除經本會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利益之人或利 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前項期間,於依第八點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 日起重行起算;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 日起算。
- 十三、 本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外,應自收受申訴之次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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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第五章 評議決定 |
- 十四、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 (二)提出申訴逾第六點規定之期間。
- (三)申訴人不適格。
- (四)原措施已磊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 (五)依第五點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本校已為措施。
-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七)依第十點第三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 (八)其他非屬本會管轄或非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 十五、 申訴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磊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 訴為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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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第五章 評議決定 |
- 十六、 申訴有理由者,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並應於評議書主 文中載明。
依第五點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本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 應作為之單位為一定之措施。
- 十七、 本會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 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本會提出審查意見。
- 十八、 本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之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廻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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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第五章 評議決定 |
- 十九、 本會評議決定之表決方式,由主席斟酌申訴案內容,以徵詢無異議、舉 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時,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本 會妥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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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二十、 |
二十、 本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 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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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二十一、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二十一、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 居所。
-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 居所。
-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 (四)評議決定之年月日。
- (五)主席署名。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及受理機關。
- 二十二、 評議書應以本校名義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本校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 方式送達申訴人。
申訴案件有代理人時者,評議書向代理人送達。
二十三、 為原措施之單位對本會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應予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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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2022-12-28 |
第六章 附則 |
第六章 附則
- 二十四、 本校教官申訴案件,準用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酌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規定辦理。
- 二十五、 本會之經費由本校編列專款支應,工作人員由本校調配之。
- 二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相 關法令辦理。
- 二十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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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
98 年 9 月 30 日 98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Drafted on Sep. 30, 2009, 1 University Council of the 2009 academic year 106 年 10 月 2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處理有關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 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建立客觀公正之審議程序,並維護本校聲譽及 保障當事人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 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 二、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
- 三、臨床教師。
四、稀少性科技人員。
五、兼任教師。
研究計畫聘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 ( 兼 ) 任助理人員,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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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第三條 |
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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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前言/總則 |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 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 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 及繳交合著人 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 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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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第四條 |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 生應為作者。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 負下列責任:
-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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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二、 ~ ## 第五條 |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 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 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 第五條
本校設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下稱倫理委員會) ,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委員九至十一 人,由校長聘請副校長、該領域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六至八人與法律專家二人組成,其中校 外公正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人。
倫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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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第六條 |
## 第六條
倫理委員會置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倫理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方得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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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第七條 |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審議及處理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校應依職權命 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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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第八條 ~ 第十條 |
倫理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被檢舉人或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列席。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 據資料,向本校提出;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化名、匿名或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 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或無具體事證,本校得不予受理。但未具名如有具體指陳對 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 觸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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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第十一條 |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誠信辦公室審查受理後,由秘書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組成 倫理委員會,並由教務處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將調查報告提交倫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調查小組,由教務長、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及遴聘與系爭案件學術領域有關之校內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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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前言/總則 ~ 第十五條 |
學者專家三人組成之。調查小組召集人由校長視個案性質指定之。
調查小組所為之調查程序不公開。
調查小組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必要之資 料、物品或書面說明。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 人。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時,調查小組應提交調查報告交倫理委員會確 認。倫理委員會如認為調查報告不完備或有應調查情事未予調查者,得請調查小組續為調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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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第十六條 ~ ## 第十九條 |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時,調查小組應將調查報告送達被檢舉人,並 提交倫理委員會審議。
倫理委員會就前條案件進行審議時,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
倫理委員會應於收受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通知檢舉人及
被檢舉人。
倫理委員會於審議時,對於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
澄清之事項再委請專業學者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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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 第二十條 |
倫理委員會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情事者,除涉及教師資格送審,依相關規定 辦理外,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之建議,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單位為後續處 置:
- 一、書面申誡。
- 二、一定期間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
- 三、一定期間不予晉薪、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 四、一定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行政或學術單位主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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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五、 ~ ## 第二十二條 |
- 五、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研究計畫或停止研究補助, 已核定之補助,應予撤銷或終止補助, 並得命催還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 六、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七、停聘、解聘、不續聘。
八、其他停權措施。
倫理委員會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情事者,應作成書面,送達被檢舉人、檢舉 人、學術誠信辦公室及其他相關單位。
研究計畫聘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 ( 兼 ) 任助理人員被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由研究發展 處組成調查審議小組,負責案件調查、審議及處置。
前項調查審議小組,由研發長、教務長、 產學創新 總中心中心主任及遴聘與系爭案件學術領 域有關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以研發長為召集人。調查、審議程序,準用本辦法相關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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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2020-10-21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
前條調查審議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 決議。
調查審議小組調查結果,認定確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應按其情節作成下列處置,送請計畫 主持人執行:
- 一、書面申誡。
- 二、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 三、減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二分之一或不予核發。
- 四、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研究計畫或停止研究補助, 已核定之補助,應予撤銷或終止補助, 並得命催還已撥付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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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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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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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
2020-10-21 |
前言/總則 ~ 第二條 |
## 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106 年 10 月 2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109 年 10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展正確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下稱學術誠信)之觀念, 建立學術誠信之教育、預防、管理及自律機制,以創造優質之學術研究環境,特訂定本辦 法。
為推動並協調學術誠信等相關業務,本校設學術誠信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其 任務如下:
- 一、統籌學術誠信相關政策與規範。
- 二、定期召開學術誠信業務推動與協調會議。
- 三、督導學術誠信相關教育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 四、督導學術誠信相關諮詢制度規劃及執行。
- 五、受理學術誠信檢舉案件。
六、其他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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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
2020-10-21 |
前言/總則 ~ ## 第五條 |
本辦公室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辦公室主任就本校 專任教授提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
本辦公室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及聘僱行政人員 若干人,辦理學術誠信相關業務。
本辦公室設學術誠信推動委員會,由辦公室主任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 長、研發長、 產學創新 總中心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校長 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學術誠信之教育業務,由教務處定期調查及推動學術誠信相關課程、研討會、論壇或活動 等,並整合公告於校內教育課程平台,提供學術誠信相關教育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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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
2020-10-21 |
## 第六條 |
研究計畫相關學術誠信之預防、管理及審查:
- 一、研究發展處與 產學創新 總中心統籌辦理研究利益衝突相關業務,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團隊 如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主動揭露,送交研究利益衝突委員會審查。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揭 露而 未揭露者,自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利益衝突之態樣、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另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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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
2020-10-21 |
二、 ~ ## 第八條 |
研究計畫屬人類與人體研究之範疇,由計畫主持人送交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或醫學 院附設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執行。
研究發展處統籌辦理研究計畫相關倫理教育時數審查,參與研究計畫人員應完成倫理教 育相關課程。
學術誠信之諮詢服務,由本辦公室統籌辦理。
本辦公室建置檢舉申訴專線、獨立本校網域之網站,受理違反學術誠信案件之檢舉。本辦公 室接獲檢舉案件後,由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教務長等人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受理,案件受理 後送交相關權責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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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實施辦法 |
2020-10-21 |
前言/總則 ~ 第十二條 |
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審議及裁處停權措施,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學 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研究計畫聘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兼)任助理人員準用之。學 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本校學生學術倫理案件相關處理辦法辦理。
本辦公室運作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等支應。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主管機關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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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一條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善盡社會責任,使校務資訊公開透明,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及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校校務資訊之公開,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校務資訊,指本校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 磁諜、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 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保護個人隱私,下列校務資訊,除依第 六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各項校務運作之規章。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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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前言/總則 |
- 二、本校各單位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三、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四、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五、預算及決算書。
- 六、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七、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八、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校務發展 委員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究報告,係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由本校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 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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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 第五條 |
校務資訊之主動公開,應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 一、刊載於成大校刊、成大新聞或其他出版品。
-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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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六條 |
校務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 三、本校作成意思決定前,各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 供之。
- 四、本校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 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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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六條 |
-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 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校務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第一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校務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 者,本校應受理申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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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 第七條 ~ ## 第九條 |
本校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 有前條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
向本校申請提供校務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申請 之。
向本校申請提供校務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 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 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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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二、 |
-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 三、申請之校務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校務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 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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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 第十條 |
本校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校務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 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校務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 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本校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本校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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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十一條 |
本校核准提供校務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校務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 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申請提供之校務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學校 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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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十二條 |
校務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 本校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 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 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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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十三條 |
本校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 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本校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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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本校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或校務資訊之業務單位所提 供之申請表件上已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 更正、補充之結果。
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 本校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 記或申請已註明電子傳遞地址者,第一項之核准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申請人對於本校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校務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 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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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 |
2019-08-01 |
## 第十六條 ~ ## 第十七條 |
本校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校務資訊時,得按申請校務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 校務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依教育部訂頒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未訂定 收費標準者,由校務資訊提供之單位依校務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決 定所需收取之費用,簽奉核定後收取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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