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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十五:契約變更主要程序及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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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之情形 |
- 法規條文內容:「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 間、金額或數量者。」
- 函示(一):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 (摘錄工程會第8815350號)
- 相關規定(二):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 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 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摘錄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 備查規定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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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十五:契約變更主要程序及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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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之情形 |
- 法規條文內容:「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函示(一):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 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摘錄工程會第 8900836 號)
- 函示(二):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 更。(摘錄工程會第9100422150 號)
- 函示(三):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20 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21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摘錄工程會第8815350號)
- 函示(四):變更方式與範圍契約未規定-參考契約要項及契約範本(摘錄工程會第 8811216 號)
- 相關規定(五):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 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 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 更增加契約價金。(摘錄採購契約範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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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契約採購實務作業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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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國立 OOO 大學 ~ ## |
- 一、 履約期限:本契約期限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或達預算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 二、 預算金額:新台幣 300 萬元整。
- 一、 地點及範圍:本校三民校區、民生校區及所屬場館,水電設施維修及零件器材更新 ( 如契約價目表內容 ) 。
- 二、申請流程:依需求用單位不同方式辦理如下:
1. 如有水電設施維修,通知合約廠商到場辦理估價,廠商依據契約項目、數 量及單價填寫「小型水電設備維修報價單 ( 附表 1) 」,送交 OO 組,經簽奉核 准後,通知廠商辦理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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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 ## 三、工作內容: |
2. 維修完成後,廠商需於該案履約期限內,檢附「小型水電設備維修施工狀 況表 ( 附表 2) 」,會同報修地點樓管人員辦理確認並需於該表完成簽章後, 再行送營繕組確認並辦理驗收,並納入開口契約使用額度。
1. 如有水電設施維修需求,先行通知合約廠商到場辦理估價後,廠商依據契
2. 約項目、數量及單價提供報價,並填寫 「小型水電設備維修報價單 ( 附表 1) 」 ,依本校採購程序及權責劃分表辦理相關請購作業。
2. 請購經奉核准後,通知廠商辦理維修,維修完成後,廠商需於該案履約期 限內,檢附「小型水電設備維修施工狀況表 ( 附表 2) 」,送需求單位辦理驗 收,並需於該表完成簽章,辦理後續請款核銷作業,相關金額不列入開口 契約管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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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 一 ) 每案處理期限: |
1. 一般修繕:須於接獲通知後,次一個日曆天起算, 4 日曆天修復完畢,並 辦理結案。
2. 校區路燈巡檢:廠商每月執行一次,執行時間為每月第四周周四 ( 遇假日順 延一天 ) ,並填寫「校園路燈巡檢工作紀錄表 ( 附表 4) 」,開始巡檢時間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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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前言/總則 |
(1) 夏季 ( 每年 5 月 ~9 月 ) : 18:30 開始。
(2) 冬季 ( 每年 10 月 ~ 隔年 4 月 ) : 18:00 開始
3. 緊急修繕:應於接獲電話通知後起算, 2 小時內至故障地點先行處理 ( 止水 或暫時恢復功能 ) ,修繕期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違者依第六點罰則處理 ( 緊急修繕工項於詳細價目表內項目一有定義者 ) 。
4. 修繕展延:倘遇維修困難無法於 4 日曆天 ( 緊急修繕無法於 24 小時內 ) 完成 者,應於接獲本校承辦單位 ( 營繕組 ) 通知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提出展延申 請表 ( 附表 4) ,承辦單位接獲廠商展延申請,並經同意後方得展延維修期 限,展延申請以 1 次為限,若承辦單位不同意展延,仍需依原維修時限辦 理,廠商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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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前言/總則 (續) |
5. 通知時間:機關通知廠商時間為每日以 08:00~15:00 為原則,廠商需提供 維修專線 ( 手機或電話 ) ,供本校承辦單位聯絡通知,並保持暢通。
6. ( 二 ) 廠商於施作前應先通知申請表之需求單位聯絡人 ( 樓管人員或案件負責人 ) 確 認施作項目、地點及施作時間。需求單位聯絡人 ( 樓管人員或案件負責人 ) 即 本校之監造單位,得隨時於施工現場稽查監督管理。
7. ( 三 ) 工作項目需先經需求單位聯絡人 ( 樓管人員或案件負責人 ) 確認可後再行施作, 未經交辦或未奉核准而自行施作 ( 緊急修繕例外 ) ,機關得不予給付該項價金。 如有損害則向廠商要求賠償,廠商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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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前言/總則 (續) (續) |
8. ( 四 ) 廠商提供之修繕零件器材需符合契約規定,如有律定需先行審查者,應經本 校審核後方可施用。更換零件器材需填具數量、明細,於估價單內送本校承 辦單位 ( 總務處 ) 審查結算。
9. ( 五 ) 發現隱蔽性損壞時,廠商需將損壞情形主動提報監造單位或機關承辦人並建 議改善方式。
10. ( 六 ) 零件器材維修部分屬年度預估數量,於預算金額用罄時,機關則另案辦理後 續採購事宜。
11. ( 七 ) 零件器材單價經決標後如遇物價上漲,匯率波動時,於履約期限內不另作調 整。廠商需備適量之零件且需充分了解零件損耗情形,不得以無庫存料為藉 口延遲故障搶修之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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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前言/總則 ~ ## |
12. ( 八 ) 廠商需自備材料、工具、人工及修繕所需之相關機具等。換修廢棄物由廠商 清運,不得遺留現場,如本校對換修零件器材有疑義,可指定廠商交由指定 地點或人員,廠商不得有異議。
1. 每申請個案,廠商未依規定期限完工,自該案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每 日依該申請案結算金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並扣罰至該案施工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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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項價金為止 ( 以契約決標單價辦理 ) 。 |
2. 遇緊急修繕派工時,廠商未依通知後 2 小時內派員檢修,每逾 1 小時扣罰 新台幣 400 元整,未滿 15 分鐘以 0.5 小時計, 15 分鐘以上以 1 小時計,並 扣罰至該案價金為止,罰款併入該次修繕申請單內結算。
2. ( 二 ) 廠商施作時不得破壞校區內設施或植栽,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照價賠償, 否則暫不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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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五、付款方式:依需求單位不同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oo 組:本開口契約每月分期辦理付款,每申請個案於完成維修後,檢附 「小型 水電設備維修報價單 ( 附表 1) 」 、 「小型水電設備維修施工狀況表 ( 附表 2) 」及 「校園路燈巡檢工作紀錄表 ( 附表 4) 」 辦理驗收,並登錄開口契約使用額度, 每月分期依規定辦理請款核銷,核銷時依據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 之 1 規定,相關紀錄經機關使用或管理需求單位簽名確認後,採書面驗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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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五、付款方式:依需求單位不同辦理方式如下:(續) |
- (二) 需求單位 ( 非 oo 組 ) :每申請個案於完成維修後,檢附「小型水電設備維修報 價單 ( 附表 1) 」、「小型水電設備維修施工狀況表 ( 附表 2) 」,及簽奉核准之 六、 請購單,依規定辦理請款核銷。 契約內估價單中各項目施作數量係以概估方式編列,僅供參考,依實作數量 與決標單價辦理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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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七、其他: |
- ( 一 ) 廠商工作人員務必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其他施行細則之規定,另設備之 供電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定,並防止各項意 外事故發生。如因工作不慎,導致員工、鄰人、路人傷亡,其醫藥撫恤金概 由廠商負責自理。
- ( 二 ) 工程人員施工作業以日間施工為原則,另維修案件為因應緊急狀況,廠商應 有專人全天候待機,以便有緊急狀況發生時,能隨即通知廠商派員處理。
- ( 三 ) 廠商員工經查有不聽指導、不守秩序、阻礙工作或其它非法不當情事時,機 關得要求撤換並令其退出工地,廠商不得推諉。
- ( 四 ) 工程施工中,廠商應與可能同時施工之其它廠商相互協調作最理想之安排, 而與廠商相互協調不成時,則概遵守機關之指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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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七、其他: (續) |
- ( 五 ) 一切臨時器材設備堆置之場所,應在適當之範圍內,不得妨礙施工之進行與 道路之暢通及使用者之安全。
- ( 六 ) 廠商應單獨對維修案件品質負完全責任,機關得於施工期間隨時派員檢驗督 導其工作及抽驗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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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國立大學 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施工狀況表 |
( 本表粗框線內由需求單位填寫,照片欄位不足請自行延伸 )
申請單編號:
施工前
照片中須顯示 申請單編號、作業日期
照片中須顯示 申請單編號、作業日期
施工後
照片中須顯示 申請單編號、作業日期
照片中須顯示 申請單編號、作業日期
完成日期
驗收狀況
- [ ] □同意,驗收付款。
- [ ] □不同意,意見:
需求單位確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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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國立大學 ~ ## 小型水電設備維修展延申請表 |
( 本表粗框限營繕組填寫 )
申 請 單 編 號
原 修 繕 期 限
年
月
日
申請展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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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廠商簽章: |
展 延 時 間
- [ ] □同意展延
- [ ] □一般修繕:僅得申請
1 次,展延天數 2 日曆天。
- [ ] □緊急修繕:接獲通知後 不得展延,並先行 1
2 小時內至故障地點處理 ( 完成止水、送電或功能暫時恢復 ) ;修繕部分僅得申請 次,展延天數 2 日曆天。
- [ ] □不同意展延
- [ ] □超過申請時效 ( 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不得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 )
- [ ] □申請已超過規定次數 ( 僅得申請 1 次 )
- [ ] □以無庫存料件或因工具、機具、人力不足申請
- [ ] □其他:
展 延 後 修 繕 期 限
年
月
日
承辦人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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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國立大學 校園路燈巡檢工作紀錄表 ~ 巡檢照片 |
- [ ] □行政大樓周邊
- [ ] □資訊大樓周邊
- [ ] □中正大樓周邊
- [ ] □昌明樓周邊
- [ ] □翰英樓周邊
- [ ] □弘業樓周邊
- [ ] □中商大樓周邊
- [ ] □中技大樓周邊
- [ ] □學生活動中心周邊
- [ ] □奇秀樓周邊
- [ ] □體育館周邊
- [ ] □花園廣場周邊
-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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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一、 工作內容: ~ ## 二、 駐點時間及地點: |
- ( 一 ) 負責本校假日期間全校上課教室、公共空間及辦公室等,各項水、電暨各項 教學設備 ( 電子講桌、投影機、相關連線設備、麥克風、擴音機、日光燈、 電扇、冷氣、中央空調送風機等 ) 維修及故障排除,並作成紀錄 ( 附表 1) 。
- ( 二 ) 本校各高壓變電系統、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電梯系統、飲水機 ( 設備 ) 等,如有臨時故障狀態,協助聯繫相關簽約保養廠商,到校執行排除任務並 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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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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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作業規範: |
1. 每週六及周日上午 8 點 30 分至下午 17 點 30 分。 ( 寒、暑假除外,寒、暑 假時間依據本校行事曆為準 )
2. 上述時段外,如遇緊急事件,經機關通知後,需返校搶修、維護 ( 包含寒、 暑假 ) ,每次最多不超過 3 小時,所需費用依實際時數,核實支付。
3. 重要集會時間。 ( 依本校實際需要另行通知 )
- ( 一 ) 駐守人員須於規定時間至三民校區大門警衛室,於簽到單 ( 附表 2) 先行簽到, 離開時亦須簽退。
- ( 二 ) 駐點人員駐守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
- ( 三 ) 如有緊急事件叫修 ( 週六、日正常駐點時間外 ) ,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 小時
內派員到校處理,人員抵達時亦先行簽到,離開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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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 四、 付款方式 . ~ ## 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 ( 一 ) 假日駐點以每個月付款一次,分期付款。
- ( 二 ) 廠商於請款時,須將每月簽到單、工作紀錄表及機關簽認之維修計價表 ( 須 載明於維修紀錄表中 ) ,開具統一發票,送需求單位簽章後,送機關請款, 機關依請款撥付程序辦法付款。
- ( 一 ) 本作業規範內容及文字如發生疑義時,以機關解釋為準。
- ( 二 ) 一般故障檢修,廠商應主動告知機關,且經機關查證屬實後,由廠商提供報 價並送機關核准後辦理,或由機關另行辦理採購。
- ( 三 ) 履約期間,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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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前言/總則 |
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辦理,並隨時注意安全及水、火災 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 ( 四 ) 履約期間,廠商應隨時保持工作場所及週遭環境之清潔,施工後所產生之廢 棄物,由廠商依廢棄物清理法將廢棄物運到合法處所處理,其所需費用由廠 商負責。
- ( 五 ) 廠商因施工導致現有機關設備損壞時,由廠商負責修復,其所需費用由廠商 負責。
- ( 六 ) 維護檢修及文書作業所需工具及儀器,由廠商自行負責。
- ( 七 ) 駐點人員駐守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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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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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罰則 |
- ( 一 ) 廠商若簽約後,無故不履行契約或未經機關同意擅自停止履約,則視為違約, 除不給付當月費用外,並扣罰新台幣壹萬元,機關得由請款費用或履約保證 金中逕行扣除,並得終止合約,廠商不得異議。
- ( 二 ) 廠商派駐人員未依約定,無故曠職,當日費用不予支付,並加罰當月維護費 結算後百分之五;當月若曠職 3 次 ( 含 ) ,扣罰當月維護費結算後百分之二十。
- ( 三 ) 廠商派駐人員,上、下班遲到或早退 30 分鐘內扣罰新台幣 200 元,超過 30 分鐘視為曠職,當日費用不予支付,並罰當月維護費結算後百分之五。
- ( 四 ) 廠商派駐人員,上、下班因忘記簽到或簽退,經機關人員證明者,可免除罰 則,但一個月以三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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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罰則 (續) |
- ( 五 ) 每月維護期間,機關隨時不定期抽查,若發現有未依契約執行或疏漏之項目 等偷工之情形,第一次扣罰貳仟元,第二次扣罰肆仟元,第三次扣罰捌仟元。 如逾三次機關得終止合約,廠商不得異議。
- ( 六 ) 緊急事件叫修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派員處理,罰款壹仟元。
- ( 七 ) 以上罰款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 或自保證金扣抵。
- ( 八 ) 有前款各項情形發生,機關視情節輕重,必要時得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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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2023-12-31 |
假日駐點維修工作紀錄表 ~ 聯絡事項 |
- [ ] □行政大樓
- [ ] □資訊大樓
- [ ] □中正大樓
- [ ] □昌明樓
- [ ] □翰英樓
- [ ] □弘業樓
- [ ] □中商大樓
- [ ] □中技大樓
- [ ] □學生活動中心
- [ ] □奇秀樓
- [ ] □體育館
-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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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電設備維修開口契約及假日駐點水電維修作業規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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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簽名 |
日期:日;時間:時間;簽到:;簽退:;簽證:;備註:
日期:日;時間:時間;簽到:;簽退:;簽證:;備註:
日期:日;時間:時間;簽到:;簽退:;簽證:;備註:
日期:日;時間:時間;簽到:;簽退:;簽證:;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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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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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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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A憑證申請及繳費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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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土壤及地下水補充調查採樣檢測作業及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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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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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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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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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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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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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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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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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2021-03-22 |
##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第4條 |
公布修正日期:2021-3-22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 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以管理機關無需繼續使用或依行政院核定計 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為限。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地方自治團體。
- 二、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 三、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 四、經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 五、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 六、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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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2021-03-22 |
第5條 ~ 第7條 |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 用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 機關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 請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 理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第四條第五款所列外國政府或其人民,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者,得逕 由外交部敘明原委,函徵該動產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前條 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贈與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 程序辦理財產減損,並依會計報告程序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須為 財產減損之登記者,應於交付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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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2021-03-22 |
第8條 |
贈與之國有動產未達使用年限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管理機關應 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贈與動產用途。前項贈與之國有動產,原管理機關於其使用年限內,每年應派員查核使 用情形,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贈人未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收回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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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
2021-03-22 |
前言/總則 ~ 第9條 |
之國有動產。第一項之一定金額,由財政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臺財產管第八八○一九一八一號函核定辦 法第十條第三項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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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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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一、財物之定義: |
財物分類,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 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以加強財物管理,便利財物統計。營業基金如 有營運上特殊需求考量者,得自訂財產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報經主 管機關核定,並副知審計機關。另為應彙編財產總目錄需要,非公司 組織營業基金財產分類編號應與本標準分類之編號一致。
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其中:
-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
- 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 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 規定辦理。
- (二)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
- 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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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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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物之編號: |
財物之編號,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其中:
- (一)財產分為六大類,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其中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編號。各 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 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各該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 (二)物品分為二類,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編號採三級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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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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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三、財物之單位: |
制,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項、目,茲以個體物品為數眾 多,名稱編號從略,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自行登 記列管。
(三)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實際上未具有本標準分類所列各類 財物者,編號得空置不用,其個體財物若有新增者,應循行 政程序層請增設,以期編號劃一通用。其個體財產之下,擬 再為明細之區分者,可由各使用單位自行編列明細編號。
(四)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原已訂有分類編類,因故一時未能改 依本標準分類之編號者,應編列對照表,以便查考。
單位為財物體數量計算之根據,其屬財產者(土地除外),並為 攤提折舊之憑藉,其釐訂則有二:
- (一)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
段落後為一單位。
- (二)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 用者為一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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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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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財物之主要材質: ~ ## 五、財產之使用年限: |
主要材質乃指財物構成之主要質料,除土地一類外,其餘各類財 物均列舉主要材質,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物 品不訂定使用年限,可視損壞情形汰換。
- (一)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 下之最低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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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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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
(二)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 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
可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三)各機關涉及所得稅事務者,財產折舊之提列,依行政院所公
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
(四)凡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之財產,如鐵路之軌道等,因其 維護費用全部列為收益支出,不論有無編列最低使用年限, 均不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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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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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類: |
- (1)土地:房屋基地及其他建築用地,係指各該建築物之建 築用地,在建築用地周圍之土地,應按使用情形予以區 分,如庭院用地、閒置地等,其未能逐一丈量者,可按
- 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 (2)房屋基地之分類,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 之基礎。若一基地上之房屋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得以 其房屋之主要用途定其基地名稱。
- (3)更亭、涼亭、防空洞等建築物,因其占地面積較小,逐 一丈量費時費事,故其用地未逐一列舉。
- (4)土地改良物:指使土地到達可使用狀態,並附著於土 地,且壽年有限,除房屋及建築以外之不動產,如橋樑、 圍牆等。
- 2.房屋建築及設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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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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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總則 |
- (1)房屋之分類,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之基 礎,若一房屋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得以主要用途定其 房屋之名稱。
- (2)為求專業設備之完整,有關專業用之建築,依專業性質 歸類,如月台歸屬於「交通及運輸設備」,本類所列之 其他建築,僅為一般性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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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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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機械及設備類: |
- (1)機械及設備種類眾多,原則上就專業所需之機械設備予 以分類,其為各業共同所需者,如「動力機械及設備」、 「工具機暨加工機械及設備」 、 「起重輸送機械及設備」 、 「工具」、「試驗檢驗控制儀器及設備」等,則另行分 項列舉,以應有關各業之需要。
- (2)為維持各專業機械及設備之完整,若干機械及設備,如 壓碎機、攪拌機及槽等,難免重複,具有不同之編號, 以適應實際之需要。
- (3)本類所列各專業之機械及設備,因係以各該專業為分類 之對象,惟適用時,並不以專業為限。例如「電氣機械 及設備」與「自來水機械及設備」均屬專業之機械及設 備,惟而廣之,在「交通及運輸設備」所列之各項設備, 固適用於交通事業,其他具有交通設備單位,自亦適用 其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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