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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前言/總則 ~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出國禮品交際及雜費應如何準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101.6.22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 |
機關負擔者方納入計算。本案國中校長以民間團體理監事身分陪同市長出國,自不得 再以公務人員身分列入團員人數核算禮品及交際費用。
本院84年2月6日台84人政給03220號函略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直轄市市長已屬民選地方機關首長,其待遇比照部長級人員待遇標準,準此,直轄市市長因公出國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際及雜費得參照「部長級」標準報支;而縣(市)長待遇係比照次長級依簡任第十四職等薪級支給,故得參照「次長級」標準報支。地方政府倘因財政或預算考量,得於上開標準範圍內撙節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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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五) 縣(市)長、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率團人員之禮品交際及雜費報支標準(行政院主計總處102.2.4主預督字第1020100269號書函) ~ (六) 禮品交際及雜費是否僅率團人可以支用,是否須檢附致贈人員名冊(行政院主計總處102.5.23主預字第1020052616號「主計長信箱」) |
行政院101年6月22日函明確規範,縣(市)長得參照「次長級」標準報支。又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0點規定,地方政府係準用性質,所稱「準用」係指就某些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查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其薪給支給分別參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第十二職等,爰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仍宜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1.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及17點規定,禮品交際及雜費按規定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並未限制致贈對象,亦未規定須檢附致贈人員名冊等佐證資料,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核實報支,惟各機關如訂有內部計畫預算執行規範,則依內部執行規範辦理。 2. 另所詢禮品交際及雜費屬個人或團體費用、是否僅率團人員可支用、是否經主管同意始得支用等事宜,事涉經費如何妥善運用,以達成預定出差目的,宜由各機關本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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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禮品費應否加註受贈對象?受贈對象是否有條件限制?如為國內人員可否報支?(行政院主計總處102.7.17主預國字第1020053532號「主計長信箱」)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及17點規定,禮品交際及雜費按規定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爰禮品費部分原則免加註受贈對象,受贈對象亦無條件限制,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核實報支,惟各機關如訂有內部計畫預算執行規範,則依內部執行規範辦理。至國內人員可否報支一節,基於差旅費之支給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請審酌國內人員與出國計畫執行之相關性,本權責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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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十七、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
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出差人員,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長途大眾陸運工
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
(一)駐外人員出差得否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行政院90.3.15台90忠授字第02426號函)
茲以調用駐外人員在該國出差,該駐外人員並未自該國出國,爰不得報支本要點第16
點所規定之雜費(現行規定為第17點,禮品交際及雜費)。至於駐外人員依本要點第
20點規定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者,因該駐外人員已自該國出國,故得報支本要點第
16點所規定之雜費(現行規定為第17點,禮品交際及雜費)。惟該駐外人員如係隨同
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國者,仍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駐外人員得報支雜費
時,仍應按每人每日報支新臺幣六百元,至其匯率之換算,因各國情況不同,為資簡
化,得由駐外人員檢附相關匯率換算資料逕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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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二)旅行社代辦出國,出差人員是否可按日支領禮品交際及雜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92.12.30處忠字第0920008212號「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級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
新臺幣六百元,並免檢據。」(現行規定為第17點,按規定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以下同),至於來函所詢,若是採團包(統一由旅行社代辦),期間是否可支領新臺幣六百元雜費,或中途與團員會合是否可支領六百元雜費一節,因「雜費」之可否支領,係與「禮品及交際費」有關,而「禮品及交際費」依上開要點第15點規定,係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方得支領(現行規定為第16點,按規定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以下同);司長級以上人員支領「禮品及交際費」時,所有團員即不得支領「雜費」;如非屬司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則所有團員均可依上開要點第16點規定支領「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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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三)禮品交際及雜費可否按人按日乘算總額報支?是否必須為國外單據?(原行政院主計處96.12.26處忠字第0960007571號「主計長信箱」)
如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自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新臺幣六百元之總額度內統籌辦理,並依國外出差實際需要,檢據國內外單據報支。
(四)國外出差雜費報支是否包括國內行程(起、返程)交通費用(原行政院主計處97.4.28.處忠七字第0970002251號「主計長信箱」)
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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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現行規定為第17點,禮品交際及雜費)新臺幣六百元,其雜費係指國外地區所需各項費用,至在國內所發生之交通費用,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五)報支禮品費應否加註購買物品品項及受贈對象、時間(原行政院主計處99.6.21處忠字第0990003784號「主計長信箱」)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出差人員非屬司長級以上人員,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現行規定為第17點,禮品交際及雜費)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雖無明訂應加註品項及受贈對象、時間,惟各項經費報支應本誠信原則核實報支,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行規定名稱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補正原始憑證應記明事項,係屬機關內部預算執行事宜,請逕洽貴權責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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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
十八、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未同時諭知緩刑;或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其服務機關應通知其於一週內返國;出差人員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並以其接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週內返國之數額為限。(未收錄相關解釋)十九、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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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續) (續) |
(一)出國日期與奉派出差日不同,應以實際出國日前一日或奉派出差日前一天之匯價為依據?出國前先以信用卡付註冊費是否得依信用卡帳單為依據辦理報支?(原行政院主計處95.5.24處孝三字第0950003244號「主計長信箱」)1.有關出國日期與奉派出差日不同,應以實際出國日前 1日或奉派出差日前1日之匯價為依據一節,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18點第3項(現行規定為第19點)規定,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上開「出國前1日」係指奉派出差期間之前1日(如出差期間為16至20日,前1日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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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二) |
2.有關以信用卡帳單辦理報支註冊費一節,信用卡帳單乃發卡銀行給予信用卡持卡
人之帳務通知,並非最終受款對象出具之證明,並未具備「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
行規定名稱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或第6點所應記明事項,不宜視為
支出憑證。是以,註冊費之報支憑證,仍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現行規定名稱
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列日支費標準為何以
美元計價
(原行政院主計處99.1.14處孝三字第0990000254號「主計長信箱」)
1.考量日支數額表係規範國外各地區之日支費標準,為簡明表達,故以單一、世界
通行之貨幣美元訂定。
2.另有關出差旅費報支採用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匯價是否合理一節,查「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第18點(現行規定為第19點)規定,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
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依上開規
定,即期匯率僅適用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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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出國前已結匯,依結匯匯率辦理報支
(行政院主計總處101.4.3主預字第1010051749號「主計長信箱」)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8點(現行規定為第19點)第3項規定:「出差人員出國
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
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爰出差人員出國前倘有辦理結匯者,得依結匯匯
率辦理報支;倘未辦理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
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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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四)各機關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匯率差價之處理
(行政院101.6.22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
有關各機關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匯率差價之處理,本院 67年8月3日台(67)忠授六
字第4501號函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第3點已明定預借旅費繳回時匯差之帳務處理方式,爰只有在出國前辦理出國旅費
結匯預借,回國後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並由
原國外旅費項下開支,若有不足再由相關之業務費項下開支;反之,若繳回預借旅
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利益時,該餘額亦應收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之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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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五)國外出差旅費以即期匯率辦理報支之原因
(行政院主計總處107.3.20主預字第1070051071號「主計長信箱」)
依銀行實務臨櫃換匯係採現金匯率,由於銀行持有現鈔會有一定的成本,所以現金
匯率價格會與即期匯率不同,亦即未臨櫃交易是無法使用現金匯率,僅能使用即期
匯率入帳,爰出差人員出國前倘有辦理結匯者,得依結匯匯率辦理報支,倘未辦理
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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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一) |
期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
二十、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人員,其 國外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未收錄相關解釋)
二十一、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未收錄相關解釋)
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支,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出差人員生活 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公務人員未經報准進入大陸地區,其旅費可否報支問題
(原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實二字第0940009153號「主計長信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復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機關人員出差均應事先報請核准,始得為之。爰本案公務人員如未依規定報請內政部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即視為未完成相關核准程序,應不宜報支其旅費。
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業於95.7.19修正放寬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得赴大陸地區,惟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則應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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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出差城市未列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者,如何報支
(原行政院主計處95.3.24處忠字第0950001917號「主計長信箱」)
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2項表列
地區別之城市均屬採列舉式,故來函所詢,赴大陸地區九寨溝出差,因係未列日支
數額之城市,依現行規定僅能按「其他」地區報支生活費。
地方民意代表循小三通模式前往大陸地區考察相關旅費報支問題
(內政部97.10.24內授中民字第0970734388號函)
1.內政部96年10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314號函略以:地方民意代表出國
考察費之核銷應檢據部分,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4點所列交通費包括
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2.有關地方民意代表透過小三通模式至大陸地區考察,其參加旅行業者全套方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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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四) |
獨自前往,該筆費用包含由台灣搭機至澎湖或金門之機票,轉巴士至澎湖或金門
碼頭後搭船至廈門船票,按上揭費用如係至大陸考察行程中必須搭乘飛機、船舶、
大眾陸運工具等之費用,同屬出國考察交通費範疇,其交通費得參照前揭內政部
函示規定併入國外考察經費檢據按實報支。
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大陸地區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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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原行政院主計處98年5月27日處忠七字第0980003261號書函略以,現行中央各機關員工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旅費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2.茲以各機關學校工友並非上開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且渠等亦不適用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考量工友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爰本案請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0月9日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規定辦理,即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赴大陸地區出差。
二十三、本要點修正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但新規定生效前,已預訂新規定期間之機票、住宿,得適用舊規定。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未收錄相關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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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其他相關解釋 ~ 二、國外訓練機構供宿不供膳而有發給現金津貼(零用金),研習人員如何報支國外日支生活費 |
至於訓練地點在美國紐澤西州之紐華克,可否援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1.「凡因公出差至本表未列載之地區(國家)者,比照距離最近之地區(國家)支給。」以鄰近之紐約計算日支生活費一節,因該附註1係為出差至未經納入日支數額表之國家而設,美國既已列入該表,出差至美國境內未經表列之地區(城市),仍應依照美國之「其他」報支生活費。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備註1.規定,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7點第1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1折、4折、7折支給(現行規定分別按原支數之1折、3折、8折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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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訓練機構供宿不供膳而有發給現金津貼(零用金),研習人員如何報支國外日支生活費 ~ 三、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在交通工具歇夜,其轉機當日之生活費計算 |
(二)本案至國外參加研習訓練未滿15日,當地訓練機構除「供宿不供膳」外,另有發給現金津貼,當事人自當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本誠信原則檢具證明文件提出,不得重複申領。故應請當事人確認該現金津貼之性質,其中:1.如該現金津貼係含膳食費及零用費,因實質上形同已供膳宿及零用費,僅得補足該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40%(現行規定為30%)之膳食費及零用費差額。2.如該現金津貼僅含膳食費,因屬已供膳宿,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10%之零用費,及補足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30%(現行規定為20%)之膳食費差額。3.如該現金津貼僅含零用費,因屬供宿不供膳,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30%(現行規定為20%)之膳食費,及補足生活費數額10%之零用費差額。
(一)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備註1規定略以,出國期間生活費(現行規定在15日以下部分)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7點第1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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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
按原支數之1折、4折、7折支給(現行規定分別按原支數之1折、3折、8折支給)。
(二)復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
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40%報支。」(現行規定為
30%)故有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習人員,轉機於下一個研習處所,在交通工具歇夜,其
轉機當日之生活費按該地區(起飛地)生活費日支數額 40%(現行規定為 30%)報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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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赴國外觀摩人員是否適用「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適用應依表中備註各點報支,亦或依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報支?另可否報支雜費? ~ 六、赴國外進修之出國期間是以出發及返國日計算或以實際研習期間計算? 又如因氣候或班機延誤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因素致延誤返國,其國外進修補助費應如何支領(原行政院主計處97.5.21處忠字第0970002703號「主計長信箱」) |
(原行政院主計處95.8.10處忠字第0950004823號「主計長信箱」)
查「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適用對象含觀摩實
習者,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由各機關依事先核准之計畫核實支付,其交通費檢據核實報支,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不得重複支領,不可報支雜費(現行規定為 禮品交際及雜費)。 註:觀摩實習補助應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各補助項目及數額分別列支,其中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依上開答復辦理。
所詢赴國外受訓人員返國後經費結報匯率,仍請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8點(現 行規定為第19點)規定辦理,即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有關派赴國外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之出國期間係自出國第1日起算,至返 國當日之期間。另若因氣候或班機延誤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因素而延誤返國之生活費 支給,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已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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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奉派至美國2個州分別實習兩週,至第2個地點可否重新適用「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每日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之規定(原行政院主計處99.9.9處忠字第0990005627號「主計長信箱」) |
(一)考量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屬帶職帶薪性質,且出國期間原有工作須由他人代 理,本人又可學習特殊專長、技術或取得相關學位,爰大幅簡化支給項目,改進原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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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八、國外教育訓練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國外學校辦理並安排住宿,是否屬供宿範疇?依規定核算之生活費,於支付住宿費用後之數額可否全數發給參訓人員自行運用?(行政院主計總處102.9.6主預字第1020054555號「主計長信箱」) |
須檢據報支方式,及原由政府負擔出國人員各項公費之作法,修正改為政府補助出國人員相關費用,以一次性獎助費方式處理,合先敘明。 (二)出國期間超過15日者,為免產生支給數額落差現象,行政院前於本(99)年1月 29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558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已調增自第16日起之生活費數額,不宜從寬解釋更換受訓地點後,再從第1日起重新認定。
貴總處與國外大學合作辦班,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校方簽訂合約提供住宿並依約收取住宿費用,是否屬「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以下簡稱本表)所稱之供宿一節,依本表月支生活費備註第 3點規定,所稱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貴總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依約支付住宿費用,尚非屬本表所稱供宿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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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外教育訓練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國外學校辦理並安排住宿,是否屬供宿範疇?依規定核算之生活費,於支付住宿費用後之數額可否全數發給參訓人員自行運用?(行政院主計總處102.9.6主預字第1020054555號「主計長信箱」) |
(二)有關生活費支付住宿費用後,其餘數額可否全數發給參訓人員自行運用一節,說明如下:1.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94年4月28日處忠二字第0940002940號函略以,國外出差住宿與膳食安排已由機關發包予旅行社辦理,個人僅能依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的10%報支零用費,至於住宿及膳食費部分,應依決標金額(即實際支付予旅 行社之團費屬住宿及膳食費)列報,而其與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90%間之差額應視為機關支出之撙節,不宜作為個人零用費之用。2.以上係就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所為之函釋,至各機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由各機關 (構) 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爰本表所定月支生活費數額較國外出差生活費為低,不足部分尚須由參訓人員負擔。為減輕參訓人員經濟壓力,使其專心向學,出國期 間在1個月以上者,本表所定生活費支付住宿費用後之數額,得發由參訓人員自 行運用,另依本表附記規定,各主管機關亦得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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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參加國外舉辦之訓練課程,住宿於主辦單位指定之上課地點所在之旅館,得否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行政院主計總處105.12.21主預字第1050054683號「院長電子信箱」) |
參加國外舉辦之訓練課程其經費之報支,應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又其中並無住宿費得檢據覈實報支之規定,主要係考量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屬帶職帶薪性質,且出國期間原有工 作需由他人代理,本人又可學習特殊專長、技術或取得相關學位,故政府對該項出國計畫係採補助性質,與政府負擔派赴國外人員各項公費(即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之作法,尚屬有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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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三、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 |
參、附錄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544號函修正
第6、16、17點並自106年11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
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ㄧ: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五)其他公務。
三、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
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
期返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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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
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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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得檢據覈實 |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
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六、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
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
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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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報支。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 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亦得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前二項部長級人員出國,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其住宿費依同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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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所稱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 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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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差旅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 十五、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 |
(一)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膳食費及零用費: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三)住宿費: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 分之七十限額內報支。
(一)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二)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自第四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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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用。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
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
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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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十六、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ㄧ)部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
(二)次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
九萬元為限。
(三)司處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十
五日者,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第七
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檢據報支。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
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禮品交際及雜
費之報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
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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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十九、 |
十七、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
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出差人員,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
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八、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未同時諭知緩刑;
或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其服務機關應通知其於一週內返國;出差人員
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並以其接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週內返國之數額為限。
十九、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
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
期、時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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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二十三、 |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
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
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
率辦理報支。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
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二十、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人員,其國
外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一、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規定。
二十二、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支,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出差人員生活費
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十三、本要點修正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
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但新規定生效前,已預訂新規定期間之機票、住宿
得適用舊規定。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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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
表單資訊 ~ 表單備註 |
附表 (機關全銜)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職稱;職等
總計(NT$)
飛機;船舶;長途大眾
陸運工具
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
及雜費
出差人 單位 主辦人 主辦會 機關首長或 主管 事人員 計人員 授權代簽人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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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表單資訊 |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4 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20102193號函修正,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單位: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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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2018-04-01 |
月支生活費 |
數額:日支數額級距;月支生活費:月支生活費;備註: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下部分,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三折、八折支給。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部分,參照日支數額表所列城市之日支數額,按左表分級補助,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每日按左表數額二十分之一支給,第三十一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四折、九折支給。三、前二點所定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所定之行政費(報名費及註冊費除外)、禮品交際及雜費。;補助範圍:290以上:1,400;250-289:1,300;210-249:1,200;170-209:1,100;169以下: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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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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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 ~ 附記: |
數額:檢據覈實報支;備註: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
數額:由各機關依核准之計畫檢據覈實報支;備註:
數額:由各機關依核准之計畫覈實報支;備註:一、交通費檢據覈實報支。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數額:180;備註: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具領。
備註:一、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二、各級地方政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準用本表規定報支。三、本表修正生效後,出國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國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國期間適用新規定,但於新規定出國期間適用新規定之補助總額低於適用舊規定者,得適用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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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科會補助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生活費及機票款,核銷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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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申請國科會補助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生活費及機票款,核銷注意事項
1. 檢附國科會補助公文。
2. 學者本人簽名之交通費收據(主計室常用表單 07) 。
3. 電子機票及足資證明機票票價支付事實之收據或發票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主計室常用表單 0A)
4. 以學者搭機前一天臺銀賣出即期匯價證明,換算機票票價,或其他付款證明。
5. 學者本人簽名之綜合所得收據。
6. 學者本人簽名國科會生活費收據。(主計室常用表單17)
7. 學者出入境證明。
8.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9. 請於國科會網頁上傳心得報告及經費結報,並列印上傳經費結報明細畫面。
10.若已事前辦理暫借,煩請檢附墊付款歸墊通知單。(主計室常用表單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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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
0000-00-00 |
一、 |
專案補助出席國際會議,應依國科會核定補助金額、補助項目申請,非核定補助項目(例如:國內交通費用)不可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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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
0000-00-00 |
二、 ~ 六、 |
補助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項目:
(一)機票:
1. 臺灣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班機往返經濟艙。檢附(1)電子機票或
機票票根。(2)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登機證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或足資證
明出國事實之護照。
2. 如非本國班機,請檢附「國立成功大學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
司班機申請書」(經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二)註冊費:大會所發之註冊費收據(如為網路列印者,請標註〝此為唯一收
據〞並核章)
請於國科會網頁上傳心得報告及經費結報,並列印上傳經費結報明細畫面
經費報支時請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單,除檢附上述報支項目單據外,出國請假單、國科會補助公文、會議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會議議程、經費結報上傳畫面請一併檢附。
報支項目如為外幣者,以外幣兌換水單之匯率(需檢附水單)或以出國前一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換算之;採線上繳費,請檢附信用卡帳單明細影本,該費用之信用卡刷卡手續費可合併報支。
此類出國補助計畫之核定經費如有不足,不可與國科會之專題研究計畫分攤費用,但可與其他非國科會補助經費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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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4: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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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會議補助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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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案補助出席國際會議,應依國科會核定補助金額、補助項目申請,非核定補助項目(例如:國內交通費用)不可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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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4: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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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會議補助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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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二、補助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項目:
(一)機票:
1. 臺灣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班機往返經濟艙。檢附(1)電子機票或
機票票根。(2)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或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登機證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或足資證
明出國事實之護照。
2. 如非本國班機,請檢附「國立成功大學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
司班機申請書」(經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二)生活費:依會議地點之日支生活費報支,如有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
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依照「國外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報支。
(三)註冊費:大會所發之註冊費收據(如為網路列印者,請標註〝此為唯一收
據〞並核章)
(四)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請檢附單據。
(五)保險費:依「明台產物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 400萬元」
標準,檢附保險費收據,如非採上述標準投保者,僅得報支該標準之保險
費用。
請於國科會網頁上傳心得報告及經費結報,並列印上傳經費結報明細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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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會議補助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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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六、 |
經費報支時請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單,除檢附上述報支項目單據外,出國請假單、國科會補助公文、會議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會議議程、經費結報上傳畫面請一併檢附。
報支項目如為外幣者,以外幣兌換水單之匯率(需檢附水單)或以出國前一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換算之;採線上繳費,請檢附信用卡帳單明細影本,該費用之信用卡刷卡手續費可合併報支。
此類出國補助計畫之核定經費如有不足,不可與國科會之專題研究計畫分攤費用,但可與其他非國科會補助經費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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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4:4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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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國外出差旅費核銷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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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二項: |
1.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定義: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定義: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
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但如為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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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4:4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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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國外出差旅費核銷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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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國「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與「出席國際會議」核銷注意事項: |
1. 國科會核定清單國外差旅費核定項目為「出席國際會議」或「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則出國事由應符合「出席國際會議」或「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定義。 2. 依國科會規定「參訪行程」非屬「移地研究與國際合作」項目,如確實有參訪需求,得專函向國科會申請個案審認。 3. 如國科會核定清單核定項目為「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但實際出國行程為「出席國際會議」,或新增「出席國際會議」,請於事前填寫「經費流用申請表」(行政 E 化系統‐研究計畫變更類)申請變更或新增。(事後無法變 更) 4. 請檢視國科會計畫申請書之「出席國際會議」或「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所列預定行程,是否和實際行程會議「人、時、地」一致;如不一致,請事 前填寫「經費流用申請表」申請變更。 5. 如確實參與國科會計畫研究但為不支薪之人員,欲於專題計畫核銷「出席國際會議」或「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經費,請於事前填寫「經費流用申請表」申請變更。 6. 如國科會核定清單核定「出席國際會議」或「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經費不足以支應出國費用,請於事前填寫「經費流用申請表」申請流用。(事 後無法流用) 7. 「出席國際會議」如須核銷註冊費,請於出國申請書出國費用欄位勾選「其 他」;事前無勾選,事後請補上「出國旅費報支行政費簽辦表」(主計室常用表單下載)。 8. 「出席國際會議」核銷時請檢附「議程表」及「邀請函或論文被接受函」等;「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則請檢附「每日行程表或邀請函」等。 9. 機票費補助為台灣至會議地點或研究地點最直接航程經濟艙票價;簡任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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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國外出差旅費核銷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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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12 職等以上且領有全額主管加給者,可補助商務艙票價。核銷時請先行送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至人事室審核其職等及主管加給是否均符合,經人
事室確認無誤後,始可核銷商務艙票價。
10. 請依舉辦會議地點或研究地點所列每日生活費數額核銷日支生活費。舉辦
國際會議單位或研究單位有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請於日支生活費扣除。
(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 4%、8%、8%計算,住宿費則為
70%)
11.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九、……略以,出國種類未依
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本部。如為多年期計畫分
年核 定國外差旅費則應為分年辦理,意即其中一年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
動支, 該年度國外差旅費應全數繳回國科會。
12. 多年期計畫分年核定國外差旅費,其中一年因故無法出國,可事先辦理流
用及變更,將核定各年度國外差旅費合併使用,但應分別繳交出國心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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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險保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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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資訊 ~ 3 |
保障內容: 一般險 15足歲(含)以上
天數:1,保費:182;天數:41,保費:681;天數:81,保費:1167;天數:121,保費:1653;天數:161,保費:2140;天數:201,保費:2627;天數:241,保費:2924;天數:281,保費:3167;天數:321,保費:3410;天數:361,保費:3627。
天數:2,保費:193;天數:42,保費:693;天數:82,保費:1179;天數:122,保費:1665;天數:162,保費:2152;天數:202,保費:2639;天數:242,保費:2930;天數:282,保費:3173;天數:322,保費:3416;天數:362,保費:3632。
天數:3,保費:207;天數:43,保費:705;天數:83,保費:1191;天數:123,保費:1678;天數:163,保費:2164;天數:203,保費:2651;天數:243,保費:2936;天數:283,保費:3179;天數:323,保費:3423;天數:363,保費: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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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險保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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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 |
天數:4,保費:218;天數:44,保費:717;天數:84,保費:1203;天數:124,保費:1690;天數:164,保費:2176;天數:204,保費:2663;天數:244,保費:2942;天數:284,保費:3185;天數:324,保費:3429;天數:364,保費:3643。
天數:5,保費:233;天數:45,保費:730;天數:85,保費:1215;天數:125,保費:1702;天數:165,保費:2189;天數:205,保費:2675;天數:245,保費:2948;天數:285,保費:3192;天數:325,保費:3435;天數:365,保費:3648。
天數:6,保費:244;天數:46,保費:742;天數:86,保費:1227;天數:126,保費:1714;天數:166,保費:2201;天數:206,保費:2687;天數:246,保費:2954;天數:286,保費:3198;天數:326,保費: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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