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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158 條 |
扶手。
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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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159 條 |
- 一、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之結構、空
間大小等特性妥慎選用機具。
- 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
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 三、使用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時,應設置作業區,其周圍應大於夾斗或曲
臂之運行線八公尺以上,作業區內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 。
- 四、機具拆除,應在作業區內操作。
- 五、使用起重機具拆除鋼構造物時,其裝置及使用,應依起重機具有關規
定辦理。
- 六、使用施工架時,應注意其穩定,並不得緊靠被拆除之構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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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160 條 ~ 第 161 條 |
- 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
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 免其任意倒塌。
-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
擊。
-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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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162 條 ~ 第 164 條 |
- 一、拆除作業中,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 飛落之措施。
-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 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
、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 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
- 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
限。
- 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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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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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第 165 條 |
- 二、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有足夠地面,煙囪能
- 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
- 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 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 於一.五公尺。
- 四、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
- 五、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孔,以防物料過度積 集。
- 六、不得於上方拆除作業中,搬運拆下之物料。
第 165 條 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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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一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
第 一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 第 166 條 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
- 危害。
- 第 167 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
- 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 第 168 條 雇主對於正在加熱中之瀝青鍋,應採取防止勞工燙傷之設施。
- 第 169 條 雇主不得使熱瀝青之噴撒作業人員在柏油機噴撒軟管下操作,如人工操作 噴撒時,應有隔離之把手及可彎曲之金屬軟管。
- 第 170 條
- 雇主應提供給從事瀝青作業所必須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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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一三 章 衛生 |
第 171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 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第 172 條 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 生設備。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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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第 一三 章 衛生 ~ 第 一四 章 附則 |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 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血清及其他防治急救藥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第 173-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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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2015-07-03 |
前言/總則 ~ 第 174 條 |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17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另定施行日 期者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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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法規名稱: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 (二)設施: |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 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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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 (三)管理: ~ 十、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 規定,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因工期結束致 擇定廠商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 |
-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 作。 -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 事故資樂,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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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十、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 規定,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 ~ 十一、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 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
因工期結束致 擇定廠商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 前項契約應規定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具有施工安全衛生之監督及管 理權限,且其衍生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 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 支應; 對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應協調處理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單位代為協調。
第一項工程,由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時,各機關應相互協調, 共同擇定其一廠商辦理之。 前三項所定事項及費用分攤等有爭議時,由各機關視需要調解之。但 無法調解時,由上級機關召集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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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應要求監造單位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
(一)監督查核之管理組織、查核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二)訂定工程監督查核計畫及實施方式。 (三)監督查核計畫列明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之查驗點、查核項目、內容 、判定基準、查核頻率、查核人員及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 蹤。 (四)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 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及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情事,應列為查核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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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應要求監造單位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續) ~ 十四、機關應督導工程之安全衛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 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衛生督導工作。 |
(五)於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核點,據以執行。 (六)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實施必要之查核,以確認其符合 性;相關執行紀錄自查核日起保存三年。 (七)監督查核人員未能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者,經工程主辦機 關通知後,應即更換之。 (八)因監督查核不實致機關受損害者,應明訂罰則。
(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安全衛生圖說。 (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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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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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動部為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會同各勞動檢查機構等辦 理下列事項: ~ 十五、勞動部為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會同各勞動檢查機構等辦 理下列事項:(續) |
(一)於平時及假日加強公共工程之動態檢查。 (二)會同中央、直轄市工程主辦機關等聯合查核重大公共工程,加強 督導落實廠商執行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選定大型廠商宣導安全衛生自主檢查,建構網路監督檢查制度。 (四)協助各級機關建立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分級稽查制度。
(五)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查核委員訓練及辦理公 共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六)輔導廠商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七)輔導廠商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群組合作組織,推行區域防災合作、 相互支援制度。 (八)提供各機關、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輔導諮詢。 (九)其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及輔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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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十六、機關對於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扣款 、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撤換人員、終止契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並明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 十六、機關對於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扣款 、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撤換人員、終止契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並明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續) |
(一)發現廠商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通知期 限完成改善。 (二)發現廠商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三)稽查結果發現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 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四)發現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 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 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 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之 一。
機關除前項案件外,認廠商工地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查驗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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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2014-12-30 |
前言/總則 |
機關除前項案件外,認廠商工地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有查驗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理
。
17 十七、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安全衛生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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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之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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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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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安全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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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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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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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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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上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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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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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施工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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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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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圍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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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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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警告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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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民間工程修繕安全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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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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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 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 安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但除使用移動 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 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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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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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 (二) 搭乘設備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作,熔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 標準第七條之焊接效率規定。
- (三) 使用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元件結合者,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型接合者外,應設有防 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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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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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 (四) 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具有防止緊結部分脫離之固定設
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 (五) 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係數五以上),且漆有能見度高 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標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
- (六) 搭乘設備周圍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上欄杆)、中欄杆、寬度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或
自底板至上欄杆間設有網狀圍欄(如附件一)等防止人員墜落之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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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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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 (七) 搭乘設備之底面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 (八) 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設施(門閂)。
- (九) 搭乘設備周圍與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銳利之毛邊。
- (十) 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
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
- (十一) 直結式搭乘設備(即加裝於伸臂之搭乘設備)之懸掛裝置應能使搭乘設備維持水平,避免人員因搭乘設
備傾斜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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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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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專業機構之簽認依下列規定: |
- (一) 專業機構應為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二) 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簽認效期最長為二年;
- 屆滿或構造(含懸掛裝置)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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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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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業機構應核算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連接處)之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符合安 安要求,並於經核算無誤之上述文件加蓋執業圖記。另為確認經簽認之搭乘設備能安全使用,實施下列 檢查及測試:
- 1、 以相當於最大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五 十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二處位置,各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 2、 確認起重機所有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 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 損傷及扭結情形。
- 3、 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 數),應在十以上。
- 4、 確認安全母索掛置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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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五、 雇主使勞工使用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
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且安裝相同支承結構系統及接頭之移動式起重機,擬共用同一搭乘設備者, 其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內容應明確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但吊掛式搭乘設備得使用於任 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經專業機構檢查及測試符合規定者,依實際測試結果填發「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如 附件二)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專業機構,其餘三份,連同設備編號刻印之拓印影本,分別交付事業單位、 所屬技師公會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專業機構所屬技師公會於接獲專業機構所核發簽認報告後,造冊列管並核發該搭乘設備之合格識別 標示(如附件三),由設置搭乘設備之事業單位粘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責任分界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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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搭乘設備部分: |
- 1、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
- 2、 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 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使作業勞工遵行。
- 3、 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 作業完成前,應妥存備查。
- 4、 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 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 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 5、 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 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 新辦理試吊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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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業範圍下方應設置圍欄,並標示禁止人員進出。
7、 搭乘設備應下降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後,方得進出。
8、 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最大荷重或限載員額,並嚴禁非作業人員搭乘。
9、 搭乘設備僅限於乘載作業所需之人員及工具,且應能保持可靠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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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起重機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設備外。
11、 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指派指揮人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作業進行中,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並應隨時注意操作狀態,有危險之虞時,應隨時停止作業。
12、 搭乘設備不可作為人員、材料或廢棄物等之運送,作業人員禁止攀越扶手離開搭乘設備到施工位置。但 因作業需要,必須裝載易燃液體、氧及乙炔瓶等物品時,應正確安全地與人員隔開存放,且不得超過工 作所需。
13、 裝載易燃液體時,應攜帶合適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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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母索掛置於起重機伸臂頂端等安全處所,並使勞工確實配帶安全帶, 鉤掛在安全母索上。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索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及搭乘設備之安全位置, 使勞工確實配帶安全帶,並鉤掛於搭乘設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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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起重機操作部分: |
1、 搭乘設備(含懸掛裝置)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 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2、 起重機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3、 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4、 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並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並隨 時保持於控制狀態。
5、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6、 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 在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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