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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三、 ~ 六、 |
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外,不得 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責,成績優良者, 得酌予適當獎勵。
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案卷資料交代清楚, 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被代理人應 自行負責。
被代理人應將通訊地址、電話告知代理人,且應主動隨時與代理人保 持聯繫,以維公務之正常運作。如遇有急要公務無法處理時,應及時 洽詢被代理人或向所屬單位主管反應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
各單位應重視所屬人員平時工作調配,並得實施職務輪調,尤其與師 生權益、福利關係密切且有時效性之業務(例如:申請學生成績單、 換發健保卡、…。)各單位於平時即須指導二人以上熟練辦理該項業 務,俾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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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2000-05-17 |
七、 ~ 十一、 |
各單位須建立各項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業務推動,提昇服務品 質。
各單位對有關法令、規章及辦完之重要公文案件(影印本)等均應分 門別類做好建檔及更新工作,以利經驗傳承。
寒暑假期間各單位應妥適調配人力及依排表上班,並落實職務代理制 度,如輪休嚴重影響公務之正常運作,單位主管得隨時通知其停止輪 休或改期實施。
請各單位主管加強督導所屬同仁徹底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利公務順 利推展。
本注意事項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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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 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96 年 02 月 14 日第 632 次主管會報決議通過 Approved in the 632nd supervisory meeting on Feb 14, 2007 97 年 07 月 16 日第 65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in the 659th supervisory meeting on Jul. 16, 2008 108 年 01 月 15 日第 81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in the 814th supervisory meeting on Jan. 15, 2019 112 年 04 月 26 日第 83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in the 829th supervisory meeting on Apr. 26,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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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一、目的: ~ 二、適用對象: |
為管理本校職員差勤,特訂定本要點。
本校編制內職員、校聘人員、專案工作人員、職務代理人、專任臨時組員、技 工、工友、駐衛警察、新制助教及納入勤惰管理之舊制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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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 三、辦公時間之規定: |
- ( 一 ) 每日工作時數為 8 小時,中午休息 1 小時,共計 9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 ( 二 ) 每日上班時間:自上午 8 時至下午 17 時,上下班前後得各彈性 30 分鐘 ( 上午於 07 : 30 至 08 : 30 簽到上班;下午於 16:30 至 17:30 簽退下班 ) 。
為免影響行政及教學,各單位至少應有 1 人上「固定彈性 10 分鐘上班時間」 :自上午 8 時至下午 17 時,上下班前後得各彈性 10 分鐘 ( 上午於 07 : 50 至 08:10 簽到上班;下 午於 16:50 至 17:10 簽退下班 ) 。
各單位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師生及同仁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日上 班時數加計休息時數須足 9 小時之原則下,得彈性調整所屬人員之上班時間,不受第 1 項第 2 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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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 四、上下班簽到退規定: ~ 4. 五、請假規定: |
- ( 一 ) 每日上、下班應至網路差假系統各簽到、簽退一次;上班提前到校者,最早於可上 班起始時間往前 30 分鐘內簽到,但不列入上班工作時間;下班簽退,自可下班時間 往後 30 分鐘內簽退,超過 30 分鐘緩衝時間者,須敘明延遲簽退原因,始得受理簽 退。
- ( 二 ) 忘記簽到退、因公務無法簽到退或因網路無法連線等因素致未能簽到退時,事後應 至網路差假系統填送「未簽到退申請單」 ,並經單位主管同意。
- ( 三 ) 上下班應於辦公處所內依實際到離校時間親自簽到退,若發現有代簽到退情事,或 本人未到辦公處所前,以其他不符規定之方式簽到退 ( 例如藉由遠端登入學校系統 ) , 經查證屬實,本人及代人簽到退者,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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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前言/總則 |
- ( 一 ) 請假、出差或出國,應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 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但應同時告知單位主管 ( 或 計畫主持人 ) 。
- ( 二 ) 半日請假:
1. 上午請假:請假時間自上午 8 時至 12 時;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均自下午 13 時 起,無實施彈性時間。
2. 下午請假:請假時間自下午 13 時至 17 時。
- ( 三 ) 按小時請假:依實際請假時數計算,不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算。
- ( 四 ) 遲到或早退者,應依實際到校或離校時間辦理請假手續,以小時為單位,不滿 1 小 時者,以 1 小時計算。
- ( 五 ) 上班期間暫離辦公室處理公務者,應填寫「公出登記簿」 ,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離 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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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 六、加班規定: |
## 六、加班規定:
- ( 一 ) 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如確因業務需要,須在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應由單 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由加班之人員事先至網路差假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並以小 時為單位。
- ( 二 ) 加班時數上限、加班費及補休期限:
1. 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其他人員如依進用管理規定差 假比照公務人員者,亦同。
2. 適用勞基法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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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 七、其他規定: |
- ( 一 ) 中午休息時間如有開會或繼續處理公務之必要,由同仁自行調整當日休息時間或由 單位主管視業務情況調整所屬人員輪流休息因應。
- ( 二 ) 同仁如有請假、出差、公出或出國情形,應落實職務代理,以維護洽公師生及同仁 權益。
- ( 三 ) 辦公時間內應盡職負責,不得無故擅離職守。
- ( 四 ) 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派駐外地或無法使用本校網路差假系統簽到退者; 或由單位自行建置系統 ( 或紙本登錄 ) 管理差假者,單位應依勞基法規定置備勞工出 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如未依規定,致日後衍生勞資爭議或遭裁處罰鍰,應由單位 主管 ( 或計畫主持人 ) 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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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員差勤管理要點 |
2023-04-26 |
前言/總則 |
八、人事室應不定期抽查各單位人員實際出勤狀況,並將出勤紀錄陳請校長核閱。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現行差勤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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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行政人力彈性多元化及因應校務發展需 要,特依大學法、教育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國立 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勞動基準法」,訂定本 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占缺校聘人員,係指本校編制內職員列委任或跨列薦任各職等職務 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契約用人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所需經費由控留職 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本辦法所稱不占缺校聘人員,係指為支援行政人力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不占缺 校聘人員除工作內容與建教合作及國科會計畫完全相關者,所需經費得以校管 理費收入支應外,其餘人員均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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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三條 ~ 第四條 |
- 第三條 本校校聘人員之人事管理,悉由本校「校聘人員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 會)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管委會置主任委員兼主席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委員任 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當然委員三人: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
二、指定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指定之。
三、票選委員六至八人:由校聘人員票選產生。行政(含研究)單位及學術單 位至少各一人。但各一級單位擔任委員人數,以一人為限。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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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五條 |
- 第五條 管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之。本會委員若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於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 人數。可否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管委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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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前言/總則 ~ 第七條 |
管委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 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管委會決議其迴避,或由主席 依職權命其迴避。
- 一、校聘人員之進用審核事項。
- 二、校聘人員之薪給審核事項。
- 三、校聘人員之考核及獎懲審議事項。
- 四、校聘人員之其他管理相關事項。
各單位欲進用校聘人員時,須敘明進用理由、工作內容及應具資格條件,循 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始得辦理進用。進用資格及人數比例依本校「校聘人員 進用資格標準表」 (附表一,以下簡稱進用資格標準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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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八條 |
各單位編制內職員職務出缺時,得彈性先行調整單位內部現有職員人力,並 就調整後所遺職缺改以進用占缺校聘人員。
各單位進用校聘人員時,除經專案簽准外,應以進用資格標準表第六序列職 稱進用。
各單位進用第五序列以上職稱之校聘人員,應從校內現有校聘人員先行遴選。
無適當人選時,始得對外辦理甄選。
一級單位(含所屬)校聘人員未達五人且無編制內秘書者,得置第四序列管理 師一人,負責秘書職務。
前項員額配置及第四、五序列人員進用比例,不含自給自足之研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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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九條 |
各單位辦理進用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擬任人員所具資格條件與 擬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校 聘人員;各級主管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在其主管單位 中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任用之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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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九條 |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校聘人員:
-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違反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終止契約關係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 業人員之必要。
-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違反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終止契約關係,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 事。
-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 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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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十六條 |
- 第十六條 校聘人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由用人單位依本校 「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 辦理年終考核,以作為晉級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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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十七條 ~ 第十九條 |
- 第十七條 校聘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校相 關規定辦理。奉派出差,得比照本校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校聘人員進修給假方式如下:
一、利用公餘時間或事假、特別休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 報備。
二、利用公假進修:任職 2 年以上,經單位主管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 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登記,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惟每人每週 公假時數,依課程實際需要,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 第十八條 校聘人員之獎懲,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職員獎懲 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庶免影響本契約工作之 履行。但因業務需要,經依校內相關規定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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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一條 |
- 第二十條 校聘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參加勞保、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 外 國籍人士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
- 第二十一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之保障。
二、請領本校識別證與校內汽機車通行證。
三、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四、圖書館、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規定 使用之。
五、入股本校員工消費合作社。
六、參加本校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之福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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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四條 |
- 第二十二條 校聘人員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三條 校聘人員之聘期、工作時間、差假、報酬標準、考核、獎懲、福利、退休、 資遣、職業災害補償、到離職、保險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以契約另定 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國立大 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成功大學約用人員工 作規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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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第二十五條 |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 113 年 11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第十四條附表二,自公布日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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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表單資訊 |
國立成功大學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 112 年 11 月 22 日第 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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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一 |
類:職稱 律 師 ( 一 ) 駐 警 隊 隊 員 ( 一 ) 資 深 高 級 管 理 師;別:職稱 資 深 高 級 技 術 師 1. 2. 任第二序列職務 5 3. 任第三序列職務 10 15;所具資格條件: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12 年以上者。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 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 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2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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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二 |
類:律 師 ( 二 ) 駐 警 隊 隊 員 ( 二 ) 高 級 管 理 師;別:高 級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8 年以上者。 2. 任第三序列職務 5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者。 3. 任第四序列職務 8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12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3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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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三 |
類:律 師 ( 三 ) 駐 警 隊 隊 員 ( 三 ) 資 深 管 理 師;別:資 深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並具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且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2. 任第四序列職務 3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3. 任第五序列職務 5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8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全校校聘 人員編制數 6 %為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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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四 |
類:律 師 ( 四 ) 駐 警 隊 隊 員 ( 四 ) 管 理 師;別: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 2. 任第五序列職務 2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2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 3. 任第六序列職務 3 年以上,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性 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年資合計達 5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 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各一級 單位(含所屬)內 校聘人員編制數 20 %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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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五 ~ 表單備註 |
類:律 師 ( 五 ) 駐 警 隊 隊 員 ( 五 ) 副 管 理 師;別:副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且具學士後與擬任工作 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重要工作年資 3 年以上。 2. 任本校第六序列職務 3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 近 3 年考核結果均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以不超過各一級 單位(含所屬)內 校聘人員編制數 20 %為原則。
類:律 師 ( 六 ) 駐 警 隊 隊 員 ( 六 ) 助 理 管 理 師;別:助 理 技 術 師;所具資格條件: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特殊專業證照或能力 檢定者。;人數比例:
2. 各用人單位得應業務需要,自行增訂較嚴格之遴選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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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表單資訊 |
113 年 11 月 27 日第 22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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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40 |
薪點:450,薪給:65,035,敘薪標準:助 理 管 理 師 、 助 理 技 術 師 、 律 師 ( 六 ) 、 駐;副 管 理 師 、 副 技 術;管 理 師 、 技 術 師 、 律;資 深 管 理 師 、 資 深 技 術 師 、 律 師 ( 三 ) 、 駐 警 隊 隊 員 ( 三 );後調薪之依據。 調整;且薪給低於最低工資者,自最 低工資調整生效日起,以相同數額支 給。 三、本辦法 113 年 1 月 1 進用之行政辦事員,待遇依下列標準 支給。 級數 薪點 薪給 12 260 37,576 11 255 37,080 10 250 36,131 9 245 35,408 8 240 34,685 7 235 33,963 6 230 33,240 5 225 32,518,說明:一、本表作為校聘人員敘薪基礎,並為日;一、本表作為校聘人員敘薪基礎,並為日;一、本表作為校聘人員敘薪基礎,並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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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39 ~ 31 |
薪點:445,薪給:64,312,說明:資 深;資 深;資 深
薪點:440,薪給:63,589,敘薪標準:高 級,說明:二、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得比照;二、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得比照;二、遇中央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得比照
薪點:435,薪給:62,867,敘薪標準:管 理
薪點:430,薪給:62,143,敘薪標準:師
薪點:425,薪給:61,421,敘薪標準:、 資,說明:日修正施行前已;日修正施行前已;日修正施行前已
薪點:420,薪給:60,698,敘薪標準:深
薪點:415,薪給:59,976,敘薪標準:高 級
薪點:410,薪給:59,253,敘薪標準:技 術
薪點:405,薪給:58,531,敘薪標準: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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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30 ~ 21 |
薪點:400,薪給:57,808,敘薪標準:、 律
薪點:395,薪給:57,085,敘薪標準:師
薪點:390,薪給:56,363,敘薪標準:( 一
薪點:385,薪給:55,640,敘薪標準:) 、
薪點:380,薪給:54,918,敘薪標準:駐 警
薪點:375,薪給:54,195,敘薪標準:師;隊
薪點:370,薪給:53,473 52,750,敘薪標準:師;隊 員,說明:4 3;220;31,795 31,073
薪點:365,敘薪標準:( 四;( 一,說明:215 210;30,349
薪點:360,薪給:52,028,敘薪標準:) 、;),說明:2;205;29,627
薪點:355,薪給:51,305,敘薪標準:、;駐 警;450,說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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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20 ~ 18 |
薪點:350,薪給:50,583,敘薪標準:師;隊,說明:四、本辦法自 95 年 2 月 1 日施行前已進 用之校聘人員,最高薪點規定如下:;四、本辦法自 95 年 2 月 1 日施行前已進 用之校聘人員,最高薪點規定如下:;四、本辦法自 95 年 2 月 1 日施行前已進 用之校聘人員,最高薪點規定如下:
薪點:345,薪給:49,860,敘薪標準:( 五;隊 員;345,說明:(一)具有碩士學位者,最高薪點依 下列標準支給,如陞任更高職;(一)具有碩士學位者,最高薪點依 下列標準支給,如陞任更高職;(一)具有碩士學位者,最高薪點依 下列標準支給,如陞任更高職
薪點:340,薪給:49,137,敘薪標準:) 、 駐;( 四 ),說明:務則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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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17 16 ~ 12 |
薪點:335 330,薪給:48,415 47,692,敘薪標準:警 隊,說明:學歷;薪點;薪給
薪點:325,薪給:46,970,敘薪標準:隊,說明:57,085
薪點:320,薪給:46,246,敘薪標準:員 (,說明:(二)未具大學以上學位者,最高薪;(二)未具大學以上學位者,最高薪;(二)未具大學以上學位者,最高薪
薪點:315,薪給:45,524,敘薪標準:五 ),說明:點依下列標準支給,如取得大 學以上學位後,始得依所任職 務最高薪點支給。;點依下列標準支給,如取得大 學以上學位後,始得依所任職 務最高薪點支給。;點依下列標準支給,如取得大 學以上學位後,始得依所任職 務最高薪點支給。
薪點:310,薪給:44,801,敘薪標準:警;415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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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11 ~ 1 |
薪點:305,薪給:44,079,敘薪標準:隊 員;三專,說明:285;41,188
薪點:300,薪給:43,356,敘薪標準:( 六;五專 /,說明:二專;280
薪點:295,薪給:42,633,敘薪標準:);400;高中,說明:260;37,576
薪點:290,薪給:41,911
薪點:285,薪給:41,188,敘薪標準:│
薪點:280,薪給:40,466,敘薪標準:385;280
薪點:275,薪給:39,743,敘薪標準:│
薪點:270,薪給:39,021,敘薪標準:270
薪點:265,薪給:38,298,敘薪標準:370
薪點:260,薪給:37,576,敘薪標準:│
薪點:255,薪給:37,080,敘薪標準: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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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表單資訊 ~ 專業 證照 |
112 年 11 月 22 日第 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級數1:1,000;級數2:1,500;級數3:2,000;級數4:2,500;級數5:3,000;說明:1. 用人單位得視校聘人員之專長與工作表現請領職務加給,審核通過後自第一級起支。如同時符合 2 項。
資格條件:證照性質為「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執業證書」以外之技術證 照,且該技術證照確為技術人員執行 業務所必需。;級數1:1,000;級數2:1,500;級數3:2,000;級數4:2,500;級數5:3,000;說明:1. 用人單位得視校聘人員之專長與工作表現請領職務加給,審核通過後自第一級起支。如同時符合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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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
專業 證照 ~ 語文 能力 |
資格條件:證照性質為「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執業證書」,且該專業證照 確為技術人員執行業務所必需。;級數1:1,500;級數2:2,000;級數3:2,500;級數4:3,000;級數5:3,500;說明:職務加給條件者,取 最高數並加計第 2 項 50% 發給。
資格條件:5 年內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多益 785 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且 其工作內容 50% 以上須使用該項語文 者。;級數1:1,500;級數2:2,500;級數3:3,500;級數4:4,000;級數5:5,000;說明:2. 專業證照請參考「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委託、認證 或 認 可 證 照 一 覽 表」,且該證照為從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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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語文 能力 ~ 律師 |
資格條件:5 年內通過全民英檢高級、多益 945 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且 其工作內容 50% 以上須使用該項語文 者。;級數1:3,500;級數2:4,000;級數3:4,500;級數4:5,500;級數5:6,000;說明: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 具備;申請時請檢附 相關證照影本。 3. 語文能力加給採計之。
資格條件:須具律師證照,並在本校法制單位負 責法制、訴願及訴訟等業務。;級數:1, 2, 3, 4, 5, 30,000, 31,000, 32,000, 35,000, 37,000, 6, 40,000;說明:英檢測驗成績,相當 等級之標準依本校 「職員英語能力測驗;參考對照表辦理。4. 支領職務加給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由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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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資訊 技術 |
資格條件:服務於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或圖書館系 統資訊組之技術人員,且實際從事系 統規劃、設計、分析、開發者。;級數1:3,000;級數2:4,000;級數3:5,000;級數4:6,000;級數5:7,000;說明:單位視其工作表現與 貢獻度評估是否續 領,提送管委會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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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
系統 分析 規劃 及專 案管 理 |
資格條件:1. 資格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同時負責 全校行政系統分析、規劃、設計及 系統專案管理之技術人員。 2. 上開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甲等以上 者,得檢附相關專業能力之技術文 件 ( 含測試報告 ) 資料,由主管推薦 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原資 訊技術加給改支;本項職務加給需 每年定期評鑑,評鑑內容為獲前一 核定等級後所產出者,逐年按評鑑 結果核發 ( 通過:維持或升級,未通 過者自次月起改支原支領或相當等 級資訊技術加給 ) ,支領之人數比例 以不超過計網中心校聘人員編制數 30% 為原則。 3. 審查小組組成:由計算機與網路中 心中心主任邀請「計算機與網路委 員會」具資訊專長委員 4 人,共 5 人組成。;級數1:12,000;級數2:14,000;級數3:16,000;級數4:18,000;級數5:20,000;說明:議。除年終考核為甲 等以上者得逐級調升 外,評估結果得維持 原領級數、調降級數 或予以停支,並自次 年一月生效。 5. 因請領資格條件變 更、職務異動,或工 作內容有所調整者應 重行評估支領資格。 6. 依 109 年 11 月 25 日 第 205 次行政會議修 正前本校「校聘人員 薪點支給待遇標準 表」支領職務加給有 案人員,如擬適用本 表之加給標準者,須 依本表規定重行審 定。 7. 本辦法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1 次 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前,奉准以「其他特 殊專長得比照資訊技 術職務加給標準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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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行政 輔助 |
資格條件:須為一級單位內無編制內秘書,且負 責秘書職務者(以 1 人為限)。;級數1:3,000;級數2:3,500;級數3:4,000;級數4:4,500;級數5:5,000;說明:議。除年終考核為甲 等以上者得逐級調升 外,評估結果得維持 原領級數、調降級數 或予以停支,並自次 年一月生效。 5. 因請領資格條件變 更、職務異動,或工 作內容有所調整者應 重行評估支領資格。 6. 依 109 年 11 月 25 日 第 205 次行政會議修 正前本校「校聘人員 薪點支給待遇標準 表」支領職務加給有 案人員,如擬適用本 表之加給標準者,須 依本表規定重行審 定。 7. 本辦法 106 年 1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1 次 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前,奉准以「其他特 殊專長得比照資訊技 術職務加給標準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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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英文 法務 |
資格條件:1. 資格 : 行政單位負責審閱英文撰寫 之契約、備忘錄或意向書等相關文 件,並提出法律意見與修正建議之 法務人員。 2. 條件 : 法律系畢業,具語文能力 ( 一 ) 以上。;級數1:4,000;級數2:4,500;級數3:5,000;級數4:5,500;級數5:6,000;說明:簽准辦理」支領在案 者,仍得由用人單位 視其專長與工作表 現,參照本辦法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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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營繕 ~ 國際 涉外 |
1. 資格 : 總務處營繕組正式聘任之技術人員。 2. 條件 : 得由其主管推薦,經審查小組視其工作表現及貢獻度逐年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支給;加 給額度範圍: 1,000-10,000 元。 3. 審查小組組成:由總務長召集並指派營繕組技正職級以上人員 4 人,共 5 人組成。
1. 資格 : 國際事務處主辦國際涉外業務 ( 如 : 國際交流合作及締約、境外招生等 ) 之行政人員。 2. 條件 : 得由其主管推薦,經審查小組視其工作表現及貢獻度逐年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支給;加 給額度範圍 :1,000-5,000 元,支領人數以國際處校聘人員編制數 20% 為上限。 3. 審查小組組成:由國際長邀請「全球策略聯盟推動委員會」委員 4 人,共 5 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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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性平 ~ 校園 安全 維護 |
1. 資格 : 學生事務處專責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行政人員。 2. 條件 : 得由其主管推薦,經審查小組視其工作表現及貢獻度逐年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支給;加 給額度範圍 :1,000-5,000 元。 3. 審查小組組成:由學務長邀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4 人,共 5 人組成。 律師
1. 須具律師證照,並在本校法制單位負責法制、訴願及訴訟等業務。 2. 經專案簽准,按司法審級核發出庭績效加給,每完成一級核發 6,000 元。 駐警
1. 資格 : 秘書室駐警隊之隊員。 2. 條件 : 按安全維護日常達成績效及校園突發意外事故處理情況,每季由單位主管推薦送校園安全 工作小組會議審核後發給 ;加給額度範圍: 1,000~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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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 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
88 年 09 月 08 日第 473 次主管會報通過 90 年 06 月 27 日第 51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 年 04 月 19 日第 61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 年 07 月 11 日第 63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 年 02 月 13 日第 65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 年 03 月 03 日第 68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73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 年 10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2 年 11 月 22 日第 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聘僱人員(校聘人員、專案工作人員)可採計提敘薪級之 曾任年資如下:
- (一)曾在國內之公立機關(構) 、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 人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二)曾在國外之公立機關(構) 、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國際知名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擔 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三)曾在國內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前項第三款所稱「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為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肆 仟萬元以上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或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 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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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 二、採計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
- (一)曾任年資經用人單位審定合於採計提敘薪級者得前後併計,併計後不足一年之畸零 月數不予採計。
- (二)提敘年資在用人單位經費許可情形下,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酌予提敘薪級,每滿 一年最多提敘一級。但校聘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第四序列以下人員至多提敘六級, 第三序列以上人員至多提敘十級。
- (三)由本校附設醫院、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成杏醫學文教基金會轉任至本校或由他機 關轉任至本校執行同一計畫案之專案工作人員,其銜接未中斷之年資得保留,並與 其後在本校之任職年資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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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三、本原則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 ,除計畫項下專案工作人員由主持人認定 外,由用人單位依下列要件認定之: ~ 四、曾任之機關(構)非屬本原則第一點規定者,如其所具有之特殊才能或表現傑出之工作經 驗確實為擬任工作所需者,且該機關(構)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每一職務確逾六個月以 上,經本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該年資每滿二年得提敘薪級一級,至多提敘五級。 |
- (一)原任職務為專任,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且等級相當,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 所需者。
- (二)原任職務與擬任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原任職務與擬任職務需具之學歷、資格 條件及所支薪資認定之。
- (三)職前年資經用人單位同意採計提敘薪級,但原任職務離職時所支薪資未達擬任職務 第一級標準者,每滿二年提敘薪級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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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 |
2025-06-04 |
五、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者,自聘僱案奉核定到職起薪之日生效,如未檢齊得採計 年資提敘薪級之有效證明文件,而於到職起薪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者,得追溯自到職起薪 之日提敘生效,超過一個月者,自補齊證件並奉核定之日提敘生效。 ~ 八、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一)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審核表。
(二)學歷(如畢業證書等) 、經歷(如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等)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曾 任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者,另檢附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
(三)國外學、經歷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有困難 時,得採認由原任職機關(構) 、學校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上開證 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本原則 112 年 11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規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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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
2023-11-22 |
## 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
88 年 09 月 08 日第 473 次主管會報通過 90 年 06 月 27 日第 51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 年 04 月 19 日第 61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 年 07 月 11 日第 63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 年 02 月 13 日第 65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 年 03 月 03 日第 68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730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 年 10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112 年 11 月 22 日第 2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聘僱人員(校聘人員、專案工作人員)可採計提敘薪級之 曾任年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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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
2023-11-22 |
## 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 ## 二、採計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
- (一)曾在國內之公立機關(構) 、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 人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二)曾在國外之公立機關(構) 、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國際知名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擔 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三)曾在國內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前項第三款所稱「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為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肆 仟萬元以上或年營業額達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或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 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者。
- (一)曾任年資經用人單位審定合於採計提敘薪級者得前後併計,併計後不足一年之畸零 月數不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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