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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
2022-05-11 |
十一、 ~ ## 十三、計畫資產及成果之處理: |
每位教師應以學校名義執行委託研究計畫,同一期間如接受委託計畫超過二項者,執行 單位主管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則審慎核定。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係指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達四個月以上之情形。
經費支付及報銷,應依會計程序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計畫內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 , 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 , 應屬本校所有 ,納入校產管理。
- (二)計畫執行成果,如涉及專利等權益之取得、出租或讓與,有約定者,依約定;無約定 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 (三)計畫執行及研究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揭露程序,依本校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 衝突迴避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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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
2022-05-11 |
十四、 ~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主持及參與合作計畫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履行合約上所規定之一切承諾。 產學合作契約約定產出研發成果全部歸屬合作對象所有者,須提撥計畫經費總額至少 25% ,作為回饋金。 產學合作契約約定產出之研發成果非全部歸屬合作對象所有,且本校就共有研發成果之 實施、使用、收益或再授權等受有限制者,須提撥計畫經費總額至少 15% ,作為先期技 轉金。 前二項所定之回饋金及先期技轉金,其相關校內分配之比例,準用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規定。 由本校與營利事業法人接洽後,向校內徵求產學合作計畫提案而簽訂之產學合作契約, 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含共同、協同主持人等)依前項規定獲分配之回饋金或先期技轉 金,應列為該產學合作計畫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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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為深根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 力優秀博士生,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 學金試辦方案」設置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 - 二、獎學金名額:分為「國科會甄選」與「國科會核配」兩類,依國科會公告名 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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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 三、獎勵對象:已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學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本獎學金: |
( 一 )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Engaged in full-time paid work at a public or private institution or apply for admission as an in-service student.
( 二 ) 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 三 ) 錄取後辧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 四 ) 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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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四、獎勵金額與期間: |
博士生每名每月新臺幣 ( 下同 ) 四萬元整,至多獎勵三年 ; 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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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 五、獎學金名額之分配: ~ ## 六、申請方式: |
- ( 一 ) 國科會甄選名額,由國科會擇優獎勵。
- ( 二 ) 國科會核配名額:
1. 研究發展處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 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教務長、研發長及本校教師組成。
2. 依各學院前四年度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經費,按比例核算,經 委員會審議後,由研究發展處通知各學院當年度分配。人文領域
2. 研究計畫經費,以加權 150% 計算。
3. 各學院名額若遇獲獎博士生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由委員會調整 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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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前言/總則 |
2. 各學院應自訂審查機制,經院相關會議通過後,送研究發展處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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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 3. 獎勵評選標準: |
- (1)
- (2)
- (3)
- 曾參加全國性、國際級學術論文競賽獲獎。 Students who have received awards in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 曾發表國際性期刊論文、取得專利等學術研究成果展現。 Students who have published international journal papers, obtained patents, or demonstrated other academic research
- 其他有助於審查相關學術具體成果證明(如專書、國際重 要學術會議、論文或其它證明表現優異相關文件) 。 Other documents that demonstrate outstanding performance, such as books, presentations at major international academ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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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 八、獲獎博士生之定期評量機制: ~ ## |
- ( 一 ) 各學院獲獎博士生獲獎每滿一年之前一個月,評量獲獎博士生 ( 含國 科會甄選名額及核配名額 ) 該學年之學術表現得否續領本獎學金,評 量之項目及標準,除第七點獎勵評選標準外,其餘由各學院自訂之。
1. 國科會甄選名額:廢止次一年獎學金受獎資格,由研究發展處函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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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前言/總則 ~ 十、獲獎博士生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獲獎資格,自次月起不再核給 獎學金: |
國科會,不予遞補。
2. 國科會核配名額:廢止次一年獎學金受獎資格。各學院得依前 點審查程序規定,重新辦理遞補,獎勵期間以原獲獎博士生剩 餘獎勵期間為限,並依原獲獎博士生始領月份,進行續領評量。
- ( 一 ) 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 ( 二 ) 獲獎博士生發表論文期刊之影響指數。
- ( 三 ) 獲獎博士生發表國內外頂尖期刊論文篇數。
- ( 四 ) 獲獎博士生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 ( 五 ) 獲獎博士生畢業後 3 年內之流向追蹤。
前項學術成就之獎勵成果效益追蹤,獲獎博士生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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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十二、 |
- 十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All funding requir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Directions shall be bor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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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十三、 |
- 十三、 本獎學金之審查、評選及評量相關人員,與申請博士生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 ( 一 ) 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Once advisors of the applicant's doctoral and master program papers.
- ( 二 )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Spouse, ex-spouse, relatives within the fourth degree of kinship by blood, or now or once relatives within the third degree of kinship by marriage of the applicant.
- ( 三 )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 四 ) 評選或評量程序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或擔任研究計畫之助理。 Co-workers with the applicant, or study coordinator, in the same research project during the selection or assessment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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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士生國科會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5-06-11 |
十四、 ~ 十五、 |
-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及本校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十五、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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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前言/總則 ~ 三、 |
## 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Scholarship Pilot Program to
108 年 7 月 17 日第 81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深根培育優秀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 力優秀博士生,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科會 ) 「補助大學校院 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設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並訂定本要點。
本獎學金獎勵名額,依入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之獎勵名額為準。
108學年度後入學博士班學生,得提出申請。但在職生、保留入學資格者、復 學生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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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四、 ~ 五、 |
本獎學金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至四年級。四年內畢業者,至畢業離校 當月為止。
本獎學金獎勵期間內,每名博士生核給每月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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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 六、 本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 ## 八、本獎學金評選標準如下: |
- (一)依各學院前四學年度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件數,按比例核算後,於每 年9月前公告次學年度「學院獎勵名額」。
- (二)前款人文領域研究計畫件數,加權150%計算。
- (三)本校另設「校控獎勵名額」,以全校性競爭方式進行評選。 前項學院獎勵名額獲獎博士生不足時,本校得收回獎勵名額。
## (一)學業成績優異者:
- 1.博士前一學位之修業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或每學年班 或系排名為前20%。
- 2.博士生於第二年至第四年就讀期間,申請遞補者,除應符合前目資格 外,於博士班修業期間,每學期任一學科成績不得低於80分。
## (二)具有特殊研究成就者:
- 經本校指導教授認可於該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檢附 指導教授推薦信。
- (一)曾參加全國性、國際級學術論文競賽獲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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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前言/總則 |
- (二)曾發表國際性期刊論文、取得專利等學術研究成果展現。
-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相關學術具體成果證明。(如專書、國際重要學術會議、 論文或其它證明表現優異之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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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 九、本獎學金審查程序如下: |
- (一)研究發展處公告後,博士生向系(所)提出申請,系(所)受理後,經系 主任推薦,送各學院進行初審。
- (二)各學院應將「學院獎勵/遞補名額推薦名單」、學院推薦「校控獎勵名額 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送研究發展處辦理複審。
- (三)研究發展處複審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研究發展處為辦理複審事宜,得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校長指定副 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教務長、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圈選之。
- 十、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各學院應評量獲獎博士生前學年之學術表現。評量之項 目及標準,由各學院自行訂定之。
獲獎博士生經評量為不及格者,廢止次一學年獎學金受獎資格。各學院得依前 點,重新遞補同一學年入學之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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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十一、 |
十一、各學院應定期追蹤獲獎博士生之學術成就,項目如下:
- (一)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 (二)獲獎博士生發表論文期刊之影響指數。
- (三)獲獎博士生發表國內外頂尖期刊論文篇數。
- (四)獲獎博士生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 (五)獲獎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之流向追蹤。
前項學術成就之獎勵成果效益追蹤,獲獎博士生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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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十二、 |
十二、獲獎博士生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獲獎資格,自次月起不再核給 獎學金:
- (一)休學、退學者。
- (二)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者。但擔任本校兼任研究助理人員者,不在 此限。
- (三)已領取本校其他博士生獎學金者,不得重複支領。但特殊情形經審查同 意者,不在此限。
- (四)發表國內外期刊論文或報告,經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五)違反校內章則,遭記大過以上處分確定者。
- (六)其他經本校相關會議決議不再給予補助者。
前項博士生獲獎資格經廢止後,各學院得依第九點,重新推薦同一學年入 學之博士生申請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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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 十三、獲獎博士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 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 ## 十五、本獎學金之評選、評量及審核相關人員,與申請博士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獲獎博士生第一年至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補助三萬元整,本校自 籌一萬元整。第三至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補助二萬元整,本校 自籌二萬元整。 本校之自籌經費款項,不得為國科會之各項補助經費。 本校得視經費編列情形,停止本要點實施。
-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評選或評量程序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或擔任研究計畫之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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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
2022-09-07 |
##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科會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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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一、 |
- 一、為有效運用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以支援各單位之教學及研究發展,特依據「國 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 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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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二、 |
- 二、各建教合作計畫案管理費先扣除 10 ﹪作為圖書館書刊經費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授權支用:
## ( 一 ) 專題研究案
1.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及賸餘款以原收入之經費為計算基準。支用比率為校 56% ,各學 院及系所(產學創新總中心及研究中心) 34 %。其分配比例由各學院及系所(產學創新總中心 及研究中心)透過適當會議協商訂定。
2.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委託之專題研究計畫:
3. ( 1 )校 52.9% 、院 5.3% 、系(所) 31.8% 。
4. ( 2 )校 51.7% 、產學創新總中心 6.5% 、研究中心 31.8% 。
3. 前兩目分配比例涉及各院、系(所)者,由各教學單位與研究單位協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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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二、 (續) |
6. ( 二 ) 服務性試驗及調查案
1. 內業:支用比率為校 81% ,院或產學創新總中心 9% 。
2. 外業:支用比率為校 81.8% ,院或產學創新總中心 8.2% 。
3. 若以計畫書簽約之委託案:支用方式比照政府機關及公民營 機構委託之專題研究計畫辦理。
10. ( 三 ) 人 員交流訓練案
1. 內業支用比率為校 66.7% 、院 3.3% 、系(所)所或研究中心 20% 。
2. 外業支用比率為校 39.1% 、院 3.9% 、系(所)或研究中心 47% 。
3. 前項管理費之比率,校級研究中心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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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二、 (續) (續) |
14. 三、以建教合作案方式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比照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委託之專題研究計畫辦理。
學術研討會節餘款,授權支用比率為校與主辦單位各 50% 。 第一項經校長核准調降管理費比率及依國立 成功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規定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者,優先補足應行編列經費後,始得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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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前言/總則 |
前項規定支用。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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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1: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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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支用要點 |
2022-10-26 |
- 四、各建教合作計畫案結案後,節餘款之授權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一 ) 凡計畫案已據委辦機關(構)或校內規定編列管理費且節餘款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或計畫主持人 屬非專任人員者,全數歸校方統籌運用;節餘款超過一萬元者,全數授權主持人使用。
- ( 二 ) 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其節餘款之餘額,由本校統籌運用。但於離職或退休生效日前專案簽准 者,不在此限。
- ( 三 ) 計畫節餘款經研發處核定分配後,由主計室依各單位、各計畫 主持人單獨設帳管理,並依校內相 關規定辦理動支。
- ( ㄧ ) 經校長核定調降管理費標準之計畫案。
- ( 二 ) 因可歸責於計畫主持人之事由,致減列管理費之計畫案。
- 結案時如有節餘款,應先補足管理費之差額後,始得依前點規定授權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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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1: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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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礎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2023-03-21 |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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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1: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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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礎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2023-03-21 |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校務發展業務需要,彈性運用校務基金自 籌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 ## |
- 二、本要點所稱自籌收入,係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項目為限。本要點所稱各類會議,包含各種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會。
- 三、本校各單位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以自籌收入支應 時,依本要點規定之項目與標準支給。
- 四、本校各單位辦理以校內教職員工為參與對象之各類會議,以使用本校自有場地為 原則。但因特殊需求,須於校外場地辦理者,應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 五、校內教職員工參與各類會議,其費用支給項目與標準如下:
- 1.一般性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國內研討(習)會:每人每日以新臺幣 (以下同)1,000 元為上限。
- 2.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每人每日以2,000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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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礎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2023-03-21 |
## (二) 住宿費: |
- 1.一般性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國內研討(習)會:每人每日以4,000元 為上限。
- 2.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每人每日以5,000元為上限。
以不超過國內出差旅費要點之標準為原則。但因業務所需搭乘計程 車、自行開車油料、停車或過路(橋)等相關費用,檢據覈實報支。
- 1.辦理一般性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國內研討(習)會,每人每日以 1,000 元為上限。
- 2.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每人每日以2,000元為上限。
- 1.辦理一般性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國內研討(習)會,每人每日以 4,000 元為上限。
- 2.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每人每日以5,000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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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礎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2023-03-21 |
七、 ~ ## |
七、除本要點所訂之支給項目外,本校各單位另支給校外顧問、專家及學者其他酬勞 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八、各項會議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 核實。
- (一)申請程序:填具「國立成功大學自籌收入支給各類會議費用申請表」,經單 位一級主管核准後辦理。但因情形特殊,逾第五點或第六點支給標準者,應 先簽奉校長核准辦理。
- 1.專題研究案之計畫核定清單或預算表中,有明列餐費項目者,得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但經費補助或委辦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2.經費核銷時,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檢附「國立成功大學自籌收入支給各類 會議費用申請表」或奉准簽呈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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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礎自籌收入支給會議費用標準 |
2023-03-21 |
十、本校各單位向校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 (習)會者,其經費編列與執行,準用本要點規定。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經費 支給項目與標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本校各單位向校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 (習)會者,其經費編列與執行,準用本要點規定。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經費 支給項目與標準,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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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前言/總則 |
##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104 年 7 月 15 日第 784 次主管會報通過 Approved at the 784th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eting, July 15, 2015 106 年 7 月 19 日第 80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Revised at the 805th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eting, July 19, 2017 108 年 4 月 17 日第 816 次主管會報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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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一條 ~ 第二條 |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生多元學習,並保障學 生兼任研究助理之 學習或勞動權益,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勞動部「專科 以上學校兼任助理 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為原則,包含外籍生及 僑生。 前項學生如 辦理休學時,自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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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三條 |
本要點所稱學生兼任研究助理,係指學生以部分時間協助專題研 究計畫之執行,依 其性質分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與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 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之認定, 應 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八點, 並由計畫主持人及學生 書面合意。同意書如後附。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之認定, 由主持人及學生共同協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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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四條 ~ 第六條 |
第四條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要件之認定, 由本校研究發展 處邀集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每年召開會議,共同研商討論並訂定基本規範。 前項參與之本 校學生代表之比率不得低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第五條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係指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 等目的,在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之內容,與其專業領域或論文研究相關,計畫主持人(含共同或協同 主持人)為其指導教授。
## ( 二 ) 其他學習活動,未有勞務對價關係者。
第六條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係指本校僱用協助專題研究 計畫之執行,受計畫主持人指揮監督,獲有工 作酬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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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七條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除寒暑假期間外,工作時間 如下:
( 一 ) 一般學生:由計畫主持人視其研究計畫進行之需要,與兼 任研究助理協議之,但不得違 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 ( 二 ) 外籍生及僑生:每星期最長以二十小時為原則。
第八條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研究津貼與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 (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工作酬金, 按月給付,各項支給標準如下: ( 一 ) 博士班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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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前言/總則 ~ 第九條 |
1. 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以新臺幣肆萬元為限。
2. 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元為限。
3.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以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4. ( 三 ) 大學部學生: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5. 前項支給標準,經費補助或委託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之研究津貼或工作酬金支領,同一時間內以兩項為限。但已領有研 究生獎、助學金相關費用者,僅得依本要點 規定擇領一項。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得同時擔任臨時工,且各均以一項為限。
第一項學生如同時擔任兩項兼任助理,至少應有一項為學習關 係,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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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條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從事相關研究等學習活動期間, 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計畫主持人應比照 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 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 計畫主持人不得以第一項保險費增加支出,調降研究津貼支給標 準。
第十一條 進用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 究獎助生」)時, 計畫主持人應協同校方妥善規劃其學習環境、 提供設備等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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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研究獎助生」)之研究成 果歸屬,依據「專 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八 點規定辦理。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 為「兼任研究助理」)因提供 勞務所生研究成果,其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 屬本校所有。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應於到 職日完成僱用契約 之簽訂。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到職時, 計畫主持人應依 「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 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 主動申辦加保 ( 轉入 )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 保 ( 轉出 ) 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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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十五條 |
計畫主持人應與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 助理」)簽訂書面 僱用契約,載明僱用聘期、工作酬金、工作 內容、工作守則、差假、保險及其他權益義務等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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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管理暫行要點 |
2019-04-17 |
第十六條 ~ ## 第十九條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勞務型兼任研究助理(教育部稱為「兼任研究助理」)請假或 調移工作時間,應 事先辦妥請假或調班手續。如因疾病或緊急 事故,應先口頭報告計畫主持人,或委請他人補 辦請假手續。 前項人員請假及出勤紀錄由計畫主持人自行保管,出勤紀錄至 少保存五年。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及計畫主持人,如有分流之爭議,由系(所) 主任邀集相關領 域之教師代表及系(所)學生代表數名,共同 協議分流事宜。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對計畫主 持人,因學習指導或勞務指揮監督 所為之措施或處置,認有爭議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本 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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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
2023-07-05 |
前言/總則 ~ 四、 |
## 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96 年 10 月 23 日第 64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各單位申請進用臨時工,應依本要點核實辦理。
- 臨時工以每週六訂為休息日,週日訂為例假日。但另有協議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調整之。休息日以不出勤為原則,但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事前核准則不在此限。每 月加班合計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申請臨時工應提前申請,於核準後開始執行。
- 經核定進用國科會計畫、產學合作計畫之專、兼任助理,如欲變更為臨時工,用人 單位 ( 計畫主持人 ) 須填具執行委託或補助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循行政程序辦理。 前項規定,經費補助或委託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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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
2023-07-05 |
五、 ~ 六、 |
- 臨時工出勤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出勤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工作後於出勤 紀錄 表覈實填寫工作內容及時間 ( 須填至分鐘 )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外國人留 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除寒暑假外,每週工作時數,以二十小時為限。
-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為臨時工:
- ( 一 ) 現職軍公教人員暨編制內人員 ( 含技工、工友及駕駛 ) 。
- ( 二 ) 校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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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
2023-07-05 |
前言/總則 |
- ( 三 ) 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及研究人員。
- ( 四 ) 已兼任勞務型之教學、研究助理。
- ( 五 ) 已申請學務處工讀助學金或圖書館工讀金者。
- ( 六 ) 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親。
- ( 七 ) 同一計畫項下之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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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
2023-07-05 |
七、 ~ 八、 |
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於臨時工到職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至人事室申辦加保(轉 入)、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繳交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 報告相關資料。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 ( 轉出 ) 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臨時工應自行負擔保費及自提勞工退休金,除有特殊情形外,皆由本校每月自薪資 中代為扣繳。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衍生補繳費用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受裁罰者, 概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申請臨時工時,應檢附申請書、契約書、學生證、身分證影本或工作證影本。如為 各類研究計畫下之臨時工申請,應一併檢附核定清單或經費預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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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臨時工申請注意要點 |
2023-07-05 |
九、 ~ 十三、 |
申請書核定後,正本由申請單位自行留存,並於報支臨時工薪資時,檢附申請書影 本及出勤紀錄表。前項相關資料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留存五年。
臨時工之聘期、時 ( 日 ) 數或計酬方式等,如有異動,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事先 提出。 若須調整次月薪資級距,須於當月底前提送,並檢具原申請書辦理;級距之 調整,自次月起生效,不得追溯。
外籍人士(包含外國留學生、僑生、港澳生)申請臨時工,應事先取得工作證,始 得為之。
臨時工最低支薪標準,依據勞動部公告為之。但野外採集、從事危險爆炸性等工作之 酬勞標準,得酌予提高。前項支薪標準,如經費補助或委託方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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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2021-07-14 |
##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二、 |
## 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致力於參與政府機構(含財 團法人)或民間 企業之產學合作,以提高產學合作成果,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係指本校產學研究且品德優良之專 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及研究人員,熱心參與政府機構(含 財團法人)或民間企業之產學合作,有 具體成效,堪為表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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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2021-07-14 |
## 三、獎勵名額: |
## 三、獎勵名額:
- (一) 產學合作成果特優獎:兩名,一次核予三年。第一次獲獎,每 人每月頒予獎勵金新臺 幣壹萬元;第二次獲獎,每人每月頒予 獎勵金新臺幣貳萬元;第三次獲獎,每人每月頒予新 臺幣參萬 元。本獎勵獲獎以三次為限,已獲本獎勵之教師三年內不可重 複受獎。 獲產學合 作成果特優教師得推薦為特聘教授候選人,但獲獎時 已具特聘教授、講座教授資格者,不再 推薦。 依前項獲聘為特聘教授者,僅具特聘教授榮銜,不得支領特聘 教授獎助金,不計入本 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獎勵支給原 則有關特聘教授之點數,亦不計入本校特聘教授設置 要點規範 之特聘教授任期數。
- (二) 產學合作成果優良獎:以十五名為限,每人頒予獎勵金新臺幣 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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