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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宿舍配借及管理要點 |
2025-03-26 |
多房間同住 眷口 ( 最高 ) Family dependents sharing a multi-room dormitory (Maximum) |
3 points □1. 配偶 □2. 子女 人 □3. 父母 人 □1. Spouse;at maximum. □2. Children □3.;Par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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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宿舍配借及管理要點 |
2025-03-26 |
兼任主管職 ( 最高 ) Concurrent Supervisory Position (Maximum) |
* 每口 1 點,最多算至 5 點。 * 1 point for each dependent and 5 points at maximum. □1. 凡曾專 ( 兼 ) 任或現任本校院、處、室等一級單位主管,或系、所、科等主 管,每兼一年加 2 點。 □1. 2 additional points for each year having worked full-time (part-time) or currently working as the supervisor of a Level 1 unit, such as a college, a department, and an office of the University or as the supervisor of a school, a graduate institution, or a department. □2. 凡曾專 ( 兼 ) 任或現任本校二級單位主管,或校、院、處秘書等,每兼一年 加 1 點。 □2. 1 additional point for each year having worked full-time (part-time) or currently working as the supervisor of a Level 2 unit or as the secretary of the University, a college, or an office. □3. 上述主管限編制內主管,兼職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3.The above-mentioned supervisors are limited to those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working part-time for shorter than a year, it will count as a;* 每口 1 點,最多算至 5 點。 * 1 point for each dependent and 5 points at maximum. □1. 凡曾專 ( 兼 ) 任或現任本校院、處、室等一級單位主管,或系、所、科等主 管,每兼一年加 2 點。 □1. 2 additional points for each year having worked full-time (part-time) or currently working as the supervisor of a Level 1 unit, such as a college, a department, and an office of the University or as the supervisor of a school, a graduate institution, or a department. □2. 凡曾專 ( 兼 ) 任或現任本校二級單位主管,或校、院、處秘書等,每兼一年 加 1 點。 □2. 1 additional point for each year having worked full-time (part-time) or currently working as the supervisor of a Level 2 unit or as the secretary of the University, a college, or an office. □3. 上述主管限編制內主管,兼職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 □3.The above-mentioned supervisors are limited to those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working part-time for shorter than a year, it will count as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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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宿舍配借及管理要點 |
2025-03-26 |
表單資訊 |
其他 Ot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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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1-11-03 |
前言/總則 ~ 第一條 |
86 年 3 月 26 日 85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06 月 16 日第 208
110 年 11 月 3 日 110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服務本校教職員工,照顧其生活,提振工作效能,茲依 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並訂定本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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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1-11-03 |
第二條 ~ 第四條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以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務會議代表中推選 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非屬學院教師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一人及教職員宿舍借用人推選 代表一人組成之。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總務長兼任;職員代表及教職員宿舍借用人推選代表,由人事室辦理 票選產生。 前項票選結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宿舍借用人推選代表與其他代表為同一人時, 則以次一高票遞補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至新學年之代表產生為止,連選得連任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研議本校教職員工宿舍配借及管理相關規定之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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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宿舍配借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2021-11-03 |
二、研議宿舍使用費、違約金及保證金等之收費標準。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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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一、 ~ 二、本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性騷擾之防治及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適用本要點。 |
-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 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校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性騷擾之防治及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適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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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要點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前二項所稱性騷擾樣態,指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言語、肢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勢、強暴脅迫、恐嚇手段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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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性意味言行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
- ( 一 )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 ( 二 )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 ( 三 ) 偷窺、偷拍。
- ( 四 ) 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 ( 五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 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 ( 六 )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 ( 七 ) 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 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性騷擾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事項,適用本要點之 規定。
本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二點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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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四、本校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 ~ ## 五、本校應加強教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如下: |
- ( 一 )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申訴專線電話( 06-2757575 轉 50850 )、傳真( 062766456 )、電子信箱( em50871@ncku.edu.tw )。
- ( 二 ) 行為人為本校學生:申訴專線電話( 06-2757575 轉 50324 、 50325 )、傳真 ( 06-2766421 )、電子信箱( genderncku@ncku.edu.tw )。
前項資訊並於本校網頁或適當場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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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一 ) ~ ( 二 ) |
( 一 ) 本校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以公假參與下列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 訓練,加強教職員工性別平等觀念,以防治性騷擾情事發生:
1. 所屬教職員工:
- (1) 性別平等知能。
- (2) 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 (3) 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 (4)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2. 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 理。
- (2) 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 (3) 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4) 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 (5) 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二 )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本校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 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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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 六、本校於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亦應採取下列第三款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 ( 一 )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 ( 二 )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 三 )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得採取下列 處置:
- ( 一 ) 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 二 ) 避免報復情事。
- ( 三 )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 ( 四 )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 性騷擾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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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七、本校為處理本要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性騷擾申訴評議會(下稱申評會)。 |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或主任秘書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聘(派)本校教職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 兼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男性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兼。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 (派)本校教職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為止。
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申評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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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時行為人為本 校校長者,應向臺南市政府提出。 |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時行為人為本 校校長者,應向臺南市政府提出。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以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 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 二 )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 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 三 )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 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 ( 四 )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 五 ) 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 ( 六 )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與前項規定未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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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時行為人為本 校校長者,應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續) |
## 提出性騷擾申訴之期限如下:
- ( 一 )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 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 ( 二 )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 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 ( 三 )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 前二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人於案件調查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或依性騷擾 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性騷擾事件有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下列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 應即移送臺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 ( 一 )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 ( 二 ) 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 三 ) 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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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二 ) ~ ( 三 ) |
- ( 二 ) 調查完成後,由申訴調查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調查屬實者,應 作成懲處建議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非屬實者,仍應視情節,為必要處 理之建議,並經申評會審議後,移送臺南市政府辦理,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1. 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 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 相關物證之查驗。 5. 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 ( 三 )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臺南市 政府申請調解。申評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 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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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四 ) ~ ( 五 ) |
- ( 四 ) 調解期間,除接獲臺南市政府通知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 序繼續進行。
- ( 五 ) 第二款懲處建議及處理對象屬本校教職員工者,應簽陳校長核定後,移 請相關單位或會議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或決議事項。非屬本校教職員工 者,應函知其服務機關(構)、部隊、學校、僱用人或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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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十一、本校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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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十二、申評會審議原則如下: |
- ( 一 ) 案件之調查及審議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 二 )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 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權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得終 止其參與。
- ( 三 ) 申評會或申訴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除 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 協助。
- ( 四 ) 性騷擾案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使其對質。
- ( 五 )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 六 ) 於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對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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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 ( 七 ) 性騷擾案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 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必要時 得要求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或其他必要措施。
- ( 八 ) 前款所定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 必要之服務,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並得 因事件個案需要,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 ( 九 ) 申評會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 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 拒絕提供資料者,申評會應通知臺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條規 定辦理。
- ( 十 ) 申評會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警 察機關協助。
- ( 十一 ) 處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得向司法機 關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權利,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 十二 ) 處理性騷擾案件時,知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 其他媒體或任何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且無但書情形者,得通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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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十三、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
- ( 一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 ( 二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 ( 三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 四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 一 )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 ( 二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 迴避之調查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申評會就該申請案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 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申評 會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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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十四、本校於知悉本校教職員工為性騷擾案件被害人時,應視其需求,協助通知 調查單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一條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辦理, 並給予其他必要之協助。 ~ 十六、本校所公示之行政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十四、本校於知悉本校教職員工為性騷擾案件被害人時,應視其需求,協助通知 調查單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一條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辦理, 並給予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五、性騷擾事件行為人如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 項、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該規定所定權責機關課予刑罰 或處以罰鍰。
十六、本校所公示之行政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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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十七、 ~ 二十一、 |
十七、本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所作決議確實有效執行,避免 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八、非本校教職員工兼職之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均為無給職,其撰寫調 查報告書或經延聘受邀出席會議,得另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 十九、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2.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騷擾防治法暨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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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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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5: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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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 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提供所屬教職員工、勞務承攬派駐勞工、求職 者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工作及服務環境,預防工作場所性 騷擾行為之發生並消除性別歧視,於知悉有工作場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情 形時,採取適當之糾正、補救、申訴、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 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之防治及處理,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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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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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續) |
-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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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 二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 三 ) 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 機會為性騷擾。
- ( 四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本校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 五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機關(構)學校或其他事業單位,具共 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六 )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本校校長為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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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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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性騷擾之認定,除應就前項規定及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 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外,並得 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 ( 一 )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 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 ( 二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 三 )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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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 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第一項所定性騷擾事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規定,亦適用之。
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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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性別歧視,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 一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 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 ( 二 )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 三 )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 值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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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六 |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遇。
- 本校設置處理性騷擾及性別歧視申訴專線電話( 06-2757575 轉 50850 )、傳真 ( 06-2766456 )、電子信箱( em50871@ncku.edu.tw ),並於本校網頁或適當 場所公告之。
- 本校應加強教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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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本校應針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或鼓勵所屬教職員工 以公假參與性騷擾防治、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訓練, 加強教職員工性別平等觀念,尊重教職員工及受服務人員之性別特質及 性傾向,建立安全友善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利用有效管道公開揭示禁 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行為,以防治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情事發生:
1. 教職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2. 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 年應定期接受並優先實施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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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 二 ) 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 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本 要點適用對象。
- ( 三 ) 如有性騷擾、性別歧視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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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七、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一 ) 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 度發生,並且不得對申訴人之待遇或薪資等工作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 變更。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3.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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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4.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 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 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本俸(薪) 、年功俸(薪)或薪資,應予 補發。
5.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情節重大且與本校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本校得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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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 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仍將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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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
本校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且被害人未明時,仍應訪談相 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校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將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構)學校或其他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 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三項所 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 一 ) 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 決或補救辦法。
- ( 二 )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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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校校長或各級單位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 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 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九、本校為處理本要點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事件之申訴,設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 |
- ( 一 ) 本校校長:由教育部停止其職務。
- ( 二 ) 本校各級單位主管:由本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 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俸(薪)或年功俸(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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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歧視申訴評議會(下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或主任秘書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聘(派)本校教職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 兼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男性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兼。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 (派)本校教職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為止。
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申評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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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 十、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 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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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本校校長為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行為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 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除得依本校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於 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本校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 果送達本校之日起三十日內,本校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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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 十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事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 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 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 ( 二 )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 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 ( 三 )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或以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與前項規定未合,而其情形可補正 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人向申評會提出申訴時,得於調查結果送達前,以書面撤回申訴,於 送達申評會後即予結案;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 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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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申評會審議程序如下: |
- ( 一 ) 接獲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後,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組成三人 以上之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 業人士。
- ( 二 ) 調查完成後,由申訴調查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審議,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 事實認定及理由。
4. 處理建議。
- ( 三 )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作出 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建議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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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申評會審議程序如下: |
- ( 四 ) 前款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其內容應包括決議之理 由。
- ( 五 ) 第三款懲處建議及處理對象屬本校教職員工者,應簽陳校長核定後, 移請相關單位或會議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或決議事項。非屬本校教 職員工者,應函知其服務機關(構)、部隊、學校、僱用人或依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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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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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關法令規定辦理。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 知地方主管機關。
11. 十三、本校應自接獲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申訴事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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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校未處理或不服本校調查決議之救濟: ~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救濟: |
- ( 一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及教師法提起救濟。
- ( 二 ) 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 三 ) 被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秘書室提起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其程序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復案件審議要點規定辦理。
- ( 一 ) 受僱者或求職者如為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分別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及教師法提起救濟。
- ( 二 ) 受僱者或求職者非屬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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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申評會審議原則如下: |
## 十五、申評會審議原則如下:
- ( 一 ) 案件之調查及審議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以不公開方式為 之。
- ( 二 )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 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違反者, 召集人得終止其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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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申評會審議原則如下: |
- ( 三 ) 申評會或申訴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 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 外,應避免重複詢問或使當事人互相對質,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 驗者協助。
- ( 四 )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 五 ) 於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對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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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申評會審議原則如下: |
- ( 六 ) 必要時得要求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被申訴人接受心理輔導、性別平 等教育訓練或其他必要措施。
- ( 七 ) 處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得向司法機 關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權利,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 八 ) 處理性騷擾案件時,知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 其他媒體或任何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且無但書情形者,得 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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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 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 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或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 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 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
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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