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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2024-05-01 |
例 1: |
某研究機關因研究需要,需採購天文叢書(金額 9 萬元)與醫學期刊(金額9萬餘元),因天文叢書與 醫學期刊之需求不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規定 註2 ,每一需求可視為一採購,天文叢書與醫學 期刊採購可分別洽廠商辦理。
如有廠商可同時供應天文叢書、醫學期刊,且經機 關考量同時洽同一廠商辦理,可減少行政作業及獲 得較大之價格優惠,亦得將天文叢書及醫學期刊合 併視為單一採購案,將預算金額合併計算,合計後 金額為 18 萬餘元,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2條擇定適當之採購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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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2024-05-01 |
例2: |
某鄉公所提供轄內各鄰鄰長報紙,經調查結果各鄰 需求不一,分別有自由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等 需求,鄉公所可將不同報紙,屬不同標的,就不同 報紙分別辦理採購,並依各該不同報紙的需求數 量,分別計算其需金額以認定各報紙的採購金額, 視採購金額級距適用之採購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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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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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 註2: |
某機關管理處為辦理轄區內文史調查,秘書室於112 年1月份辦理「工作站宿舍區文史調查工作」(金額 9 萬餘元),已知育樂課有辦理「文化園區 112 年建 物文史調查計畫」(金額14萬餘元),該管理處秘書 室於112 年 1 月辦理文史調查工作前,檢視該二文史 調查工作之調查需求,其調查需求相同,非採購法施 行細則所定不包括之情形 註2 ,應整併該二室需求及金 額,一併委託辦理採購,將採購金額合併計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所定意圖規避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 定不包括之情形,請參考本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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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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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4: ~ ## 二、 |
某鎮公所辦理中秋晚會,採購超商禮券做為鎮民抽 獎獎品,分3次採購,每次皆採購4萬元,因3次 採購合計金額12萬元,仍屬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之採購,因分批辦理及合併辦理之採購金額皆未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如機關分批辦理亦不涉及採購 級距改變,未有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情形,未違 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規 定。
個案採購預算金額應納入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及上級機關或 中央機關補助之金額: 同一採購案之預算除採購機關自行編列外,尚有上級機 關或中央機關補助者,因採購金額計算,係依機關與廠商間 之金額計算,與機關財源無涉,爰補助金額應一併納入採購 金額計算(包括已申請補助款,惟補助款尚未經上級機關或 中央機關核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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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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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 ~ - 三、 |
某鄉公所辦理環保清潔車之維修採購,公所已編列 預算 13 萬元,考量清潔車使用頻繁,故障及維修 需視實際發生情形,惟恐經費不足,向縣府申請補 助 10 萬元,縣府尚未核定補助款,公所先行辦理 採購,應將向縣府申請補助款費用納入採購金額計 算,以預算金額 23 萬元(公所預算 13 萬元,縣府 預估補助費用10萬元)辦理採購,並於招標文件載 明履約標的涉及縣府補助者(10 萬元) ,俟縣府核 定補助費用及公所通知後,方得辦理維修。
機關辦理小額採購,得就採購案件類型或性質區分其規模 (預算金額)級距,由機關首長訂定通案授權條件,並得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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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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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肆、 採購辦理方式及對象選擇 |
- 四、 重複性質、經常性之採購案,合計採購金額,得採開口契約 辦理:機關每年重複性質之採購,得將重複性質採購合計採 購金額,依其採購總金額核計認定,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或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可採開口契約方式辦 理採購。
- 例 6:某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轄內遊客坐椅及休閒設施修 繕,因每次損壞情形不同,該處皆採小額採購逕洽 廠商辦理修繕工作,連續數年皆採相同方式,並洽 同一廠商辦理,金額高達 2、3 百萬元,而遭質疑 分批辦理採購。
機關得審酌過往實際修繕情形,統計常發生的修繕 項目,並將過往修繕費用累計,以當年度編列預算 金額用於修繕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採開口契約方 式辦理,決標後,如發生須修繕時,即依約通知廠 商修繕,可減少行政作業,提升採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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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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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逕洽服務良好廠商採購: |
- (一) 參酌廠商過往履約紀錄:機關逕洽廠商採購,得參酌廠商 過往之履約紀錄,洽詢履約優良廠商提供,該履約紀錄得 包含廠商於本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履約紀錄。
- (二) 查證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 商:機關擇定廠商前,先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 否已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 機關將採購決定通知廠商時、機關通知廠商履約時、機關 訂購時應再次查詢確認。各機關對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下之採購,查察廠商有無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情 形,其處置方式,得參考工程會工程企字第1050028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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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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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釋。 ~ - 三、 機關辦理採購,有蒐集商情之必要者,請自行為之,不得洽 由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其他廠商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
由業務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5條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 逕洽廠商採購,該簽報核准內容得按實際採購情形,包含 採購廠商、項目及金額。前開簽准文件,得以請購單代之。
小額採購除逕洽廠商採購外,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惟如履約地點屬原住民地區者,仍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第11條規定(詳四(一))辦理。
機關向廠商詢價或蒐集商情,應由機關自行為之,不得洽由 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其他廠商之報價單或估價單;所涉價 格資訊,機關得參考政府採購網決標資料或自行利用網際網 路蒐集,以利評估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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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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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7: |
某公所辦理綠美化工程,建設課技士洽甲土木包工 業報價9萬餘元,簽辦過程中機關為確認無報價更 低之商源,爰洽甲土木包工業代蒐集提供另外2家 土木包工業者報價單後,以甲土木包工業報價最 低,簽奉機關首長授權人員核准得標,因遭他人檢 舉,地方檢察署以該3家廠商有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情事,而對3家廠商處以緩起訴處分,嗣該3家 廠商遭該公所以涉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款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
另機關人員洽由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其他廠商之 報價單或估價單,並據以簽辦採購文件(將上開蒐 集報價單或估價單資料登載於簽辦文件) ,可能涉及 刑法第213條規定: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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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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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符合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
按採購法令並無規定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應取得3家 廠商報價單,始得為之,如有向不同廠商詢價作為 擇定交易對象之參考,機關應自行為之,並可利用 網際網路,蒐集商情以作為擇定交易對象之參考。
- 四、 符合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 (一)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 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 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 承包者,不在此限。所稱無法承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註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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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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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符合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
- (二) 機關應視個案情形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 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 關辦理100萬元以下之採購,機關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產品或提供服務,機關 得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查詢該等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或團體、庇護工場之產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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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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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符合相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 |
- (三)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於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 定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之情形,屬投標廠商及決標廠商 「適格」之問題,亦即除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 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機關辦理原 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該 情形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係在所有投
註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 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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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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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伍、 履約管理 |
標廠商均適格下,「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之情形有別。 爰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先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如有該條末段 但書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方賡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辦理。 註4
- 一、 機關得視採購個案特性、實際需要簽訂契約:小額採購,依 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得與廠商簽訂書面契約,以明確履約 事項及權利義務;如未訂定契約,亦得採可資確認廠商提供 採購標的規格、價格、工作範圍、履約(交貨)期限等之書 面資料,明確認雙方權利義務,以杜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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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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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驗收得採書面或實地驗收,並確認廠商依約辦理: |
- (一)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小額採購之工程或財物採購 得以書面憑據採書面驗收,機關以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 簽辦文件檢附書面憑據辦理驗收時,該等簽辦文件得載明 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 - (二) 廠商履約完成,機關辦理驗收,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廠商提供之發票或收據辦理書面 驗收。 - 例 8:某鄉公所約僱人員林某,負責協辦該公所總務及小 額採購業務,明知未實際購買物品,竟利用職務之 便,填寫不實之收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並掣據 請款核銷,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追徵犯罪所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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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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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驗收得採書面或實地驗收,並確認廠商依約辦理:(續)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 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 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 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必要時,機關仍得 辦理實地驗收,確認廠商履約內容。另依採購法第
註4:請參考工程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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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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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柒、 其他注意事項 |
72 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 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 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 辦。其通知者,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 機關利用共同供 應契約辦理採購,如需附加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 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如附 加契約以外標的之採購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因該附加標的 屬小額採購,機關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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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廠商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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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發現缺失類型及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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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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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勞動部 105 年 2 月 4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5217 號函訂定 勞動部 112 年 7 月 20 日勞動關 2 字第 1120143108 號函修訂 勞動部 113 年 5 月 1 日勞動關 2 字第 1130141630 號函修訂
- 一、為使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 派駐勞工之權益,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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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 二、本參考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一)勞務承攬:指各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各機關完成一 定之工作,各機關俟工作完成,於驗收符合履約項目後,給付 報酬予承攬人。
- (二)承攬人:指承接各機關採購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公司、合夥或獨 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
- (三)派駐勞工:指受承攬人僱用,派駐於各機關工作場所,依承攬 人指示完成勞務承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
- (四)勞務承攬契約:指承攬人與各機關就勞務承攬所訂立之契約。
- (五)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 (六)經費核撥機關:指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 究計畫經費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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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 三、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非必要者,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如因業務 需要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比照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承攬契約外,並應審查該得標 之自然人是否確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
- (二)應明確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之分際,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 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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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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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三)應提供內部申訴管道予派駐勞工,包括受理單位、申訴方式及 流程等,並公告於機關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並適時向派 駐勞工宣導。機關於受理後,應妥為處理,並回復當事人及知 會承攬人。
- (四)發現承攬人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情事時,應 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有 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及勞工退休金 提繳事項)依法查處。
- (五)派駐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性騷擾或職場不法侵害時,經調 查屬實,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承攬人及當事人。
- (六)派駐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性騷擾或職場不法侵害時,經調 查屬實,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承攬人及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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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四、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得視業務繁簡、人力調配及經費多寡等因素綜合考量,將派駐 勞工薪資等支出列為固定費用。
(二)承攬人如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 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駐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 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駐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有 關併計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於派駐勞工向承攬人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時,亦適用之。
(三)應將承攬業務範圍之各項工作,配合驗收事項,具體明確載明 於勞務承攬契約中;並得要求承攬人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內 容包括承攬派駐勞工應完成之各項工作、工作應注意事項、排 (輪)班及休假人力替代方式等,並經機關依據履約需要審核同 意後,由承攬人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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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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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續) |
(四)應約定不定期抽訪派駐勞工,以瞭解承攬人是否如期依約履行 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
(五)應約定承攬人遵守相關勞動法令之義務及其違反之罰則,該罰 則應包含懲罰性違約金。
(六)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再轉由承攬人僱用後派駐於機關工作。若 勞務承攬契約期限屆滿而不續約或因故終止,另與新承攬人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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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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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定勞務承攬契約時,不得要求其接續僱用或指定原派駐勞工。 承攬人未能繼續承作機關勞務採購案者,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 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與派駐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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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前言/總則 (續) |
- (七)應針對第三點第一款之自然人編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以 保障其權益。
- (八)得視勞務特性,約定承攬人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 (九)應約定承攬人須為派駐勞工投保傷害保險。但依前款投保雇主 意外責任險者,不在此限。
- (十)各機關支付承攬人與派駐勞工薪資有關之契約價金前,應確認 承攬人已依約支付派駐勞工薪資,以確保無積欠薪資等情事; 如依約訂有年終獎金者,亦同。
- (十一)派駐勞工如遭承攬人積欠薪資、未按期繳納勞健保費等費用, 機關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處理相關事宜。如勞務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未能支付積欠勞工 薪資或勞健保費等費用時,機關得自承攬人之履約保證金扣 抵。
- 五、各機關應妥為留存最近五年內辦理之勞務承攬採購案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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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前言/總則 (續) (續) |
派駐勞工與承攬人發生前點第二款所定併計服務年資之爭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機關提供足以判斷派駐勞工服務年資之證 明文件;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六、各機關應對負責勞務承攬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法 令之訓練及實務個案經驗傳承,以提升各機關承辦人員勞動權益保 障之專業知能。
- 七、主管機關、經費核撥機關發現有不符經費用途、效益不彰、運用不 當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促請立即改善。
- 八、各機關應於每年度定期對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權 益以書面或實地訪查之方式實施稽核,輔導承攬人落實勞動法遵, 並得調閱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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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前言/總則 |
- (一)勞務承攬採購契約書及需求書。
- (二)勞動契約書。
(三)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稽核結果,承攬人與派駐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缺漏或違 反相關勞動法令者,機關應要求承攬人補正;如有發現任何違失, 機關應要求承攬人提出缺失檢討改進措施,並得實施複查。
各主管機關應針對所屬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情形,主動辦理訪 視及強化履約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所屬各機關有違反規定者,應 要求立即改正,並由各機關視人員違失情節輕重,依規定核予懲處。 經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查處核有違失,應列入各機關長官及用人單位 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第一項稽核作業,各機關得委由熟悉勞動法令之機構或團體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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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4:5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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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2024-05-01 |
九、各機關應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對於勞務承攬採購案件進行通盤檢討, |
九、各機關應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對於勞務承攬採購案件進行通盤檢討,
審慎評估業務委外可行性及經濟效益等,作為決定賡續辦理與否之 依據。
前項專案小組,機關屬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實施要點者,得併同依該要點成立之委外專案小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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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4:5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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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修正通知 |
2023-05-09 |
主旨: |
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 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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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4: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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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修正通知 |
2023-05-09 |
說明: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壹、緊急採購之特性」,補充說明緊急採購有別於一般 採購之特性,於市場需求大於供給,機關無主導權,或需 共同分擔風險情形下之契約處理。
- 二、「參、採購前簽辦作業」之一,增列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 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等說明。
- 三、「伍、準備招標文件」增訂第五點,明列屬賣方市場等採 購性質特殊案件,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參照)。
- 四、「陸、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之二明列訂定底價應考量 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參照)。
- 五、附表及流程圖配合前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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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4:5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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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修正通知 |
2023-05-09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地址:110207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
樓
承辦人:鍾佩真
聯絡電話:02-87897620
傳真:02-87897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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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92 年 9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398611 號函訂定 98 年 8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85100 號函修正 111 年 10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 號函修正 112 年 5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11200048751 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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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 壹、 緊急採購之特性 |
按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適用於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 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 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惟又或採購標的來源 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能於短 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 ( 機 關 ) 無主導權時,而須接受供給方 ( 廠商 ) 所提交易條件及價 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 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 件等,採取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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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 貳、 適用法規: |
- 一、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二、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 及第 7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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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 參、 採購前簽辦作業 |
- 一、機關引用本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緊急採 購,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並具體闡述個案之 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須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 的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以下簡稱首長 ) 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 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於簽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 第 2 章招標及第 3 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本指引 係以附表全部經簽准不適用之條文說明其彈性措施, 又如未簽准不適用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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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前言/總則 ~ 二、 |
## 肆、 選擇採購對象
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 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 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1 家廠 商議價。
邀請對象資格之訂定,應就緊急採購之特性及目的適 當考量,例如市場以現貨供應,而供給者應經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程序,商源有限,且市場需求大 於供給量,為以採購目的達成為優先考量,廠商資格 條件以符合最基本要求 ( 符合能供應條件 ) 即可;如採 購標的應具一定機具設備或人力始能達成者 ( 例如搶 災搶險 ) ,宜考量邀請對象相關履約能力條件,以確保 採購目的之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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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三、 ~ 一、 |
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主管機關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 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採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其等標期亦可縮短。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依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 11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允 許被拒絕往來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
## 伍、 準備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明定需求產品、規格、數量、工作範圍、交 貨條件 ( 含期限、地點 ) 、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 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 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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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二、 ~ 五、 |
訂定技術規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26 條規定;訂定廠商資 格得不適用本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但仍應注意 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不及製作招標文件者,得以相關詢價、報價或估價單 代之。
屬採購性質特殊案件,例如市場需求量大於供給量, 機關於交易中處於較不利地位者,得不採用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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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前言/總則 ~ 二、 |
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採購方無主導權,在取得 採購標的為目標之前提下,機關得衡酌個案特性及實 際需要接受供給方所擬契約條款。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 核准文件載明不適用之條文而定。例如縮短等標期; 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補正投標文件內容;或得不通 知投標廠商到場開標。
決標原則以(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 、 (訂底價、不 訂底價) 、 (最低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搭 配組合。採最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但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仍適用本法第 94 條規定;訂定底 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本法第 46 條限制; 其不訂底價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組成及評審得不 受本法第 47 條限制,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 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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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三、 ~ 七、 |
採最低標決標者,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 58 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 報價在底價以內決標;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限制; 超底價決標得不受百分之八限制;查核金額以上之超 底價決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採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 報價合理即得決標;建議金額得由主持決標人員訂 定;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限制;逾建議金額仍得決 標。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公告金額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1 條規定,於決標日起 30 日內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上,仍應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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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八、 |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未能適時完成 採購程序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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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柒 、 監 辦 作業 ~ 步驟 6 |
柒 、 監 辦 作業
一 、 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依本法第條及第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1213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行辦理。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事後再報備。
三 、 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相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四 、 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條第項訂定之辦法,得132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五 、 通知監辦,得以電話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成紀錄。
捌 、 履約管理與驗收
一 、 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作為履約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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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步驟 7 ~ 玖 、 參考圖 |
二 、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依本法第條規定,辦理分70段查驗,查驗結果供驗收之用。各階段的點收、檢驗、開箱、分送等作業,均應製作完整紀錄以釐清責任。
三 、 承辦驗收單位應依規定簽請首長指派適當人員主驗,確實依本法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始可交付使用;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符合本法第72條第項規定者,得經首長核准減價收受。查核金額2以上,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 、 須先行使用者,亦應先行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作為驗收之用。
玖 、 機關依本法第條第項第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流程10512圖詳如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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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表單資訊 ~ 七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緊急採購簽准文件記 載不適用條文之指引
採行措施: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19 條
採行措施:限制性招標得採議價或比價方式 辦理;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22 條、第 23 條
採行措施: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25 條
採行措施:訂定技術規格不受第 26 條之限制第;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26 條
採行措施:縮短等標期;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28 條
採行措施: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30 條
採行措施: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29 條、第 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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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八 ~ 十五 |
採行措施:補正投標文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33 條
採行措施:採行替代方案;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35 條
採行措施: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36 條、第 37 條
採行措施: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41 條
採行措施: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 機不受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46 條
採行措施:不訂底價不受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47 條
採行措施: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48 條、第 49 條
採行措施: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次數不受三 次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53 條、第 54 條及 第 5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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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十六 ~ 表單備註 |
採行措施: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53 條
採行措施: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成 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建議 金額由主持決標人員決定;得逾 建議減價金額決標;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54 條
採行措施: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55 條
採行措施:免報上級機關核准;簽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第 53 條、第 55 條及 第 56 條
註:本指引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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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流程標題 ~ 步驟 5 |
緊急採購
確定交貨需求條件,準備招標文件技術規格、廠商 (資格不受限制、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本法第條、第條、第條及第條 ( * 26303637 ) 符合本法第條第105項第款規定12
決標原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否核准,並記載得不適用本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 ) X ( ) X
法第章招標及第章決標23最低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 ( ) 之條文,但不包括本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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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步驟 6 ~ 步驟 11 |
是條、第條、第條至345058註:採最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本法1 ( * 依本法第條至第條1823第條規定62第條, 但採購評選委員會會之組成適用本5 6 ) 擇適當方式辦理本指引表示已記載不適用 ( * 法第條94之條文) 註: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2 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組成及評審得
不受限制本法第條、第條及第條 ( * 464754) 註:不訂底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 3
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查核金額以上, 上級機關得派員採購對象選擇
不公開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本法第條至第條 ( * 1823) 機關自行
公告金額以上, 由機關主會計 ( ) 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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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
2023-05-09 |
步驟 12 ~ 步驟 14 |
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或採書面公開審核監辦; 符合本法第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 公告途徑及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依本法第條第13不受限制本法第 ( * 項規定,得採書面審核監辦,2 條及第條2728) 或依特殊情形規定不派員監辦; 開標, 不受廠商家數限制
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本法第條及第條 ( * 4849) 者,應經機關內部簽准審標,補正投標文件不合格不合格
受限制本法第條及 ( * 33 第條5 1 ) 否決標廢標 是、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報價在底價以內決標1刊登無法決標公、最低標決標,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條執行程序辦理 258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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