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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
- 十七、本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 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 十八、非本校教職員工兼職之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均為無給職,其撰寫調 查報告書或經延聘受邀出席會議,得另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 十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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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 |
2024-12-25 |
前言/總則 |
二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暨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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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反歧視及平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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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114 年 3 月 21 日 113 學年度第 4 次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4 年 06 月 05 日 113 學年度第 5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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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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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職務代理 績優;審議原則:1. 代理期間未滿 4 週者,除處理重要案件或有具體特優事績者可 專案提報敘獎外,餘以不獎勵為原則,列入年終考績參 考。 2. 代理期間 4 週以上、未滿 3 個月者,嘉獎 1 次;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嘉獎 2 次;代理期間 6 個月以上者,記功 1 次。 3. 2 人共同代理 ( 業務各半 ) ,期間各在 2 個月以上不滿 6 個月者, 嘉獎 1 次;共同代理期間各在 6 個月以上者,嘉獎 2 次。 4. 職務代理敘獎案件,由人事室依上列原則審核,照案發 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10 年 12 月 27 日 110 學年度第 3 次職員考 績委員會 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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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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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事由:電話禮貌 測試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本校「推行電話禮貌服務運動實施計畫」明定之敘獎標準, 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事由:專書閱讀 心得寫作 競賽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年度強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專 書閱讀推動計畫」明定之敘獎標準,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 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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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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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事由:兼辦政風 業務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 要點」明定之敘獎標準,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事由:工程施工 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教育部年度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實施計畫」明定之敘獎準則,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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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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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行政業務 研究發展 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本校「行政業務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研究案如經本校審查 會審定為成績優良,並經校長核定者,得依會議決議之獎勵標 準,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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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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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擔任各項 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 員績優;審議原則:1.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 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 本校循 例以嘉獎 1 次為原則 ) 。 2. 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後,輔導績效良好,如建議 敘嘉獎一次者,則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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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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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
事由:綠色採購 成績優異;審議原則:依據「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評分方法」,如經教育部 審核為成績優異,得由本校總務處採購組彙整符合敘獎標準之 單位承辦人員,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 ( 本校循例 以嘉獎 1 次為原則 ) 。;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事由: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 績優;審議原則:依據「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如 經教育部考評為成績優良,得由本校人事室彙整符合敘獎標準 之單位承辦人員,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 ( 本校循例以嘉獎 1 次為原則 ) 。;決議日期及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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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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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審議原則1:如經財政部考評為績效卓著,得由人事室照案發布獎勵令,不 1 次為原則 );審議原則2:再提會審議。 ( 本校循例以嘉獎;審議原則3:。;決議日期及 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審議原則1:獲前 3 次,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審議原則2:名者,各敘嘉獎 1;決議日期及 會議次別:107 年 6 月 27 日 106 學 年度第 3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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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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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原則1:1. 獎勵標準;審議原則2:1. 獎勵標準;審議原則3:1. 獎勵標準;審議原則4:2. 適用敘獎及核發感謝狀人員獎勵人數依上開標準分別計 算。 3. 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主辦單位人員優 先考量。各類別活動舉辦時間連續超過 2 日者,得視其辦理績 效,檢附具體事蹟,酌增獎勵人數 ( 以 2 人為限 ) 。主辦人員 總獎勵人數以 2 人為限。 4. 須各單位配合辦理之活動敘獎案,由主辦單位依上表標準 及獎勵上限,請協辦單位推薦敘獎人員,再由主辦單位彙 類 別 參加 人數 獎勵 人數 每人獎勵額度上限 主辦人員 協辦人員 全 校 性 50 人至 200 人 至多 2 人 嘉獎 1 次 嘉獎 1 次 201 人至 300 人 至多 3 人 嘉獎 1 次 嘉獎 1 次 301 人以上 至多 4 人 嘉獎 2 次 嘉獎 1 次 區 域 性 200 人以下 至多 3 人 嘉獎 1 次 嘉獎 1 次 201 人至 300 人 至多 4 人 嘉獎 2 次 嘉獭 1 次 301 人以上 至多 5 人 嘉獎 2 次 嘉獭 1 次 全 國 性 200 人以下 至多 4 人 嘉獎 2 次 嘉獭 1 次 201 人至 300 人 至多 5 人 嘉獎 2 次 嘉獭 1 次 301 人以上 至多 6 人 記功 1 次 嘉獎 2 次 國 際 性 200 人以下 至多 5 人 嘉獎 2 次 嘉獭 1 次 201 人至 300 人 至多 6 人 記功 1 次 嘉獎 2 次 301 人以上 至多 7 人 記功 2 次 嘉獭 2 次;整擬議獎名單及額度提報。 5. 全校性活動參加人數未滿 50 人之案件,建請列入年終考績參 考;決議日期及 會議次別:107 年 11 月 8 日 107 學 年度第 1 次職員考績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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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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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原則1:1. 獎勵標準:依學年度整年擔任面試委員之次數計算,達 5 次 者建議敘嘉獎 1 次,達 10 次以上者建議敘嘉獎 2 次。 2. 由人事室依學年度為單位,彙提得予敘獎人員名單及獎勵 額度,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審議原則2:同上;審議原則3:同上;決議日期及 會議次別:114 年 3 月 21 日 113 學年度 4 次校聘人 員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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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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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1 |
備註:上開歷次會議訂定之審議原則,必要時仍得審酌個案情形,提送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
事由:本職業務;審議原則:1. 辦理職責內應辦事項,應提出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之說明及佐證,始得獎勵。如屬經常性、例行性業務者,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2. 如有特殊績效得提報記功以上之獎勵額度,經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後,由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1 款及第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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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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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事由:非本職業務;審議原則:1. 應就獎勵事由提出具體貢獻或效益之說明及佐證,提供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 2. 如有特殊績效得提報記功以上之獎勵額度,經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後,由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5 點。
事由:校外單位來函建議敘獎;審議原則:由所屬單位參照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及來函建議獎勵額度,簽提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6 款及第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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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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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由: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審議原則:1. 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於辦理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2. 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並由主辦單位彙整擬議獎名單及額度提報;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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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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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事由:辦理活動;審議原則:1. 符合「得逕予發布獎勵事項編號 12」規定者,由人事室照案發布,不再提會審議。 2. 前項提報獎勵額度或人數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者,應提出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說明及佐證後,提會審議。 3. 由委員依活動性質、參與人數、辦理天數及其績效或貢獻審酌獎勵額度。 4. 跨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彙整擬議獎名單及額度提報;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5 點。
事由:處理緊急事件及其他重大功績;審議原則:1. 應就獎勵事由提出具體貢獻或效益之說明及佐證,提供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 2. 如有特殊績效得提報記功以上之獎勵額度,經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後,由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審議;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本校職員獎勵實施要點第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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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7 ~ 表單備註 |
事由:防疫業務推動;審議原則:依「本校防疫業務推動有績效人員敘獎原則」審議;法規依據或會議次別:109 年 7 月 13 日 108 學年度第 5 次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及 109 年 7 月 23 日 108 學年度第 4 次職員考績委員會。
備註:獎勵額度達記功以上者,該單位主管需於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列席說明,俾做為審議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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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表單資訊 ~ 評鑑 認證 |
四、各案類敘獎參考原則
獎勵事由:1. 辦理校務評鑑、系所評鑑、綠 色大學評鑑、醫學教育品質認 證、 ISO 認證等業務,且評鑑或 認證結果為通過或優良或績 優。 2. 辦理本職業務經上級機關或主 管機關評定績優。;獎勵額度:主辦人員敘嘉獎 2 次至記 功 1 次,協辦人員敘嘉獎 1 次至嘉獎 2 次;備註:通過之認證或評鑑如具特殊績效或具體效益,得由所屬單位提供說明佐證後酌予提高獎勵額度提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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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資訊 化 |
獎勵事由:開發建置或更新本校資訊系統, 有效簡化流程,提升效能。;獎勵額度:主辦人員敘嘉獎 2 次至記 功 1 次,協辦人員敘嘉獎 1 次至嘉獎 2 次;備註:依 114 年 3 月 20 日 113 學年 度第 4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 員會決議,校內相關獎勵 案件,除提供系統建置開 發之過程及現況成果外, 提報獎勵單位應檢附需求 業務單位及系統使用者意 見等佐證資料,提會審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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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辦理 活動 |
獎勵事由:辦理研討會、演講、評鑑 ( 核 ) 、演 習、演練、說明會、校慶、頒獎典 禮、交接典禮、動土典禮、運動 會、校友回娘家、表揚活動、上級 訪視、書畫展覽、辦理考試 ( 不含 招生考試 ) 、競賽活動…等活 動。;獎勵額度:主辦人員敘嘉獎 1 次至記 功 2 次,協辦人員敘嘉獎 2 次至嘉獎 1 次;備註:1. 由委員依活動性質、參 與人數、辦理天數及其 績效或貢獻審酌獎勵 額度。 2. 跨單位辦理之活動應 由主辦單位彙整擬議 獎名單及額度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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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工作 績效 ~ 緊急 事件 處理 |
獎勵事由:1. 辦理業務採用創新作法或提出 具體改進方案。 2. 交辦專案業務或推動重要業 務,辦理績效良好。 3. 商、採購業務,著有績效。 4. 研議修訂重要法規,圓滿完成 任務。;獎勵額度:敘嘉獎 1 次至記功 1 次;備註:如具特殊績效或具體效 益,得由所屬單位提供說 明佐證後酌予提高獎勵 額度提會審議。
獎勵事由:緊急事件妥善及時處理,例如: 校安事件、天然災害、突發狀況、 水電問題、校園環境安全維護… 等。;獎勵額度:敘嘉獎 1 次至嘉獎 2 次;備註:如具特殊績效或具體效 益,得由所屬單位提供說 明佐證後酌予提高獎勵 額度提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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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各類 競賽 獎項 |
獎勵事由:機關 / 級別;獎勵額度:1. 主辦人員得於最高記功 2 次額度內辦理。 2. 其餘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於賸餘獎勵額度內。備註:1. 競賽獎項獎勵案件除 有特別規定或經簽准 外,依左列規定獎勵 額度內覈實辦理。 2. 如獎項無列名次僅為 獲獎與否之認定,仍 依左列規定辦理。 3. 如提報單位認具特殊 績效或具體效益欲提 高本表所列獎勵額 度,應提出具體說明 及佐證提會審議。;獎勵事由:行政院或其他相當級別榮獲前 3 名 (最高總獎度嘉獎 26 次);獎勵額度: 覈實辦理。備註:同上;獎勵事由:教育部或其他相當之部會級別榮獲 前 3 名 (最高總獎度嘉獎 13 次);獎勵額度:1. 主辦人員得於最高記功 1 次額度內辦理。 2. 其餘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於賸餘獎勵額度內 覈實辦理。備註:同上;獎勵事由:地方政府或教育局級別榮獲前 3 名 (最高總獎度嘉獎 7 次);獎勵額度:1. 主辦人員得於最高嘉獎 2 次額度內辦理。 2. 其餘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於賸餘獎勵額度內 覈實辦理。備註:同上;獎勵事由:其他校外級別獎項榮獲前 3 名 (最高總獎度嘉獎 5 次);獎勵額度:1. 主辦人員得於最高嘉獎 2 次 1 人次額度內辦理。 2. 其餘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於賸餘獎勵額度內 覈實辦理。 3. 倘參賽人數或件數每增 加 50 人 / 件數,酌增嘉 獎 1 次獎勵額度。備註:同上;獎勵事由:校內級別榮獲前 3 名 (最高總獎度嘉獎 3 次);獎勵額度:1. 主辦人員得於最高嘉獎 2 次額度內辦理。 2. 其餘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於賸餘獎勵額度內 覈實辦理。備註: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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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案件審議參考原則 |
2025-06-05 |
表單備註 |
一、獎勵額度達記功以上者,該單位主管需於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列席說明,俾做 為審議之參考;審議各類獎勵案件時,如有建議提升獎勵額度之情形時,須經投票方式確認。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略以,平時考核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 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有關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依 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同一獎勵事實,如獲不同競賽獎項者,擇優不重複敘獎。 四、獲得本表所列以外之競賽獎項者,由權責單位檢附視為「等同該類別獎項」證明文件,依獲獎難 易程度由考績委員會 / 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個案審議或比照本表所列各獎項額度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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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聘研究人員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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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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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ChengKungUniversityEmploymentContractforResearchfell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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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約聘教師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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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前言/總則 |
## 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89 年 11 月 15 日第 14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0 年 4 月 25 日第 142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七點及附表一、附表二
90 年 12 月 19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三
92 年 4 月 9 日第 147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一、附表二
92 年 11 月 26 日第 148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及附 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94 年 1 月 12 日第 150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七點及附表一、附表二
94 年 11 月 16 日第 152 次行政會議新增第十五點並依序遞增以下各條次,
修正第一點、第十七點及附表二、附表三
95 年 11 月 15 日第 154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二
96 年 5 月 9 日第 155 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二
97 年 5 月 28 日本校第 157 次次行政會議修正附表二
97 年 11 月 26 日第 158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七點
99 年 5 月 19 日第 161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四、五、八、十、十一及十六點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164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五點
103 年 9 月 24 日第 173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五點
113 年 3 月 20 日第 22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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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一、 ~ 三、本要點所稱進用,係指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由本校以公開甄選方式遴用其他機關 人員為本校公務人員。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公開、公平、公正辦理公務人員之進用及陞遷,以拔擢及 培育人才,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校組織規程中,除聘任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 一 ) 陞任較高職等之職務。
( 二 )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三 ) 遷調相當之職務。
前項進用,如無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及考試分發人員,得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後 公開甄選具有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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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四、本校辦理公務人員之進用及陞遷,應設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資格條件之審查。
( 二 )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 三 ) 陞遷候選人員名次、遴用順序之排定。
( 四 ) 校長交議事項之研擬。
( 五 )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 六 ) 其他法令規定交付審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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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五、甄審會置委員 5 至 23 人,委員之任期 1 年,期滿得連任。其產生方式如下: |
( 一 ) 指定委員 2 至 12 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指定之:
1. 主任秘書。
2. 由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推薦本校具該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自其中圈選 1 人。
3. 自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及學院院長中圈選至多 10 人。
( 二 ) 當然委員 1 人:人事室主任。
( 三 ) 票選委員 2 至 10 人: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公務人員票選產生。公務人員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甄審會主席由校長就前項第一款指定委員中指定 1 人為主席。
甄審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 得決議。同意或不同意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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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
前言/總則 |
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 六、本校各單位公務人員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規定得免經甄審之職缺 外,應就本校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如由本校人 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非本校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 七、本校各單位公務人員職務出缺,得先由各出缺單位依程序辦理與出缺職務同職務列等人員 之遷調;如無遷調人選,則應由出缺單位將出缺職務之工作項目、所需人員應具資格條 件及是否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等送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定內陞或外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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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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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內陞甄審之作業程序如下: |
- 八、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內陞甄審之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公開徵求校內符合資格人選,如有意願陞遷者得填具「本校公務人員陞遷意願表」, 並檢附相關證件資料送人事室。
- ( 二 ) 職缺如符合資格人選均為遷調時,由人事室審查資格後,送出缺單位擬定人選,簽 請校長核定;如符合資格人選有遷調及陞任者,先由人事室將符合資格之遷調人選 送出缺單位擬定人選,簽請校長核定,如無適當人選,則簽送人事室就陞任人選依 第三款規定辦理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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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內陞甄審之作業程序如下: (續) |
- ( 三 ) 如係陞任者,人事室會同有關單位主管依「本校公務人員陞任 ( 遷調 ) 評分標準表」 規定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證件資料,報請校長提甄 審會評審後,簽請校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 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 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 ( 四 ) 內陞如需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時,比照第九點第二款規定組成甄選小組辦理之。
- ( 五 ) 校長對甄審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改依其 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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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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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外補公開甄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
- 九、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外補公開甄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由人事室辦理外補職缺公告,新進人員應具公務人員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或具擬任職 務相關職系之任用資格。
- ( 二 ) 由出缺單位 2 人、人事室 1 人及甄審會主席指定委員 2 人組成甄選小組,出缺 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辦理面試及業務測驗事宜,甄選工作由人事室主辦,出缺 單位協辦。
- ( 三 ) 面試及業務測驗成績所佔百分比由用人單位視需要自行訂定,但面試或業務測驗其 中一項之成績所佔百分比最高不得超過 60% ,最低不得低於 40% 。如報名人數超過 8 人時,得先舉行業務測驗,再依業務測驗成績,至少依職缺三倍擇優參加面試。業 務測驗科目由用人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訂,命題作業須嚴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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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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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校公務人員辦理外補公開甄選之作業程序如下: ~ - 十、本校公務人員陞遷,應依本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 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前述無適當人選之認定,須提甄審會審議。 |
- ( 四 ) 甄選小組評定分數後依成績高低順序造冊,報請校長提甄審會甄審後,簽請校長就 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 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 ( 五 ) 校長對甄審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改依其 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
- 十、本校公務人員陞遷,應依本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 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前述無適當人選之認定,須提甄審會審議。
前項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均經甄審會評 定為非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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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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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校各單位對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 程序,簽請校長逕予核定。 ~ ## 十二、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 十一、本校各單位對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 程序,簽請校長逕予核定。
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 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 十二、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 一 )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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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前言/總則 |
- ( 二 )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 三 )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 ( 四 )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 ( 五 )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者。
- ( 六 ) 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 以上之處分者。
- ( 七 ) 經本校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但因配 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 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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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前言/總則 (續) |
- ( 八 ) 經本校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 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2.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 九 )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校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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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公務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 |
2024-03-20 |
- 十三、下列人員無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會 同意優先陞任: ~ - 十五、甄審會及辦理進用、陞遷作業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 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
- ( 一 ) 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 ( 二 ) 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 ( 三 ) 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 ( 四 ) 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 ( 五 )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 ( 六 ) 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 113 年 3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條文,自 113 年 4 月 1 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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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無給職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
2014-12-01 |
四、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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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9: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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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離職停薪期間年資採計及權益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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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3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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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2022-10-26 |
第 七 條 ~ 第 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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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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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2025-06-11 |
## 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四、 |
-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文康活動由各處、室、中心、館、學院或所屬之二級單位自行 籌辦,並得與其他單位合辦,至少 5 人參加為原則。在同一會計 年度內,每單位辦理及個人參加均以一次為限。
- 三、每年十二月因會計年度即將終了,如辦理文康活動,應注意經 費補助之報支時效。
- 四、舉辦單位應事先擬妥文康活動計畫(內容包括:時間、地點、 行程、交通工具及參加活動人員名單),循行政程序會請人事 室,簽奉校長核可後,始得舉辦,並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 則,以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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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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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2025-06-11 |
五、 ~ 六、 |
- 五、每會計年度由學校補助參加文康活動之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含校聘人員)及退休人員本人,每人新臺幣一千元,超過部 分自行負擔,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保險費、餐費、觀光、 文化及社教區門票等。如有眷屬參加,其費用自行負擔。
-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於舉行活動後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依行政 程序檢據報支。 七、已登記參加本單位或合辦單位之活動者,因故退出時視同棄權。 八、主辦文康活動單位,應注意安全並為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九、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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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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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
2024-01-17 |
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 三、 補助各社團舉辦全校性活動經費補助: |
- (一) 申請成立社團應有20人以上連署,並訂定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員、組織及 活動概況等,經本校員工社團輔導小組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成立。
- (二) 新成立之社團得申請補助購置設備、器材等開辦經費,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 為原則,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 (一)比賽活動:每年補助一次,以二萬元為上限。
- (二)研習活動:每年補助一次,補助經費以五千元為上限。
- (三)申請補助費用應檢具經費預算明細表,經本校員工社團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 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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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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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
2024-01-17 |
四、 補助參加校外體育文康活動競賽代表隊經費補助: |
- (一)補助代表隊參加比賽之層級:1. 以全校性公開選拔組隊,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或政府機關舉辦之正式錦標賽代表隊 為對象;在臺南市內或以外地區比賽者,每年各補助一次。2. 參加以上活動,應事先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件、賽程表、選拔過程詳細資料及隊 職員名冊等,先會隊職員服務單位主管、人事室及主計室後,陳報校長核准。
- (二)每會計年度全校補助總金額以一百萬元為原則(在體育活動費項下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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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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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
2024-01-17 |
四、 補助參加校外體育文康活動競賽代表隊經費補助: ~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補助對象及費用:1. 補助對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校聘人員)。2. 報名費:由學校負擔。3. 服裝費:視個案簽核,每人以補助一千元為限,檢據報支。4. 於臺南市內比賽者,每人每日補助雜費二百元。5. 於臺南市外地區比賽者,比照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除往返交通費核實補 助外,每人每日補助住宿費一千二百元檢據報支,另補助雜費四百元。以組或隊 實際出賽場次檢附出賽表核實造冊報領(由領隊負責簽證)。
- (四)各代表隊赴校外比賽之經費補助,每年以不超過十二萬元為原則。
六、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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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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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 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二、 |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八九次主管會報通過
本校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之教師及職員因職務出缺尚未派員、公差、 請假、輪休、因案停職或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底缺者,其職 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各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 由各單位依各職務之職責、工作性質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預為排 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 數人代理。職務代理人順序表(格式如附件一、二) ,各一級單位主管 之職務代理人報請校長核定,其餘人員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依權責核 定後送人事室登記。職務或代理人有異動時,請適時更新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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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1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